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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这一点罗尔斯说得相当清楚:“对那些拥有正义感的人来说,当他们独立于正义的限制(independently from the constraints of justice)而去评估他们的处境时,这些道德态度是可欲的。这种正义和‘好’的相配,便是我所指的契合。”TJ,399/350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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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但读者不要误会这是一个自利主义者的观点,而契合论则是要说服这些自利者接受正义的观点,又或在一般意义上回答“我为何应要道德?”(Why should I be moral? )的问题。恰恰相反,罗尔斯假定良序社会中的成员已有相当深厚的正义感。他们的问题,是要从理性的观点,确认服从公平式的正义和“好”是相一致的。万一契合论失败了,也不表示他们便没有按道德原则行事的理由,因为这可能是特定的正义原则本身出了问题。TJ,568/497-498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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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粗体为作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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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两者相异之处,是他的理论立足于真实的经验世界,接受正义的环境对道德证成的限制,而无须接受康德的形而上学。TJ,256-257/226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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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Rawls,Collected Papers,ed. Samuel Freeman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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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罗尔斯称原初状态扮演的是一个“调解”(mediating)的角色。Rawls,Collected Papers,p.308;Political Liberalism,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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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p.xvii-x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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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这里所说的“好”,不再是指原初状态中的社会基本有用物品,而是指那些构成人的生命中终极的最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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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当然,即使正义感是最重要的“好”,也不意味着一个完全公正的人便是最幸福的人,因为幸福的生活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例如能够成功实践自己的人生计划、得到他人的肯定和认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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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不少论者以为罗尔斯到后期才意识到合理的多元主义此一事实,其实并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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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x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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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第七章 康德、永久和平及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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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上的人们在不同程度上,已经进入一个共同的社会,并发展到当世界某一角落发生违法的事,便会马上被所有地方感觉到的地步。所以,世界公民法的理念便并非荒诞及过度夸张。相反,它是政治及国际法的不成文法典的一项必要补充,并转化成人类的普遍性法律。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自诩正不断地迈向永久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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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迈向永久和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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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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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成为热门议题的今天,重读康德(Immanuel Kant)在1795年写的这段话,便不得不佩服康德的乐观及洞见。康德当时预言,随着历史的发展,一个自由主义国家之间的和平联盟(pacific federation)将会出现,并在各国共同遵守的普遍性世界法的规范之下,世界和平终会到来,而这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终极目标。[2]康德写作此文时,全球只有三个自由主义国家,二百多年后的今天,自由民主政制散布全球,联合国亦已成立六十多年。[3]很多人因此认为,“冷战”结束及苏联解体后,人类未来的历史,再不可能有任何可与自由主义相匹敌的意识形态。[4]换句话说,永久和平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玄想,人类历史正朝着康德所预示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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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康德想法的人,是否过度乐观?二十世纪的战火不断,不是正告诉我们,国际政治只是赤裸裸的利益争斗、弱肉强食,国与国之间便仿如活在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之中?政治现实主义者会告诉我们,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只是一厢情愿的理想主义。要对这两种观点做出恰当评价,我们有必要对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有一基本了解,并检视其理论的说服力及面对的历史限制。这是本章要做的工作,[5]而我尤其会集中探讨康德对国家主权(sovereignty)与永久和平两者关系的理解,因为这是他的理论的关键,亦是目前国际关系讨论中最为显著的问题。[6]我将指出,康德对国家主权的看法,令永久和平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都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只有对他的理论做出基本修正,才有可能在新的历史环境下,逐步寻求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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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永久和平的三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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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得了解康德所指的“和平”的真正含义。对他而言,和平不是指一场战争的结束,而是指结束所有的敌对状态,消除一切导致未来战争的可能因素。它既非两国之间的暂时休战协议,亦非由于双方势力均衡而带来的短暂和平。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国与国之间仍然处于备战状态,一旦情势发生转变,战火极可能又会重燃。所以,“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7]因此康德认为在“和平”之前再加上“永久”这一形容词,其实有点多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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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这种和平观,显然和主导国际政治几百年的政治现实主义(political realism)大相径庭。这种观点认为,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争取国家利益是外交政策的唯一目标,国与国之间纯粹是赤裸裸的权力角力。在外交事务上,没有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共同法律规范彼此的行为。换言之,国家享有绝对的主权,国际社会犹如处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冲突与暴力遂无可避免,和平只是势力均衡时的暂时妥协。任何道德考虑都是不切实际的,甚至会损害本身的利益。现实主义者认为,这种情况难以改变,是因为国际政治在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格局下,国家基于理性的自利考虑,双方难以建立互信。即使各国相信双方合作能为彼此带来更大利益,但由于欠缺共同认可的世界法规范,没有国家敢冒险信赖他国。同样道理,即使各国不愿进行耗费庞大的军备竞赛,但任何一方先停止,均有被对方侵略的危险,所以唯有被迫继续下去。再加上各国宗教信仰及政治制度的不同,更使得建立互信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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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现实主义的挑战,康德在理论上是不难回应的,因为现实如此不等于理应如此。正因为这种情况令人类长期处于战争边缘,人类才应致力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境况。再者,他的道德哲学并不理解人是完全的自利主义者。人类普遍具有的实践理性能力,令人类能做出自律的道德判断,并懂得尊重他人的自由。既然在一国之内,公民能透过普遍性的正义原则和平共处,那么这种原则没有理由不能应用到国际社会,从而实现永久和平。可以说,康德的伦理普遍主义理论上必然会导致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的理想。[9]康德最大的挑战,是如何提出可行的建议,解决现实主义提出的困难,即各国如何建立互信,以及如何在国家主权之上,建立具约束力的世界法,确保战争不会出现。毕竟在人类历史上,康德所冀求的和平状态从未出现过。在何种条件及什么制度之下,人类能从历史的泥淖中走出来,是康德的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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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或会问,到底国际和平在康德的政治理论中扮演什么角色。毕竟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中,这并不是受人关注的问题。大部分哲学家提出他们的理论时,通常以国家或一个封闭自足的社会作为对象,而很少从全球角度出发。[10]康德认为,永久和平绝非可有可无,而是所有独立国家的公共法律秩序得以保证的必要条件。因为在欠缺法律规范的国际社会中,战争威胁恒久存在,所有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各国为求自保,不得不维持庞大的常备军,进行无休止的军备扩充。在这种情况下,无可避免要大量向外举债,国家自主性遂受到债权国控制,后代更要承担沉重的战债。[11]亦因此故,公民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并导致道德堕落和文明倒退。康德充分体会到,世界法的阙如将令各国对外关系变得十分脆弱,即使一时没有战争,这种不稳定状态本身已令战争成为持续的威胁。[12]所以康德认为:“建立一部完美的公民宪法这问题,有赖于国家合法的对外关系。而且缺乏后者,前者也无法解决。”[13]由此可见,国际和平是康德政治理论中关键的一环。没有一个安全的世界秩序,个人的道德实践以及公民社会的法律秩序也无法保证。康德甚至声称,永久和平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最终目标,只有如此,人类的理性及自由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发展。[14]但如何达到永久和平的目标?康德在文中提出了各国走向永久和平的三项正式条款,也即三个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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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是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必须是共和制(republican)。一个共和国家必须满足三个基本原则。第一项是自由原则。在尊重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公民社会每一成员享有平等的自由。这里的自由虽然是指消极自由(或康德所称的外在自由),即免于外在限制而行动的自由,但背后的理据,却源于他的伦理学中积极自由或道德自律(moral autonomy)的理念。按康德的说法,当人的意志能主动向自身颁布定然律令,并视人为目的而不仅仅是工具的时候,人是自由自律的道德主体。因为这些律则既非由外力强加于个人身上,亦非基于一己幸福及其他动机而接受,而是人的意志依从实践理性的要求,自发地视自己为普遍律则的颁布者。沿着这种思路,规范公民社会普遍自由原则的基础,也必须是公民自愿同意的结果。家长制或独裁政府都违反正义的要求,因为他们剥夺公民的自由,强加某种价值观及制度于公民身上。“作为能够享有权利的生命而言,这种自由权利是属于共同体的每一成员。”[15]每个公民除了遵守根据理性而自愿同意的法律外,没有义务受其他外在法律的强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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