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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390 [232]胡适在《四十自述》中说,《天演论》在“中国屡次战败之后,在庚子辛丑大耻辱之后,这个‘优胜劣败,适者生存’的公式确实是一种当头棒喝,给了无数人一种绝大的刺激。几年之中,这种思想像野火一样,延烧着许多少年的心和血”。(胡适著,海星编:《四十自述》,海天出版社,1992年,第52页)胡汉民曾经说:“自严氏书出……而中国民气为之一变,即所谓言群言排外言排满者,因学风潮所激发者多,而严氏之功盖益匪细。”(胡汉民:《述侯官严氏最近政见》,转引自陈越光、陈小雅《摇篮与墓地》,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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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392 [233]护法运动夭折后,孙中山写成了《建国方略之一:心理建设》,针对革命党人之心理被“知之非艰,行之惟艰”之说所役,提出知难行易说作为心理建设的基础;针对“民国之主人,实等于初生婴儿”的国民心理状况,提出训政理论,要党人和革命政府教育、训导民众,做保养民国之主人由初生之婴儿成长的伊尹、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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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394 [234]费正清等:《东亚文明:传统与变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7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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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396 [235]《东方杂志》称:“甲辰日俄战起,识者咸为之说曰:此非日俄之战,而立宪专制二政体之战也。”自日本“以小克大,以亚挫欧,赫然违历史之公例,非以立宪不立宪之义解释之,殆为无因之果”。(《东方杂志》:第三年(丙午)临时增刊《宪政初纲》,《立宪纪闻》及《刊印宪政初纲缘起》,第1页)《中外日报》亦称:“甲辰日俄之战,知微之士闻之曰:此非俄日之战也,乃立宪专制二治术之战也。自海陆交绥以来,日无不胜,俄无不败,至于今,不独俄民群起而为立宪之争也,即吾国士夫,亦知其事之不容已,是以立宪之议,主者愈多。”(《中外日报》,光绪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转见《东方杂志》第二年,第12期)日俄战争成为触发立宪问题的媒体,于是立宪之议纷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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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398 [236]《时敏报》,光绪三十年十月初六,转见《东方杂志》第一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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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00 [237]《东方杂志》第一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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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02 [238]参见故宫博物院晚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08~109、139~140页。下引该书,简称《宪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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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04 [239]参见《宪档》上册,第108~109、221~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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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06 [240]载泽等人在《奏请宣布立宪折》里声言:“我国东邻强日,北界强俄,欧美诸邦,环伺逼处,岌岌然不可终日。言外交,则民气不可为后援;言内政,则官常不足资理;言练兵,则少敌忾同仇之志;言理财,则有剜肉补疮之虞。循是以往,再阅五年,日本之元气已复,俄国之宪政已成,法国之铁道已通,英国之藏情已熟,美国之属岛已治,德国之海力已充,棼然交集,有触即发,安危机关,岂待蓍蔡。臣等反复衡量,百忧交集,窃以为环球大势如彼,宪法可行如此,保邦政治,非此末由。”在说明了这一堆“立宪保国”理由之后,奏请皇帝立即着手三件大事:一明定国事,祭天誓诰,将立宪大纲,滕黄刊布,使天下臣民,皆以立宪之意为宗,不得稍有违悖;二宣布地方自治,成立地方议会,公选地方官佐;三定集会、言论、出版三律,迅即颁行,以安民志。奏折还要求清廷立即开馆编制宪法,宣布五年实行立宪。[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四),第24~26页]此折一发,更激起反对者的群起非难。载泽等人对此又上《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言陈利害,切触几微:“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若非公忠谋国之臣,化私心破成见,则必有多为之说,必荧惑圣听者。盖宪法既立,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其权必不如往日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于是设为疑似之词,故作异同之论,以阻扰于无形。……立宪之利,有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相位旦夕可迭,君位万世不改;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东方杂志》:第三年临时增刊《宪政初纲·奏议》)这个奏折几句话把清廷的立宪目的点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除此而外,端方、戴鸿慈又上了《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奏折依照日本二元立宪君主制,奏请八条改制内容。(参见《宪档》,第367~383页)这一奏折同样也激起了反对者的斥责与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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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08 [241]在会议上,大学士孙家鼐首先发议,认为“立宪国之法,与君主国全异”,“此等大变动,在国力强盛之时行之,尚不免有骚动之忧,今国势衰弱,以予视之,变之太大太骤,实恐有骚然不靖之象。似但宜革其丛弊太甚诸事,俟政体清明,以渐变更,似亦未迟”。徐世昌则反对孙氏的说法,因为“逐渐变更之法,已行之既有年矣,而初无成效。盖国民之观念不变,则其精神亦无由变,是则惟大变之,乃所以发起全国之精神也”。继徐世昌之后,孙家鼐又以国民之程度不及为词,指出若据而立宪,“则恐无益,而适为历阶”,所以“仍宜慎之又慎乃可”。尚书张百熙对孙氏此说进行反驳,认为“国民程度,全在上之劝导。今上无法以高其程度,而曰俟国民程度高乃立宪法,此永不能必之事也”,“与其俟程度高而后立宪法,何如先预备立宪而徐施诱导”,以提高国民程度。尚书荣庆则主张参用新旧,待法治观念基础既定,然后徐议立宪。尚书铁良以民智对权利义务缺乏正确认识,实施自治,又恐为地方豪劣所持为虑。袁世凯则就技术原则,以预备立宪乃所以渐开民智,其于自治,则有赖多选循良,扶植善类,以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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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10 [242]参见《光绪实录》,第8册,台湾华文书局,第5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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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12 [243]军机处的奏折说:“各国政府大都附设法制局,以备考核各处法案而统一之。法案已核定后始付议院议决。臣馆职司编制,应一面调查各国宪法成例拟定草案,一面于各部院各省所订各项法制悉心参考,渐谋统一方法。俟资政院设立后,随时将臣馆核定之稿送邮院中,陆续解决。”(《东方杂志·内务》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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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14 [244]参见《宪档》上册,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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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16 [245]参见《宪档》下册,第796、8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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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18 [246]金毓黻:《宣统政纪》卷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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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20 [247]金毓黻:《宣统政论》卷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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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22 [248]《政治官报·谕旨类》,宣统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第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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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24 [249]陈旭麓编:《宋教仁集》,中华书局,1981年,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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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26 [250]《泽公奏陈政治各书提要折》,《申报》一九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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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28 [251]参见《外交报汇编》第4册,广文书局印行,第19、6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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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30 [252]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第393卷,商务印局馆(上海),19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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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32 [253]感谢俞江先生把他的论文提供于我,以上分析依据的材料均出自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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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34 [254]参见罗华庆《清末“预备立宪”模仿日本明治宪政论》,载《走向近代世界的中国》,成都出版社,1992年,第174~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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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36 [255]参见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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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16438 [256]三石善吉著,余项科译:《传统中国的内发性发展·中文版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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