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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见J.S.密尔著:《论自由》,第三章第五段,在这一段落,他说:“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得承认,我们的理解应该是我们自己的。但人们没有同样的意愿承认,我们的欲望和冲动同样应该是我们自己的;或者意愿承认,拥有我们自己的带有任何力量的冲动绝非危险和陷阱。”关于个性的自由发展,见该章第二至第九诸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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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在此,我重述了《正义论》第七十六节有关公平正义具有较高稳定性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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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见《正义论》,第498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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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当我说正义原则直接告诉人们这些基本自由、仿佛写在他们的脸上时,我仍然记得《正义论》中所提到的各种各样的考虑,以及我曾称之为的“铭刻”之意。见同上书,第160页以后,第261—263页,第288—299页和第326—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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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在《正义论》的第六十七节,我讨论了自尊问题。关于自尊在论证正义两原则中所具有的作用,请见该书第178—183页。关于平等政治自由作为自尊的一个基础之看法,请见该书第234页,第54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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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我在同上书的第224—228页,第233—234页,第277—279和第544—546页讨论了公平的政治自由的价值;在第544—546页讨论平等的政治自由作为自尊的一个基础时,尚未触及这些自由的公平价值。这是我应该注意到的问题。亦见该书第七节和第十二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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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我在《正义论》第七十九节讨论了这一概念。在那里,我并未像我在此处所作的这样,将它与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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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这一段话引自《正义论》,第523—524页的脚注。它出自J.W.伯罗编:《国家行动的限制种种》(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9),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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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我感谢诺曼·丹尼尔斯提出我想在本节努力解决的这一问题。见其《平等的自由与不平等的自由价值》一文,前引“丹尼尔斯”,第253—281页。我也感激乔舒亚·拉宾诺维兹对此问题所作的广泛评论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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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在这一段余下的部分和下一节里,我将详尽说明从《正义论》第204页开始的那一段行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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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正义论》第204页开始的那一段行文可能不幸被人们误读了,以至人们产生了相反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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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352]如果说,平等之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理念是《正义论》中表述的两个正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在该书中,这一理念尚未充分展开或未得到充分解释。因此,这很容易使人们把握不到它的意义。参见前面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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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关于机会均等,请见同上书,第72—74页和第十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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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见拙文《善的公平性》,载《哲学评论》杂志,第84期(1975年10月号),第551—5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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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见拙文《社会统一与首要善》第四至五节所做的更详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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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见前引“哈特”,第542—543页;“丹尼尔斯”,第239—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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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见“哈特”,第543—547页;“丹尼尔斯”,第240—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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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见《正义论》,第250页。在该页中,我在陈述优先性规则时谈到:“一种不太广泛的自由必须强化为所有人分享的总体的自由系统。”在这里,“自由系统”指“平等的基本自由的系统”,我们在是书同一页有关正义第一原则的陈述中可以读到这一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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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我认为,下面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即:按最好的理由来行动,或者是按一种道德观念所规定的诸种理由的平衡来行动,一般说来并不是使任何东西充量化。某种东西是否能够充量化取决于道德观念的本性。因此,不管是W.D.罗斯在《正当与善》(牛津:克拉伦敦出版社,1930)一书中所表现出的函数多元论的直觉主义,还是以赛亚·伯林在《自由四论》中表现出的自由主义,都没有具体规定某种可充分量化的东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学家的效用函数也没有具体规定任何可充分量化的东西。效用函数仅仅是管家或经济代理人所偏好的数学表达——假如他们的这些偏好能够满足某些条件的话。从纯形式的观点来看,不存在任何东西阻碍一个作为多元论直觉主义者的代理人去拥有一种效用函数(当然,众所周知,一个偏好词典编纂秩序的代理人是不会有效用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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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关于基本情况的划分,我得感谢苏珊·沃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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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康德学说的中心主题是,道德哲学不是关于如何使人达到幸福的研究,而是关于如何才配享受幸福的研究。这一主题贯穿于从他的《第一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译者注)开始的所有主要作品,见《第一批判》,A806,B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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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这一段所说的这种安排的设计,是为了强调两种基本情况的作用,并使这些情况与[公民的]两种道德能力联系起来。因此,这种安排属于一种特殊的正义观念。其他一些安排对于其他目的来说也可能同样有用。芬森特·布拉西在其富有启发性的论文《第一修正案理论中的制约价值》(《宪法系列汇编》之三,[美国法院基础文献要编,1977])中,将第一修正案的价值内容分为三类,即:除了他称之为的“制约价值”之外,还有个体自律、多样性和自我管理。这一价值集中体现在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诸种自由上,成为制约政府不当行为的一个渠道。我想,下一节我所讨论的那种安排将包括这些区分。我在第七节和以下第十至十二节所作的讨论,表明我与布拉西对制约价值之重要性的看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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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关于这一点,请参考《正义论》一书,见前面的注释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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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有关对公平正义情景中司法监察的有价值的探讨,请见弗兰克·I. 米切尔曼的《追求宪法福利权利: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一个观点》一文,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评论》第121卷,第5期(1973年5月号),第991—10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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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见拙文《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第518—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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