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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这些,又略知了霍布斯的结论后,现在来看他如何先将人类投入悲惨的自然状态,再为人类指出摆脱痛苦的道路,并阐述了一个组织得当、治理良好的国家带来的结果。人是理性的动物,有自我保全的本能,通过感觉来了解世界。他们用语言来为经验命名,记录过去的经历,预测将来的事情。霍布斯在这些前提的基础上,从完全世俗的角度,拉开距离对宗教做了叙述。形成宗教的自然原因不是神的启示,人是出于对事物起因的焦虑而信仰上帝的。人总是在努力寻找涉及自己的事件的起因,也就是造成那些事件的以前发生过的事件;只有知道了起因,才能控制事态。沿着事件起因的链条追根溯源地找下去,就会找到造成了一切后来事件的原因,即第一因。我们将这个第一因称为上帝。如果信仰以此为定义的上帝,那么这种信仰几乎没有任何内容,除了相信宇宙的创造者必然极为强大,或者说“无限”强大,并主宰着人的命运。29霍布斯的论述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他坚持说宗教是法律问题,是“被允许的教义”;二是他不断地谴责天主教会和“甚至自称经过了彻底改革的教会”的神职人员拼命自捞好处的行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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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信上帝存在的人又如何呢?霍布斯说,他们是傻瓜,但不是罪人;反抗神授法是犯罪,但如果不相信立法者的存在,当然也就不应受他定的法律的约束。上帝可以把这样的人当作敌人予以消灭,但不能当作不服从的子民予以惩罚。不信上帝的人是“傻瓜”,因为他们可能触犯上帝那无所不能的力量,冒这样的风险是愚蠢鲁莽的。“恐惧乃根本之动机”,这个霍布斯的观点不仅意味着政府必须恫吓桀骜不驯的民众,使其俯首听命,而且也意味着,要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德行高尚的个人,必须认识到,法律与道德的根源是人对安全的需要。在信仰上帝的问题上,还是保险一些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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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中的人有文明人的智力,只是没有政府。自然状态并非原始状态或历史上的某个状态,它是一个理论设想。自然人最重要的特质是权力欲,但他想要的不一定是政治权力。按霍布斯的解释,权力是控制未来事态发展的能力。人目前掌握的能够控制未来的资源就构成了权力。人这种生物总是生活在焦虑之中,所以他必然想掌握权力;吃完一顿饭后,会操心下一顿饭从哪里来,于是人要掌握对自己以后将会需要的食物的“权力”。我也许能从灌木丛里采摘到食物,但只有当我可以肯定我回来采摘时不会发现食物都被别人采光了的时候,我才能确知下一顿有饭吃。于是,我需要控制灌木丛。霍布斯认为,人很快就从对不动的物体的权力转向了对人的权力;事情的发生取决于他人的行动,所以控制他们是关键。在任何关于权力的叙述中,核心都是对他人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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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坚称,所有人都不停地想要“一个权力接着一个权力,至死方休”。这不是因为他们权欲熏心,或欲壑难填,而是因为他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不得不争取权力。霍布斯说,大部分人都愿意朴素过活,安分守己,然而,如果处境险恶,他们就表现得似乎个个嗜权如狂,咄咄逼人,张牙舞爪。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每个人都天生好权,就无望建立政府;如果谁都不在乎自身安全,政治就搞不下去。心安气定的人不会想要压倒别人,但惊恐焦虑的人为了生存会不得不试图这样做。权力在实质上是相对的;如果双方都想控制大自然的一部分,那么迫使对方让步的一方就有真正的权力。于是,我们被迫努力获取比别人更多的权力,别人也被迫努力获取比我们更多的权力。大家是在进行军备竞赛,尽管都想从中脱身。如今卷入实实在在的军备竞赛的民族国家对这一点深有体会。权力的来源为数众多;实力当然是其中之一,但按照霍布斯的观点,财富、智慧和荣誉也都是权力的来源。无论什么,只要能迫使别人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就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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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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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状态中,这样的竞赛没有好结果。霍布斯以尖锐犀利的笔调描述了“影响到人类幸福的自然状况”,换言之,就是“没有政府的悲惨生活”,并详细列举了一个没有规则、没有执法的环境中的种种乱象。不仅没有权威来规范人的行动,而且没有公认的法官来判定是非。在政府统治下,人们知道谁拥有什么,谁能决定如何处置这笔金钱、这些货物,或这块田地;而若是没有政府,谁都认为自己对任何东西的权利不比别人少。霍布斯悲观地说,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认为自己对任何东西都有权利,甚至有权使用彼此的身体。但其实谁也无法行使这种权利。人缺少的是一套机制,来分配各人可以行使的确定的权利。霍布斯说:“每个人无论想要什么,自己都认为是好事。”我的生存对我是好事,对你也许就未必;你归还欠我的钱对我是好事,对你却不是好事。谁都明白,如果有一个公认的法官,能够决定人们各自的权利和责任,那么所有人就都会过得更好,就都少一些突然暴力死亡的危险。为使读者充分理解这一点,霍布斯详细描述了人在没有公认法官的情况下,必然会如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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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说,有三个原因会造成争执,造成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它们是竞争、怯惧和骄傲。竞争引起争执,这一点不言自明。如果人人都亟欲抓住自己赖以生存的资源,又没有一个机制来确保大家都能得到所需的资源,人们就只能尽量去抢夺资源,结果必然是互相损害。政府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同样不言自明。政府会清楚地颁布所有制的规则,使人民知道如何使用合法的手段谋生。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人为免饿死才会去抢夺属于别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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怯惧,或者是互相害怕,并不比第一个原因更复杂,但它直接说明了20世纪的国际关系理论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什么“重新发现”了霍布斯。霍布斯声称,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杀死别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必然会导致暴力。20世纪有数学头脑的战略理论家把他这个论点改头换面,重新提了出来。霍布斯的前提是,每个人都有能力伤害别人,逼急了孤注一掷,还能杀人。最强壮的人在睡着的时候也敌不过最孱弱的人。既然这个道理人人明白,所以人人都有理由害怕所有其他人;唯一不必害怕别人的时候是当别人失去了杀死自己的能力的时候,而使他失去能力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杀死他。我们有理性,所以会推断,所有其他人都有理由杀死我们,若没有对他们的威慑,也可能真的会对我们下手。他们想杀死我们是出于惧怕与理性的结合,加之没有威慑。如果他们害怕我们可能会杀死他们,那么他们唯一的办法就是先下手为强;反正没有政府用惩罚来威慑双方。我们也许不想动手,但可能被迫不得不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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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美苏各自拥有的核武器都可以“摧毁”对方的核武器,但不足以在遭受了第一次核打击后仍有余力还击。那时的国际形势就是上述的情景。双方都有强烈的动机首先发动攻击,无论在理论上是多么不想这样做。于是它们推行了听起来令人毛骨悚然的“保证互相毁灭”政策,意思是获取足够的核武器,建立对核打击足够的防卫,以保持“第二次打击”能力;这个政策使双方都感到安全。一旦双方都获得了报复的能力,就都不再愿意发动第一次打击了。既然双方对这一点心中有底,就更愿意维持和平。这个例子的重要性在于,个人不可能发展“个人的”第二次打击能力。换言之,国家若获得了第二次打击能力,遭到攻击后就“死”不了,而是可以报复。一个人被杀死后却不再有报复的能力。人需要国家为自己提供第二次打击能力。国家不像个人,不需要超国家的实体为它们提供这样的能力,但小国最好和强大的国家结为同盟,以获得此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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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科学观具有强烈的理性主义色彩,这对他的推论影响至深。如果人没有政府能否存活仅仅是个简单的就事论事的问题,回答应该是。在世界上的许多地方,人没有政府也活得很好,霍布斯对此也非常清楚。在那些地方,虽然没有正式的机制来宣布并执行规则,但是所有人都接受并遵守规则。家庭和部落组成狩猎-采集社会,基本没有正式的权威;社会成员并不总是相安无事,但很少陷入你死我活、兄弟相残的冲突。但这种群体的任何成员若是处身于陌生人当中,一定会觉得自己的生命危在旦夕,这正是因为那些陌生人不承认他的家人及邻居所遵循的规则,所以不会容忍接受他。基本上,对原始社会的成员来说,家庭一级的惩罚机制有效的时候,就平安无事,无效的时候,就没有安全。霍布斯想表明,我们自己的社会(即17世纪40年代英国内战时期的社会)如果没有政府会是什么情形。在这样的社会里,原始社会那种家庭一级的宽容和惩罚机制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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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冲突的最后一个原因与竞争和怯惧不一样。如果我们靠勤劳聪明过上好生活,就可以缓解竞争。法律与执法的存在又大大加强了我们通过正当途径谋生、不诉诸暴力的意愿。如果我们知道其他人有充分的理由不攻击我们,那么怯惧就几乎可以完全消除。骄傲却另成一类。我们已经看到,人类多变的愿望和攀比心态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了骄傲;骄傲使人无论干什么都一心要“拔尖”。任何竞争中只能有一个第一名,即使大家的日子都过得不错,对第一名的争夺也照样激烈。骄傲使人不自量力,愚蠢地以身犯险,本应通过有风度地让步来维持和平,却因为骄傲而负隅顽抗。骄傲促使人不断寻找机会惹怒竞争对手,维持和平却需要安抚对手的感情。可以采用双重的办法来治好人的骄傲病。一方面要让人明白,主权君主是荣誉的源泉,所有人的社会地位都由主权者赋予。另一方面要尽量压制骄傲的表现。利维坦统管着“the children of pride”(骄傲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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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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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怯惧和骄傲会促使人类发生冲突,怪不得霍布斯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只能过“贫穷、孤独、艰难、野蛮、短暂”的生活。这并非对人性的批评,人的行为也并非有罪。马基雅维利悲观地说,人都是邪恶的,一有机会就会作恶,但霍布斯不同,他认为人本质上是天真无辜的。人害怕突然的暴力死亡,竭尽全力避免遭此厄运。但如果所处的环境不好,他们就只会把事情搞得更糟。霍布斯对政治的观点与奥古斯丁的学说一致,但他不像奥古斯丁那样对原罪念念不忘。一些情绪与思想会导致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但同是这些情绪与思想,在稳定有序的政府治下就能够保证和平与繁荣。这个结论分两步达成:首先,必须弄明白什么能带来和平。霍布斯坚信,每个人都同意,需要规则来保持和平,兑现人彼此间达成的协议。那么下一步就要问,应该遵守什么规则呢?回答是:“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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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他之前的思想家不同,他认为自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严格来说,法律是有权发布命令的权威所发布的命令,“他有权对别人发号施令”31。自然法是关于什么“有利于所有人安全”的“定理”。定理不是规则,而是通过在假设的基础上推理达成的关于规则的结论,比如,“如果大家都听从训谕,遵守达成的契约,就会有和平与繁荣”。命令则是强制性的,比如,“坚持信仰,力行正义,避免残酷”。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是道德规则,是人对自己下达的命令。我们也许愿意把它们想成是上帝的法律,那样的话,它们就成了真正的法律,是神授法。它们从来都对良知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人总是希望能遵守它们,在安全的情况下也愿意这样做,但如果不安全,就没有义务一定要遵守。霍布斯把这种区别称为“内在法庭”(in foro interno)和“外在法庭”(in foro externo)的约束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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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以维系人类生存为基础。自古以来,人们一直相信,上帝创造世界是为了将它保全下去,他颁下法律是为了维持他创造出来的各种生物。尽管霍布斯在方法上创意新颖,但他的观点与这个古老的思想相差不大。自然法的第一条就是要人谋求和平;由此推论,如果得不到和平,就可以充分利用战争的手段。前者是第一条法律,后者是第一项权利。关于自然法如何达到目的,霍布斯语焉不详。他首先指出,自然法是人依靠理智找到的规矩,这些规矩禁止人戕害自己的生命。如果所有其他人都服从这些规矩,我们服从规矩就有好处;从这个意义上说,霍布斯说得不错。但如果别人不守规矩,我们守规矩就有危险,因为别人会趁机占我们的便宜。如果所有人都守规矩,对大家就都有利;对一个自私的人来说,别人是否守规矩最为重要。从自私的角度出发,我需要别人奉行和平,言出必践,行为正直。纯为自己着想的话,最符合我的利益的情况是别人遵守规则,我却随心所欲。这个思想的文学表现可以追溯到卡里克勒斯(Callicles)和色拉叙马霍斯(Thrasymachus),在格劳孔(Glaucon)身上表现得更加明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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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从未表现出对这个今天被称为“免费搭车”的问题的担心。这也许是因为他认为那不算自私。在他看来,人的自私表现在对任何要求都要看是否与己相关。只有当你的痛苦使我难受的时候,我才会关心你的痛苦;只有在我重视诚信的情况下,我才会对你守信。这个思想很容易与仅仅出于功利的目的而重然诺的观点混为一谈。根据后者,我说话算话是为图你今后的回报,或使别人注意到我的诚实,好从他们那里得到好处。但这两个思想并不一样。霍布斯不认为所有人都是贬义上的自私;有些人是这样,有些人却不是。所有人在身体上,或者说生理上,都是自我中心的,但这与善良、诚信和公正并不矛盾。人体系统(霍布斯硬说是生理原因)企图尽量扩大心脏的强力跳动(他同样强词夺理地将它描述为人的幸福感),而人的欲望就是这种生理现象的心理表现。人努力争取幸福,这一点不言而喻。说人无法通过诚实、高尚和善良来获得幸福则大错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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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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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像在他之前的许多思想家一样,在解释尘世间的权威,也就是主权体的统治权的时候,结合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两种权威观。上帝的权威则完全另成一类;上帝可以统治人,因为他创造了人,不需要人的同意即能使之按照他的意志行动。尘世间的权威则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的。霍布斯与以前思想家的不同之处在于他特别注意作为个人的被统治者。查士丁尼大帝声称,“人民”赋予了他绝对权力,霍布斯关心的则是臣民服从主权君主的义务,他认为,这一义务的基础就是每个人的同意。32重要的不是现有君主的血统,而是每一个人的道德义务。自然法的第二条和第三条都具有关键的政治意义。第二条说,要确定自己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自己给别人多少自由,就应满足于别人给自己同样多的自由”。确定权利的手段是与别人订立合同或契约。因此,第三条规定,“人要履行达成的契约”。正义就是履行义务,义务是人在订立合同或契约时为自己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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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认为,不公正是不折不扣的反逻辑。可以明白他为什么这样想,因为若是说“我保证要做这件事,但不打算做”,就几乎等于说“我会做这件事,也不会做这件事”。但霍布斯没有说到点子上;心里不打算做某件事,嘴上却说“我保证做”,这不是自相矛盾,而是缺德。口是心非和撒谎一样,本质上是欺骗,不是逻辑缺陷。这种行为肯定不利于良好秩序的建立;自西塞罗以来,每位思想家都坚持“必须守信”(pacta servanda sunt)的重要性。正如除非大部分人大部分时间都说实话,否则人与人之间就无法沟通一样,除非大部分人大部分时间都认真对待自己担负的义务,否则承诺就只是一句空话。对霍布斯设想的制度来说,更大的问题是,霍布斯想让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制定一个“所有人与所有人”的契约来建立政府,也就是创立称为主权的人为制度。但是,许多批评者说,霍布斯既然说契约在自然状态中没有强迫性,那么这个“所有人与所有人”的契约也不能有强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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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批评不对。霍布斯这两个相关的观点彼此虽不相符合,但也不相矛盾。他认为,在内在法庭上,契约永远有强迫性,也就是说,如果安全无虞,人一定都愿意言而有信。在自然状态中,人如何自保只能靠自己判断,这是没有政府的结果。人也似乎总是能找到理由背信毁诺。然而,一旦有了政府,服从规则不再不利于自身安全,就哪些理由成立、哪些理由不成立也达成了协议,人便不再能够找借口不履行承诺。但是,霍布斯从未说过,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没有强迫性;他的观点是,在外在法庭上,自然法“并不总是”具有强迫性。这等于暗示,自然法有时确实有强迫性,可能还很经常。自然法的第一条总是具有强迫性的;它仅仅要求人谋求和平,所以无论存在何种困难,人总是能够为之努力。第二条要人在其他人放弃他们的权利的情况下,也放弃自己同样的权利,这也不难做到。愿意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创立政府并不难,难的是实际确定自己的权利,以防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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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自然法规的强迫性几乎总是作用于意图。它们规定,人有义务促进和平。对自然法规要无条件服从,人不能只凭自己的高兴,或在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予以遵守。如果太危险,可以不必在外在法庭上遵守自然法规,但是,人没有权利自作主张对它们置之不理。这对于下一步,即避免战争,至关重要。要避免战争,人必须彼此订立合约;霍布斯关于合约或契约的论述是理解书中后来所有论述的关键。霍布斯说,如果自然法被视为上帝的法律,人当然有义务将它作为法律来遵守,但是,服从人定法律的义务另有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事先达成的服从立法者的协议。任何人都不必为他没有自愿承担的义务负责,但自愿承担了义务之后再违背义务就是不公不义。此论有两个强有力的后果:一是按照霍布斯的意思,主权君主做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不公正;二是人民对政府的义务是自己自由决定承担的。33值得再次指出,这不是关于政府起源的历史故事,霍布斯说那不过是家庭变成群落,群落又变成王国。《利维坦》讲的是理想状况,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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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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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摆脱了自然状态的契约为所有人共同订立,大家在契约中同意将自己的一切权利转给“这个人或这群人”,并把他或他们的话当作法律。这就建立了主权者。主权者是人造的,正如《利维坦》的卷首插图所示。作为人造的“人”,它代表所有人,它的行动是所有人的行动。霍布斯对这一点不厌其烦地详细阐述。他必须如此,好论证他的一个可以说是不可能讲得通的论点。在他之前的一些捍卫绝对君主制的撰著者同意,在极端情况下,若君主过于不公,沦为暴君,即可将其推翻。霍布斯则说,主权者不可能不公,因为他的行为在根本上是人民自己的行为。这并非说承载主权的人不会做坏事;他可能会犯下恶行,违背自然法和上帝的法律。然而,严格地说,他不可能做不正义之事。霍布斯为加强这一论点,坚持说讨论暴君制应该被列为非法行为。他显然认为,从讨论暴君制的性质到鼓吹弑杀暴君只有一步之遥。霍布斯如此重视主权这个制度是有道理的。虽然事实上几乎所有主权者都是靠征服来获得权威的,但所有主权者也都依靠制度作为统治基础。霍布斯明白这一点,也承认,在某种意义上,即使绝对君主制也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因为任何法律制度要存在,都需要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接受它的要求,视其为强制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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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对主权建制的详细描述引起了好奇与疑窦。批评者不解,霍布斯为什么一边说没有剑作后盾的契约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约束力,一边却又说要依靠没有剑的契约来拥立手中有剑的主权者。拥立主权者的契约一旦达成,就要靠主权者手中的剑来维持;困难在于如何走到那一步。对霍布斯来说特别重要的是,契约规定的义务不能靠剑制定;人在订立契约时自己制定了约束自己的义务。剑指的是主权者的强制性权力,它的作用是消除任何不作为的借口。我受我同意的规定的约束,你也要受你同意的规定的约束。你也许会想,如果没有外力的制约,我还会不会履行我的义务?但我对你也有同样的猜疑。若双方都愿意履行义务,如果知道有剑在那里确保对方不至于背信,就消除了不去做本来就愿意做的事的借口。剑不必出鞘,只要存在就够了。此外,公民的支持是政府得以维持的条件——只要政府不给他们带来太大的危险。这是道德承诺,不是法律义务。这就是所有人与所有人的契约的全部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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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特别关心的是,“这个人或这群人”必须是主权者,也就是说,是政治社会中唯一的法律来源。要想服从法律,首先得知道法律是什么;必须有人掌握立法的最终决断权。霍布斯认为,主权分割的理论会贻害无穷;这也是绝对君主制的捍卫者反复申明的观点。既然所有其他人都服从一个人或一群人,我们也会随众服从他们;这个想法可以说通。如果主权者是世上终极权威的来源,它就必须是绝对的,至少不应有谁比它权力更大,它的行动不受法律的限制;这个想法也言之有理。这个思想为另一个主张打开了大门,那个主张为共和理念的支持者所共有,却与霍布斯的理论格格不入。根据共和的传统,国家创始人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一个国家开局如何对它未来的健康与持久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国父的作用非同小可。霍布斯不屑去思考这类问题,他要解释国家是什么,以及主权者凭什么掌握绝对权威。国家能否持久,不在于它初创时的情形,而在于在国家事务中举足轻重的人是否明白国家这个共同体是什么,是否知道自己该如何履行支持国家的义务。对某个统治者(无论是查理一世还是克伦威尔)的纵向忠诚必须有对其他公民的横向忠诚作基础。这个思想绝对是近代平等主义的思想。也许在事实上,创立国家取决于一位具有领袖魅力的国父;但在逻辑上,除非有一个有权制定法律并执行法律的权威,否则就不会有国家,只有无政府的混乱。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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