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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280 他们对同情的依赖在维护了人造美德的尊严,同时也并未削减美德带来的快乐。这些美德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启蒙性反思后的自利性的产物。它们当然不是恶的,但另一方面,也不像自然美德那样能得到生俱来的最强烈的认可和赞许之情。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人造美德同自然美德一样,依赖于我们对任何人和所有人心生同情的可能性。这种认可让我们的道德能力以最直接的方式获得反思性稳定。这样说来,同同情是所有美德的奠基石,人造美德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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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282 情感主义一直主张若一个人缺乏同情能力,那么他既无法获得人造美德也无法获得自然美德;他根本就无法获得分辨善恶所需要的道德情感。沙夫茨伯里就曾经指出,“天生的投机者就和其他所有人一样有做个守法公民的理由”(SC,3.1,pp.69—69)。休谟也承认,“若生来心灵就如此扭曲,如此麻木迟钝,因而对美德和人性没有任何的向往之情,对他的同胞没有任何的同情之心”,道德对这样一个人可能没有任何吸引力。“这样的一个人,他无可救药,在哲学理论中我们也对其束手无策。他对他的恶的倾向毫无悔改,亦无法掌控。他甚至缺乏能让他追求高尚品格的品味和感情。”(《怀疑者》,参见EMPL,p.169)如果一个理智的投机者没有同情能力,那么显然,我们无法说服这样一个非道德的怪物去遵守正义法则,或者任何其他的道德原则。“但假设我们面对的不是这个怪物,而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他来做判断和决定,那对于他来说,他是有非常明确的选择偏好的。”(EPM,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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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284 “虽然人的心由一样的元素组成,它永不会对公共利益完全漠不关心的。”(EPM,9.1.6)准确来说,这个经验性的论断肯定是正确的,只除了一个例外。这个例外也就是反社会型人格(Psychopath),正义的法则对这些人来说没有太多的约束力。[104]后来的学者们可能并不适应规范性的道德政治哲学体系这样紧密地依赖于事实判断,哪怕这些事实判断是关于人的本性的。但是对经验性的心理学知识的依赖正是反思性情感主义的独特之处。[105]现代描述性的道德心理学研究为休谟的经验性论断带来了新的支持,这些证据将在本书的最终章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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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286 2.理智的功利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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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288 虽然理智的投机者,或者简称为“投机者”,不会为休谟的正义理论带来无法克服的挑战,但是这一条思路却指向着更大的问题。毕竟,如果违反常规法则并不会为整个社会的制度和秩序带来什么危害,那么一个人哪怕不是个投机者,也可能会想这样做。就好像休谟一直强调的那样,有时候正义会要求某些对社会无益却会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有时候一个孤立的正义行为可能和公众的利益相悖,只有将这行为放在人类行为的整个框架中,你才能看出这类行为的益处。”(T,3.3.1.12)在前文讨论“理智的投机者”的时候我们谈到过这一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违反正义的法则可能并不会危害社会秩序。如果我们恪守正义法则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公众利益着想,那么同样的,为了公众利益我们也可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遵守正义法则。在《被动的服从》(“Of Passive Obedience”)的一段很少被引用的段落里休谟承认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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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290 正义的义务完全建立在社会利益之上,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对自己的利益有所节制,只有这样才能维持人际的和平和社会的稳定。诚然,当某正义行为的执行会带来非常危险的结果时,正义必须被悬置,在这样特殊又紧急的状况下,正义必须为公众利益让路。我们的箴言“fiat Justitia rurat Coelum”,即,“恪守正义哪怕宇宙尽毁”显然是错的。为了手段牺牲目的显然是荒谬的,颠倒了主次关系。(EMPL,p.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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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292 休谟继续说道,我们最好不要提及“将正义视作促进公众利益的手段”这一点。事实上,最好不要提及将正义视作任何目的的手段的想法。虽然特例的、单独的不义之举可能促进公众利益,但人们若广泛认识到对这一点就会带来问题。若大众都了解这一点并准备时刻寻找这样的机会,那无疑是会损害被正义法则所掌管的社会秩序的。“哲学家可能有理有据地在论证过程中认识到在紧急、必要的情况下,正义的法则可以被悬置,”但是如果“鼓吹者和诡辩家认为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去发觉这些例外,然后对它们大肆鼓吹和论证”那就适得其反。正义的“解剖者”应该认识到公众利益是目的本身,不应该为手段而牺牲目的;但“画匠”的职责就不同了。画匠或者社会中关于正义的教育者们最好“教育关于总体的法则,而不是展示特定的例外。因为我们自己总是太倾向于把自己想象为不用遵守法则的例外”(EMPL,pp.490—4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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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294 在论文《历史》中讨论查理一世的时候,休谟也谈到了一个相似的关于“忠诚”的观点。诚然,在面对独裁者的时候,人民有权抵抗暴政的统治,“如果说在某些情况下对民众隐瞒真相是对的,那么这个例子绝对是其中之一,关于反抗的法则是可以容许暴政下的反抗的。”哲学家必须理解服从现有的政府这一法则的目的在于公众利益,但是“关于服从的法则应该被教育和传播,而少量的关于不服从的例外则几乎完全不应该在对大众的对话和讨论中被提起。”(HE,59,Vol.6,p.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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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296 回想一下休谟的包豪斯伦理理论,我们就可以看到,哪怕在特例中服从正义发展弊大于利,恪守美德原则的仍然具有道德价值,这种价值不会因为行为来带的利弊而贬值。对休谟来说,被破布掩盖的美德仍然是美德,“服从于正义法则”这一项美德哪怕在特例中带来弊大于利的结果,仍然是在道德上值得褒赏的。在这里,我们的情感是被大体的法则所左右的。而反过来,大体的原则被教育者,传教士和政治家们深化入人心。因为他们知道,只有当他们宣扬严格恪守正义的法则的时候,避而不谈去守法会得不偿失的例外的时候,社会才会真正的受益而繁荣。在真正的紧急状况中,当服从正义的原则和忠诚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严重恶果时,背弃忠诚这一美德的需求会“如此明显,而且不容争辩,能排开所有之前的关于服从的教化带来的影响和疑虑”(HE,59,Vol.6,p.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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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298 包豪斯理论可能可以精妙地描述我们如何做出道德判断,这样的道德心理学却不一定能经受批判性的反思。休谟可以用习惯解释为什么我们应该认可一个东西,基于它常常带来的益处——哪怕它偶尔无益。毕竟,人是习惯的动物。可是要论证这样一种基于习惯的评价方式就是另一码事了。[107]事关正义这一美德,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我们包豪斯的习惯必须被打破——对于理智的投机者来说,为了自己的利益;对于理智的功利主义者来说,为了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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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00 虽然要透过总体的法则看到例外现象是艰难的,但这不代表有能力考虑这些例外的人不该去考虑它们。就如休谟自己所承认的那样“严格地恪守任何法则,或者愚忠于某个个人或家族,这样的美德与理性甚远,与偏私和迷信更近”(T,3.2.10.15)。一个具有经过改良和修正的道德情感的人应该能够谨慎地辨析以下情况:遵守正义法则(或者执法权威人员)在眼前的这个事例中,是否并不会带来总体的益处;而拒不服从正义法则是否反而会带来更大的益处。如果要重新地总结一下理智的投机者这个概念,那么它是这样的:人人都该遵守社会习俗,这是一条有用的社会总则,可这样一条总则也有些例外。在遵守这个社会总则的同时,理智的投机者用他们经改良的道德情感来辨析情况,投机利用所有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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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02 自然的包豪斯习惯很可能是我们一生的教化的结果,它如此深入人心,可能很难被改变;这让我们在面对常规的正义性法则时,要采取批判性的立场尤其艰难,更不要说身体力行了。休谟写道:“所有的我们从孩童时期就接受的意见和概念,如此的深入人心,哪怕我们用尽理性和经验之力,也无可能根除它们的影响。”(T,1.3.9.17)休谟承认,教育留下的深深烙印“常常和理性相悖,而且鲜少被哲学家们认识到”(T,1.3.9.19)。确实,如果只有少数睿智的人能透过习惯性的服从,进而看到选择性的、经由启蒙的非服从的可行性,那么对社会秩序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就非常小了。这些理智的功利主义者中的绝大多数都会出于教化和习惯遵守正义法则,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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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04 这样一来,一个具有足够反思能力的休谟主义者其实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边沁主义的功利主义者。[108]有趣的是,边沁似乎正是这样开创了他的功利主义学派。在读过休谟的《人性论》不久以后,边沁就写道,“好像迷雾从眼前散开了,……”所有美德都根植于功利“这一论断在这里被证明了,在说明几个例外后,这论断被强有力地证明了:但我看不到……那些例外存在的必要性”。[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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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06 在学术上,除了启发边沁和其他功利主义激进派之外,休谟也影响了伯克(Burke)和那些反对这激进派的保守主义者。之前谈到,休谟对政治上的革新是反对的;休谟可能确实害怕这样一种状况——一些自认为为了公共利益而违背常规正义法则的人很可能是错的。毕竟,我们“太容易倾向于”(EMPL,p.491)去寻求那些例外,去因为一己之私而利用那些例外情况,而非因为对公众利益的关心。人非完人,如果寄希望于通过例外来直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通过大家都统一遵从法规,这样难免适得其反,南辕北辙。这样一个被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为首的学者所推崇的论证,代表了保守派的功利主义的论调。[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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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08 我们越是认为个人心理的能力有限,基于这个论证的保守主义就更加有力,而同时,正义法则的例外也更少。在一些必要紧急的情况下,休谟是认可不正义的行为的;反正,伯克的立场则更加极端。伯克的名言是:“我们知道,在道德领域我们并未发现什么,也没有什么等待发现,在政府的总法则或者在自由的概念中,我们都没有发现。因为它们在我们出生前就被这般理解,而且将被这般理解,一直到我们的推测的坟头都被泥土覆盖。”[111]休谟永远都不会接受这个关于我们如此无知的估计;如此依赖于世代相传所积累的智慧的生物,必然不具备反思自主性,因而也无能于选择去继承哪些道德信条,拒绝哪些。反之,如果休谟坚持我们自主性的反思能力,坚决否定伯克的说法的话,他就必须承认关于正义法则所存在的特例可能比他想象的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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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10 理智的功利主义者和理智的投机者不一样,他们并不是坏人。他们时刻准备着,且愿意为了公众利益去利用那些例外。他们的动机不是利己的,而是值得称颂的,来自对公众利益的同情的;这正是让我们认同正义这一美德的情感。如果休谟的经验性论断是正确的,那么理论上来说,出于习惯的对正义的认可和对公众利益的同情这两者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应该少之又少。不过正义和其他美德之间的关系则不一定这么和睦,我们对正义的认同完全可能跟其他美德和其相关的道德情感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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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12 3.理智的人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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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14 严格地恪守正义法则是保证公众利益的最好方式。休谟可以这样回应理智的功利主义者对他的理论带来的挑战。然而,哪怕他可以这样回应前一个问题,他仍然没有解决另一问题,也就是某些人的利益只有在违背正义法则的时候才能得到最大化,这一点无可否认。休谟写道:“正义法则所带来的益处并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来说的,而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的。”从这一方面看来,人造美德和自然美德是不一样的,因为“任何一个慷慨的举动,或暂时从勤勉克己中的逃离,都会对某些人带来益处,而这些益处是他们应得的”。(T,3.3.1.13)所以如果让我们走上违背正义法则的动机,正是自然美德,那也不足为奇。[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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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16 休谟常用“人道”这个词来代称这一类的动机。这一美德只在《人性论》中出现了八次,却在《道德原则研究》中出现了足足五十八次。[113]休谟所指的人道这一美德大概地与《人性论》中的自然地,利他的美德的性质所对应。这些美德通常是对他人的同情之心的直接表达。由人道所推动的举动若如期执行,则必然为某些个人或者群体带来快乐。“当我从苦痛中解救他人时,人道便在我的动机之中,我的援助所到之处,都会为我的同胞带来快乐。”现在看来,正义和人道的分别就非常的明显了——正义之举并不带有这个特质。相反的,“如果在正义的体系被建立起来之前,我们来考虑一下所有的问题,就会发现人道这个美德有时候和正义法则背道而驰,有时候又与其兼容,而这两种情况几乎在数量上不相上下”。(T,3.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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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18 休谟坚持认为,这个矛盾之所以为矛盾,完全是因为对人道的误解和误用导致的。只有那些对社会制度和秩序带来的利益视而不见的人,那些“短视地只将自己举动的短期结果纳入考虑范围的人,才会认为他的仁爱之心和人道主义,他的自爱,会指引他做出一些与恪守正义法则截然不同的事情来”。(EPM,Appx.3.7)当我们放远目光,就能看到我们对特定人的关心,只会让我们更加严格地恪守正义法则,原因很简单,“法律和正义会让整个社会和每个个人都受益”。(T,3.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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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20 然而这样的论证是必然会遭到驳斥的。理智的投机者会基于自我利益而驳斥它;理智的功利主义者会基于公众利益而驳斥它。同样的道理,站在人道主义的角度,我们也应该拒斥它,为了那些引发我们人道情怀的人的利益。在特例中,如果违背正义法则会在为我们关心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并不威胁社会的制度和秩序,那么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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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22 对人道的需求最强的,将是那些在公正的正义系统中收益不多的人。虽然休谟一直强调完全相反的论调,但事实是这样的,严格的恪守正义在大体上是有用的(推进总体的,平均的利益),但不一定会对每一个正义的个人带来利益(或者用高西尔的话来说,无法推进“公共的”或者“共同期望”的利益)——除非我们参照的是完全没有正义法则的状况。[114]然而我们要对比的两种状况并不是完全缺失正义法则和恪守正义法则——而是严苛恪守正义法则和在对社会秩序几乎无害时,为了人道主义原为他人网开一面,以增进他们的利益。一个聪明的罗宾汉总能找到这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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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24 对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道主义者来说,哪怕是缺乏罗宾汉的睿智,正义这个人造美德都会常常与自然美德发生矛盾。当这样的矛盾产生时,休谟自己也承认“很自然地……可以认为,自然美德的倾向会影响我们的感情,指挥我们的行为”(T,3.3.1.13)。我们需要经过大幅度修正的道德情感,才能给与正义道德认可;而对其他的自然美德得到的认可则来得更加的自然和直接。休谟在《人性论》中解释道:“想象力更容易被特定的个体唤起,而不是大体的概念,而感情总是更难为松散未定的对象而动。”(T,3.3.1.13)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他进一步谈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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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26 诸如“人道”和“仁爱”这样的社会美德能通过直接的倾向和直觉带来影响……这种直接的影响不依赖于理解大局、系统、结果、类比、或者关于他人的例子……由社会美德而来的善是完全且完整的,它能激荡起道德情感的赞许,而无需基于对结果或大局的反思。(EPM,Appx.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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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4328 休谟认为在经修正的道德情感面前,将自然美德置于人工美德之上的心理是不会存在的。他的意思是,在具有反思性平衡的心灵之中,面对这样的矛盾,人造美德将会战胜自然美德。这里休谟的论证是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的,也就是“人道”和“正义”之间的矛盾是一个表面的矛盾;一个反思性的,经修正的人道美德是会和对正义法则的服从相同步的。在他看来,为了保证那些我们关心之人的长期利益,服从正义法则是最好的方法。然而,我们可以看到正义和人道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一个表面的,而是一个根本的矛盾。严格恪守正义并不一定能保证我们关心之人的长期利益——而如果是这样,那么一个具有反思能力的个人似乎会更偏好人道,而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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