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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现实主义的立场介于新自由主义和进攻性现实主义之间。防御性现实主义承认,制度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并且可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事实上,防御性现实主义强调,国家也许最终会把多重合作固化为促进合作的制度(Jervis 1970;1982;1999;Tang 2010b,第五、六章)。然而,防御性现实主义坚持认为,制度本质上是权力政治的产物,而不是国家间反复或多重合作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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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际制度的起源,新自由主义没有提供多少解释。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国际制度是权力政治的产物,而不是反复或多重合作的结果。此外,即使行为体将重复的合作固化为促进合作的制度,并以此规制它们之间的多重互动,权力也渗透在制定规则的整个过程之中。这样一来,将制度视为独立于权力的(自愿的)多重合作的产物的论点是很难站住脚的。这种论点同样是一个基于和谐学派的、早就该被否定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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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质的)权力与(观念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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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由物质力量和观念力量构成,前者在本体论上优先于后者,尽管物质力量并不必然在塑造每一个社会事实时都比观念力量做出更多的贡献(Tang 2011b;2014b)。因此,任何社会科学必须同时建立在物质主义和观念主义的基础上。显然,纯粹的物质主义无法充分理解任何社会系统,包括国际政治:纯粹的物质主义只有在理解现代人出现以前的物理世界时,才是充分的。纯粹的观念主义也无法充分理解任何社会系统,因为即使有人声称观念很重要——观念确实重要——他也必须解释观念怎样形成以及为什么重要。除非准备好接受无限回推,我们别无选择,只能通过考察物质世界来解释某个观念怎样以及为什么会形成并且重要(Searle 1995,27~39;34~35;55~56,120~125)。因此,要充分理解国际政治(或者社会系统的其他方面),将物质主义和观念主义对立起来的徒然之举必须让位于将二者综合起来的更为有效的尝试。挑战就在于,如何将二者有机地综合起来(Tang 20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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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介绍的制度变迁的广义理论通过一个社会演化框架,将物质力量和观念力量有机地综合起来。该理论认为,本质上,权力与制度在人类社会中是不可分割的。尽管制度是固化为规则的观念,但权力——部分上是物质的——对于建立和维持规则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权力和制度不可分割(Tang 2011a,特别是第五章)。这样一来,再去辩论到底是物质的权力还是观念的制度塑造了人类社会就没有多少意义了,因为这就好像(物质的)权力和(观念的)制度是不相容的——其实它们共同塑造了人类社会。“在国际关系学术界,将权力和制度视为两种相反的外交政策的解释倾向因而是误导性的。”(Wendt 1992,401;同上,19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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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中,要区分出哪一个因素在一个特定社会事实的形成中更重要,即便不是不可能的,也往往是困难的(Jervis 1997)。真正的挑战在于,必须理解不同的因素是如何互动从而导致了特定社会事实的。面对这一挑战,前进的正确方向不是去问物质的权力或观念的制度哪个起作用,甚或哪个更重要(例如,Glaser 1994—1995;Jervis 1999;Mearsheimer 1994;2001),而是要将物质力量与观念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诸如“制度能否独立于权力而起作用(我们知道在大多数时候不可能)”或者“由权力维持的制度在面临对抗性的权力时是否起作用(我们知道有时候起作用)”这类问题,应该让位于“制度如何与权力互动而塑造结果”这样的问题。没有客观基础以及权力的支撑,观念的传播(无论是否以制度的形式)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是非常困难的。没有权力,制度即使重要,其重要性也会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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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们必须仔细地研究制度,但这不是因为制度离开物质的权力也能够存续:我们知道这不可能。相反,我们研究制度,是因为在权力的支撑下,制度确实塑造着行为体的行为并且反过来塑造着社会结果。因此,研究制度如何塑造着行为体的行为以及社会结果就是研究权力和观念。事实上,如果我们不能理解制度可以隐藏、促进、复制、美化并转化权力,我们也就不可能充分地理解权力(Foucault 1980;2000;Tang 2013)。因此,我们的任务不是展现在塑造结果方面,制度或权力哪一个更具有决定性,而是展现在权力的支持下,制度如何被建立、维持、传播,以及制度如何反过来与权力互动、这一互动又如何导致了结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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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应该简要地指出,关于权力在建立和维持国际制度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许多混淆是两个关键的概念错误导致的。对此,我将另做详细讨论(Tang 2013)。首先,大多数国际关系理论家,不管是现实主义者抑或其反对者,都只将权力定义为物质的力量,这是一个狭隘的、本质上过时的定义。它导致了一个非常有限的权力视角(例如,Baldwin 1978;1979;1980)。这种情形直到最近才发生改变(参见Barnett and Duval 2005;Guzzini 1993;2000;2005;Nye 2004)。同时,政治理论中的权力话语本身也是相当混乱的(Tang 2013)。这无疑阻碍了国际关系理论家对权力复杂性的充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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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权力的目的,现实主义者及其反对者有十分不同的看法。一方面,现实主义者坚定地从冲突范式出发,明确地认为权力为自我收益而被运用。另一方面,现实主义者的对手(即自由主义者、新自由主义者和建构主义者)坚定地从和谐范式出发,含蓄地假定权力是为建构共同体以及共同体的福祉而被运用。事实上,权力可以为两个目标服务。换言之,权力和利益冲突并非内在地联系在一起,虽然冲突往往居支配地位(Giddens 1979,88~94;1984,256~257)。基于我们对权力(和制度)的理解,为了更进一步,我们需要超越狭隘的、过时的关于权力的定义(Tang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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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为自主行为体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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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社会学中的功能主义和制度分析学派认为,在一国范围内,制度在脱离(社会)权力的情况下,不仅塑造着而且有时支配着人类行为(Parsons 1937;1951;Merton 1968)。这样一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制度具有自己的生命”的概念被广为接受[例如,Commons 1934,635~636;North 1981;1990;参见Nye and Keohane 1977(198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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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如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科学家已经渐渐认识到的那样,制度塑造甚至支配个体行为的最关键原因在于,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制度是由或显或隐的权力来建立和维持的[Tang 2011a;另见Elias 1939(1994);Foucault 1980;2000;Knight 1992;Soltan 1998;Acemoglu,Johnson,and Robinson 2005]。在这个意义上,大多数制度不可能是独立于权力的真正自主的行为体。此外,即使个体将那些体现于制度的观念内化(或更准确地说,这些作为制度的观念渗入我们的身体和灵魂),这一内化的进程也总是一个权力之下的过程,而且一个关键的权力来源就是主权[Elias 1939(1994);Foucault 1980]。这样一来,严格地说,即使在国内政治中,制度也不是自主的行为体。将内化的制度视为自主的行为体,如果不是将观念物体化(reification,或称“具体化”),也是一种粗略的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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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主权是实施和贯彻一套共同的制度与文化的关键权力来源(Lebow 2007,422~423)。考虑到国际政治中缺乏这样的最高权力,国际制度显然比国内制度更少有机会演化为自主的行为体。一些新自由主义者和建构主义者暗示,在国际政治中,制度一旦确立就会变成自主的行为体。这种见解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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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度塑造了什么?怎样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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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由权力支撑的)制度很重要,它的确塑造了人类社会中的某些东西。问题是,制度究竟塑造了什么?在我们的多数讨论中,并没有明确地说明这一问题。不把这一问题表述清楚,现有的讨论就会十分混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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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某些渠道,制度当然塑造了作为社会结果的历史。首先,制度使权力舒缓化、合法化并且得到强化,恰恰因为穿上了制度的外衣,权力的运行才更为流畅[Elias(1939)1994;Foucault 1980]。其次,作为“历史的载体”(David 1994),制度在路径依赖的生成中起到了关键作用(Tang 2011a,第四章)。最后,在更微观的层面上,制度无疑通过塑造个体的偏好塑造了社会结果。这些都已成为普遍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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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关系理论家来说,在“制度究竟塑造了什么”的问题上,一个关键议题是制度到底塑造了个体的战略偏好,还是个体对结果的偏好,或者说是个体的自我认同与利益的概念化。(Powell 1994,328~321)对此问题的回答,防御性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英国学派的多元主义分支与建构主义/英国学派的社会连带主义分支之间的分歧,可以概括如下(见表4.2)。[8]三个学派都承认,制度塑造个体的战略偏好。然而,防御性现实主义否认制度能塑造个体对结果的偏好(Mearsheimer,1994;Glaser 1994—1995,83~85;Jervis 1999,53~62;Schweller 2001,163,176~183;Schweller and Priess 1997;Waltz 2000)[9],而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则坚持认为,制度能塑造个体对结果的偏好(例如,从对相对收益的关切到对绝对收益的关切)。最后,建构主义强调,制度还能塑造个体的自我认同(以及个体间的集体认同,并且文化/共有知识可以反过来塑造制度,见下文),而防御性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都否认了这种可能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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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这场辩论并未产生多少成果,原因在于它忽略了一个关键因素——时间。一旦我们理解制度往往是由权力建立和维持的,那么显而易见,只要给以时间,制度会潜在地塑造个体的认同与文化,因而既塑造战略偏好,也塑造结果偏好[Elias 1939(1994);Foucault 1980]。毕竟,制度是社会化的主要工具,尽管社会化不可能是彻底的(也就是说,并非所有东西都是社会建构的)。因此,真正的问题是,制度怎样、何时以及多久才能塑造个体的认同及它们对目标和战略的偏好,而不是制度能否塑造这些认同与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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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反演化的立场,防御性现实主义从根本上否认制度会改变很多东西,即使从长远来看。相比之下,站在一个更为(但仍是半)演化的立场,新自由主义和(在更大程度上)建构主义坚持认为,从长期看,制度会改变许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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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我们承认社会系统是一个演化的系统,那么我们就应该从中期的立场上站在新自由主义一边,在长期的立场上站在建构主义一边,尽管从短期看,防御性现实主义的立场很难被推翻。在这个意义上,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应以埃利亚斯和福柯为榜样,拓展其研究的时间视野,从而在与防御性现实主义的竞争中占据上风。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记住,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被社会建构的,即使从长期看,制度在促进国家选择“寻求合作”的战略上也面临一个固有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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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有关的议题是国际关系理论家对调节性(regulative)规则和构成性(constitutive)规则的区分。尽管没有从根本上否定,非社会建构主义者是排斥构成性规则的:因为所有规则都是调节性的。相比之下,部分受到基于和谐学派的功能主义(具有浓厚的乌托邦思想)的启发,社会建构主义强调制度的构成性(例如,Hollis 1988,137~141;Porpora 1993;Adler and Barnett 1998,35~36;Wendt 1999;Buzan 2004,7;Johnston 2001;Duffield 2007)。同样,一旦我们在画面中加入时间维度,这种区分就变得虚假,如果不是有点儿危险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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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所有调节性的权力/制度控制我们,但只有某些权力/制度能通过建构我们做到这一点。换言之,即使给以时间,也不是所有的权力/制度都能够渗透到我们的身体和灵魂。更重要的是,埃利亚斯[Elias 1939(1994)]与福柯(Foucault 1980;2000)关于权力/制度的社会学已经表明,从(非常)长期看,权力/制度确实建构了个体。然而,这一建构过程,或者更准确地说,权力/制度渗透到我们的身体和灵魂的过程也是由权力支持的。因此,调节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都是由权力支持的。这样一来,即便有些规则建构了我们,也并不意味着这些规则一定是善的且这一建构过程也一定是正义的:它们可能是非正义的、有害的甚至邪恶的。通过强调规则建构我们,社会建构主义者倾向于掩盖这一事实,即规范,即使是构成性规范,之所以能建构个体,也恰恰是因为它们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得到了权力的支持。结果,建构主义者轻易地落入关于社会规范的乌托邦主义的陷阱,从而排除了针对社会规范的一种批判路径的可能(见以下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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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有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即制度能否塑造合作。这个问题实际上混淆了两件完全不同但相关的事情:作为一种社会结果偏好的合作与作为一种战略偏好的寻求合作。现有的讨论通常不对二者做出区分(更详尽的讨论,参见Tang 2010a,第四、五章),这样就产生了诸多混乱。以下做出两点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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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坚持认为,尽管制度是由国家创造的机制,但制度一旦形成就可以稳定现有的合作并为未来的合作行为创造条件(Axelord and Keohane 1985;Keohane 1984;1989)。因此,对新自由主义而言,制订并维护制度的战略常常对合作的达成与持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防御性现实主义不否认制度的制定与维护有助于合作的达成与持续,但不认为制度对于维持和促进合作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对防御性现实主义而言,制度仅仅是国家权术的工具:制度只是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制度之所以有效只是因为国家相信制度符合自己的利益(Jervis 1999,55~62)。因此,当国家看到能从彼此合作中获益时,不管有没有制度,它们都会合作。当国家看不到能从彼此合作中获益时,即使存在制度,国家也不会合作。因此,制度的存在并不必然更可能使国家产生寻求合作的战略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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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也许更重要的是,防御性现实主义不认为促进合作的制度可以使国家将合作视为一种结果偏好。对防御性现实主义来说,合作是手段,从来不是目的,手段不能决定目的。相比之下,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都认为,制度可以使国家将合作视为一种结果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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