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343850
1703343851
(33)《荀子·法行》。
1703343852
1703343853
(34)[芬兰]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李彬、李毅夫、欧阳觉亚译,商务印书馆,2002,pp.984-985。《旧约》对多妻制有明文记载,譬如《申命记》21-15-17。
1703343854
1703343855
(35)[法]德尼·维拉斯《塞瓦兰人的历史》,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6,p.29。
1703343856
1703343857
(36)[德]费希特《向欧洲各国君主索回他们迄今压制的思想自由》,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0,p.143。
1703343858
1703343859
(37)[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97,p.111。
1703343860
1703343861
(38)[法]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或对权利和政治的原理的研究》,孙署冰译,商务印书馆,1982,p.252。
1703343862
1703343863
(39)[意]帕累托《普通社会学纲要》,田时纲等译,三联书店,2001,p.153。
1703343864
1703343865
(40)[法]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或对权利和政治的原理的研究》,孙署冰译,商务印书馆,1982,pp.69-70。
1703343866
1703343867
(41)[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p.52。
1703343868
1703343869
(4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8,p.200。
1703343870
1703343871
(43)《孟子·公孙丑上》。
1703343872
1703343873
(44)《弘明集》卷三《答何衡阳书》、《释均善论》。
1703343874
1703343875
(45)[德]费希特《纠正公众对于法国革命的评论》,《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梁志学主编,商务印书馆,1990,p.317-318。
1703343876
1703343877
(46)[德]费希特《纠正公众对于法国革命的评论》,《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梁志学主编,商务印书馆,1990,p.318。
1703343878
1703343879
(47)[明]王阳明《大学问》,《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p.968。
1703343880
1703343881
(48)即便在现当代学术里也有着同样的推理方式,斯马特“普遍化仁爱”的观点就是一例,即认为血缘感情是一种“有限的仁爱”,是一种自然的感情,一些文化环境会扩展这种“有限的仁爱”,从氏族推衍到国家天下,从人类推衍到一切有感觉的动物。这样的观点显然暗合于中国儒学。
1703343882
1703343883
(49)[法]阿尔贝·加缪《正义者》,李玉民译,漓江出版社,1985,p.180。
1703343884
1703343885
(50)[爱尔兰]詹姆斯·乔伊斯《一个青年艺术家的肖像》,《都柏林人,一个青年艺术家的肖像》,徐晓雯译,译林出版社,2003,p462。
1703343886
1703343887
(51)按照儒家的逻辑,这种不快的感觉应当是“等差之爱”的自然体现,帮亲不帮理是人的天性,帮理不帮亲反而容易受到道德谴责,所谓“证父攘羊”即是。休谟在《人性论》里表达过极其相似的看法:“在我们原始的心理结构中,我们最强烈的注意是专限于我们自己的;次强烈的注意才扩展到我们的亲戚和相识;对于陌生人和不相关的人们,则只有最弱的注意达到他们身上。因此,这种偏私和差别的感情,必然不但对我们在社会上的行为有一种影响,而且甚至对我们的恶和德的观念也有一种影响;以至于使我们认为显著地违反那样一种偏私程度(不论是把感情过分扩大或过分缩小),都是恶劣的和不道德的。在我们关于行为的通常的判断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点来:一个人如果把他的全部爱情集中在他的家庭,或者竟然不顾他的家人,而在利害冲突之际,偏向了陌生人或偶然的相识,我们就责备他。”[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6,p.529。
1703343888
1703343889
(52)[德]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p.7。该书中译者在下文归结道:“从大多数社会主义政党对第一次世界大战所作出的反应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社会主义政党领袖眼中,政党组织的存继要比他们的信条重要得多。”
1703343890
1703343891
(53)譬如麦金泰尔在讨论到底是韦伯思想还是马克思主义才是占主流地位的“当代世界观”时这样反驳他的论敌说:“当马克思主义者组织起来向权力进军时,即使仍保留着马克思主义的言辞,他们总是而且在实质上已经变成了韦伯主义者;因为我们知道,在我们的文化里,没有一个组织起来朝向权力的运动,其所迈向的权力不是官僚政治和管理模式的,而且我们还知道,没有一个对权威的论证不是韦伯式的。假如这对于还在奔向权力途中的马克思主义来说是真实的,那对于获得权力的马克思主义就更是如此。所有权力都趋于占有,绝对的权力是绝对地占有。”[美]麦金泰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p.137。
1703343892
1703343893
(54)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4,p.1。
1703343894
1703343895
(55)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p.7。洛克的完整论证如下:“因此,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就是这样地得到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的。但当他抓住一个罪犯时,却没有绝对或任意的权力,按照感情冲动或放纵不羁的意志来加以处置,而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因为纠正和禁止是一个人可以合法地伤害另一个人、即我们称之为惩罚的唯一理由。罪犯在触犯自然法时,已是表明自己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规则生活,而理性和公道的规则正是上帝为人类的相互安全所设置的人类行为的尺度,所以谁玩忽和破坏了保障人类不受损害和暴力的约束,谁就对于人类是危险的。这既是对全人类的侵犯,对自然法所规定的全人类和平和安全的侵犯,因此,人人基于他所享有的保障一般人类的权利,就有权制止或在必要时毁灭所有对他们有害的东西,就可以给予触犯自然法的人以那种能促使其悔改的不幸遭遇,从而使他并通过他的榜样使其他人不敢再犯同样的毛病。在这种情况下并在这个根据上,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
1703343896
1703343897
1703343898
1703343899
[
上一页 ]
[ :1.7033438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