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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正如我们常听到的:“多数尊重少数,少数服从多数”。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政策,似乎是让人不得不接受的途径;因为若非如此的话,只要开放让大家七嘴八舌地讨论事情,相信是几乎不可能得到任何结论的。不过,残酷的现实是,就算服从多数意见是为了让社会能够运作下去而不得已采取的办法,但要叫多数真的尊重少数,在没有适当机制(也就是如何处理少数意见的问题)的前提下似乎是很难做到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存在所谓民主程序,多数统治根本是个无须提倡就必然会出现的情况,至于少数意见的被牺牲,则是实际上常被忽略的政治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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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来说,就算“人民同意”与“多数统治”都成为被大家所接受的民主政治原则,正如我们在前面强调过的,少数统治是另一个没有办法避免的发展结果。问题出现了:我们该怎么样去面对多数统治“理想”与少数统治“现实”间的矛盾呢?我们该如何在高举“人民同意”的旗帜下,真的将人民引入决策过程呢?如果我们最终被迫只能将权力交给少数人的话,到底应该怎样去选出素质比较好的“公仆”,又该如何让他们乖乖地为人民服务呢?是否可能设计出一种制度,来保障少数统治者尽量不腐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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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显然都不容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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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们必须了解到,人民虽被虚拟为民主的核心,其实是处在边陲(也就是多半时刻被忽略)的位置上。如何处理这种理论与现实无法契合的困境,不但是研究当代民主或对现实政治运作有兴趣者应该用心去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们下面几个章节探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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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是什么? 选举 目标是真正选贤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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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学者们对所谓“民主”的定义有多少,“选举”或“投票”永远是关于落实此种制度要件的唯一共识;换句话说,一个没有选举的国家,无论如何是不可能被认定为民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选举机制的重要性再明显不过。尽管如此,我们在这里还是要针对选举制度的起因及其希望能完成的目标,跟现实作一对照,然后检讨其中到底存在着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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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以下几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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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政治、选举、复数投票、相对多数制、政党比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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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谁该被保护?谁又有资格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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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一章已经就民主概念与其相关设计何以会出现在近代欧洲的理由作了一些初步说明。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进行的简单描述一般:欧洲某些地区(特别是大西洋沿岸国家)的地理条件与历史机遇,使“平等”(这在贵族社会中是不可思议的)的逻辑得以刺激地方议会机制的产生,至于“统治者必须取得被治者同意”这个现代民主想法,则显然是为了因应征税问题所引起的(理由参见前章叙述),后来更逐渐发展成一切法律的正当基础。当然,以现代的眼光来看,所谓平等指的是“无论是最穷或者最富的人,其生命的价值都应该是一样的”,而且“纵使是最贫穷者,也不应该限制他们发表意见的自由”;不过,在最初的民主发展过程中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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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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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其实很简单。就像我们在前面所说的,既然民主(一般指的是限制政府或贵族权力)的观念来自对统治者横征暴敛的不满,这类反感最初当然起自那些有财产能够被征用的人,也就是有钱人,或者至少是拥有一定数量私有财产者;相对地,那些包括佃农在内的无产阶级便在被忽视之列。其实,对于穷人的歧视不但早自希腊时期起就是个相当普遍的现象,从最老牌的英国宪政发展史来看也是如此;例如在17世纪的清教徒革命期间,尽管以自耕农与都市下层居民为主的“平等派”与以佃农为主的“真平等派”都支持国会向英王夺权,但革命成功后却未因此便得到自由,18世纪的宪章运动后,能够获得投票权的所谓“公民”还是仅指那些每年收取租金达40先令以上的地主。而且,在1964年以前,美国南方仍然有许多州实施人头税制度,并要求人民在投票选举时一并缴纳,致使许多无力缴交税收的贫苦人民干脆放弃投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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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财产限制绝不是区别公民资格的唯一标准,种族区隔是另一个值得观察的焦点。例如美国的黑人虽在1864年内战结束后便获得解放,联邦宪法也明文规定“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均不得以种族、肤色或以曾经为奴隶等考虑,而剥夺其选举权”,但他们直至1924年才被允许广泛参加政党的初选活动,直至1960年代后才得以投下他们神圣而完整的第一票(在此之前黑人票数以二分之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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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性别歧视也值得一提。例如美国妇女在1920年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后才获得投票权,比一大堆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还要晚许多;已经有三百年以上民主发展历史的英国,其妇女直到1928年才取得完整的投票权利,更不要说瑞士的妇女直到1971年才终于被允许可以投票(事实是目前还有许多国家的女性无权投票)。真有点儿难以置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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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拥有投票权虽好像是公民理所当然该有的权利,但是在非常漫长的一段时间里,妇女、穷人与少数民族却缺乏投票权,成为某种政治次等阶级。尽管这种表面平等但实际上一点都不平等的现象(例如美国早自1776年的《独立宣言》便宣布了“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崇高目标,但同样是人的妇女、黑人与印第安人却被排除在外)时至今日已经少了许多,但这段历史还是留给我们相当多的省思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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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目前投票资格只有具当地国籍、未因心智因素受禁治产宣告、合乎法定投票年龄,以及未因犯罪关系而暂时被剥夺公权等消极限制,过去所以会在财富、性别与种族等问题上加诸障碍,其实也有一定程度的“理性”考虑在内。例如部分学者认为,如果放任没有思考能力的人民参与政治过程的话,将带来“暴民政治”的严重后果;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的发展来看,这种说法似乎不无道理。不过,诸如密尔等自由主义者依旧认为,一方面财富、性别与种族等并不能构成是否具有思考能力的标准,更何况民主活动本身也是一个教育过程,换句话说,由于通过参与投票等政治活动可让更多的人们了解政治生活的基本常识,因此应该让所有公民都有机会来进行参与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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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密尔等人不认为财富、性别与种族等可以用来判定人们是否具备思考能力,但他们仍相信由于天赋的不同,每一个人的政治意见也应该拥有不同的价值才对;由此也产生所谓“复数投票制度”的概念,例如密尔认为无技术的劳工可投一票,有技术的劳工可以投两票,大学毕业者与专业人士则可投五或六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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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政治:根本不民主的主流民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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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密尔的“复数投票制度”并不比种族隔离或性别歧视高明多少,但它们其实都点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就算我们认为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政治与法律地位,但是,这是不是说每个人也拥有平等的参与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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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实在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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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说,人们参与政治的能力同时受到先天与后天两个层次因素的限制。在“先天”的层次上,每个人都具有不同的智慧与情绪商数(IQ与EQ);一般认为,智慧较高且情绪较理性者,应该是比较适合帮大家作决定的。在“后天”层次方面,我们也都知道,就算是那些智慧较高且情绪较理性的人,也难免会受到七情六欲的影响,特别是“自私”几乎是所有人所无法避免的通病。更重要的是,这两个限制不仅困惑了几百年来无以数计的学者,同时也让企图落实民主概念的思想家们,最后不得不作出一个矛盾得不得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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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想法可说是这个结论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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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首先,因为参与政治并保护自身利益是所有人的“天赋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平等地被给予参加讨论过程的权利,其次,人类既然根据某种默认或无形的“契约”而组成社会与国家,代表国家来进行管理的政府当然必须帮人们完成这个符合人类根本利益的“全意志”才对;但是,人类是自私的动物,因此即便是根据集会多数通过的决定,也因为充满私人的考虑,而只能够说是种自私自利的“众意志”而已。正如邹文海所说的:“卢梭的思想在理论上是矛盾的,在实行上是不可能的。”关键在于,就算全意志的想法说得通,重点是,到底该怎样把它找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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