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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或许会回应说,人性自利是一个事实,既然我们无法改变,唯有接受。我们可以做的,是在这个限制下,努力寻求对最弱势者最有利的安排。政治哲学追求的不是乌托邦,而是寻找可以实践的正义原则。但如此一来,他最后还是不得不接受我在第一节中提出的为经济不平等辩护的第四种回应,即在平等与效率之间寻求妥协。如果这样,罗尔斯将无法再坚持,差异原则是体现平等理念的最好原则。它至多是基于人们自利动机的限制,不得不做出的次佳选择。因为从道德的观点看,最好的原则应是D2或相当接近D2的原则,现在我们由于甲的自利动机的缘故,却不得不接受D4,那自然是一种妥协。由此引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一个社会是否正义,不仅取决于制度的安排,亦和公民能否调整或改变他们的动机系统、从而培养出足够的正义感去实践正义原则密不可分。但在一个大力鼓励及肯定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资本主义社会,如何令人们成为一个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者,恐非易事。[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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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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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原则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最独特、最激进同时最具争议性的原则。这篇文章分析了支持差异原则的道德理据,以及它面对的困难。毫无疑问,差异原则的基础是道德平等。罗尔斯渴望建立的,是一个立足于平等的社会关系的共同富裕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先天和后天的差异,不再是证成分配不平等的正当理由。唯一的正当理由,是所有公民都能在公平的社会合作中得益。合作者不是疏离、孤立和自利的个体,而是具有正义感、并愿意共同分担彼此命运的道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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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上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在发展过程中,却也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很多低下阶层未能从中获益,贫富悬殊问题更是日益加剧。经济的不平等,带来机会的不平等,带来阶级分化,带来形形色色的对弱者的宰制,很多公民不能享有最基本的教育、医疗和退休保障,活在贫困边缘。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告诉我们,如果我们真的重视人人平等,真的重视社会正义,那么社会发展的目标,不应该只是让一部分人富起来,而是所有人都能从中获益,包括社会中最弱势的阶层。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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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1776)、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1789)和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48),都做出了类似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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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lexis de 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trans. Harvey Mansfield and Delba Winthrop (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2000),p. 6.中译本可见托克维尔,《民主在美国》,秦修明等译(台北:猫头鹰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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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贫富悬殊问题在过去三四十年亦是愈来愈严重。美国著名经济学家Paul Krugman对此有很精到的分析,参见Krugman,“For Richer”,New York Times(October 20,2002)。如果从全球角度来看,问题则更加严重。例如目前全球约有30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下,每天的生活费用不足两美元。全球最富裕的5%人口的收入,是最穷的5%人口的114倍;而最富裕的1%人口的所得,则相当于最穷的57%人口收入的总和。参见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3,http://hdr.und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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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讨论,可参见本书第三章《资本主义最能促进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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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格尔称这种道德观为一种“最低度的道德观”(minimal morality)。Thomas Nagel,Mortal Question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p.106-127.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见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Oxford
:Blackwell,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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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因可以有很多,例如贫富悬殊导致阶级冲突、平均教育水平下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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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伯林便持类似观点。Isaiah Berlin,Four Essays on Liberty(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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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这个说明是在修订版中新加进去的。换言之,那些由于挥霍或选择昂贵的生活方式而导致贫穷潦倒的人,原则上并不属于差异原则所指涉的群体,见TJ,83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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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John Rawls,“A Kantian Conception of Person”,in Collected Papers,ed. Samuel Freeman(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 25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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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当然,罗尔斯在设计原初状态时,还有很多其他考虑。由于本章重点旨在探讨差异原则和道德平等之间的关系,故并不着力于他对自由人其他方面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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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将conception of the good译为人生观,而非一般人所译的“善的观念”,因为“善”在中文语境中,通常有道德上值得嘉许之意。但conception of the good却没有这种意思,而是中性地泛指人们所持的终极目标(final ends),以及和这些目标密切相关的宗教、哲学及道德观。中文中的“人生观”或“价值观”,也许最接近这种意思。对于这个概念的详细说明,见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expanded edition,2005),pp.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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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罗尔斯在《正义论》初版中并没有作这个设定,但在修订版则特别做出改动。这个改变相当根本,因为它改变了对基本有用物品(primary goods)及自由原则优先性的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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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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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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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这里我们要小心不要将罗尔斯所说的free person和basic liberties等同,只有后者才是被用来分配的社会基本有用物品。当然,基本自由之所以有优先性,正是由于它们被视为实践自由人的一个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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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Charles Taylor,“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in Multiculturalism,ed.Amy Gutmann (Princeton,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4),p. 41.粗体为原作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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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Ronald Dworkin,“The Original Position”,in Reading Rawls,ed. Normal Daniels (Stanford,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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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Rawls,“A Kantian Conception of Person”,p.255;亦可见TJ,475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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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可见Nagel,Mortal Questions,pp.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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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当罗尔斯在谈什么是公平时,其实预设了他对平等的理解。在一场球赛中,我们不会说那些能力高的人获胜是不公平的。而在考虑正义原则时,我们之所以将自然能力排除出去,因为我们接受从道德平等的观点看,能力的差异是不相干的。例如他说:“所谓公平的条件是这样:原初状态中的立约各方均处于对等的位置。这其实模塑了我们深思熟虑的信念:即在有关基本正义的问题上,公民在所有相关方面都是平等的。”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ed.Erin Kelly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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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这里的“应得”作名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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