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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61 这两个观点同时存在,并有冲突的可能,因为某个行为可能为个人带来很大好处,却不一定符合正义的要求。罗尔斯要问的是:当冲突真的发生时,理性个体仍然有充分的理由,给予正义优先性吗?这样做仍然是理性之举吗?罗尔斯认为,至少在他的正义原则规范下的良序社会,是有这样的可能,因为在某种特定诠释下,从道德观点看是正当的事情,同时从理性的观点看也是好的。当这两种观点交汇在一起时,就会实现他所说的正当与“好”的契合。正如他说:“正义的概念和‘好’的概念系于截然不同的原则,契合问题关乎这两组标准的家族,能否很好地结合在一起。”[36]要做到这点就必须论证,给予正义感在每个人的理性人生计划中最高序的位置是理性(rational)之举,因为正义感本身就是最重要的“好”。[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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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63 明乎此,谭安奎的不少批评其实是出于对罗尔斯的误读。例如他认为契合论中的“理性”,“显然已经不再独立于正当的理性,而是被赋予了明显的道德含义。”[38]但谭君似乎没有想到,如果是这样,契合论的整个问题意识就被消解了。谭安奎又说,即使可以想象这样的契合论,结果也是很“薄”的,因为“他们可能在具体的正义观方面形成冲突”。[39]但罗尔斯从一开始就清楚表明他要处理的,只是在他的两条原则规范下的良序社会,合作者是否有足够理由去视正义感为最高价值。罗尔斯从来不是在一般意义上探讨,正义和幸福如何契合的问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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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65 那么,正当与“好”的契合如何可能?罗尔斯的论证大致如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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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67 (1)人的本性(nature)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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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69 (2)我们有理由(及相应的欲望)去表现(express)人的本性,因为只有这样,人才能实现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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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71 (3)要表现人的本性,就要理性主体选择那些最能表现人的自由平等的本性的正义原则,并根据原则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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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73 (4)原初状态及无知之幕设计的目的,正是要建构一个充分体现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的契约环境,从而得出相应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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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75 (5)当理性主体由正义感推动而公正行事,并给予正义原则最高序的优先性时,他其实是在实现最高的善(good)。因为只有活出本性,人才能真正活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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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77 (6)因此,公正和幸福是彼此契合的(congruent)。从理性的观点看,做个公正的人,对这个人同时是最好的。因此,“公正行事的欲望和表达我们作为自由道德人的欲望,出来的结果实际上是同一欲望。当一个人有真实的信念和对正义理论的正确理解后,将发觉这两种欲望以相同的方式引导他的行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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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79 我在书中称这个为一个古典目的论式的证成结构,主要是针对罗尔斯所称的以效益主义为代表的现代目的论,即“好”独立于正当而被界定,同时正当被理解为极大化这个独立界定的“好”。[43]为什么呢?我在书中有这样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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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81 它先假定某种对人性的理解,然后认为最正当的原则,是那些最能充分实现和体现人的本性的原则。与此同时,理性主体有最高序的欲望去实现这种人性,因为它界定了人的根本利益。所以,当我们透过公平的程序找到最能体现这种人性观的原则,并由正义感推动我们做一个正义的人的时候,正当和“好”的要求同时得到满足——它们其实是一块银币的两面。异于现代目的论,在这个论证中,“好”和正当是不分离的。我们不是先独立定义什么是“好”,然后找一套正义原则去约束人们对“好”的追求。相反,“活得正当”从一开始即被理解为活得幸福的必要条件,因为人作为人最重要的“好”,是由体现自由和平等的道德原则来界定。[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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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83 这个分析如果成立,那么我们将得出一些很重要的、异于主流诠释的结论。例如罗尔斯声称效益主义属目的论,而他的理论属义务论的观点,就变得不再那么没有争议了,因为在论证结构上,他的正义原则的基础,也是奠基在某种人性观及其相关的人类善好(human good)和最高目的之上。同样地,桑德尔那个著名的对罗尔斯的论断,即声称罗尔斯的义务论式的自由主义,其道德证成的基础不诉诸于任何善的观点,也就不再成立,因为实现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本身,就是最高的善,而且是支持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基础。[45]而在《正义论》的修订版中,罗尔斯也明确表示,原初状态中的立约者,都有实现作为自由人的道德能力的最高序旨趣(interest)。也就是说,这是所有合作者共享的目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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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85 我对契合论的讨论,主要目的是探究稳定性问题在罗尔斯的理论中的重要性,以及后期他为什么要承认契合论论证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不一致,并因此促使他做出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向。严格来说,我在书中并没有为罗尔斯的契合论做出实质辩护,更没有如江绪林所说,要以契合论来回应施特劳斯学派对自由主义的批评。而我在论及古典目的论时,已很清楚指出其对照是罗尔斯所称的效益主义式的现代目的论,同时指出“古典”指的是其“证成结构”而非实质内容。[47]我在书中这部分的讨论,并没有触及施特劳斯的古今之争和自然正当理论,也没有提过韦伯和伯林的多元主义。所以,江绪林和谭安奎在这方面的许多论点,我就不再一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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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89 罗尔斯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就理论的系统性和复杂程度而言,当代政治哲学恐怕难有出其右者。也正因为此,对于他的理论有种种不同诠释,是正常之事。本文主要目的,是尝试从罗尔斯的基本问题意识出发,考虑他的理论中两个十分重要却又引起许多争议的问题,即他所称的契约论,是否真的起到道德证成的作用,以及他为什么要提出契合论来解决正义感的优先性问题。如果我的论证成立,那么我们对于《正义论》的论证结构就有一个更好的了解,同时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背后的道德基础有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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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91 [1]江绪林:《正义的康德式诠释》,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4期,页135—144;谭安奎:《必要的契约方法和错置的理论战场》,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4期,页145—158。以下分别简称“江文”和“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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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93 [2]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revised edition,1999),p.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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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95 [3]Ibid.,p.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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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97 [4]Ibid.,p.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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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99 [5]“初始动机”(primary motive)是我的提法。见本书第六章《正义感的优先性与契合论》,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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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901 [6]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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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903 [7]我不称此为“理性视角”,因为这个视角其实有一重道德关怀在后,而不仅仅是工具理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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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905 [8]罗尔斯因此作了“interests in the self”及“interests of a self”的区分,而这里他强调的是后者,即属于一个人的利益。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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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907 [9]所以,我们不要将这个初始动机和原初状态中立约者的动机混淆在一起,因为后者被假定为没有任何道德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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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909 [10]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10.不少人以为罗尔斯直到后期才意识到多元主义这一现实,其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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