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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问题的答案其实在一个世纪前便由洛克提出来了。后者认为,探求每一个公民对国家政策的意见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或许是如何达成共识并把决定作出来。由此,人民虽然未必需要亲自参加讨论,但为了让公益能得到彰显,政府的重要政策还是应当获得人民的认可才行;进一步来说,只要是多数人同意的事,任何人都不能因为它可能违反所谓“全意志”而否定它的价值,不过,由于作决定实在需要相关素质的配合,所以从人民当中选出一些具备这些能力者来帮人民进行讨论,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种观念构成所谓“间接民主”“代表民主”或“代议政治”等说法的基础,是目前最主流的所谓民主政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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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被认为可以代表公民的人们,到底应如何去落实他们的代表功能呢?对此又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首先是“全权委托说”,也就是人民将决定权委托给那些被认为具有能力的人(通常是具备高学历的知识分子)来执行之后,就完全不加过问,甚至人民基本上也被认为根本不具备过问的能力;但这种理论显而易见的问题是,一方面教育程度与决策能力未必成正比,另一方面,如果人民没有过问能力的话,他们又哪来的能力去筛选出所谓有能力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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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委任说”,也就是被选出来的代表必须完全根据他所接收到的指示来行事,不能有任何自己的想法,这些代表如果办事不力,人民便可通过“创制”(自己来立法)或“罢免”(解除他们的代表资格)等途径来加以控制;当然,这种理论看似非常民主,但同样存在着一个问题:如果代表们只能执行训令而没有折中空间的话,我们在国会中将只会看到各说各话的结果,根本得不出什么共识。与此有点类似的是“反映说”,这种说法强调,代表们只有来自特定的社会团体并分享其经验,才可能设身处地去发现这些团体的利益所在,由此也在若干国家产生“职业代表”的制度;不过,正如前述委任说一般,如果每个代表都以增进自己团体利益为最高准则的话,非但整体利益考虑将消失无踪,社会也会因此陷入更大的分裂与冲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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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所谓“托付说”,也就是只要政党能够赢得选举,便可借此获得人民的托付,授权该政党实践它在竞选期间提出的计划或诺言;这是目前最被普遍接受的一种看法,也可说是当下“民主政治就是政党政治”一说的由来。正如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所言:“民主的方式是为了达成政治决定所作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个人借由激烈竞逐获取人民手中的选票,同时得到作决定的权力。”由此,则所谓民主基本上不过是个“程序正义”问题,也就是只要符合“人民同意”的程序设计,大体就可被称之为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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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这并不是一个可以让人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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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发现,“反映民意”的理想与“作出决定”的现实是政治学者们永远无法加以平衡的两股力量;其原因是,人与人之间的异质性(也就是个别欲望差异)实在太大,真正响应社会需求很难实现,就算想出一个最起码的共识都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可以想见,如果想让政府不断作出决策以维持有效运作,任何一个决策势必都会牺牲或抵触某些人的利益(盖垃圾焚化炉的例子便是如此)。而且,如果只是为了作出决策而选出若干代表进入政府或国会里,却没有给予这些代表积极而有效的限制,能叫做民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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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是目前世界各地民主遇到的最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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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我们是经常选出一些代表,这个过程基本上也符合同意授权的形式要求;不过,问题是:我们是真的很理性地选出他们吗?还是不理性地根据自己的崇拜心理或傻乎乎地接受政党动员?这些代表被选上国会或政府殿堂之后,我们是不是真的持续关注他们是否履行竞选政见?还是根本不管,甚或等到下次投票时再傻乎乎地又投给他们一票?再者,如果这些政客真的表现得很烂的话,我们是不是会想办法去罢免他们呢?还是只是把他们当作茶余饭后嚼舌根的抱怨对象而已?这些答案几乎都倾向否定。它们点出了今日代议政治的大麻烦:仅有人民同意的程序与形式,骨子里根本没有民主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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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当家:不同的票数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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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我们在理论面是否同意,目前的代议政治就是民主政治,我们必须接受它正在到处运作的现实。正如大家熟知的,这种制度的特色就是通过“定期选举”(除了少数例外,例如内阁制的解散国会或总统制的元首缺位)来决定下一次轮到谁执政的问题;在每次选举的过程中,所有公民都会依循“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的原则来参与投票,最后再根据投票结果的计算来决定竞选胜负与执政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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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各国的计算方式是否都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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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得先说明一下,目前我们可以投票选出“行政代表”(例如总统、县市长或乡镇长)和“立法代表”(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议会机构)两种人;前者的应选名额通常就是一位,后者则从数十位到数百位不等,主要看国家的规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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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代表”方面,由于仅选出一个人,计算办法就简单多了,一般只要得到相对多数选票(也就是最多票)就可以被宣布当选,这种方法通常被叫做“第一名过关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说得票最多就当选应该没有逻辑上的问题,但事实是,由于经常出现多人竞选(超过两个人以上)的情况,在选票遭到分割后,尽管还是一定会有人拿到最多票,但就全体来说他却可能只是少数(例如在100万票中,最高票者虽得到35万票而宣布当选,但事实是有65万人根本不想投给他),由此便可能因为正当性出问题而引爆政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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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国家元首级的选举当中,前述问题可说更为严重。为解决这种可能导致正当性不足的问题,“两轮投票制”的设计便应运而生(目前除法国之外,还有约12个以上的拉丁美洲国家也采用)。这个设计的特点是,不管有多少人参加竞选,只要没有人跨过当选门槛(一般设计是总得票数的40%~50%),就要进行第二轮投票,不过,通常只有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最高票数的前两个人可以参加,目的是希望在一对一的竞争下,确认出现超过半数以上的得票率。这种选举制度设计可以弥补正当性不足的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政治危机的爆发,但经常也会带来“弃保”的不理性结果;例如在甲乙丙三人同时参选的情况下,某位选民本来把票投给甲候选人,但在只有乙丙两人进入第二轮投票的情况下,尽管这位选民不喜欢乙,可是因为他更讨厌丙,所以也只好把票投给乙以阻止丙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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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找到“完美”的制度实在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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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代表”的选举方面,情况就复杂多了。在此可根据选区的划分把它分成三大类:亦即单一选区、复数选区与全国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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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单一选区”是指一个选区只选出一个代表,目的是落实“个人”的政治责任归属;也就是如果某一个选区发现有民意被忽略的情况,人民便很自然地知道该把谁抓出来负责。在这种制度下,跟行政代表一样,多数国家也采取简单的相对多数制来决定谁当选,但是在例如澳洲等少数国家,由于希望当选者最起码要取得过半数选民的支持,同时又想避开两轮投票的麻烦,于是就设计出所谓的“选择投票制”,也就是选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来排列候选人的顺序,如果根据第一偏好还没有人过半数的话,则剔除最后一位候选人,并将该位候选人的选票根据第二偏好来加入并重新排列,直到找出有人得到过半数选票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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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复数选区”是指一个选区可能选出一个以上的代表,目前全世界只有台湾地区在“地方议会”选举中还实施这种制度(台湾地区的“中央立法机关”已在2008年改成单一选区制)。这种制度又被称为“单记非让渡投票制”,原来主要使用于日本众议院选举中,这符合其派系政治的特征,但确实经常带来派系间的分裂与冲突;更重要的是,这种制度将导致根本找不到人负责的政治结果,因为一个有两名代表以上的选区如果发生问题,那么这两个人必然彼此推诿责任,选民则求助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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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全国选区”是指不划分特定个人选区,而是由政党在全国各地同时进行竞争,然后根据所得票数比例来决定得到多少席位;因此也叫“政党比例制”,目的是落实“政党”的政治责任归属。这种制度的前提是假定多数人民都会通过政党来集体表达意见,一方面为了让所有意见都有表达的空间,因此让它们根据比例来分享进入议会的席位,同时也让政党有更多实践政见的机会,并且使人民很清楚地有一个判断政府施政臧否的客观标准(也就是看政党是否实践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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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原先多数欧洲国家都采取政党比例制,但这种设计显然并非完美无缺。从某个角度来看,政党比例制不但容易造成小党林立的复杂多党现象,导致政治经常动荡不安(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历史便为殷鉴),更重要的是,由于它倾向以全体普遍利益为诉求目标,使得许多地区的特殊利益遭到忽略。正因如此,所谓“附带席位制”随之在德国等地出现。这种也被称为“单一选区两票制”的制度,是以单一选区划分为基础,但选民可以同时投下两票,其中一票投给选区代表(让他们知道有问题时谁该负责解决),至于另一票则投给政党(使得个别地区的私利不至危害全体的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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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前述归纳当然绝不可能包括目前所有的制度设计;像台湾地区就是一种奇特的变形。目前它不仅拥有独步全球的复数选区制,事实上还带有一点儿附带席位制的味道,此即“不分区代表”的设计。但问题是:挟民意以自重并且几乎不用负政治责任的选区代表,和那些必须依赖政党提名才能出线、唯党意是从的不分区代表,他们彼此间该如何协调呢?这正是台湾地区目前面临的最直接的政治挑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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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盲目:逛着政治大街的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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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回来,不管我们认为哪一个制度设计是最理性的(其实这个问题根本没有答案),重点是:所有制度都得靠选民投下神圣的一票来完成。从这个角度来看,正如被宪法学者称颂不已、最终却被希特勒与纳粹党丢进垃圾桶的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所说明的,制度能否落实,关键似乎还是取决于人民的态度。有两个问题是应该进一步思考的:首先,人民到底是怎么投下他手中那一票的?其次,到底有多少民众认真地去投下这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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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一个问题,部分人(尽管有点心虚)认为,投票本身“应该”是一种理性的行为,也就是说,选民们通常会根据“自利”的原则,慎重地决定投给谁才能够满足自己的利益。包括唐斯(Anthony Downs)在内的这类学者通常会以家庭主妇们上市场买菜为例,说明选民们会如何锱铢必较地货比三家,在论斤秤两讨价还价后,付出自己认为最合理的价格,然后满意地将东西带回家做菜。这种想法乍看之下似乎没什么不对,但显然忽略了妈妈们“冲动性购买”的消费习惯;有时消费者购物并不是因为自己真有需求,只不过是上了推销员或广告天花乱坠的当,然后自以为有需求(或者说服自己“总有一天用得到”)而把东西买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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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并不是说“冲动性购买”足以解释选民的投票行为,尽管冲动的背后其实也不乏一定程度的“理性”思考。但事实是:一方面由于人民在政治过程中明显居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也就是他们未必能获得有助于理性思考的充分数据(这还不包括含有误导性质的信息),再者,“品牌导向”(其实就是政党倾向)的固定消费习惯,也经常使人们不假思索就决定是否花钱买东西;总之,这些情况说明了多数投票过程中的被动倾向,也促使我们必须重新推敲影响投票行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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