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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一个人的功过,所有人都有同样的价值”这类带有神秘性的真理式断言,和事实一相对照,便见到它毫无基础可言,甚至乎根本是错的。与其如此,一个人权的宣扬者,干吗不直接说,他真心信奉一个不会放弃的信念,即视所有人都应得到平等的关怀和尊重。难道这不是更为清楚和直接吗?这是他或她所深深渴望的那种世界,并且对此坚信不移。当然,还有其他同样可以理解,而且无疑同样理性,但却不含有这种对平等的信奉的道德观点。[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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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逊实际上认为,作为一个经验事实,人人平等是个幻象,根本没有这回事。它只能是我们一个终极的道德信念。我们没有理由说,那些反对平等的人是非理性的。理性不可能告诉我们,所有人都有平等价值。那只能是一种存在主义式的选择。如果我们不愿诉诸任何宗教或形而上学观,而经验事实却又难以支持道德平等的话,剩下的也许便是我们的信念。[47]我们深信人人应被视为平等——尽管现实上人人并不平等。但从哲学论证的角度看,这等于是说,平等的主张其实没有任何理性基础,我们亦没有充足理由驳斥那些反对平等的人。我们更不能说,基于道德平等,所以人人享有普世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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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想退到尼尔逊的立场,我们还可以继续为罗尔斯的门槛论辩护吗?我认为可以,关键在于我们要重新理解道德平等的含义。“甲和乙在道德上完全平等”这一命题包括两元素。一、必须要有比较的基础;二、这个基础本身必须带有道德上应然的成分。罗尔斯的答复是:比较的基础,是人的正义感的能力。人能拥有和有效运用正义感的能力这一事实本身,肯定了人是自主的道德主体,并可以从普遍公平的观点进行价值反思和道德建构。和其他自然能力不同,正义感是一种规范性的能力。拥有这种能力,意味着行动者能够站在道德的观点看问题,并有动机服从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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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或会问,即使正义感可以作为道德平等的基础,为什么正义原则的证成必须以此为出发点?至少有两类理由。第一,没有基本的正义感,我们不可能建立公平的社会合作。而一个公正的政治制度,对每个人都有极大好处。这里的好处,不仅仅指涉狭义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更指活在这样的社会,个体有较大机会(或相对地容易)过上一种合乎公正的伦理生活,也即一种道德上没有亏欠、正直、肯定自己人生价值以及人与人之间彼此尊重和互相关怀的生活。对于有正义感的人来说,这样的生活是美好人生的重要条件。因此,正义感的能力对我们的政治和伦理生活极为根本。第二,正义原则的应用对象是国家的基本制度,必然具强制性,并要求公民无条件服从。因此,对每一个有道德能力的自由人来说,首要的政治问题,是管治权威的正当性问题。我们希望政治权力的运用,不是强权暴政、毫不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和基本权利,而是能够公开地得到每个公民的合理接受,从而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这两类理由,其实指向同一结论:我们有最高序的欲望活在一个公正的社会。要实现这个目标,正义感是必要条件。因此,以人的正义感作为平等的基础,不仅适当,而且道德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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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读者或会再问,即使以上所说成立,为什么要接受门槛论?最直接的解释,是罗尔斯要设立一个尽可能低的标准,从而将所有人包括进去。如果将人的道德能力再分等级,不仅技术上很难做到,同时也违反他要证成道德平等的初衷,而变成为道德不平等找理由了。不过如果想深一层,我们应见到门槛论的目的是要确立人的道德身份,而不是直接用来作为分配资源的标准。这是两个不同的步骤。我们先用正义感的能力界定什么人可以参与社会合作,然后在下一步引入其他考虑,并决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就此而言,我们也可见到正义感的能力和其他自然能力有着根本的差异,前者是用来确立和体现人的道德主体性,后者是用来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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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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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转到第二个批评,即有关视自然禀赋的分配为共同资产的观点。《正义论》的一个主要目的,是论证自由主义优于效益主义。理由则在于两条原则体现了康德伦理学中最著名的“必须视他人为目的自身(ends in themselves),而不能只是工具”的原则。如罗尔斯所说:“在社会的基本设计中,视人为目的自身,就是同意放弃那些不是对所有人的期望有所贡献的得益。相反,把人视作手段,就是意图为了某些人更高的期望,而意图强行降低那些处境本已不堪的人的生活前景。我们因此见到,骤眼看来相当极端的差异原则,其实有一个合理的解释。”(TJ,180/157 rev.)[48]相反,效益原则却要求某些人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必须牺牲一己的基本权利。但从前面的讨论见到,要令这种说法成立,我们必须先接受人人平等以及没有人应得他的自然禀赋,并同时视这些禀赋的分配为社会共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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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却指出,差异原则不仅没有体现康德的理想,而且背道而驰,犯了和效益主义同样的毛病,即不重视个体的分离和独立。诺齐克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我们视人的自然能力的分配为集体资产,那便意味着在未经个人同意下,差异原则擅自利用某些个体的自然禀赋和能力,作为满足他人的欲望及需要的工具。但如果我们坚信,作为独立个体,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并有权支配及自由运用自己的身体和各种能力,那么差异原则正是视那些能力占优者的人为手段,而不是目的自身了。罗尔斯似乎只懂得从最弱势者的观点考虑问题,却没想到这会削弱他强调的人的独立性和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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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批评简洁有力。诺齐克认为罗尔斯唯一回应的方法,是将人的自我和他的天分、能力、性格和个人特征完全分割开来,并视后者并非构成自我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利用个人的自然禀赋为他人谋取利益才不会损害主体的独立性,因为它们根本不是构成自我不可或缺的要素。这些才能只是“我”偶然地拥有的一些资产,而且是道德上不应得的,因此如何处理它们并不影响“我”作为一个道德人的身份。这似乎正是罗尔斯的思路。对他来说,构成自我的统一(unity of the self)的,并非人的自然能力或特定的人生观,而在于人作为具有正义感且能作理性选择这一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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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预计了这种回应,并进而追问:“当强行做出这个区分后,是否仍然能保留任何一致的有关个人的观念,实在悬而未决。为什么充满各种特殊个性的我们,应该对这个从我们之中净化(purified)出来、并不再被视为工具的人感到高兴,也相当不清楚。”[49]诺齐克认为,当一个人的个性能力及人生观等被抽掉后,剩下的将是一个没有任何独特性的自我。这和罗尔斯所称的重视个体的分别(distinction between persons)并不相符。罗尔斯在这里似乎陷入两难:在视个人禀赋的分配为公共资产和重视个体的独立分离之间,预设了两种不同的自我观(conceptions of the self)。而调和这两者之间张力的其中一个方法,是将自我理解为一个极度单薄、抽象的选择主体(choosing subject)。但正如桑德尔(Michael Sandel)质疑,这样一种“没有承载的自我观”(unencumbered self),和我们道德经验中对自我的理解,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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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困境其实反映了自由主义一个内部困难。从康德、洛克以降,很少自由主义者持罗尔斯类似的观点。可以说,视个人禀赋的分配为公共资产的观点,从根本上偏离了自由主义重视个体独立的传统。罗尔斯当然明白这种观点要面对的困难,但他坚持这样做,我相信是因为他意识到,要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中证成更为平等的经济分配,便必须努力将人与人的距离拉近。如果每个人都是独立自足的个体,有绝对权利拥有自己的身体及能力,而参与社会合作的目的亦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那么我们将无法说明,为何我们不该接受一个优胜劣败、能者居之,从而贫富悬殊的社会制度。欧克夏(Michael Oakeshott)就曾如此质疑个人主义:“几乎所有关于道德行为的现代著作,都以单独的个体选择及追求他自己活动的方向这个假设作为开始。需要做出解释的,不是这类个体是否存在,而是他们如何能够对同类的其他人具有义务,以及这些义务的性质是什么。”[50]如果我们同意罗尔斯对自然禀赋的性质的分析,那么便可以解释,那些在禀赋分配上占优的人,为什么有义务帮助那些弱势的人。因为我们一方面意识到彼此是平等的,另一方面明白没有任何人有权声称,可以全部拥有从我们的自然能力创造出来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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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罗尔斯却不能、也不容许自己在这一点上走得太远。所以,在回应诺齐克的批评时,他承认“我们有权拥有自己的自然能力”,政府亦不应该尝试分配人们的自然禀赋,因为这和人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person)并不兼容。[51]而罗尔斯到了晚年,当再次提及自然禀赋的所有权问题时,更特别强调:“自然禀赋的所有权问题,不会出现。即使出现,也是人们自己拥有他们的禀赋:人们心理和生理上的完整性,已经在第一条正义原则下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中,得到保证。”[52]问题是若接受这种解释,我们将有理由怀疑,彼此独立的个体为何会接受差异原则的限制。如果一个人有权拥有自己,自然包括如何运用他的自然禀赋,那么一个独立的个体,为何要对另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一种无可推卸的道德责任?而要求我们视自然禀赋为共同资产的态度,又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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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尔曾尝试提出另一种方法为罗尔斯辩护。他认为,我们大可不必视那些分享我们自然禀赋的人,是完全独立于我们,并和我们毫不相干的他者(others)。相反,我们可以放弃一个以单独个体为基本单位的自我观,改为接受一个交互主体性的自我观(an inter-subjective conception of the self)。如此一来,我和他者之间的分别便不再那么重要,而当最弱势者分享我的自然才能带来的经济成果时,我并不是他们的工具,因为社群中的其他人构成了“我”的一部分。[53]我认为差异原则背后的确表现出这种精神。或者说,差异原则要求我们从一种相当反“个人主义”的角度看待人与人的关系。我们不是完全独立自足的自我,社会合作也不纯是工具性的互相利用。人与人之间需要一种视人如己的关怀。这也是罗尔斯说差异原则体现了博爱精神的原因。我甚至认为,要改变目前资本主义社会严重的贫富悬殊,步向一个更为平等主义式的社会,这种对自我的理解是必要的。但这种自我观如何能和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传统兼容,是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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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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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让我们检讨差异原则与道德动机(moral motivation)的关系。一套正义原则既然要规范人们的行为,它自然希望公民能够产生足够的道德动机,自愿遵从原则的要求。只有这样,一个良序社会(a well-ordered society)才能稳定。但当原则和人们的动机系统产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办?我们要么修改原则,要么透过各种方法改变人们的动机。差异原则独特之处,是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到底何种经济安排以及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为何,才最符合它的要求。这引申出一个问题:到底人们道德动机的强弱,会否影响差异原则的分配安排?我以下将指出,这两者具有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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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化讨论,让我们假设在一个差异原则规范下的社会,只有甲、乙两人,甲是能力较强者,乙则禀赋较差。他们都清楚和接受、亦知道对方清楚和接受罗尔斯证成差异原则的理据,包括他对公平社会合作的理解及对平等和应得的看法。这是罗尔斯有关“公开性”(publicity)的要求,即所有论证的理由必须公开让全体公民知道。换言之,他们不是自利主义者,而是一个彻底的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者,并具备足够的正义感,愿意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接受什么样的分配安排?让我们先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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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罗尔斯的说法,D1是最初的出发点,即在大家尚未善用各自的天赋能力时的情况,每个人平均分得100单位的资源。D1亦是罗尔斯所称的平等的基准(benchmark of equality),任何不平等分配必须以此作为比较的标准。而D2、D3和D4都满足了互惠(reciprocity)的要求,即透过使用他们的自然能力,每个人都可从合作中,得到较平等分配(D1)更大的好处,问题是这三者中哪个选择最符合差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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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乙的观点来看,当然应该选择D2,因为D3和D4都较它差,而这亦是差异原则下最好的分配。问题的关键是,D2是否切实可行(feasible)?要实现D2的前提,是甲要有足够的动机,在善用他的能力进行合作后,愿意和乙均分所得。如果甲是一个贯彻始终的罗尔斯主义者,理应没有动机上的问题,因为他该接受他的自然禀赋的优势并非他应得的,亦该了解这些自然禀赋的分配应被视为共同资产。再者,甲的处境较D1时也得到极大改善,他的利益并没有被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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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甲有理由不愿留在D2?这有三种可能性。第一是有较D2更好的安排,即如果不是平等分配的话,乙会从合作中分得更多。例如容许甲分得更多,他便会有更大的经济动机,将他的天赋发挥得更淋漓尽致,从而令两人分得多于500单位。但既然我们假定甲是罗尔斯主义者,这种情况照理便不应出现,因他并不需要额外奖励来激励他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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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可能性是这样对甲不公平,例如甲从事的工作,不是仅仅靠他的自然能力便足以应付,而需要特别的技巧及训练,因而有必要给他某些补偿。“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的成本,以及利用他们的天赋帮助那些较不幸者而得益。”(TJ,101-102/87 rev.)这个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甲可以分得多一些。但严格来说,它并非不平等分配,因为它只是抵消甲之前已付出的成本,因此和D2的精神是相一致的。更重要的是,这一理由并不能解释大部分经济不平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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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可能性则是人的自利动机和经济效率有关。例如甲会说,如果他一早知道要和乙均分最后的成果,他根本不愿意尽用他的自然才能。除非给他更多报酬,否则他会缺乏在D2下努力工作的动机。他可以对乙说,如果坚持D2,最后的结果将是D3,而非D2。甲然后提出D4这个反建议,声称这才最能体现差异原则的精神,因为只有在D4下,他才有足够动机善用他的才能。而从乙的观点看,他也不得不同意,因为什么样的不平等分配对他最有利,决定权不在他手上,而要视乎像甲这些有优势者的动机。而D4虽较D2为差,却优于D3。这似乎也是罗尔斯本人肯认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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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企业家有较大的期望,将会鼓励他们做一些可以改善劳工阶级长远前景的事情。他们较好的前景,将会起到激励的作用(incentive),使经济过程更有效率、创新加速进行等。最后得出的物质好处,将会惠及整个社会和受益最少者。我将不考虑这些情况在多大程度上是真的。问题是要令由差异原则导致的不平等看来是正义的,类似的想法必须被加以辩护。(TJ,78/68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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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如果不分给有优势者或企业家多一些,他们会欠缺工作的诱因,减少生产,从而令所有人、尤其是最弱势者受损。对于这类论证,我们不会陌生。每当政府要增加利得税,大资本家或商会总会站出来,声称一旦加税,他们的投资意欲将会大大降低,从而对所有人不利。但我们一旦接受这个论证,差异原则可以接受的不平等的程度,将很大程度上视乎甲的自利动机的强弱。如此一来,它和差异原则背后的平等精神将产生很大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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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原则作为一个道德论证,体现的是人人平等的精神。而在良序社会中,人们之所以有充分的正义感,自愿服从差异原则的要求,是因为他们清楚及接受罗尔斯的平等观。所以,如果甲是一个罗尔斯主义者,他不可能也不应该利用他的自利动机来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因为甲的理由实际变成这样:“因为我是自利的,如果不分给我多一些,我不会付出那么大的努力。”但这不再是一个道德论证,而变成一个互利式(mutual advantage)的讨价还价了。而经济分配不平等的程度,很可能会以差异原则之名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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