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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17 霍布斯与他之前的思想家不同,他认为自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严格来说,法律是有权发布命令的权威所发布的命令,“他有权对别人发号施令”31。自然法是关于什么“有利于所有人安全”的“定理”。定理不是规则,而是通过在假设的基础上推理达成的关于规则的结论,比如,“如果大家都听从训谕,遵守达成的契约,就会有和平与繁荣”。命令则是强制性的,比如,“坚持信仰,力行正义,避免残酷”。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是道德规则,是人对自己下达的命令。我们也许愿意把它们想成是上帝的法律,那样的话,它们就成了真正的法律,是神授法。它们从来都对良知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人总是希望能遵守它们,在安全的情况下也愿意这样做,但如果不安全,就没有义务一定要遵守。霍布斯把这种区别称为“内在法庭”(in foro interno)和“外在法庭”(in foro externo)的约束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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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19 自然法以维系人类生存为基础。自古以来,人们一直相信,上帝创造世界是为了将它保全下去,他颁下法律是为了维持他创造出来的各种生物。尽管霍布斯在方法上创意新颖,但他的观点与这个古老的思想相差不大。自然法的第一条就是要人谋求和平;由此推论,如果得不到和平,就可以充分利用战争的手段。前者是第一条法律,后者是第一项权利。关于自然法如何达到目的,霍布斯语焉不详。他首先指出,自然法是人依靠理智找到的规矩,这些规矩禁止人戕害自己的生命。如果所有其他人都服从这些规矩,我们服从规矩就有好处;从这个意义上说,霍布斯说得不错。但如果别人不守规矩,我们守规矩就有危险,因为别人会趁机占我们的便宜。如果所有人都守规矩,对大家就都有利;对一个自私的人来说,别人是否守规矩最为重要。从自私的角度出发,我需要别人奉行和平,言出必践,行为正直。纯为自己着想的话,最符合我的利益的情况是别人遵守规则,我却随心所欲。这个思想的文学表现可以追溯到卡里克勒斯(Callicles)和色拉叙马霍斯(Thrasymachus),在格劳孔(Glaucon)身上表现得更加明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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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21 霍布斯从未表现出对这个今天被称为“免费搭车”的问题的担心。这也许是因为他认为那不算自私。在他看来,人的自私表现在对任何要求都要看是否与己相关。只有当你的痛苦使我难受的时候,我才会关心你的痛苦;只有在我重视诚信的情况下,我才会对你守信。这个思想很容易与仅仅出于功利的目的而重然诺的观点混为一谈。根据后者,我说话算话是为图你今后的回报,或使别人注意到我的诚实,好从他们那里得到好处。但这两个思想并不一样。霍布斯不认为所有人都是贬义上的自私;有些人是这样,有些人却不是。所有人在身体上,或者说生理上,都是自我中心的,但这与善良、诚信和公正并不矛盾。人体系统(霍布斯硬说是生理原因)企图尽量扩大心脏的强力跳动(他同样强词夺理地将它描述为人的幸福感),而人的欲望就是这种生理现象的心理表现。人努力争取幸福,这一点不言而喻。说人无法通过诚实、高尚和善良来获得幸福则大错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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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23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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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25 霍布斯像在他之前的许多思想家一样,在解释尘世间的权威,也就是主权体的统治权的时候,结合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两种权威观。上帝的权威则完全另成一类;上帝可以统治人,因为他创造了人,不需要人的同意即能使之按照他的意志行动。尘世间的权威则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的。霍布斯与以前思想家的不同之处在于他特别注意作为个人的被统治者。查士丁尼大帝声称,“人民”赋予了他绝对权力,霍布斯关心的则是臣民服从主权君主的义务,他认为,这一义务的基础就是每个人的同意。32重要的不是现有君主的血统,而是每一个人的道德义务。自然法的第二条和第三条都具有关键的政治意义。第二条说,要确定自己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自己给别人多少自由,就应满足于别人给自己同样多的自由”。确定权利的手段是与别人订立合同或契约。因此,第三条规定,“人要履行达成的契约”。正义就是履行义务,义务是人在订立合同或契约时为自己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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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27 霍布斯认为,不公正是不折不扣的反逻辑。可以明白他为什么这样想,因为若是说“我保证要做这件事,但不打算做”,就几乎等于说“我会做这件事,也不会做这件事”。但霍布斯没有说到点子上;心里不打算做某件事,嘴上却说“我保证做”,这不是自相矛盾,而是缺德。口是心非和撒谎一样,本质上是欺骗,不是逻辑缺陷。这种行为肯定不利于良好秩序的建立;自西塞罗以来,每位思想家都坚持“必须守信”(pacta servanda sunt)的重要性。正如除非大部分人大部分时间都说实话,否则人与人之间就无法沟通一样,除非大部分人大部分时间都认真对待自己担负的义务,否则承诺就只是一句空话。对霍布斯设想的制度来说,更大的问题是,霍布斯想让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制定一个“所有人与所有人”的契约来建立政府,也就是创立称为主权的人为制度。但是,许多批评者说,霍布斯既然说契约在自然状态中没有强迫性,那么这个“所有人与所有人”的契约也不能有强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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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29 这个批评不对。霍布斯这两个相关的观点彼此虽不相符合,但也不相矛盾。他认为,在内在法庭上,契约永远有强迫性,也就是说,如果安全无虞,人一定都愿意言而有信。在自然状态中,人如何自保只能靠自己判断,这是没有政府的结果。人也似乎总是能找到理由背信毁诺。然而,一旦有了政府,服从规则不再不利于自身安全,就哪些理由成立、哪些理由不成立也达成了协议,人便不再能够找借口不履行承诺。但是,霍布斯从未说过,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没有强迫性;他的观点是,在外在法庭上,自然法“并不总是”具有强迫性。这等于暗示,自然法有时确实有强迫性,可能还很经常。自然法的第一条总是具有强迫性的;它仅仅要求人谋求和平,所以无论存在何种困难,人总是能够为之努力。第二条要人在其他人放弃他们的权利的情况下,也放弃自己同样的权利,这也不难做到。愿意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创立政府并不难,难的是实际确定自己的权利,以防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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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31 因此,自然法规的强迫性几乎总是作用于意图。它们规定,人有义务促进和平。对自然法规要无条件服从,人不能只凭自己的高兴,或在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予以遵守。如果太危险,可以不必在外在法庭上遵守自然法规,但是,人没有权利自作主张对它们置之不理。这对于下一步,即避免战争,至关重要。要避免战争,人必须彼此订立合约;霍布斯关于合约或契约的论述是理解书中后来所有论述的关键。霍布斯说,如果自然法被视为上帝的法律,人当然有义务将它作为法律来遵守,但是,服从人定法律的义务另有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事先达成的服从立法者的协议。任何人都不必为他没有自愿承担的义务负责,但自愿承担了义务之后再违背义务就是不公不义。此论有两个强有力的后果:一是按照霍布斯的意思,主权君主做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不公正;二是人民对政府的义务是自己自由决定承担的。33值得再次指出,这不是关于政府起源的历史故事,霍布斯说那不过是家庭变成群落,群落又变成王国。《利维坦》讲的是理想状况,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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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33 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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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35 使人摆脱了自然状态的契约为所有人共同订立,大家在契约中同意将自己的一切权利转给“这个人或这群人”,并把他或他们的话当作法律。这就建立了主权者。主权者是人造的,正如《利维坦》的卷首插图所示。作为人造的“人”,它代表所有人,它的行动是所有人的行动。霍布斯对这一点不厌其烦地详细阐述。他必须如此,好论证他的一个可以说是不可能讲得通的论点。在他之前的一些捍卫绝对君主制的撰著者同意,在极端情况下,若君主过于不公,沦为暴君,即可将其推翻。霍布斯则说,主权者不可能不公,因为他的行为在根本上是人民自己的行为。这并非说承载主权的人不会做坏事;他可能会犯下恶行,违背自然法和上帝的法律。然而,严格地说,他不可能做不正义之事。霍布斯为加强这一论点,坚持说讨论暴君制应该被列为非法行为。他显然认为,从讨论暴君制的性质到鼓吹弑杀暴君只有一步之遥。霍布斯如此重视主权这个制度是有道理的。虽然事实上几乎所有主权者都是靠征服来获得权威的,但所有主权者也都依靠制度作为统治基础。霍布斯明白这一点,也承认,在某种意义上,即使绝对君主制也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因为任何法律制度要存在,都需要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接受它的要求,视其为强制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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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37 霍布斯对主权建制的详细描述引起了好奇与疑窦。批评者不解,霍布斯为什么一边说没有剑作后盾的契约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约束力,一边却又说要依靠没有剑的契约来拥立手中有剑的主权者。拥立主权者的契约一旦达成,就要靠主权者手中的剑来维持;困难在于如何走到那一步。对霍布斯来说特别重要的是,契约规定的义务不能靠剑制定;人在订立契约时自己制定了约束自己的义务。剑指的是主权者的强制性权力,它的作用是消除任何不作为的借口。我受我同意的规定的约束,你也要受你同意的规定的约束。你也许会想,如果没有外力的制约,我还会不会履行我的义务?但我对你也有同样的猜疑。若双方都愿意履行义务,如果知道有剑在那里确保对方不至于背信,就消除了不去做本来就愿意做的事的借口。剑不必出鞘,只要存在就够了。此外,公民的支持是政府得以维持的条件——只要政府不给他们带来太大的危险。这是道德承诺,不是法律义务。这就是所有人与所有人的契约的全部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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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39 霍布斯特别关心的是,“这个人或这群人”必须是主权者,也就是说,是政治社会中唯一的法律来源。要想服从法律,首先得知道法律是什么;必须有人掌握立法的最终决断权。霍布斯认为,主权分割的理论会贻害无穷;这也是绝对君主制的捍卫者反复申明的观点。既然所有其他人都服从一个人或一群人,我们也会随众服从他们;这个想法可以说通。如果主权者是世上终极权威的来源,它就必须是绝对的,至少不应有谁比它权力更大,它的行动不受法律的限制;这个想法也言之有理。这个思想为另一个主张打开了大门,那个主张为共和理念的支持者所共有,却与霍布斯的理论格格不入。根据共和的传统,国家创始人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一个国家开局如何对它未来的健康与持久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国父的作用非同小可。霍布斯不屑去思考这类问题,他要解释国家是什么,以及主权者凭什么掌握绝对权威。国家能否持久,不在于它初创时的情形,而在于在国家事务中举足轻重的人是否明白国家这个共同体是什么,是否知道自己该如何履行支持国家的义务。对某个统治者(无论是查理一世还是克伦威尔)的纵向忠诚必须有对其他公民的横向忠诚作基础。这个思想绝对是近代平等主义的思想。也许在事实上,创立国家取决于一位具有领袖魅力的国父;但在逻辑上,除非有一个有权制定法律并执行法律的权威,否则就不会有国家,只有无政府的混乱。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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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41 霍布斯设想了两种主权者,可是他对它们投注的重视与它们在世界上普及的程度恰好成反比。“建制式主权者”(sovereign by institution)是在自然状态中创造的主权权威,而“征服式主权者”(sovereign by acquisition)则是现存的主权者通过征服获得新的臣民。后者包括小孩子长大后对现政府效忠这种平稳持续的过程,也包括霍布斯注意的情况,即战败方的人民归顺新的统治者以求保命。从自然状态一步跨入政治社会,这对思想的调整适应能力要求更高;霍布斯对这两种情况都做了匠心独具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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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43 征服式主权者给一个考虑要不要归顺的人提出了一个简单的选择:“不服从就死。”霍布斯说,在这种情况下,用武力逼迫得到的承诺是有效的。如果劫匪威胁你说“不给钱就杀了你”,于是你保证第二天给他一大笔钱,那么你这个承诺是无效的,因为劫匪做的事为法律所禁止,也因为你有理由害怕再去见他时会被他杀死。主权者可以轻易地饶你不死;他不杀你,就是履行了交易中他那边的诺言,因此你没有借口不履行你这边的诺言。霍布斯坚持说,这个交易是“自愿”达成的。他说,出于惧怕做出的承诺也有约束力,这个说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既然我们认为,顾客在面包店买面包时,不能因为害怕挨饿就不用付钱,那么为什么战败者因为急于逃脱被杀的命运,就可以不必服从战胜者呢?害怕匮乏和害怕死亡都是害怕落得凄惨的结局。其实,霍布斯有些过于取巧。在许多因素的影响下,不同交易的强迫性有大有小,其约束力也相应地有弱有强。全城只有一家面包店,饥荒的威胁又迫在眉睫,而面包店主人说,谁同意做他的奴隶,他才给谁面包吃,这种情况太少见了;通常的情况是,城里有许多家面包店,如果不喜欢这一家的面包或嫌价钱太贵,大不了去另一家买面包。征服式主权者属于第一种情况,不是第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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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45 这一切最终引出的论点是,主权者不受对臣民任何承诺的约束。霍布斯对于混合型政府不屑一顾,对把国王的加冕誓词视为一种承诺,可以合法地要求国王将其兑现的主张更是嗤之以鼻。霍布斯理论的关键内容是:人民放弃了能够让渡给主权者的一切权利。既然不能放弃在极端情况下保命的权利,所以也就不必放弃。除此之外,所有其他权利都让渡给了主权者。建制式主权者不受契约管束,因为契约是人民彼此之间制定的,不是和主权者制定的。征服式主权者对人民没有任何义务,因为主权者通过饶人民不死,已经履行了交易中他那一边的承诺,不再担负更多的义务。霍布斯的义务观具有非常鲜明的个人主义色彩。人民有义务服从统治者,因为他们自己同意承担这个义务。霍布斯与传统主义者及保守派不同,他不认为人生来就处于从属地位。大部分人默认自己所在社会的政府,但从逻辑上说,除非他们明确积极地服从主权者,否则主权者可以合法地将他们作为“敌人”来对待。应该把主权者的宽容理解为换取人民服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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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47 霍布斯阐述了主权的性质和主权概念的起源后,开始叙述主权者的权力与责任,以及合法生活的性质。他的叙述有许多地方别出心裁,但主要特点并不特别,而且成了后来几个世纪关于主权的论述的中心内容。主权者的存在是为了制定国家的具体法律。主权者的决定就是法律。主权者定的法律也许为人称许,也许引人非议,但它们之所以成为法律,不是因为它们制定得多么好,而是因为它们是统治者为管理臣民所制定的规则。这是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因为它声称,要想确定被称为法律的某条规定究竟是不是法律,需要看它是否出自合适的权威。霍布斯认为,这要求主权者必须是单一的、不可分的、绝对的。理由非常明显。“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要得到确切的回答,必须有能够做出回答的权威。这样的权威只能有一个,因为若是不止一个,给出的回答就可能相互矛盾。美国的创立提出了其他的可能性。一个是,主权者并非如霍布斯所形容的那样,因为美国的法律制度为数众多,也没有一个最终的争端仲裁者;另一个是,单一的主权者不一定是创立国家的必要条件,因为美国尽管是一个单一的政治制度,但对不同问题的最后决断权掌握在不同的机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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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49 霍布斯坚信,主权分割会造成灾难性后果。可是,他论述了绝对权威对国家存在的至关重要性之后,接着在解释实际该如何治国的时候,提出的很多想法却与立宪主义思想非常接近,许多评论家因此认为,霍布斯即使不是真正的自由派,也是“早期自由派”。这个观点有一处说不通。大部分自由派都认为公民有一些不服从政府的权利,例如《权利法案》中所载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自由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不受任意逮捕和虐待的权利,等等,霍布斯却坚持认为,被统治者没有这样的权利。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毫无用处;人为创立保护自己的政府,将那些权利全部放弃了,只剩下在极端情况下保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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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51 人没有言论自由,没有新教徒声称的“自己判断的权利”,也没有被代表的权利。国王的大臣是谋臣策士,不能分享国王的主权,也无权要求国王必须采纳他们的建言。霍布斯同意,政治机构应以多数人的决定为准,但他对民主的政治制度并不热心。一个机构必须发出同一个声音,多数人来决定是确定同一个声音的唯一方法。然而,在涉及个人权利的时候,霍布斯却是毫不含糊地反自由的。他坚决反对“自由制度”。意大利卢卡城的公民在城墙上大书“自由”二字,但说到免受国家的干涉,谁也不能说卢卡城的公民比君士坦丁堡的奥斯曼帝国的臣民更加自由。35政府治下的自由存在于“法律未做规定的方面”36,宽松的绝对统治下的人民比在严格的共和治下更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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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53 霍布斯的自由观为一种不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打开了大门。这种自由主义的基础是自由的“消极”观念,根据这种观念,自由意味着不被强迫采取这样或那样的行动。霍布斯学说中原始自由主义的因素是,他坚信,虽然政府有权就任何事情立法,但实践中应当尽量少颁布法律。他的推论不难想象。立宪主义者认为人民有权要求政府做的事情一般都是好事。政府广征民意后提出的立法更加明智;政府如不对生活琐事立法,人民就会更加开心,因而会更加忠诚;如果宗教信仰由个人自主选择不会造成不满,政府就应该让所有人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至少在洛克后来规定的限制内。但和平的需要压倒一切。如果因宗教起了争端,就必须强制实行信仰与教义的一致。开口闭口权利的自由主义者可能也同意,在紧急情况下应废除宗教自由的权利;霍布斯会说,很遗憾,英国清教徒想要的“教会独立”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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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55 霍布斯建议,为了实际的需要,统治者的行为应尽量向自由宪政秩序的要求靠拢。政府不必立法规定人民应如何谋生;老百姓都想过好日子,无须政府督促。他们需要的是两种形式的帮助:第一,保护他们不受武力威胁和欺诈,使他们不至于因害怕被抢劫或遭欺骗而不愿冒风险;第二,制定周全的商业法。除了武力和欺诈之外,实现繁荣的一大障碍是关于所有权与合同的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霍布斯在1651年就倡导建立英国的土地登记制度;直到1925年,议会终于通过了不动产法令后,土地登记制度才建立起来。有关所有权和合同的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性,它们并不要求任何人必须拥有任何东西,或必须与别人订立合同。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动用国家的强制力量为个人提供帮助。如果你和我订立了一项有效的协议,你我都可以要求对方执行协议。如果你我订立无效协议,咱们两个就是笨蛋。事实上,霍布斯对贸易、就业等问题不太关心,总的来说,他对商业生活并不热心。他的兴趣是知识分子的兴趣,不是商人的兴趣。不过,他非常坚定地认为,政府存在的目的首先是维持和平,然后是促进文明的各种艺术,无论是在商业领域还是在知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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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57 霍布斯论述的一些小处表明,他希望尽量避免人民的痛苦,比如,他鼓吹建立(起码的)福利国家。他认为,老人、穷人和失业的人需要帮助,富裕的社会应该帮助他们。这进一步证明,霍布斯说人性自私并不意味着他认为人注定只想自己、只顾自己的利益;如果人天生如此,就不可能建立社会。霍布斯说应该养活穷人、老人和病人,这不算强人所难,人没有自私到毫无恻隐之心的地步。约翰·奥布里[7]讲过一个感人的故事,来说明虽然人只有在自己痛苦的时候才会对别人产生同情,但那毕竟是同情。“我记得,有一次我们正在斯特兰德大街[8]上漫步,一个病弱的老乞丐向他[9]乞讨。他用怜悯和慈悲的眼光看着他,从口袋里掏出六便士给了他。站在附近的一位牧师问他:‘如果不是因为基督的训诫,你还会这么做吗?’”霍布斯的回答一语中的:“我看到那位老人的凄惨状况感到难过,我给他的施舍帮他略纾困苦,也稍慰我心。”37霍布斯提倡宗教宽容也是出于同样的理由,就是要避免无谓的痛苦。《利维坦》几乎一半的篇幅用于讨论“基督教国家”这个主题;霍布斯论述了自然状态中的人性,进而讨论了一切形式的政府的原则,接下来就说到了他同时代的人为之激昂慷慨的主题——基督教社会中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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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59 基督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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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61 现代评论家认为,长篇大论地讨论“基督教国家”有种不上不下的尴尬;霍布斯的历史遗产也显示了这一点。在当今西方社会中,教会极力撇清自己无意介入世俗政治,所以,现代读者不像霍布斯时代的人那样对这个题目如此热衷。那时常有宗教狂热分子宣称,弑杀暴君的古典理念证明暗杀异端君主有理,也常有人鼓吹要抓住一切机会在尘世间建立上帝的王国。善辩的霍布斯为名誉故,必须反驳许多流行的神学观点,捍卫自己的一些非正统观点。比如,他相信“灵魂睡眠”(mortalism)[10],认为人死如灯灭,不会灵魂不朽,永世长存;最后审判日到来时,所有人都将面对审判;有德者可得永生,丧德者灰飞烟灭。这个理念里没有供被诅咒的灵魂栖身的地狱。“灵魂睡眠”说当时流传甚广,尽管不受基督教正统的认可。今天,它只是过去的老古董。造成较大困难的是,对于基督教国家与别的国家有何不同这个问题,霍布斯的回答是,没有任何不同。这个观点其实并没有乍看之下那么惊人,但它产生了一个有趣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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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63 霍布斯说,宗教产生于焦虑。38人总是想寻找影响自己生活的事情的原因;沿着原因之链一直追溯回去,人最终认为,这一系列的原因一定有一个最初无缘由的起因,于是将它称为上帝。我们也看到,霍布斯认为“自然神学”一词等于自相矛盾;人单凭理智无法得知上帝的性质,只能知道存在着上帝,且具有无限的力量。出于这种对人的理智能力的怀疑,霍布斯坚持,宗教作为社会实践比作为理性探索更加重要,因此必须像规范任何其他社会实践一样对宗教进行规范,以求维护和平与人的身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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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865 对和平显而易见的威胁中,有一个自封的先知宣称得到了上帝的新启示。霍布斯认为,一旦上帝不再赋予先知制造奇迹的能力,先知即不再是先知。今天,我们一般认为,如果某人说他梦见上帝对他说了话,意思就是上帝对他说话是他做的梦。霍布斯并不否认耶和华在他的选民眼前现过身;他只是说,这把以色列人置于非常独特的境地,直到他们选择自己的王之前,上帝就是他们在尘世间的王。上帝允许人为自己选择尘世间的王,却仍继续统治着尘世,因为所有信徒都必须遵从他的旨意;但他不是尘世间的君主。谁若企图在英国的土地上建立上帝的王国,都会被投入监狱,而且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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