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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31 元前期,专业性役使由军、站、匠户等完成,民户主要承当“杂泛差役”。由于投充其他户计避役增多,成宗时规定,除边远出征军人、大都至上都自备使臣饮食的站户及僧道前朝旧有和皇帝赏赐土地外,其余“不以是何户计,都交随产一体均当”。杂泛主要是征发人夫及车、牛从事营造、治河、运送等力役;差役除里正、主首、仓官、库子等职役外,社长初由“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372],后改职役。派役以资产为宗,“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373],有些只以上、中户充役,也有义役、雇役等。尽管有富户借职役把持乡里、渔利自肥,但由于税赋催征不齐、看守官物损失都要赔偿,富户多投充免役户计、诡名析户或勾结官吏“赋役常不及己,而中、下户反代之供输”[374],“止令贫难下户承当里正、主首”[375]。大规模夫役主要为应付战争等,成宗征八百媳妇国在“湖北、湖南大起丁夫,运送军粮”,“民死者亦数十万”[376];顺帝时发十五万民夫修黄河,直接导致了红巾军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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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33 除草原、北方和江南形态的赋役制度外,承担其他赋役的诸色户计通行全国。军户“定入尺籍伍府,不可更易”[377],服役者必须“正身”应役,军人逃亡则签兄弟子侄。但不同军队的户籍、赋役和签军方式又有区别。南下镇戍的探马赤军,由于家属随军,逐渐“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中统三年,规定“若壬寅、甲寅两次签定军”,“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悉签为军”,重归军队系统。汉军、新军之后又多次签定军籍,归地方行政管理。灭宋后,汉军多南下屯驻,并陆续建立万户府、元帅府统军,但万户府多是军人户籍地而不是屯驻地。至元二十年,“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378],后形成新附军标准的至元二十七年军籍,由所在地军事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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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35 汉人军户签发以财力和丁力为依据,但一般签中户。由于存在无丁或无成丁的状况,又实行正贴户制,由二至五户合出一军,出军户为正军户或“军头”,其他出钱资助称贴军户。正军户无成丁由贴军户代替,丁成则出军。一些探马赤军户的“驱口”释放为民后也成为贴户,但不能代役。汉军军需装备由政府发给,不足由正、贴户出“封椿(装)”钱补充。探马赤军军需装备自备,不足由政府补给。汉军和探马赤军户从事农耕者,免缴四顷地十二石税粮;探马赤军户从事牧业的,畜群不到百口免抽。新附军军需装备全由政府供给,家属人月支粮四斗;有地的按亩纳税。军户均免杂泛差役,探马赤军户不承担和雇和买,其他军户贫困者可免。军人战死,本户可“存恤”一年,病死者半年;战争结束后出征军人可放还一年或数年。平时主要是“番直”或“更戍”,世祖时侍卫亲军以“七人三人,分为二番”,番休三个月;文宗时汉军是八人二人制。镇戍军多“岁一更代”,但边远地区长至六年[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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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37 为“通达边情,布宣号令”[380],成吉思汗仿中原建驿站,佥民为站户。窝阔台时,大致每千户承当一站,“各出差发为各地分站中之需”[381],除交通工具外,马站出马夫,水站出船夫,部分还要提供首思(饮食)。统一后,形成以大都为中心、以陆为主、水(海)等为辅的站赤网络。大站有二三千站户,小站几十户。蒙古各部签畜产多者,汉地签中户,一旦入籍世代相承。使用站赤有严格规定,但达官贵人想方设法利用站赤系统,造成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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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39 草原物资的困乏使蒙古贵族形成注重商品交换甚至黩货好财的风气,庞大的消费品和军事需求、规模空前的统一、通畅的水陆交通、广泛使用的白银和纸币等刺激和促进了工商业发展。随着政权的扩张,覆盖中央和地方的官府手工业逐步建立。蒙古扩张中俘获、拘刷了大批工匠,西征时在撒麻耳干城掳获三万工艺者[382],攻保州、广宁、河南等地也掠获了大批工匠。窝阔台时,将金朝军器局工匠整批俘虏,又从中原“括其民匠,得七十二万余户”。忽必烈时,多次招收漏籍、哈赤民匠和以析居、放良、还俗僧道习学织造等,从招收的三十多万户江南工匠中“选有艺业者”十余万;又“括江南诸路匠户”[383],“籍人匠四十二万,立局院七十余所”[384]。中央行政、军事、宫廷系统下属局院控制着大量“系官”匠户,地方则以民间工匠“轮次应当”[385]。但一些局院“私下贱买不堪丝料,逼勒交收,高抬时估,取要厚利”[386];一些“合著夫匠十名,乃科百名”[387];杭州砂糖局则因糖价高出民间数十倍而停办[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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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41 太宗时,系官匠户“给之食、复其户”[389],大致“一丁入局,全家丝银尽行除免”[390],但有的月支米四斗、盐半斤,有的仅二斗五升,和雇和买及杂泛差役不免。至元时,正身月支米三斗、盐半斤,家属十五岁以上大口二斗五升、五至十四岁小口和驱大口减一斗、驱小口再减半,工匠或“常川入局”,或“轮次应当”[391],入局造作“皆须视其时月,计其工程,日验月考”[392]。局院罢归地方,匠户转民籍,“无既禀之给”,一些工匠因此也愿“世为邑民奉公”[393]。类似的还有盐、茶、冶、窑、矿户等,但生产上,一些勒派役户包办,一些由上户或民户认办;运销上,一些官运官销,一些以“卖引法”商运商销;税收上,一些在运销过程中征税,一些按户派物或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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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43 在民间,由于棉花种植的推广和织布技术的改进,成本更低的棉纺在很多地区取代桑蚕,成为家庭手工业和国家税收的重要内容,至元十九年规定税粮可“折输绵绢杂物”;元贞二年新定江南夏税,又定“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394]。手工作坊分为各种行业,杭州有十二种,每种有一万二千户,每户少至10人多至40人,“非尽主人,亦有不少为供主人指使之人”[395]。大手工作坊已有相当数量的雇工,如“尤善生殖”的刘宗海开铁炉于金牛,“煽役者常千人”[396];鼓铁煮矾的李玉在“所居城市,凡能佣力而无恒产者”,“相率来归”[397];“有饶于财者,率居工以织”,织工“日佣为钱二百缗”,“虽食无甘美,而亦不甚饥寒”,“艺固过于人”,“倍其直不吝也”[398]。投下属民户的“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铁冶户”[399],可“自备物料”或在投下“支取物料”[400],在“公事”之余进行“私业”[401],入局的工匠大致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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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45 与中原“重农抑商”不同,蒙元时期只要输税,即使贵族官僚经营工商也不受限制。贵族、官僚、西域商人、上层僧侣组成了“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的特权商人,西域商人“免杂泛差役”[402],上层僧侣“豁免商税”[403]。文宗时,权臣倒剌沙贷钞四万锭“买盐营利于京师”;顺帝时,右丞相马札儿台开酒馆糟坊于通州,耗粮日至万石[404],还“广贩长芦淮南盐”[405]。顺帝宠妃龙瑞娇以赏赐的锦缎立市货卖,“京师官族富民及四方商贾争相来买”,“岁得银数万”[406]。元廷还设立专门机构、制定一系列条例保护经营商业和高利贷的“斡脱”,如斡脱“失盗不获”,“令民代偿”或“以官物偿之”。斡脱还向地方政府放债,“岁加倍,名羊羔息”,太宗十年诸路官民欠斡脱银三百八十万两,为中原三年半的课税,十二年“命凡假贷岁久,惟子本相侔而止,著为令”[407]。但宪宗时,磁州以斡脱钱“代输”包银,“阖郡委积,数盈百万,令长逃债,多委印去”[408]。太宗时,回回豪商奥都剌合蛮以一百一十万两的倍额扑买中原课税,后又有扑买天下差发,扑买天下系官廊房、地基、水利、猪鸡课,扑买燕京酒课和葡萄酒课,乃至天下河泊、桥梁、渡口[409],使元廷收入剧增。但最终仍转嫁到人民头上,“科、榷并行,民无所措手足”[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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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47 元朝还有发达的海外贸易。平宋前,世祖向“蕃舶诸人宣布”,“往来互市,各从所欲”。不久又以“官本船”大规模参与海外贸易,“造船给本,令人商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顺帝时中书省甚至“请发两艘船下番,为皇后营利”[411]。舶商、梢水不准“差占”,家小“除免杂役”[412]。海外贸易动辄“赢亿万数”[413],所以“商者益众”[414]。世祖、成宗时主持海运的朱清、张瑄“以巨艘大舶交诸番中”,“富过封君,珠宝番货,以巨万万计”[415];“南蕃回回”佛莲有海舶八十艘,死后抄家时“见在珍珠一百三十石,他物称是”[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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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49 工商业的繁荣还带动了商业资本向产业的转移和市镇的发展。南宋濮凤后人在嘉兴永乐市“立四大牙行,收织机产”,“取绢者曰绢主,售绢者曰机户”,后发展为濮院镇[417];王店镇因北宋王逵“构屋于梅溪,聚货贸易”得名,后“日见殷庶,遂成巨镇”[418]。为鼓励工商,工商抽分一般三十抽一,在大都及蒙古本土以“重利诱商贾”[419],四十或六十抽一[420],甚至“置而不税”[421],但一些地区也有历日、契本、河泊、山场、窑冶等“额外课”[422]。海外贸易分细、粗货,细货十、粗货十五抽一;贩往内地的二十五、三十加抽一。实行《市舶法则》后,抽分之外另征三十抽一的市舶税;仁宗时,抽分提高一倍[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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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51 但一些商品受到严格管制,国家榷货如酒类禁私造、私贩,“江南铁货”一度“不得于淮、汉以北贩卖”,人口、军器、铜钱及丝绵锦缎等均“不得私贩下海”,“市井点灯买卖”只能在禁钟前进行,“诸经商或因事外出,必从有司会问邻保,出给文引”。元末,钞币“轻重相去至数十倍”,引起财政危机,脱脱“变钞”,但新币发行过大,引发恶性通胀,“行之未久,物价腾踊”,“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易,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424],加重了社会危机,成为农民起义的导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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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56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406]
1703205057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5.3 明到清前期:户籍制度与赋役的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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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59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407]
1703205060 5.3.1 明:户籍制度与力役的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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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62 5.3.1.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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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64 元至正十一年,刘福通红巾军起义引起了全国性的大起义,形成军阀割据。朱元璋按“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的策略[425],不断发展势力。二十七年,统一除四川和广东外的南方后开始北伐,诏令秋毫无犯,对蒙古、色目人“与中夏之人抚养无异”[426],攻下元大都。二十八年,朱元璋称帝,国号大明。洪武二十年,消灭元朝在东北的割据势力,统一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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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66 朱元璋称吴王时,依元制设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洪武十三年,以“擅权植党”诛丞相胡惟庸,废中书省和丞相制,分权于六部。为制约六部,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六部平级。又以“蓝玉案”、“郭桓案”、“空印案”、“南北榜案”等进一步打击勋贵、官僚。但事务繁杂,朱元璋不得不托古制置四辅官,选耆儒充任;又依宋制设殿阁大学士,以备咨询。成祖时,选翰林院文臣入文渊阁参预机务成为常例,但阁臣秩仅五品,权力远不及六部。后成祖“数疾不视朝”,阁臣权力增大,“扈从之臣,请托贿赂,公行无忌”[427]。仁宗时,提高了内阁地位,阁权高过部权,文官治国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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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68 朱元璋废中书省和丞相制时,又以互不统辖的五军都督府取代大都督府,分别负责各都指挥使司及以下卫所的管理和训练。都司以下是朱元璋在起义时期创立的卫所。明初“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卫以下千户、百户、总旗所至小旗“大小联比以成军”[428],但也只负责镇守和平时的操练。战时由皇帝任命统帅,兵部发布调令,都督府率卫所军出征。十五年,设直属皇帝的锦衣等十二卫轮值宿卫,并授锦衣卫侦察缉捕审判之权,开始了厂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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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70 朱元璋开始也规定“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但随后就命“中官奉使行事”[429],“诣军,观兵阅胜”等[430]。永乐八年,成祖以“巡视”为名开宦官镇守之先,不久又派宦官到诸边协镇和镇守,正式委任宦官监军或统军。宣德时,内阁取得草票拟权;但内地省、府亦有内臣镇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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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72 正统时,内阁开始设官属,阁臣间形成主次,但司礼太监批红与阁臣票拟均为定制。以后,“司礼监掌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一些阁臣也奔走于权宦。天顺时,各地镇守太监、总兵官、都御史合称“三堂”。嘉靖时,政归内阁,阁臣“俱列六部之上”,首辅地位日隆。万历时,首辅张居正“威柄之操,几于震主,卒致祸发身后”[431],内阁迅速衰落。天启时,旨从中下已不经过内阁。官僚集团内部形成党争,但不只是“一部分官僚为了保持自身的既得利益,希望一切不变;一部分官僚感到危机的存在,而希望通过清明政治来缓和危机”[432],很多完全出于个人恩怨。在明与后金之战争及弘光时期,党争已完全不顾国家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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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74 明初地方沿袭元行中书省和两京制,以应天、开封为南北京,临濠为中都。成祖为“控四夷,制天下”[433],升北平为北京。迁都北京后,南京为留都,仍置六部,品秩同北京,但北京官员提级到南京也多有贬义。洪武九年,以不相统属的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和都指挥使三司取代行省,分管民政、司法、军事。以下为府(或州)、县。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羁縻府州县及宣慰、宣抚等司,多以世袭土司统管军民。永乐中,西南一些地区实行了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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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76 县以下农村为里甲,城内分坊、附廊为厢。为解决“成千上万农民与官方鞭长莫及的难题”[434],设“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之外“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道民善,平乡里争讼”[435]。规定“诉不出里”,“凡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436],并以乡约规范里甲职能和百姓日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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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5078 朱元璋称吴王后,开始文武二科取士,“使有司劝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以时勉学,俟开举之岁,充贡京师”;改元朝集庆路学为国子学,并“令品官子弟及民俊秀通文义者,并充学生”。由于官吏严重缺乏,朱元璋“三途并用”即由科举、察举和吏员选派文官[437],甚至“所克城池,得元朝官吏及儒士尽用之,如有逃者处死”[438]。吏员可来自三十以下身家无过的能书者,生员、监生、进士中之不肖者和官员有罪者也罚充吏,九年考满可任郡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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