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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县乡监督方与执行方对立。随着近年部门角色督查化加剧,县级政策的执行者角色减弱,其推动者、督查者角色增强,县级与上级部门的利益越来越一致,而与乡村的利益对立性加剧。县级从执行者角度转向从政策制定者角度思考问题,心态上更亲近上级,关系上更倾向上级,县乡共谋的基础削弱,而相互卸责的可能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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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监督问责体系的建立健全。过去综合检查考核的权力在发改委或组织部门、县两办,它们代表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完成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这些考核虽然是政治考核,但主要是针对业务工作和促进业务工作,考核结果可作为政治奖励参考。一般只有检查中出了纪律、法律、态度问题,纪委才会介入。然而,随着十八大以后,基层监督考核体系的建立健全,对于各项中心、重点工作,纪监委、巡察组、督查办、督导组等都会给予过程介入,业务问题容易上纲上线为政治问题,使乡镇落实工作要承受问责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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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责任主体从单位变成个人。过去检查考核,结果一般针对作为单位整体的乡镇,而不直接针对个人。监督问责体系建立健全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所有承担工作的个人因岗位不同、问题性质不同而要承担责任,问责对象主要是个人。单位主要领导承担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只要某项重点工作、中心工作出了问题或单位出了问题,主要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比如,只要经手了路桥项目,签字了,就负有终身责任。被问责后一般要过了影响期连续三次评优才能被提拔重用,一次三年影响期的问责实际影响期至少是六年,基层领导干部都忌惮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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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考核的结果从由单位承担到由个人承担,以及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结果是:(领导)个人必然(更多地)为自己的安全、前途着想,他的行为策略要么是不做事、不负责,出事问责的概率低;要么做事就要保证绝对安全,将事情按章做到位,乃至做绝,也就是顶格、刚性、加码执行上级政策,而不顾及、不反馈实际情况,更不会冒险变通,造成只知执行、不顾及政策后果、形式主义泛滥的局面;而一旦出问题(被上级查到、有社会影响),就会千方百计地将责任推卸出去,下级是其推卸责任的最好冤大头,从快从重处罚下级就成了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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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成为责任主体,每个人首先是“自保”,而不会(更多)考虑单位利益、同事利益。那么,有责任、有担当的人会越来越少,个人对单位的情感以及单位利益共同体也会逐渐弱化。为了“自保”,无论是领导,还是工作各环节的普通干部,在囚徒困境下,都不会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共谋”。县乡共谋的制度基础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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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政治激励以负向激励为主。政治激励是强激励,以负向为主就是强负向激励(见表1-1)。如果说强正向激励可以激发县乡共谋的话,强负向激励则会让县乡主要领导为了各自的政治前途而走向“对立面”:出了问题,县委书记为了不被问责,或降低问责处分档次,就会将责任向乡镇推卸,从重问责乡镇党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知道,只要出了问题,县委书记就会拿自己“开刀”,他就不会在工作中为县委书记冲锋陷阵,而是谋求不出事;为了不让乡镇党委书记出事影响到自己,县委书记就会更多地约束监管乡镇党委书记的行为,从而束缚住了乡镇党委书记的手脚,使之畏首畏尾,不敢干活、干不了活,为此县委书记就要向乡镇党委书记施加更大的政治问责压力(督导检查不断地上),推动其工作,在工作上加码,乡镇党委书记的压力也就越来越大。工作上、监督上层层加码是典型的上级卸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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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基层政府激励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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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一票否决的政治任务项太多。过去一票否决项就那么两三项,乡镇能够应付过来,或者可以存在侥幸心理,一些事情不真做,出问题的概率也较低,比如安全问题、信访问题。而随着各部门的工作都转化为党委政府的事情,政治任务越来越多,一票否决项也一大把,只要一项工作出问题,全局工作就受影响。一票否决项多了,出问题的概率就高了,乡镇就不能再存侥幸心理了,不知道哪项工作会出问题,因此哪项工作都要做好、做到位。但是,这么多工作,都逐一做好的话,就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乡镇承担不了,只能是将有些工作在形式上做到位,以避开可能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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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关系变化的深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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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监督问责体系的建立健全,目的是推动上级工作任务的保质保量完成,手段是加强对代理人的监控,核心是确保县乡两级党委书记的“四个意识”,关键是打破县乡党委书记的共谋格局,目标是保证他们真正成为只对上负责、脱离地方利益的代理人。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监督问责体系对基层政府体制做了两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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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领导干部个体成为责任主体。这个改变让领导干部从单位整体利益中解放出来,更多地强调个人的利益,单位或地方利益服从、服务于领导干部个人利益。强调个人利益,就必然带来“自保”和“唯上”。个人的政治利益是最大的利益,而“唯上”才能保障该利益。这样可以确保县乡两级书记对上负责,个人也可能卸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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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激励措施以强负向激励为主。这一改变则让县乡党委书记的共谋失去了基础,让他们考虑自己如何才能不被问责,而不是如何获得共同的好处。这样,卸责就有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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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县乡政府都越来越唯上,但一个是政策推动者,一个是政策执行者,没有了共谋的基础,谁来承担政策执行的主要责任,就成了一个问题。那么,在监督问责体系愈发完备的情况下,卸责就可能成为双方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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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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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中国:县域治理现代化 从“乡镇没有两个一把手”说起:县乡党政关系实践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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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事务具有整体性,专业性不足,科层部门设置不完整、职能不强,以致权力运行更多的是权威性、协调性、配置性而不是法定性,这为具有总体性特征的乡镇党委书记的权力运行提供了基础。如果说在乡镇只见书记不见乡镇长的话,那么,到县一级,党政关系就要复杂、实质得多。县级党政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委与政府的关系,二是县委书记与县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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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关系有制度上的关系,也有实践中的关系。制度规定是前提,实践中因嵌入不同的制度环境、政治生态、权力结构而表现出多种形态。制度上,县级党政关系与乡镇党政关系是一致的。但实践中,二者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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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没有两个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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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党政办申主任跟我讲了他们乡镇书记与镇长的一个故事。镇长喜欢打篮球,有一次跟邻镇干部约好到邻镇去打友好赛。镇长觉得这不是公对公的事情,就没有想到要跟书记沟通一下。申主任提醒了他,但他觉得没必要。书记知道此事后,在例会上严肃批评了镇长没有组织纪律的行为,并说镇上“只有一个一把手,没有两个一把手”。这句话让镇长十分尴尬,也凸显了乡镇党政关系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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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不存在书记是党委一把手、镇长是政府一把手的说法。在书记眼中,整个镇上的事情无论是干部人事,还是经济财权,都掌握在自己手中。镇长跟其他干部一样,在书记那里就是普通干部,也要听书记的话。乡镇决定都由书记做出,镇长不能做决定。我在江西一个乡镇访谈党委书记时,镇长三番两次跑过来汇报,说一个村的小组长想在扶贫项目中搞个名额,问书记怎么办。书记挥手说了几次“这种事情你说了算”,这才算是书记授权给了镇长,否则镇长就不能自己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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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干部眼中,镇长是主持政府的一把手,地位和权力与其他干部有质的区别。镇长是正科级干部,进入了县域权力的核心圈,官阶、地位都比其他干部高。但是,如果镇长自己也真把自己当个“角儿”了,事事做主,不跟书记沟通汇报,就会引起书记反感。书记会认为镇长没有扮好自己的角色,不仅越权,还有争权的味道。书记需要的是一个能够摆正自己位置的镇长:领会书记的意思和坚定执行决定,有事多沟通、多汇报,没事不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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