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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极为重要的是,教授和记者各自所见出的重要事实(facts)并不就等于公众所关切的“公共真相”(public truth)。教授和记者可以在他们各自关注的“问题”上先形成相对小型的公众,当这些问题被更大范围的人群当作“公共真相”接受为值得关注的问题时,也就形成了更大范围公众的基础。对于任何规模的公众来说,他们所活动的那个空间都是一个“公共领域”,它可以随时随地形成,又随时随地消失,规模可大可小。学术会议和会议后的闲聊,记者编辑间的饭局交谈,网络聚会和短评,只要有人就特定公共问题在没有外力强制的情况下,平等、理性地交换意见,就算是有了公共领域。无论是咖啡馆、沙龙,还是饭馆、茶楼或者网站,它们的公共领域价值,全在于为公众聚会提供了一个面对面议论公共问题的场所。记者或教授的公众聚会帮助他们把专业知识转为有的放矢的“社会理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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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森在“知识”(knowledge)和“理解力”(intelligence)之间作了区分:“对一个学者(教授)来说,寻找公众身份并不简单地等同于把先进知识‘运用于’社会问题,或者把学术研究转述给外行听众。教授要做的应当是生产一种用其他方式也可以同样获得的知识。”这种知识就是“理解能力”(intellect)。它是一种基于公开信息、理性思考和相互倾听的能力,“公共生活中活的理解力本身就是一种探索方式”。每个公众都是知识有限的人群,“在生活匆忙的社会中,没有人能够全部地把握(所有)公众问题,公众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中起作用的。知识于是成为‘具体的理解力’(embodied intelligence)……获取公共知识靠的不是一下子通过某种魔术般的公共交际,也不是进入某个无所不包的公共领域,而是通过与许多(小)公众在许多不同层次上的交往,这些交往的参与原则就是社会共同遵守的公共伦理”。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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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公共伦理,这是社会中复数公众之间相互交往的条件,也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社会的公共伦理是很具体的,那就是充分尊重每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只有如此,人们才能自由结成小公众。公民们相互平等,自由而理性地相互交往、相互讨论和协商,“解决共同面对的问题”。任何一个社会中都不存在一个同质的、单一的大公众,大公众都是由小公众之间的关系形成的。一个大公众容纳的复数小公众越多,共同的规则越重要。公共知识分子不仅是在自己的小公众中坚持和实行民主规则的人,而且也是大公众中提倡和实行这种规则的人。罗森认为,这就是公共知识分子最重要的“公众服务”,这种服务是批判性的,它和后现代学院派价值相对论以及商业传媒的唯利是图、价值虚无论具有完全不同的社会作用。在这种公共服务中,知识分子“和其他人一道,营造一种用‘我们’的语言来言说共同的价值、共同的问题、共同的历史现刻感和历史可能性。在这里,‘共同’指的不是专业学科内的共同,而是穿越种种把知识和公共生活隔离开来的疆界”。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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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和记者都需要穿越专业知识和公共生活隔离的疆界。从新闻比专门学术知识与公众的关系更密切这一点来看,教授受到的学院专业限制要比记者明显。许多教授甚至还刻意强调自己的“纯粹”学院专业性,以“不问政治”为治学的规范。对此,罗森引述了罗蒂(R. Rorty)和沃尔泽(M. Walzer)对学院派教授的批评。罗蒂对那些不谈民主问题的所谓“文化研究”学者极不以为然。沃尔泽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个人的学术专业与他的知识分子关怀并无必然联系,政治学、社会学的教授并不一定关心公众问题。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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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新闻工作者看上去与公众保持着联系,但新闻同样有一个需要穿越专业知识和公共生活隔离的问题。公众新闻的理念就是针对这个问题提出来的。卡里(James Carey)就此写道:“新闻的灵魂是公众,公众是新闻的最高目标,没有公众,新闻也就成为没有意义的事业。新闻若有任何基础可言,那就是公众。新闻若有委托人,那就是公众。……新闻的经典之作无不来自于报纸和公众的关系。……可是,如今的新闻辞令虽然也还在谈公众,但其实已不再知道何为公众,到哪里去找寻公众,甚至不知道今天是否还存在不存在公众。”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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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寻找公众,穿越专业和公共生活隔离分界的工作往往是很具体的。记者选择什么作“如实报道”,而对什么故意保持沉默,这看上去是一种专业决定,其实却联系着他的公众意识。就在他选择对某些社会现象或发生的事件保持沉默的时候,他看上去并没有说假话,但却已经造成“实际说谎”的效果。让大量同一性质的政治消息充斥在媒体上,看上去是为读者的知情权在服务,但提供的信息越多,未必就越能满足公众对政治信息的需要。记者是通过对某些敏感、“不方便”但有公众需要的消息的选择来跨越专业和公共生活隔离问题的。在对特定事件报道时,记者的“客观性角度”既是一种优势,又是一种局限。优势在于客观性本身的说服力,局限在于记者不能对事件作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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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报道的客观性在于其直接可见;而深度分析,顾名思义就是挖掘不直接可见的东西。这就是为什么在讨论同一事件时,教授往往要比记者谈得深入。教授的深度分析也要讲究客观性,但这客观性指的不是直接可见性,而是合理性。只有当记者走出他的专业角色时,才有可能以公共知识分子的身份发表意见,不再接受直接可见性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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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的职业语言确实比教授的专业语言更接近公众语言,这使得记者可以在教授和公民之间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这种中介作用对社会民主化可以有积极的意义,它能有效地破除“专门家”(专门知识人士和专门政治人士)的神秘色彩。大众往往对学术专门人士怀有敬而远之的态度,记者可以帮助公众亲近学者,了解学者,同时也帮助学者适应公众的知识要求。普通民众有权要求学者把自己的意思表述清楚,以决定他们的知识是否对自己有用。这种以平常人要求为主,以专家意见为辅的搭配,似乎已经在大众媒体上成为主要的公众知识形式。专家、学者、政治家被邀请来对一些专门问题作“深入浅出”的讲解说明,尽他们为公众的知识服务责任。传媒报道专门知识或者让专业人士直接将专门知识通报于公众,这是为了满足公众的信息需要,不是把专家的知识强加给他们。专门知识是否对公众有用,最终还得由公众自己决定,这对专家知识有“降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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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帮助专门知识降尊,不等于让知识分子当陪衬。在公共生活中知识分子有其他社会群体无法取代的作用。强调知识分子的专门知识可以为大众理解和运用,这是民主的态度。但是,如果强调专门知识必须为大众理解和运用,否则便没有价值,那便是民粹主义的倾向。这种民粹主义倾向曾在“文革”时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知识分子可以,也必须在当今媒体为他们所设置的陪衬角色之外重新设计自己的“公众”角色。这种角色不仅体现在知识分子通过媒体为公众提供有品质保证的知识,也体现为知识分子对媒体本身的品质监督。例如,在今天的中国,监督媒体品质首先是要它说实话、说真话。说实话、说真话关系到社会透明度和民众知情权,是一个切切实实的公众问题。说实话、说真话只是一个低程度的民主问题。较高程度的民主问题(如体制、程序、理念、价值和民主文化),则在更大程度上需要有高品质的思考和讨论。有效的民主社会依赖有品质的公众而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把知识分子和公众联系在一起,既是为了表明知识分子介入社会问题的责任,也是为了主张,无论是谁,若要有效地介入公众问题的讨论,都需要尽可能地尊重知识学理。一旦知识思考与公共关怀合为一体,那些原本似乎只属于知识分子的精英特征也就会获得普遍的公民社会意义,成为现代社会普通公众都可以具备的思想和行为特征。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说真正实现了“公众事务的知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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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增订版) 第十一章 承诺、信任和制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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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和信任是公民国家中民主宪政和法治的基础。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自己决定他们愿意服从谁、信任谁,服从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信任什么样的制度,这就是公共政治合法性。没有公共权力和人民主权之间的自由承诺和信任关系,便没有公民国家的合法性。无论是从公共道德还是从公正权力合法性的角度,我们都可以说,在我们将社会生活设想为公民社会的时候,信任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的方面。在公民社会中,联系群体成员的,将不只是公众新闻、公共事件和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共同遵守的公正法规和程序、共同认可的公共权威,还有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集体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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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曾这样问道,人们怎么才能生活在一个有秩序的群体中,但仍然“自由如初”?卢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社会契约”。1契约就是承诺和由此建立的人与制度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人与人之间相互承诺并信守诺言,就可以在不侵犯个人自由的情况下建立起集体秩序。在卢梭那里,承诺体现的是自由的精神,因为人在强迫的和不自由的条件下所作出的“承诺”是算不得真承诺的。承诺是在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的情况下由个人的自由意志所作的选择。守诺体现的也是自由的精神。我因守诺而言出必行,我做某事是因为我自己对此有承诺,不是别人逼我做的。当然,在契约关系之外,还可以存在某种保证契约得到履行的强迫或惩罚制度,如法律。但是,一旦契约必须依靠外在制度的力量来实行,契约的自由性质也就发生了质变,契约就此不再是承诺,而变成了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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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所说的这种人本自然的承诺和信任,它们所形成的契约关系和规范意义上的“公民社会”非常契合。公民社会的要义是人际关系的“文明性”(civility),也就是人与人之间互相承认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人的尊严和每个人在政治群体中的平等成员身份。公民社会不只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群合形式,它更是一种个人和集体的互动机制。个人和集体都不是先验的概念,而是在个人和集体的互动机制中形成和改变的。自由而有尊严的人们,他们在为自己设计相互关系和集体制度的时候,首先碰到的问题必然就是卢梭所说的那种形而上意义的承诺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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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公民团结(solidarity)是一种相互认同的承诺和信任关系。这是一切公共道德的基础,也是人类团结的一部分。阿伦特说,“对人,对人类人性(humanitas)的秘密信任”激活人的行为和判断。扬布洛尔(E. Young-Bruehl)对此解释道:“信任人性就是信任人热爱意义判断,热爱世界上的人和事,并在思考这些人和事的时候有快乐可以相互交流。”只有我尊重你,把你看成同我一样重要,一样有尊严,只有我愿意与你分享行为和思想的快乐,我才会全心全意地善待你,并把你当成我自己一样来信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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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和自由如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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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和社会生活关系的根本意义在于,人的社会交往有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信任为应对不确定性提供了“经久”、“稳定”而且得到“普遍认可”的制度和个人心理结构。3吉登斯(A. Giddens)说:“信任缩短了因时间和空间造成的距离,排除了人的生存焦虑。若不加以控制,这些焦虑会不断对人的感情和行为造成伤害。”4只有在社会成员间存在稳定的相互信任关系的情况下,他们才有可能一起构建一种长远的共同秩序,而不只是得过且过地凑合在一起。尽管一切社会群体都需要有信任机制,但具体是何种信任机制却会因不同社会而异,“社会的不同组织形式带来不同的信任形式”。5信任形式随社会形式而变化,最明显的便是从前现代社会信任向现代社会信任的转化,研究人际层面和制度层面信任机制的变化也因此成为现代性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样,信任机制的变化也应当成为我们研究中国信任问题,尤其是“文革”以后社会信任转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信任机制因社会变化而变化的角度来看,中国目前的信任匮乏,可以看成是信任处在一种正在转化、有待充分形成的时期,因而特别需要积极加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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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从前现代形式转化为现代形式,它的意义主要应当从它和现代民主社会的关系来理解。现代民主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社会发展的普遍方向,相应的信任机制也应受到普遍的重视。赛列格曼(A. B. Seligman)指出,以自由、理性为特征的信任对于现代社会特别重要。这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首先,“现代社会重视共识,讲究办事实效、解决问题、技术专长和协调冲突。这些和意识形态的敌我对立是不同的。现代社会的特征是建立在许多信任关系网络上的……如公民与公民、家庭、自愿性组织、宗教联系、公民社团等”。其次,“现代社会的‘合法性’建立在一种对权威和政府的最基本人际性(interpersonal)层次的信任之上”。也就是说,社会中人信任政府,那是因为他觉得代表政府的具体个人(领导或负责人)值得信任。只有具体当政者获得大多数个人的信任,政府权力才有合法性。再者,现代社会对个人的培养和人格训练,“无论是通过教育体制,还是大众传媒,都以不断提倡(信任)价值为本”,学校从小教育学生要诚实守诺,大众传媒对这种行为作正面报道,社会各领域的制度规则排斥和惩戒不可信任者,等等,形成了整个社会中“讲究信任的‘意识形态’文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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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信任是公民群体必不可缺的公共美德。由现代社会信任构成的“基本信任网络”,它维系的是公民社会,不是以往的种族、地方、宗教或者传统群体。现代社会信任体现了公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人人生而具有的个人尊严;二是人人在政治群体中享有平等成员身份。7只有具备了这两个原则,承诺和信任才能自由。勒米斯(C. D. Lummis)指出,由自由的承诺和信任所构成的秩序就是民主秩序。他写道:“民主秩序和其他秩序的区别就在于,那个维系民主秩序的力量,它不是国家暴力,不是意识形态教条,不是对上帝的敬畏,不是官僚制度管理,也不是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原则。在民主状态下,一国人民形成秩序,不是因为不得不如此,而是因为相互信任,自然如此。人类之所以能以信任结成社会秩序,是因为人有承诺的能力。阿伦特说,人类要是不想以勉强自己或压制别人来实行统治,就必须相互承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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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的公民社会中,信任的对象是人,不是一种理论、一种原则、一个政党或者一个主义。信任和“相信”一个事实、一种理论或原则是不同的。信任涉及的是自由的人。一个人信任另一个人,“它的前提是对方是自由的”。9与我结成信任关系的那个人,他可以做我想要他做的事,也可以不做,我信任他,那是在预估他本来不可预估的自由决定。他的自由全在于他未来行为的不可预估性。我可以凭我手中的政治或经济权力强迫他为我在未来做某件事,把他未来的行为从不可预估变为确定无疑。但是我也就此不再需要对他有什么信任。我既然事先就知道他会怎么做,还要信任做什么?因此勒米斯说:“我可以指望你在可以背弃我的时候而不背弃我,这才叫信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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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任的民主理念是,在社会中作承诺的,成为信任对象的,都是普通凡人,不是圣人。公民社会是以不存在圣人为前提的社会生活秩序。勒米斯指出,圣人的行为是由神圣的原则事先早已决定了的。圣人的行为没有不可预测性。对一个圣人,我们不能在自由的意义上说,我们信任他。而且,“圣人能否在一般的意义上作承诺,也很难说”。11在生活中,我们已经见过太多的革命圣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小心谨慎地从一些神圣的基本原则出发。问题是,这些基本原则变了又变,改了又改,所以他们到头来并没有当成真圣人。至于那些不是圣人装圣人的,他们更是社会群体的祸害,他们不仅背弃了无数个人信任,背弃了公共信任,而且还从根本上摧毁了人们对任何信任的信心。今天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信任缺失,就是他们不断背弃和蹂躏公共信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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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和信任必须在时间的流程中才能形成秩序。我承诺明天做某事,第二天我做了,就这事而论,我的行为对我的群体秩序有了小小贡献。承诺和守诺的反面就是随心所欲。履行诺言指的是,你在承诺一件事之后,不管这件事是否还合你的心愿,你都得去做。譬如你叫一个人给你提意见,允诺他不管说什么都不惩罚他。结果他照你的话做了,你听着不乐意,把他打个半死。你没有守诺,你打他,是因为他不能还手。如果你守了诺,守诺是否会表示你软弱呢?照你现在这样随心所欲,是否表示你强大呢?守诺是有力量,是懂得力量的真价值。只有你克制自己的力量强过你可以动用的强权的时候,你才不会随意使用那强权。承诺和信任不光涉及利益,还涉及荣誉,守诺是一件光荣的、有荣誉的事。不守诺的人就此失去荣誉,变得再不可信任。如果你是一个位高权重的公共人物,那么,你的毁诺行为损害的不只是你个人的声誉和形象,而且是公共政治的声誉。在有的国家里,人们把政治看成是一种肮脏的事业,这和政治人物普遍的霸道无信是分不开的。破坏公共政治也就是破坏社会群体的一般秩序。所谓秩序,也就是不允许任何人,不管他握有多大的权力,凭一时心意要干什么就干什么。民主秩序(即民主制度),它的承诺和信任关系必须由普通公民自己来维持。勒米斯说,人们如果能够不屈从于惩罚性的上帝、国家、领袖和政党,自己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那就是做到了卢梭所说的“自由如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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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在信任匮缺的世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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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建立在普通人自由的承诺和信任上的生活秩序。在今天的任何国家里,这都只是一个理想,而不是现实。事实上,今天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对一般人,尤其是对不相识的人,不能太信任。我们还都知道,信用纪录比较好的人一般来说比较值得信任,但也并非总是如此。所以,我们除了不信任没信用的人,即使对有信用的人,也只是有条件地信任。我们的确生活在一个信任很成问题的世界里。那些大家最需要信任的人不一定是最可信任的人。人们很需要信任为他们服务的“公仆”,但是公仆并不总是把为他人服务放在第一位。人们很需要信任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家”,但是,心不狠、手不辣往往当不成企业家。即便如此人们还是很想信任慈爱如父的政治领袖、热心公益的商界人物、为人民服务的警察叔叔、精神导师的清流教授,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人不能生活在一个完全没有信任的世界里。这也是因为人们并没有努力地去设想,在他们所习惯的信任形式之外,是否还可能有别的更好的信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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