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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摸清人口状况,1982年7月进行了第三次人口普查,确定每十年进行一次普查,五年一次1%人口抽样调查,“普查不再只因为政治权利的需要”[235],但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就业开始复杂化,普查项目中增加了生育、就业等项目;作为开放的一部分,第一次邀请西方参与普查设计。由于大量在城镇出生应随母落户的新生婴儿未在农村进行登记,一些地方因土地承包以“已出嫁”为由将母婴户口强行迁出或注销等,全国无户口人员达268万,其中农村妇女与城镇居民子女占34%[236]。12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正式提出“新生婴儿随母落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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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中央发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从事个体商业和服务业,经营农副产品“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大量农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1984年初,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允许农民和集体资金跨地区流动,要求各地“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2月,国务院制定《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经营社会急需的行业”,“允许农村个体工商业户自理口粮到集镇摆摊设点,有条件的……也可以开店经营”。农民企业家、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个体户开始从农民中分化出来。1986年乡镇企业职工达到8800万人,占农村总劳力的30%[237];1988年农民工达到3000多万人[238],但大多数“还是农民,还有责任田”[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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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以后,天津、上海等14个沿海城市开放,海南岛享受经济特区部分政策,长江、珠江和厦泉漳三角洲(地区)成为沿海经济开放区,1985年形成第一次外商投资高潮。在收入差的吸引下,各种人才“孔雀东南飞”,国有单位“留职停薪”甚至放弃档案身份“下海”的人不断增加,催生了衔接不同体制的“人才交流中心”,档案身份对城镇就业的束缚大大放松[240];大量农民南下打工,1987年爆发了第一次“民工潮”。为解决户口簿、介绍信等对人口流动的限制,1983年5月,公安部申请公民证制度国家立法,1984年在北京等地进行了试点。1985年9月,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居民身份证条例》,大陆正式实施了居民身份证制度[241],个人取得独立于家庭或特定组织之外平等的人格和权利。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城镇暂住三个月以上人口须申请《暂住证》;暂住时间较长的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公民获得了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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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突破了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出现“卖粮难”的情况下,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准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和《加价粮油供应证》,其他权利义务与集镇居民相同,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并规定“到集镇落户的,要事先办好承包土地的转让手续,不得撂荒”。虽然“自理口粮户口”仅是县以下非正式的城镇户口,但仍部分地满足了一些经济地位上升的农民改变户籍、身份的需求,除升学、招工、参军等传统路径外,户口对迁徙和身份的限制开始被个人资产、收入等资源控制力所突破,至1986年底全国办理“自理口粮户”达163万余户、454万余人[242],但“一旦因故返乡的应准予迁回落户,不得拒绝”的规定实际很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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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同样在“卖粮难”情况下,国家开始对粮棉实行合同收购,放开了肉、禽、蛋等副食品价格,并给予城镇居民物价补贴。由于农民收入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差由1978年的2.5倍缩小到1.86倍[243];城镇个体劳动者由1978年的15万人增为450万人,全民与集体、外资、私人合营及个体工业等的产值由0.6%增为1.5%,个体经济和农民对居民零售额从3.9%增为22%;全国已有中外合资企业2343个、合作企业3822个、外商独资企业121个[244]。个体和私营企业主、国有和集体企业承包人、外企资方代理人和高层雇员等高收入人群逐渐扩大,一些还进入了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协。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写进《宪法》。1993年,21名非公经济人士进入全国政协,但仍规定“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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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80%的国有企业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60%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实行了改、转、租、卖。8月,在对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职工由政府安置的基础上,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及其70多名职工成为新中国第一家破产的国有企业和第一批领取救济金的国企下岗职工。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招用工人、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4项暂行规定,当年新招合同制职工560万人,其中相当部分是农民工。年底《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鉴于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职工工资清偿得以优先。但社会保障等不配套限制了破产制度的执行[246];还出现一些破产企业职工享有过多好处,生活境况甚至比不破产的困难企业职工还好,职工安置费用存在地区与身份(如固定工与合同工)的差异[247]。到2006年8月,《企业破产法》颁布,已按国际惯例作出了“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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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深入也拓宽了人们的收入渠道。1981年国债恢复发行,1984年“北京天桥”和“上海飞乐音响”股票发行,1990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营业。1988年,上海铁合金厂职工杨怀定(杨百万)从国库券买卖中赚取“第一桶金”,随后成为中国第一批证券投资大户和数以亿计股民中的一员。另外,1979年以后,生产资料实行“双轨制”,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和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空间的同时,为企业投机、“倒爷”特别是“官倒”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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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招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种种不规范现象’和‘能挣钱的道儿’增多,以及学界和政界等高学历者的传统劳动领域特有的规范性、非经营性,使尚未形成高潮的‘学历热’便于80年代中期迅速降温”[248]。实际上,1978年部分高校已开始“招收了比例很小的自费走读、不包分配的学生”[249]。1985年5月,《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将高校招生改为计划、委培和自费三种。虽然自费生“必须经过国家考试合格”,但以交费换取了较低的入学门槛,且不包分配。1989年3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提出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大学生“含金量”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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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过热和倒买倒卖推动下,1986年开始出现通货膨胀。1988年夏,海南建省并成为经济特区,引起第二次外商投资高潮;物价“闯关”又引发全国性的抢购。9月,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整顿,投资规模压缩20%,工业增长速度降到10%或更低,压缩社会集团购买、控制货币投放、整顿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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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由于大量民工集中到西北、东北和广东等地,一些“因找不到工作而流落街头”,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10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把“农转非”控制指标压回1.5‰。11月,十三届五中全会加强了对价格“双轨制”、“官倒”、“第二职业”等的整顿。虽然1990年上海浦东新区开发开放启动,引出了1991年第三次外商直接投资高潮,但由于收缩过紧,出现城镇需求下降、待业率上升,农产品普遍卖难,乡镇企业发展减缓。1991年2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劝阻民工盲目去广东的通知》。到1992年,约1000万农民工被“动员”回乡[250]。而1989~1992年,乡镇企业年吸纳农村劳动力也从之前的500~600万人下降到260万人[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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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进行了第四次人口普查,由于农村包产到户和棉布等生活必需品取消按人口定量供应,农民申报户口的积极性明显减弱;一些地方政府、干部和家庭由于担心被处罚和清理,瞒报超生和流动人口的情况也增加了[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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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初,邓小平视察南方,提出了“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和“三个有利于”等重要观点[253]。10月,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一批省会城市及内陆市县开放,大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建立。同时,“国务院修改和废止了400多份约束经商的文件,大批官员和知识分子投身私营工商界,1992年,辞官下海者12万人,不辞官却投身商海的人超过1000万人”[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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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革大学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制度,上大学原则上应缴费,多数学生“自主择业”。10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施行,传统“干部”之下的知识分子和官员逐渐“分化为两个界限明显的阶层”,由于“官员和知识分子阶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状况的稳定和外资企业对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极端重视等因素,使‘高考热’、‘考研热’持续升温”[255]。到1997年“缴费上学、自主择业”已在高校普遍执行,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教育回报率也不断提高[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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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在农产品普遍卖难的情况下,国家提高了粮食购销价格,基本实现购销同价。1993年,全国粮油价格放开,粮票停止流通,户口停止与粮油挂钩,以财政补贴维持的城市食品保障体系进一步打破[257],户籍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大大降低,“自理口粮进城”政策失去了意义。同时,展开了对养老、待业、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和职工住房制度的改革。1992年1月,民政部在1986年试点的基础上,开始推广以农民自己缴费为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制度缺陷,到1999年国家对保险业的清理整顿时,参保仅8000万人[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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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为解决以沿海开发区为主的建设带来的“农转非”政策和指标以外的投资、购房、引进人才、被征地农民等大量增加的问题,公安部发出《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的通知》,允许在经济特区、开发区和县城以下集镇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俗称“蓝印户口”),并把“自理口粮户口”纳入其中,规定除“农转非”外各地可适当收取城镇建设配套费。随后广东、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上海等地先后试行。这种让户口获得者补偿政府公共服务成本的办法,不仅认可了地方政府以户籍资源进行“户口买卖”合法化,进一步认可了经济地位上升的人群改变户籍、身份和地位的需求,也加剧了资源在地域和人群中的分化和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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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末各地已开始以集资为由公开出售“城镇户口”,县以下一般在0.2万~0.5万元,县级在0.5万~1万元,地市级以上1万元左右[259]。到1994年上半年,全国大致有17个省共300多万人购买了城市户口,地方收入250亿元[260]。但各地并不平衡,河北白沟镇每个2000元的城镇户口,20多天仅有4个农民购买[261];而安徽滁州来安和全椒两县每个城镇户口5000元,几天之内使财政收入增加300多万元[262]。虽然“蓝印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但实际并不能完全享受给予非农业户口的各种资源和权利,上海、广州、天津等多数省市均对蓝印户口转正式户口、蓝印户口人员参加高考等设有限制条件[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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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草拟了户籍改革方案,试图全面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264]。但由于经济过热暴露,6月开始宏观紧缩。同时,80年代以来的高速经济增长并没有带动国家财力的同步增长,1993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占整个财政收入比重分别从1979年的46.8%、28.4%下降为22%和12.6%,形成“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状态”[265],无力进行户籍全面改革。因此在方案征求意见时,各部委与各地在城镇户口迁移费用及差异的认可和规范、进城农民的土地、城镇社保等问题上无法统一[266]。9月,国务院提出户籍改革重点转向由各地实施的小城镇户籍制度;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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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国家体改委等11部委下达《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并在一些小城镇进行了包括户籍在内的改革试点。7月,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在就地消化绝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前提下,根据城市需要组织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秩序地进入城市。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允许在试点小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或生活来源,并在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两年,及在小城镇被征用土地、需要依法安置的农民办理城镇户口,不收城镇增容或类似费用。贵州、云南、江苏等17个省市先后试点放开小城镇户籍,到1998年底28.6万人在小城镇落户[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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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为解决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给交通及外出农民工造成的困难,1993年11月,劳动部对“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进行了安排,后又下发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力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用工、劳动力市场和输入输出管理、服务和权益保障等制度。但在城镇“可提供就业机会约700万个,而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有400多万,现失业人员500多万,加上1995年企业改革年将剥离出来的180万,……还有9000万民工”的情况下[268],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限制外来人口就业政策。1995年2月上海出台《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可以和调剂使用外地劳动力的仅是一些“脏累险”、收入低、市民不愿干的行业和工种。1995年底广东出台“六不准”规定[269],2005年才取消。北京市限制外地人就业的行业、工种1996年为15个,2000年增为103个,允许外地人就业的只有农、畜、禽等200个[270],2003年才放开收银员[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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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到1991年,中国政府先后签署、批准、加入了7个国际人权公约。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地位。户籍制度“以牺牲家庭团聚为代价,影响了一部分人正常的家庭生活;阻碍了部分婴儿父亲监护权的行使并剥夺了一些儿童接受更好教育的机会,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以及父母、子女天各一方,缺乏家庭制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等”意见也产生了一定影响[272]。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落户,改变了1958年以来“新生婴儿随母落户”的状况。9月,“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十五大报告,人权从对外宣示的主题变为国内建设的主题。1998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在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下,放宽夫妻分居、父母投靠子女、投资购房的落户限制。之后,为吸引人才,从黑龙江、江苏、北京、上海等开始“全国对于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人才流动在户籍上开了绿灯”[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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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进行了第五次人口普查,出现较严重的瞒报、拒报、漏报,一些因人为限制非婚生和超生人员办理出生登记及农村按人头分摊提留等,如陕西少报200万人、湖南少近千万人;一些因害怕死者火化、怕土葬受处罚,如重庆13万死亡人口未注销;一些因用人单位怕按人头交管理费和办理社会保险,流动人口因怕罚款、怕被赶走,抽调、招聘普查员也开始出现困难[274]。到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由于居民隐私意识增强,入户调查也出现困难[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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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 向更加平等、自由努力的户籍与社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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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在国内转为买方市场、东南亚金融危机造成外需不足的情况下,开始实施扩张性宏观调控。到2000年,人均GDP达到856美元,小康目标总体实现,但总体“低水平、不全面、很不平衡”,特别是城乡、行业、地区间的收入差不断扩大。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288扩大到0.4以上,城乡居民收入差从20世纪90年代的2.2倍扩大到2.79倍,行业人均收入差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2.23倍扩大到4.71倍[276];地区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差从1978年的2.78倍上升到4.21倍,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差从1980年的1.77倍上升到2.48倍[277]。2000~2003年,在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扩大和城镇下岗裁员“三碰头”,城镇登记失业率从3.1%上升到4.3%,实际失业率在10%左右的情况下[278],沿海地区却出现了“用工荒”。到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水电气、烟草等垄断行业以不到全国职工总数8%占据了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279],达到其他行业5~10倍[280];居民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从1983年的56.5%下降为36.7%,而资本报酬比重上升20%,珠三角农民工月工资仅提高68元[281]。长期不变的工资率已不能维持劳动力源源不断的供给,仅靠加工资也不能满足农民工的需求,客观上要求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公共服务问题[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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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扩张性宏观调控的背景下,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到201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要达到15%,随后放开高校招生的年龄和婚姻限制,高校扩招开始。为解决“低水平、不全面、很不平衡”问题,2001年和2002年,西部大开发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开始实施。2002年,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5年,胡锦涛强调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放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强调“注重社会公平”,“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7年,十七大提出“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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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2003年9月农业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对培训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2004年3月,教育部又印发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通知,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各种形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并在一些地区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10月,为改变从合作社瓦解后农村公共医疗近乎真空的状态,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至2011年8.32亿人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超过97%,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7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不低于5万元[283]。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12月,在2004年减免农业税的基础上,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1958年6月3日一届人大常委会九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税条例》,中国农民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000多年的“皇粮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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