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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18 洛克成了沙夫茨伯里的机要秘书。沙夫茨伯里任大法官的短暂时期内,洛克也跟随他进入政府服务,担任贸易委员会秘书。后来,洛克又追随沙夫茨伯里成为反对党的一员;17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期间,查理二世与反对派的斗争日渐激烈,沙夫茨伯里靠洛克为他出谋献计,制定政治策略。反查理二世阵营的主要目标是防止他与法王路易十四及信奉天主教的法国结为同盟。他们猜中查理二世正在阴谋把英国拱手送给外国。1672年在极为秘密的情况下订立的《多佛尔条约》规定,一俟时机成熟,查理就会将英国带回天主教的怀抱,路易的大军将开入英国,重立天主教。沙夫茨伯里和他的盟友们下定决心,绝不能让查理的弟弟兼继承人、口头上和实际上都是不折不扣的天主教徒的约克公爵,继承查理的王位。他们于1679年提出“排斥法案”(exclusion bill),一场全面危机随之爆发。查理二世在位的最后五年,从未召开过一次议会会议。洛克在牛津受到皇家间谍的监视。他常会对别人的动机疑神疑鬼,但他担心自己的安全是完全有理由的。查理也许心怀顾忌,不敢对沙夫茨伯里下手,但他完全有可能对沙夫茨伯里的顾问进行司法谋杀,以杀鸡儆猴。牛津这个城市由保王派把持,国王若想除去某个人,可以出钱买通陪审团判处他犯了叛国罪;一位名叫斯蒂芬·科莱奇的反政府人士就非常不幸,他本来已经被伦敦的陪审团宣布无罪,带到牛津再次受审时却被定罪,判了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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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20 洛克出于谨慎,销毁了可能陷他入罪的文件,也不做任何万一传到查理二世的间谍耳中会给他带来杀身之祸的事情。我们不清楚那些年间他写了什么文章。一说他的两篇《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是他在“排斥危机”期间为沙夫茨伯里出谋划策而撰写的长篇备忘录,所以它们被称为“排斥论文”。如果真的如此,那洛克是白费了功夫;上议院拒绝了排斥法案,对沙夫茨伯里的支持瓦解冰消,查理二世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地打击反对派。1682年11月,沙夫茨伯里逃到荷兰,次年2月在那里与世长辞。1683年后期,称为“黑麦屋阴谋”(Rye House Plot)的暗杀查理二世的计划被揭穿,有参与嫌疑的人都遭到处决,其中最重要的人物是与洛克常有书信往来的阿尔杰农·西德尼。洛克悄悄地逃到荷兰,在那里一直待到詹姆斯二世被推翻。无人知晓他是否参与了1685年詹姆斯二世继位后爆发的“蒙茅斯叛乱”(Monmouth Rebellion);潜伏在荷兰的皇家间谍肯定怀疑有他,若有机会早就将他绑架杀害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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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22 詹姆斯二世的统治只维持了三年,其间他努力为法国入侵英国创造条件;他把新教徒军官清除出军队,企图把天主教徒安插在全国各地的要职上。他这种行为激起了日益强烈的反抗,使英国迅速滑向内战。1688年12月,面对奥兰治的威廉[2]带领的侵略大军,英国军队踌躇不决,各地反天主教的暴乱又此起彼伏。詹姆斯自知末日已到,企图逃往法国,逃跑的途中,他将他权威的象征——王国国玺——掉进(或扔进)了泰晤士河。很难说他这样做是故意捣乱,还是表示现在谁都没有了合法性。詹姆斯二世在出逃途中被抓获后,开始与威廉和玛丽[3]三心二意地展开谈判,他们催促他离开伦敦,住到泰晤士河入海口附近去。最后,他悄悄地去了法国,没有受到留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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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24 洛克终于可以重返祖国了。他回国后安静低调,但仍有作为,直至1704年逝世。政府看重他作为经济学家的才能,再次任命他为贸易委员会的秘书;但他之所以出名,是因为他是伟大的哲学家,因为他致力于传播讲解牛顿的学说,也因为他坚决捍卫宗教宽容的思想,尽管对这个思想历届英国政府无一接受,直到1872年《检验法》(Test Act)被废除,才取消了对天主教徒和新教徒的最后一道法律限制。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起草者采用了洛克的理论作为法律和政治制度的指导原则,特别是在处理政教关系方面。但洛克在世时,北美殖民地完全不接受他的宽容观点。查理二世一定非常欣赏新英格兰的清教徒,他们杀死的不顺从英国国教的新教徒比他杀的多得多。洛克也没有在英国大张旗鼓地宣传宗教宽容,聪明的读者只要读他的著作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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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26 过去两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中,洛克一直被视为英国自由主义者引以为傲的美德的化身。据说他小心谨慎,人情练达,实事求是,既不对自由过分激情澎湃,那可能会导致动乱和内战,也不对权威过分百依百顺,那可能会使独裁和暴君统治肆无忌惮到不可收拾。最近,有关洛克的描述变得有趣起来,有了更多模糊的空间。新的说法是,洛克支持资本主义革命,暗地里是霍布斯的门徒,阴谋反对查理二世,认为要铲除这个暴君,唯有暗杀一途,所以,他在查理二世执政的最后日子里和詹姆斯二世短暂在位期间决定逃到荷兰避难,有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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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28 政治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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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30 洛克的政治思想很难重构,因为他的许多作品与他明确论及政治的著作无法调和,后者中最重要的是两篇《政府论》,他向蓄奴的北美卡罗来纳殖民地提出的立宪建议也意义重大。两篇《政府论》其实不属于同一类著作。上篇洋洋洒洒,把《先祖论》(Patriarcha)作者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政治观点一条条批得体无完肤。菲尔默其人今天不见经传,即使在洛克的时代,也算是异类。他是位乡绅,写了《先祖论》后于1647年辞世;书写成后一直束之高阁,没有发表,直到“排斥危机”期间,查理二世的支持者把它从故纸堆里拣出来,作为宣传武器于1680年出版。《先祖论》鼓吹说,君主的权威就是父亲的权威,是从全人类的父亲亚当那里传下来的。在不受实在法限制的情况下(而实在法本身就是君主的意志),它是绝对、专断的权威,而且可以世袭。对于如此鄙陋之论,洛克竟花了几百页的篇幅予以批判,似乎有些小题大做,但阿尔杰农·西德尼同时出版的《论政府》(Discourses concerning Government)也详细批驳了《先祖论》,西德尼还因为《论政府》触及了当时的政治而送了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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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32 《政府论·下篇》与《政府论·上篇》大不一样;《政府论·下篇》自有它的难懂之处,但它行文清楚、连贯,它描述的人类状况在许多人看来是理所当然,它以此为前提就合法政府的性质达成的结论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是理所当然。《政府论·下篇》说理清楚,娓娓道来,似乎不需要评注,于是评论家每每搜索枯肠,构想惊人之语,不甘心只说《政府论·下篇》的意思明了易懂,无须评论。可是,评论家非要说洛克支持自由资本主义,或支持独裁,或支持任何其他制度,却偏偏不说他支持《政府论·下篇》所捍卫的温和宪政政府,实在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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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34 《政府论·下篇》的内容大胆前卫,这使人更加难以理解评论家对洛克的定位。设想一下17世纪晚期保守的保王党人的思维格局,便可知在他们眼中,《政府论·下篇》是多么惊世骇俗,多么危险难容。尽管它没有煽动民众伸出手去打上帝选定的君主,但它明确地告诉他们,在极端情况下也许不得不这样做。任何相信君权神授的人一定都会觉得,洛克对合法政府的目的与限制的论述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反对查理二世的人没有忘记,查理二世的父亲就是被斩首的,他们认为只有通过弑杀暴君,才能除掉阴谋背叛自己国家的君主;在这样的气候中,洛克的文章无异于火上浇油。下面我将对《政府论·下篇》做一个简短的评论,也会顺便谈及《政府论·上篇》,最后,我会介绍洛克关于宽容的观点,先谈他最初的反宽容思想,然后再讨论他1685年流亡荷兰期间撰写完毕回到英国后发表的那篇影响巨大的《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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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36 洛克遮遮掩掩地不愿承认自己是两篇《政府论》的作者,直到詹姆斯二世退位多年后的1703年,也就是洛克去世前一年,他在给人的信中还赞扬《政府论·下篇》中对财产的论述,好像他不知道那是谁的大作。2不过,他却很乐意别人知道《人类悟性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是他写的。洛克也许觉得,经过了光荣革命,威廉三世登基后,他的新雇主不一定完全欣赏他的著作。洛克是在1690年发表了《政府论·下篇》的,他说,发表此作的原因(评论家注意到,他没有解释撰写此作的原因)是为了促使民众接受为英国提供了保护的威廉三世作为国王。3这似乎无可指摘。大多数英国人都不接受新国王的合法性,但洛克坚持说,他是基督教世界最合法的统治者。让民众接受新国王非常困难。许多人尽管不喜欢查理二世,但仍相信合法的王室血脉是斯图亚特家族,不是奥兰治家族。为此原因,威廉三世只能和他的王后,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共享王位;也是为此原因,玛丽的妹妹安妮在继承人名次中排在当时没有子嗣的威廉三世以后可能会有的孩子之前。洛克撰文为威廉的王位辩护,这肯定是当局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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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38 然而,洛克坚持民众同意的重要性,这暗示,是英国人民,或至少是他们的议会,选择了威廉三世。这就不太招当局喜欢了;它开启了那个永远的问题,即把主权权力赋予君主的人民是否也能够把主权权力收回。1689年的临时议会(Convention Parliament)决定有条件同意拥立威廉为国王,这说明国王是议会选择、推举或任命的;但议会到底有没有这样的权力并不清楚,而且议会拒绝成为立宪会议,不肯把握制宪权,因为40年前建立共和国的实验失败后,制宪权已经是名声扫地。议会只是临时性的,因为它开会未经在位的君主召集——为了避免内战,对詹姆斯二世网开一面,让他逃去了法国。无论如何,英国议会都对制宪不感兴趣,不像一个世纪后的美国人有那么大的制宪热情。詹姆斯二世受到谴责,因为他损害了英国人民的“古老自由”,人民要威廉二世做的不是重塑英国的政治制度,而是恢复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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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40 议会也不认为自己有权把王位随便赋予任何人;奥兰治的威廉是詹姆斯二世的外甥,玛丽则是詹姆斯二世两个信奉新教的女儿之一。比较保守的议员认为,他们仅有权任命威廉为摄政,但威廉不肯接受摄政的头衔;别的议员觉得可以让玛丽做女王,威廉做摄政亲王,这个办法是否可行我们仅能猜测。威廉应邀在托贝登陆,但他是带着军队来的,意思似乎是,如果议会不给他王位,他就会动手抢。他的军队不仅是壮声威摆样子的,在从托贝到伦敦的途中曾数次与保王党的部队发生小型冲突。另一方面,威廉并不想大动干戈;当议会领导人举棋不定的时候,威廉威胁要回荷兰去,让议会自己去收拾烂摊子。最终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詹姆斯二世的两个女儿,安妮和玛丽公主的明白事理。洛克的立场比议会的更加激进;一个世纪后,他的立场在美国革命领导人以及为埃德蒙·伯克所深恶痛绝的激进异见者的思想中得到了反映。如果统治者是英国人民自己选择的,那么如若人民判定统治者无能或邪恶,就可以像一个世纪之后的理查德·普赖斯所说的,“因行为不端而将其撤职”,另选别人。4伯克说,正确的意见最终占了上风,英国人不得已发动了一场防卫性的革命,恢复了旧制;英国需要君主,詹姆斯二世事实上退位后,他(信奉新教)的继承人正好能接手,实乃英国之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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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42 《政府论·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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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44 《政府论·下篇》闻名遐迩,确是实至名归。洛克的前提是,人生来自由平等,既不拥有对他人的权威,也无义务对他人效忠。如今,我们对这个说法习以为常,却很少注意到,它作为关于人如何来到世上的描述,实在大谬不然。人出生时弱小无助,完全依赖他人。大部分人认为,自己的政治特征和归属出生时就已决定,同样与生俱来的还有对父母和其他亲戚的一系列义务。这给了菲尔默的《先祖论》相当大的可信性。如果我们自问,我们最先接受谁做主导我们生活和命运的权威?回答是父母。如果再问,我们是怎么成为英国臣民或美国公民的?通常的回答是,因为我们出生在那里。公民归化以人为的手段给予人本应靠出生得到的身份,但许多国家极不情愿采用这种方法,2500年前的雅典是这样,今天的德国仍是这样。所以,必须探究洛克提出这一论点试图达到何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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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46 洛克并不想否认生活中的普通事实,他只是想让读者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待那些事实。说人生而自由平等,实际上是说,政治安排是人类为了自己的目的构建的人为产物,它们带来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那些目的相契合。因为洛克是虔诚的(尽管可能是非正统的)基督徒,所以他认为,在有些关系中,人没有选择,没有权利与责任的对等;上帝对造物的关系与统治者对臣民或父亲对儿女的关系完全不同。上帝,只有上帝,拥有对他创造的万物的绝对任意权力。如上帝对约伯指出的,是上帝创造了世界,世界就渗透了他赋予它的品质。人作为上帝造物的一部分,处于上帝的绝对权威之下,“受上帝之命来到今世,为上帝效劳”6。想象一下洛克心中上帝应有的权威与君主权威之间的对比,或可稍窥洛克是多么痛恨查理二世以及当时其他号称拥有绝对权威的君主的大言不惭。声称一个尘世的政府拥有绝对权威是对上帝的亵渎,无论这个政府是君主制还是别的什么制度。很容易以为,既然宣称君权神授的是君主和为君主摇旗呐喊的人,那么反对的一方必然具有坚定的世俗思想,他们的宗教观点可以忽略不计;其实,对政治采取激烈的世俗主义和反专制主义的立场也许有宗教上的原因。洛克就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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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48 因此,说人生而自由平等就等于说,虽然许多道德上重要的关系并不依靠同意或习惯,但政治关系是要靠同意的。这就是洛克关于政府需得到人民同意的理念的基础。既然洛克说的是重视道德的理性之人都会同意的政治安排,所以他首先从合法建立的政治社会的目的与性质入手。“那么,我认为,政治权力乃制定法律的权力,法律可规定各种刑罚,自死刑起到较轻的刑罚,用以管理并维护财产,使用社会的力量来执行法律,保家卫国,这一切均以公益为目的。”7他说。政治权力之所以存在,是为了保障人的“财产”,他所谓的财产是指人的“生命、自由及产业”。今天,“财产”一词的含义比“生命、自由及产业”狭隘得多,但洛克通常既使用该词近代的狭义含义,也使用它过去更广泛的含义,即包括受政府保护的一切“外在物品”。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护并维持人民的权利;有权利的人拥有需要政府保护的东西,在此意义上,他有“财产”可保护。没有权利的人一无所有,是奴隶,不是政治社会的成员;这个思想源远流长,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塞罗。洛克仔细解释说,所以,绝对的任意权威并非如霍布斯和菲尔默所说,是政治权威的实质,它与政治权威根本是两码事。如亚里士多德反驳柏拉图时所做的那样,洛克仔细地将父母对孩子、主人对奴隶、合法政府对治下人民的权威做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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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50 洛克说政府的任务是保全公民的财产,还有另一个考虑。在《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以下简称《论宽容》)里,他对政府的目的做了类似的阐述,但他把政府关心的问题总结为公民利益(bona civilia),也就是需要外部保护的事物。8从否定的意义上看,《论宽容》意在否认政府与精神事务的关系,完全可以说《政府论·下篇》也有同样的目的。“财产”代表人的“外在”利益,如免遭攻击,谋生有路,行动自由,等等,这些与维持灵魂不朽的关注截然不同。后者比前者更重要,洛克之所以想保护人的内心生活与精神归属不受国家的强制性干涉,正是因为它们是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从肯定的意义上看,只有在外在自由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才能自由地追求精神生活。举例来说,如果教众建起了一座教堂,外在保护就包括保护他们对教堂的财产权,但这种保护与教众信奉的教义没有任何关系,仅仅是对财产权的保护。洛克认为,人需要国家保护自己与同教教徒自由结社的权利,以便以自己认为最好的方式聚在一起敬神拜神,仅此而已;至于那些效忠于对英国心怀不轨的外国君主,因而不在宽容之列的天主教徒,他们连这点儿保护也不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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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52 如果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护“财产”,统治者的权威受此目的的限制,就可以论述权力有限的立宪政府了。既然洛克的对手认为君权无限,洛克就需要表明君权有限,并说明都有哪些限制。他设定君权限制的办法是以自然法来框定政治权威。他说,人初来世上,已经有了法律,这就是自然法。他没有详细解说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但他简单叙述了人是如何理解自然法规则的。理智告诉我们,我们由至高无上的造物主创造,来到世上为他效劳,在这一前提以及我们对自己本性的了解的基础上,可以推想我们都有哪些自然权利与责任。多年前,洛克在牛津大学基督教会学院曾撰写过关于自然法的讲义。那些讲义以及洛克的其他一些作品与他的两篇《政府论》似乎互相抵触,因为它们在讨论自然法的存在和人如何能了解自然法的要求的时候,表现出了极大的焦虑,远甚《政府论·下篇》中的轻描淡写。讲义说,人类对自然法的要求没有一致的理解,而且人的意见反正不能作为对于美德的性质的证明。洛克不否认有某种普遍的法律约束着所有人,但他不承认可以从人的意见中推断出这样的法律。“各处均可看到,不仅是少数个人,而且是整个民族都没有法律观念,没有正直的道德……于是,在这些民族心中,偷窃成了合法的、值得称道的事,没有良知的枷锁来约束贪婪的强盗,所以他们肆无忌惮地施暴伤人。别的人则纵情声色而恬不知耻。神庙或神坛要么付之阙如,要么溅满鲜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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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54 这是对“万民法”(jus gentium)的存在的否认,因为此说不承认有些规则在实际生活中为所有人所接受;这也是对万民法与“自然法”(jus naturae)或“神授法”(lex divina)之间联系的质疑。洛克清楚地知道,一个社会的任何美德放到别的社会都可能被视为恶德,反之亦然,这几乎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他后来可能改变了他关于自然法的可知性的意见,也可能觉得,政治应该对明显存在巨大歧见的问题敬而远之。也许他把文明民族和未开化民族的道德观念严格地区分开来,认为英国人有文明人的思想理念。也许他怀有自由主义的思想,认为信念不同的人可以就许多道德、宗教和形而上学的问题在政治上进行合作。在生活的私密领域,尤其是性的方面,道德观的差异最大,而诚实、守信、关爱儿童等等,则是普世原则。如西塞罗所说,诚实不欺,不咄咄逼人,给每个人他应得的(honeste vivere,neminem laedere,suum cuique tribuere),这些是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基础。洛克的著作无处不反映出他自己的宗教思想,一个突出的例子是,他不像霍布斯那样,将可借助纯理性推断出来的有利于人的安全的“定理”,与严格来说需要立法者颁布的法律区分开来。洛克从一开始即将上帝奉为造物主和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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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56 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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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58 洛克说,人靠理性明白有自然法存在,也知道自然法是什么;这一论点运用了一个重要的神学手段,是霍布斯的论述中所没有的。洛克认为,任何有理性的人都明白,我们都是一位全能仁慈的造物主的产物,被派到这个世界上来为他效劳,我们在世上逗留时间的长短自己无法掌握,只有他能决定。洛克同意霍布斯的意见,认为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它是来自上面的命令;若认为自然法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就必须相信上帝是立法者。不需要信奉哪个特别的宗教或哪个具有特质的神祇,也不需要某种特别的启示。自然神学是自然法的基础。可是,洛克没有回答人如何明白上帝的目的这个历来的难题。17世纪的人口死亡率极高,宗教战争残酷无情,有鉴于此,凭什么认为上帝想要人兴旺发达?对这个问题他也没有回答。如果说上帝创造了我们,赋予我们活命的愿望,使我们需要食水,需要住房,需要别人的陪伴,渴望生养后代,却又不准我们按照被赋予的本能行事,那简直是荒谬透顶。上帝造人显然是要人发挥天赋本能,满足合法的欲望,兴旺发达。人生一世,要确保自己的长期利益;因为上帝造人一视同仁,所以他一定想要我们在不过分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努力促进所有人的利益。此论的依据是目的论对人性的解释,更接近亚里士多德的理论,而非霍布斯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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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60 人们可能会想,如果有人对世界性质的看法与洛克心目中天经地义的观点不同,又当如何?对洛克来说,道德规范意味着有一位立法者立下规矩来约束治下人民的行为;这就暗示说,不相信上帝的人不会认为自己有道德上的义务遵守任何特定的行为方式。他也许会因迫不得已而循规蹈矩,但根据洛克的观点,他不会认为自己有守规矩的义务。这为宽容设定了限制;不能相信无神论者会遵守道德的要求,因此,他们无权得到给予所有信神者的宽容。10洛克没有谈及许多世俗道德规范都面临的难题;在很多道德伦理体系中,道德规范都被视为一套用以促进共善或普遍福祉的规则。包括功利主义在内的一些伦理体系都以这样的前提作为出发点:人天生要促进自身的福祉。这暗示道德的要求与自我利益的驱策之间永远存在着紧张。洛克的世界中却没有这种紧张关系;人是全能而仁慈的造物主的产物,按他的要求追求自己的福祉。他把人创造成合群、道德、理性的生物,人的长期福祉包括按照上帝的规则尽自己的责任。如果自己的安全与他人的安全发生严重冲突,使自己受到巨大威胁,那么每个人都有权保证自己的安全;但是,任何为了一己私利去剥削他人的人都是邪恶而又自私的。色拉叙马霍斯之流对所有其他人构成了威胁,必须予以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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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62 持怀疑态度的人经常批评说,以宗教感情为基础的道德理论用贿赂来换取好行为,因为它声称人在此生做出的牺牲将得到上帝的酬赏,会在来生获得永生和无尽的幸福。此言并非持平之论。洛克的确认为,人不应只顾今生今世。然而,他并未把人的存在分为来生与今生两部分,说人在来生会享受永恒幸福,在尘世的今生则要做出牺牲,以图来生得到补偿。洛克关于道德与自我利益相结合的观点是亚里士多德式的,不是奥古斯丁式的。他认为,人是社会动物,天生喜欢与他人建立开放友好的关系;一般来说,当所有人的福祉彼此相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时候,大家就都兴旺发达。不过,洛克与亚里士多德又迥然不同。洛克在道德上是个人主义者,他强烈认为每个人都应走自己的路,不认为所有人的意见就一定是道德真理。另外重要的一点是,洛克对劳动比亚里士多德重视得多。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君子的标志是知道如何消遣闲暇,劳动是奴隶和低等阶级的事情。洛克却赞美劳动。上帝赋予了人类技能与才能,也创造了资源丰富的世界,供人类怀着对上帝的感恩,利用这些技能与才能去开发,以改善生存条件。找到并从事某个行业的人达到了上帝的要求,也达到了道德的要求,所以是幸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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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64 对自然法的这种叙述引起了这样一个问题:随着“上帝已死”,这种叙述还有多少可信性?对这个问题无人能答。许多撰著者担心,现代自由民主国家以洛克的宗教道德作依靠,这个依靠一旦销蚀,自由民主的基础也将岌岌可危。11乐观者认为,尽管洛克的前提没有说服力,但是他的结论可以服人,那就够了。如果人生活在没有暴力、遵纪守法、劳动光荣、劳有所酬的社会中感到最幸福,自由民主政体就会蓬勃发展。20世纪后半叶,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相信普遍人权,这些人权与洛克的自然法制度中的权利非常接近;有些人权受美国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这类人权立法的保护,成了实在法的一部分。人权的形而上学基础却完全是另一回事。至少,能够更好地维持自由民主政体的是即使不持洛克的宗教信念也同意他关于人性的观点的人,而不是自认与众不同、高人一等的人,无论是纳粹种族主义者、列宁及其继任者那样的乌托邦共产主义者,还是许多其他非自由非民主思想的追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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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7966 和平的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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