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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CEELI Update,”ABA International Law News,Summer 1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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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European Justices Meet in Washington to Discuss Common Issues,Problems,”International Judicial Observer I(January 19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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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该次会议上的论文后来刊登在Franck和 Gregory Fox的“International Law Decisions in national courts”一书中,见Franck,“NYU Conference Discusses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Tribunal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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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Apple,“British,US Judges and Lawyers Meet,Discuss Shared Judicial,Legal Concer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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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Yale Law School Establishes Seminar on Global Constitutional Issues,”International Judicial Observer 4(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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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一个例子就是布兰戴斯国际法官学会(Brandeis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Judges),由布兰戴斯大学伦理、公正与公共生活国际中心创办。这个学会2002年6月开了第一次会,其目标是“鼓励新国际判例的发展”。根据该学会2002年的年度报告,该学会“为国际法庭的法官们提供了一次私下交谈的机会”,因此有助于他们的反思、学习和司法创新。Brandeis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Judges Report,Brandeis University(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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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Global Legal Information Network”,on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Global Legal Information Network website(cited 14 June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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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Mihm,“International Judicial Relations Committee Promotes Communication Coordinatio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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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Judicial Relations,Weekly Bulletin,10-14 June 2002(on file with author),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Judicial Relations,Weekly Bulletin,2-6 September 2002(on file with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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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Stephen Breyer,“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New International Law,”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Ninety-seventh Annual Meeting,Washington,D.C.,4 Apri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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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Conversation reported at Brandeis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Judges,9-15 June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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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秩序 第三章 立法者:正在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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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鸿沟正日益把跨政府合作同国内辩论割裂开来,其结果是相互的民主赤字,公众不再信任其政府在海外暗地里达成的多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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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华莱士勋爵,上议院自由党外交政策发言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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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莱士勋爵对于有关跨政府活动民主赤字的解释被广为接受。立法者被认为正在滞后。民众的声音——在一个个省、一个个国家和一个个地区中,比起监管者、法官、部长和国家首脑们的声音,更为柔弱,也更不可能被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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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一种回应就是呼吁建立一个全球性的议会(2)。更可能的,并从我更期望的观点来说,是立法者网络的确立,以便与最后两章将要述及的部长、监管者和法官的网络相对应。这些网络确实存在,并常常在许多令人惊奇的领域中逐步增多。然而,由于多种原因,比起其他跨政府网络来说,它们更为鲜见,也少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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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至少在民主政治体系中,立法机构的代议和监管职能不相上下,也就是说,立法者与根据地域而定义的政策最为直接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坚决保持“国家性”甚至更狭隘的属性正是他们的工作所在。甚至当他们聚焦于国际问题时,也通常是通过国内利益的棱镜来加以透视,而不是通过外交政策中的一种独立利益来看,遑论全球治理了。为了确保再次当选,立法者必须在其选民的利益领域展示出关切和实际行动,并且必须为其选区内全体选民分得整个国家馅饼中的一块而不停地游说。对于这些选民的大多数人来说,国际合作通常不是其最优先的考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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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立法者的更换率高,任期短,使得他们几乎没有内在动力为了与外国同行确立长期关系付出努力,而外国同行本身也可能是频繁更迭的——除这些抑制因素外,还有其他基于政治联合上通常是不断变化的优先考虑和承诺。一般来说,在民主体制中,立法者比司法官员和行政官员任职时间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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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议会议员无疑缺乏专业技术知识,也缺乏与大众政治的脱离,而它在支撑司法和管理网络方面至关重要。国内挑战在各个国家间差异很大,领导关系和议会制度采用不同的形式,除了民主实践本身,哪一种形式也未被普遍视为一个“职业”或“专业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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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监管网络与特定问题高度相关,它由一些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同职业训练和社会化经历的成员组成。因此,这些成员一般能够通过更为简单的决策程序进行操作,尤其是在共识之下。另一方面,议会议员往往要处理一系列的问题和利益关切(3)。不同的议会依据委员会结构和立法者间权力分配的不同而以不同方式加以组织。由此很难像在监管领域中那样自然而然地确定“对应者”,诸如财政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会、或是司法和国内事务委员会等。其结果,个体立法者跨越国界走到一起更可能是基于政党归属或是一系列特定问题(比如环境和人权)上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基于政治权力结构中共同和持久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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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存在这些抑制因素,故奇怪之处或许就在于立法网络根本就是存在的,它们也确实在国际组织,在地区层面,并在许多专业的联合会中独立存在。在一些案例中,有可能发现立法者在国际舞台上真正发出自己的声音,并向此前几乎被不同政府的行政部门排他性控制着的政治和政策注入新的不同因素。当他们置身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欧安组织(OSCE)以及最为显著者如欧盟等组织内时,他们正在构造和合法化其自身。当认识到这些意识形态跨越国家边界,并强化行政权力到一定程度时,他们也逐步发展成为对自由贸易和经济一体化力量的一种制衡力量。他们在民主化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为年轻议员提供技术支持,也为其提供了置身于一个更大的全球或地区俱乐部的一种重要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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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本章中的一些例子,很容易想象立法者网络在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北美自贸区,或者事实上在联合国自身的事务中,正在形成和谋求一个正式的声音。设想在立法者中间、至少在一些相关国家的执政党之间建立某种联系的任何一项双边和多边倡议,都是可能的。这些网络在许多情况下应该同多种执行性和监管性网络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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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很显然的是,许多现有的地区“议会”和“会议”又极为低效——这些实体传播着对于任何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的怀疑态度。在更深层次上,“有效性”在这种情境下应该意味着什么也不甚明了。地区和全球立法网络应做什么?当他们成功做成这些时我们又如何去了解?有的学者如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认为,国会议员是有着与监管者和行政人员明显不同授权的人员,他们在详细说明基本价值时训练有素(4)。最近旨在谴责死刑的议长“峰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但是议员也应反思和重议在基本价值上的一些分歧——驱动选举运作的分歧。在国际情境下,这些分歧甚至会更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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