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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欧洲的企业在欧盟、各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协助、支持并诱导之下,已经走在了前列,致力于制定企业应遵守的广泛规范。除了单纯的贸易问题,欧洲的企业已经广泛拓展了行为准则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例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文化保护、劳资就业和贸易条件。[50]社会和环境意识层面促进企业行为,欧洲的企业与欧盟都是主要的议程设置者。这并非纯粹的利他主义:为了证明自己有资格做“良好公民”,企业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这要归因于政府间组织经常讨论的各种战略,其中大部分被欧洲的非政府组织和国家所采用。这些实践已经被输出到外国,并体现在企业行为准则不断变化的内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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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整体效应是,许多世界最大的企业已明显地趋向于欧洲在企业社会责任上的立场。例如,2002年,美国、欧洲和亚洲的企业对于企业行为准则的重要性、结构、实质和应用的看法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此后,企业行为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区域来划分,而不是依据经济部门来划分的。欧洲企业的行为准则是最广泛和最先进的。它们参考了全球规范,强调全球性协议和公约的重要性,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条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准则》和《联合国全球契约》等。欧洲的企业行为准则对“利益攸关方”的界定是最广泛的,承认股东、客户、员工、供应商和民众的需求。实质上,欧洲人最关注的是机制,因为机制能够维护法治。在一系列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上,欧洲企业的排名也一直稳居美国或亚洲企业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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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比,当时美国企业的行为准则主要是冗长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中的绝大多数关注两个问题,股东权利与免受歧视,因为这两项权利被写入了美国的国内法律。比如,大多数的美国企业认可一个道德规范,是因为该规范得到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的授权。[51]平等机会的立法也是增进企业行为准则的内容,大多数的行为准则都提及种族、性别、宗教、民族、年龄或残疾。在美国,只有少数的行为准则引用了非美国的指导原则,而没有行为准则援引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准则》。意料之中的是,美国企业似乎比欧洲企业更喜欢讨论反腐的措施——就好像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符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与欧洲企业相反,美国企业不太可能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或者遵守美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国的当地法律——因为这些要素并未被美国的国内法律所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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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2002年的亚洲企业(当时绝大多数是日本、韩国企业)在实质上与欧洲和美国企业存在着诸多差异。与欧美两个区域的企业相比,亚洲企业不太可能有行为准则。如果亚洲企业有行为准则,其行为准则也是简洁而缺乏细节的。它们很少提及全球协议或利益攸关方。它们回避讨论法治、腐败、劳动权利、非歧视等问题,以及在外国遵循其国内法的重要性。与欧美企业相比,亚洲企业强调更多的一点是环境资源与能源,考虑到当时日本和韩国在这两方面正面临短缺,这样的关注点是可以想见的。[52]大体上,仅有少量证据表明,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原则已在亚洲取得了任何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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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大量关于全球企业的适应能力与所谓的世界性文化的主张,并没有证据表明,企业在管理其社会、环境行为时,已经呈现出一种最佳的实践模式。不过,十年后的情形大有改观,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企业的一种惯例。假如企业没有延伸性、渐进性的行为准则,并且没有采用全球协议的用语,便会成为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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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当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企业行为准则,看起来更像是十年前的欧洲企业的行为准则。在这方面,作为一个议程的设置者,欧盟发挥了核心的作用。例如,在2001年发布的具有远见卓识的绿皮书中,欧盟便奠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议程与战略。这值得加以详尽的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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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声明其社会责任,自愿承担超出普通监管、常规要求的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企业都会尊重这些责任和承诺。企业应努力提高社会发展的水平,保护环境,尊重基本的权利,接受开放的治理,并协调各种利益攸关方的利益以及质量与可持续性的总体方法……企业的这种行为,有助于在企业内部发展新的伙伴关系,并基于现有关系开拓出新的领域,例如社会对话、获得技能、机会平等,参与并应对变革。在地方或国家层面,应顾及加强经济和社会的凝聚力,以及健康保护的需要;在更为普遍的全球层面,应关注环境保护与尊重基本权利。[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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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目标是制定一项战略,以便在欧洲和全球层面推广这些理念;同时,制定一个政策框架,使企业在其中能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欧盟寻求与国际倡议保持一致,形成创新的惯例,提升透明度,并增加评估和验证的可靠性,相关的国际倡议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1977年/2000年)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2000年)。[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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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欧盟开始了全球活动,公开寻求企业支持上述这些协议。至2006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新的政策立场文件,坚定地支持一项由企业领导的倡议——欧洲企业社会责任联盟(European Alliance for CSR)。该文件为欧盟确立了八个优先领域,包括在区域、全球层面发展对这些原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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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成员国企业的劝说、恳请和诱导战略,辅之以布鲁塞尔的非政府组织的协助,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比如,签署《联合国全球契约》并认可其中十项企业社会责任的欧盟国家数量在2011年增至1 900多家。企业社会责任的其他基准也有所斩获:比如,在“欧盟的环境管理与审计计划”(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中注册的机构数量,从2006年的3 300家增至2011年的4 600家。与全球或欧洲的工人组织签署跨国公司协议(包括劳动标准)的欧盟成员国的企业数量,同一时期由79家增加到140家。最后,在这五年中,根据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的指导原则,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欧洲企业的数量由270家升至850家。在国家层面上,欧盟战略的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截至2011年,15个欧洲国家已经为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而制定国内政策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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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欧盟发布的绿皮书也切实地影响了全球组织的议程。截至2011年,更新版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联合国全球契约》的十项原则、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以及《联合国关于企业与人权的指导原则》都涵盖了这份原始文件中所主张的价值观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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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融合的进程还体现在《联合国全球契约》签署方的国籍上。该协议是关于企业如何最佳地管理全球化效应的最全面、最重要的宣言。它关注社会正义、环境的可持续性、公平的劳动实践以及企业的透明度。2012年,该协议列出了8 000多个参与者,它们来自该协议的135个成员。[55]有469个美国组织正式加入该协议,其中部分是美国最重要的企业,遍布制造业的每个部门——并非单纯的“清洁”产业。[56]亚洲也有显著的代表性:中国有270个参与者,日本有378个,韩国有219个。在“金砖五国”(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的其他几个国家里,巴西有465个,印度有280个,俄罗斯有57个。实际上,《联合国全球契约》反映出的价值观,最初就是由欧洲人全面地表达出来的——已成为一种被全球各国广泛接受的普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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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并无与之类似的全国性的政府框架。美国的各州,尤其是加利福尼亚州,曾试图提出环保倡议,奥巴马政府已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议程的一些零碎议题,例如,新的环保技术的发展。然而,事实证明,美国企业、商会、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在遵循欧洲的议程方面比政府更加积极。除了签署《联合国全球契约》,许多美国企业已经将欧洲议程中的许多层面作为其转变企业实践的奠基石。例如,星巴克对于咖啡公平贸易的关注,以巴塔哥尼亚(Patagonia)为代表的美国服装零售商要求其供应商践行公平的劳动实践,美国的石油公司则支持开发可再生能源。在过去的十年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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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松散的、一体化的全球体系中不受制约的市场的叙事,受到全球机制的支持,并在美国的引导下惠及每个人的利益。显然,这样的叙事,是自由主义世界观的产物。这种看似善意的观点,与另一种视角相矛盾,后者认为,对全球化的管理可以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方式实现,并由此减缓了——即便不总是引导——全球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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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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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和清除地雷是议程设置的另一个重要案例,这是一个中规中矩的安全问题。一个多世纪以来,各国已将地雷视为国防中的一种重要的军事工具。对地雷的禁令有悖于传统的防御战略与实践,最初遭到了多数武装力量的反对。禁雷的倡导者动员了其他行为体和利益攸关方的广泛参与,其中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政府间组织和知名人士(比如,威尔士王妃戴安娜),戴安娜王妃在世时发挥了“明星倡导者”的作用。反对者仍然不接受禁雷协议和条约,其中包括一些大国,比如美国。尽管如此,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在关键的案例中,这些反对者依然会受到反地雷机制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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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全球化的案例研究质疑了自由主义的一个核心原则。地雷的案例则向现实主义者提出了一个同样有力的难解之题。通过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集体的和协调的努力,欧洲人实际上将地雷问题纳入了国际安全的议程。反过来看,美国事实上被一个由不及美国强大的国家组成的联盟挫败。实际上,欧洲人及其同盟,战胜了直接来自美国的反对。美国反对在全球范围内禁止和获取地雷。美国还试图建立另一个全球论坛来探讨它更喜欢的议题,却无果而终。从美国的冷漠或被动反应来看,禁雷在美国眼中并不是一个安全问题。美国领导人曾对禁雷的结果怀有浓厚的兴趣,试图设置一个不同的议程,却在与欧洲争夺领导权时落败,并开始拒绝支持禁雷的结果。不过,美国最终反转了自己的许多做法,转而成为禁雷协议最大的倡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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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根除地雷倡议始于20世纪70年代,得益于总部设在瑞士的国际红十字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的努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并对1980年的《常规武器公约二号议定书》(Protocol II of the Convention on Conventional Weapons)产生了影响。该议定书包含了一项针对地雷、诡雷(booby trap)和类似装置的范围广泛的协议,该协议包含了禁止性和限制性的条款。[57]以20世纪90年代为背景,有关禁雷的诸多事件,见证了欧美双方所作的努力,而这些努力是相互抵消的,比如当欧洲人努力推出一项禁雷条约时,美国人则力图加以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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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禁雷运动的先锋是那些支持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根除地雷倡议的非政府组织。其中,最为重要的欧洲非政府组织是国际助残组织(Handicap International,法国)、国际医疗组织(Medico International,德国)与地雷顾问团(Mines Advisory Group,英国)。[58]1992年,这些非政府组织与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共同创建了“国际禁止地雷运动”(International Campaign to Ban Landmines)。同年,欧盟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在五年内暂停出口反步兵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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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与加拿大设置了禁雷的议程。1993年,国际助残组织说服了法国的密特朗政府,法国宣布自愿放弃出口地雷。[59]在接下来的三年里,其他非政府组织吸引了欧洲各国政府在政治上的关注。1994年,加拿大政府于七国集团在那不勒斯召开的会议上,正式提交了反对地雷的倡议。[60]同年,瑞典政府响应一个名为“瑞典儿童救助会”(Swedish Save the Children,又称Rädda Barnen)的非政府组织的倡议,宣称“一项国际性的对反步兵地雷的全面禁令,是解决使用地雷造成的人道主义问题的唯一方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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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比利时成为首个禁止生产、使用、交易或贮存地雷的国家,其后是挪威与瑞士。欧洲之外的国家也加入了禁雷的行列。比如,菲律宾总统费迪南德·拉莫斯(Ferdinand Ramos)坚决地支持禁雷,当时菲律宾的暴乱分子正在用地雷打击政府军。[62]此时,禁雷是一项以禁雷条约为目标的高调宣传的运动,全球的公众舆论也给予了善意的回应。[63]时任加拿大红十字会人道主义法律顾问的伊莎贝尔·达乌(Isabelle Daoust)后来评述道:由于得到了全球的普遍支持,禁雷协议有时被称为“人民的条约”。[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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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瑞典成立了“瑞典排爆排雷中心”(Swedish Explosive Ordnance Disposal and Demining Center),随后该中心帮助阿富汗、巴尔干半岛国家、柬埔寨、厄立特里亚和斯里兰卡移除地雷。一个名为“人民反雷”(Menschen gegen Minen)的德国非政府组织,在安哥拉、莫桑比克和纳米比亚进行了类似的排雷行动。该组织建立了“人民反雷”网络,这是一个互联网论坛,供扫雷专家、救援人员和研究人员交换信息。1997年,英国军方建立了地雷信息与培训中心(Mine Information and Training Center),旨在促进有关扫雷的信息流动,并对军事和民间组织进行扫雷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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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举措使禁雷运动变得自信且更加一致。1996年,联合国对《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审查会议回应了法国的要求,通过了地雷协议的修正案。它修正了1980年《常规武器公约二号议定书》,使其适用于内战和国家间战争,更严格地控制反步兵地雷的使用和转让。[65]国际反地雷运动认为,这一协议还不够充分,只是令其成员更确信,全面的禁雷是必要的。[66]1997年初,戴安娜王妃访问了安哥拉和饱受战争蹂躏的波斯尼亚、莫桑比克,其后表示对全面禁雷的声援,这对国际反地雷运动的努力给予了有力的宣传。[67]禁雷的倡导者之所以能得到如此广泛的支持,是因为他们能把禁雷从一个军事效用问题,重构为一个具有社会影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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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欧盟的发展,更多的国家加入了禁雷运动。1997年,支持禁雷的政党分别在英国和法国执政,而西班牙与意大利也表示支持禁雷。[68]同年5月,德国、法国和英国的外交部长发表联合声明,推动其他欧盟成员国支持禁雷。[69]相继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的荷兰、爱尔兰和卢森堡都公开声援禁雷,这使欧洲人在推动禁雷方面的共识在广度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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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努力对全球组织产生了吸引力。1997年10月联合国地雷行动处(United Nations Mine Action Service)的创立是一个分水岭,该机构成为联合国反地雷行动的重点。[71]它负责协调联合国内部的排雷行动,并在人道主义危机与维和行动的现场为排雷行动提供协助。1997年,全球的禁雷运动结出了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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