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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任颇成问题的社会中,人们往往有三种习惯性的应对方案:强作天真、犬儒处世和盲目信仰。强作天真是闭眼不见现实,硬把政治人物想象为爱民如子,把做生意说成是公平竞争,把行使警力当作秉公执法,把老师当作思想园丁,把医生护士看作白衣天使,等等。强作天真的反面就是彻底绝望,它看到的不仅是信任的危机,而且是信任的彻底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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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儒处世既不同于强作天真,也不同于彻底绝望。犬儒主义者愤世嫉俗,这虽然和彻底绝望一样有出于对现实的真实理解,但犬儒主义者并不坐以待毙。他嬉笑怒骂地加入他并不喜欢的游戏,有时还玩得格外认真。他有一种“难得糊涂”的幽默感,“犬儒主义是一种复合心态,我们谴责社会之恶,却又用谴责来名正言顺地加入这种社会之恶”。13犬儒主义者看不起他所谴责的人,也看不起他自己。他了解自己,痛恨自己加入腐败,“他觉得腐败的制度毫无意义,但却并不做任何事情去改变它”。14腐败的社会之所以能顺畅运行,那是因为它能使绝大部分的社会中人变成犬儒主义者,并由他们来协助维持和再生社会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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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应付社会信任危机的方案是盲目信仰。保持信仰原本是一种宗教性的应对方式,但却早已转化为种种世俗形式。在《旧约》中,上帝的人化形象来自他所作的承诺。上帝和亚伯拉罕之间有“盟约”,上帝命令亚伯拉罕杀死自己的儿子以撒,以此证明他对上帝盟誓的忠诚和信任。亚伯拉罕照上帝的旨意行事,因为他坚信上帝叫他所做的一切都一定是正确的。勒米斯称亚伯拉罕的信仰是一种“失败的信仰”:“如果(亚伯拉罕)真有一个为人父的信仰,那么他完全应当有信心,相信上帝不会因他不杀自己的儿子而惩罚他。如果说他与上帝有盟约,那么他与自己的儿子同样有盟约:(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保护自己的儿子)。以常理的信仰来看,亚伯拉罕应当遵守自己与儿子的盟约,有责任永远保护自己的儿子。”15亚伯拉罕背弃了他作为以撒之父的承诺。以撒在自己父亲举刀的那一刻,对任何人已不再可能有信任。整个人类的后代也从此生活在“亚伯拉罕的诅咒”之中,“我们从此生活在重轭之下,不断地向国家、向政党、向真理、向其他崇高事业牺牲我们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同志”。16那些曾经不断在中国公众生活舞台上展现的政治祭祀仪式(划清界线、检举揭发、面对面批判斗争、背靠背打小报告),造成了亿万蒙受信任创伤的以撒,他们和他们的后代从此生活在世俗化“失败的信仰”阴影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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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深深意识到信任已不再可能的人们,他们当中还有的继续固守着信仰。对他们来说,以往遭受的失信和背弃都是对他们现今信仰的“考验”。不管他们以往蒙受什么样的不公和冤屈,他们始终相信历史会还他们一个公道。抽象的“天理”成了天威莫测的上帝的世俗化身。费尔巴哈说:“宗教是人的思想之梦。”17人赋予上帝的最好品质其实是人自己的品质:“你相信爱是一种神性,因为你自己爱;你相信上帝智慧而仁慈,因为你自己智慧,仁慈。……尽管上帝是按人的形象塑造的,但上帝却和人不一样,上帝完善而人不完善。”18那个永远可以信任的上帝,它是人按自己的愿望塑造出来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充满了背叛和出卖,充满了冤屈和不公,人们才需要创造一个永远可以信任的、永远公正伟大的天神上帝。永远值得信任的事业、政府、人民等等,也是这样塑造出来的。这些信仰的宗教或世俗偶像可以帮助人在无望中仍然怀着希望存活下来,但它的代价是人的自我矮化和只能把希望放到遥远无期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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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不能信任的社会里,是一件困难而痛苦的事。能不能在强作天真、犬儒处世和盲目信仰这三种习惯方式之外设想一种更积极、对群体更有建设意义的信任呢?勒米斯的回答是肯定的。他建议,我们不妨从保持对普通人的信心做起,因为“信心是克服绝望和摆脱犬儒主义的唯一力量”。19这种信心和信仰天威难测的宗教或世俗上帝是不同的,它要求我们拒绝充当杀子敬神的亚伯拉罕,要求我们把实实在在的人当作信任的根本对象和唯一对象。勒米斯称这是“常识民主”的开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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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实在在的普通人保持信心,这是最难的,但却是一种每个人都能理解、能体会的信心。即使在“文革”时期人性最黑暗的时候,在人人相互出卖、杀子敬神成为一种政治美德的年代里,绝大多数人也还是能在他们最亲密的亲友中找到几个可以信任的普通人。即使在周围再无一人可以信任的时候,每个人还可以信任他自己,信任死亡可以把他带出残酷的人间灾难。他还可以像《圣经》中约伯的妻子在上帝的威严面前说:“诅咒上帝,然后去死。”他也可以像加缪所说的,以“带着仇恨去死”来作为对极权统治最后的自由抵抗。那些从苦难中存活下来的人们,他们是为家人、为自己支撑下来的,不是要为了日后向历史、人类或其他什么证明自己的清白,“常识民主会为这些大空话感到汗颜”。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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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难以信任普通人的时候,保持对他们的信心,这是一种“民主信心”,这在杜威的民主理论里有集中的体现。在杜威那里,民主化的社会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第一,民主社会注重的是“个人”而非“个人主义”。个人理念强调人的个别性,强调个别经验的价值和个别生存的尊严,但反对把人当作孤立的原子。人的个别性首先体现为他对集体的个别贡献。第二,民主社会共同拥有的基本理念以自由与平等为最重要。自由不是没有约束的我行我素,自由指的是一种在行动中个人和群体的同步自我实现。平等不是人人相同或千人一面,平等指的是承认每个人的个别性。人人平等是因为任何人都不能由他者所代替。第三,民主生活方式形成于社会不同群体的相互渗透和共同利益。民主社会是“诸共同体的共同体”。民主是一种面向未来,而非局限于眼前的“生活方式”,“因为民主只能以经验的终结为其终结,民主的任务是不断地创造越来越自由,越来越人性的经验,那就是人人得以分享,人人都能贡献的经验”。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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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杜威那里,民主不只是一种社会组织方式、政治程序或者政权合法性依据。民主的要义也不限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有效发展。这些因素固然重要,但还没有直接关怀“人的问题”。在杜威那里,民主是一种关于人的信念或信仰,一种经过深思熟虑的信仰。信奉民主也就是相信只要具备了适当的社会条件,所有的人都会具有理性判断、思考和行动的能力。和一切大信仰者一样,民主信仰者是在人还不是这么完美时相信人能够完美,在人还并不都具备某种能力时相信人能具备这种能力。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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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信心也可以概括为一种包含在信任中的对人的认识,“信任的唯一适当对象就是人,因为只有人才有时候不值得信任……信任是为应付人的不确定性才有的,因为人是自由的。信任不能把不确定变得确定。信任不是(买保险),信任只是一种判断和一种选择”。包含在民主信心中的信任是非常现实主义的,“民主信心不是不加分辨地去信任每一个人,它不是一种感伤的愚蠢想法,它对人性的软弱、愚昧和丑恶有清醒的认识。知晓人性的软弱、愚昧和丑恶,仍然对人抱有信心,信心这才有分量”。民主信心是因为看到人有时不值得信任而“决意”去信任人,“没有人可以十足地证明人和自由就是这样,但也没有人可以十足地证明人和自由就不是这样”,24在没有十足证明的情况下,相信能这样,这就是信心。如果凡事都需要有了十足的证明才相信,那人类还要信心做什么?在信任普遍性匮乏的情况下,相信普通的人有能力、有可能重新建立一个信任的群体,必须基于这样一种民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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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人本自由到社会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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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承诺和信任以自由为本,是从人存在的自由而说的,也就是把自由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自由的人以自己的承诺来约束自己,体现了人的最本质的自由。尼采写道:“出现了一种有权利作承诺的动物——自然将人造化如此,岂不是给它自己提出一个似是而非的难题?”25人的本质自由不是人们平时所说的社会或政治自由,也不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实际体验的自由,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不自由,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是自由动物的人是绝大多数。正因如此,才见出自由问题的重大。对现实中的许多承诺和信任,我们可以采取两种态度。一种是现实主义态度,那就是,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观察和思考的任务只是分类和描述。这是一般社会学分析的角度。还有一种是批判态度,那就是,已经存在的未必都合理,合理不合理得有评判标准,这个评判标准最终必须来自对“什么是人”问题的回答。分析性的观察和批判性评价可以结合在一起,也应当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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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往往首先是从“功用”来考虑信任,由此而重视信任的第二性的“伦理”意义。至于信任对人存在的自由意义,则往往被忽视了。26信任的功用和伦理意义是很明显的。我们几乎所有的活动都与某种信任有关。孩子一出世就依赖父母的养育,从健康成长到教育和成人发展,都离不开父母。而父母则必须依赖其他人的帮助,如老师、医生、提供生活必需品和服务的各行各业人士以及政府。信任不只是依赖他人的服务,而且更是相信他人出于善意的服务。若他人的善意不可靠,则稍有不慎,就会付出高昂的代价。不负他人信任于是成为一种公共道德。信任的重要加深了我们对社会制度和体制的依赖。有的人认为,像合同、条约或监督这样的外在手段,可以代替或者至少部分代替信任,成为社会合作的纽带,因此必须强调“法治”。其实,法治手段的基础正是信任。人们做生意签合同,出发点是对现有的法律或其他体制条件能保证合同的执行有信心。合同可以由法规管理,但法规最终得由人管理。尽管我们可以将人放置在监督制度之中,但我们最终还是得信任那些运作监督制度的人能公正无私,不损害我们的利益。我们不可能依靠一级级的“客观公正”的程序或规章。一级级的程序和规章最终还需要落实到许多个人身上。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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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学的角度,我们确实可以对中国当今的信任作一些“客观”的分析描述,也可以由此见出许多“道德危机”的现象。但是,仅仅将信任作为一个道德问题提出来,那是很不够的。这是因为信任并不能自动成为一种社会美德。“文革”时九亿人无条件地信任一个人,把中国变成一个好社会了吗?信任必须具有实质的民主价值,才能成为民主社会的社会美德。这是我们重视自由承诺和信任,强调它和公民社会建设关系的根本出发点。我们可以用自由承诺和信任为价值规范原则,从现有的对信任的社会学分析中找出不少对民主公民社会建设有用的东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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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际关系的角度,社会学把信任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关系。第一种关系往往包含某种等级区别,如国家社会、君臣、主奴、雇主雇员、父(母)子(女)等。我们所熟悉的“忠”、“孝”观念便是代表。第二种关系则可以是强调个人与个人、公民与公民、同学、同行、同事之间的平等关系。自由的承诺和信任让我们看到,后一种信任关系是中国公民社会建设所特别需要加强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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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任的理性或感情取向,信任可以分为思考型和习惯型两种。有论者将这两种信任的区别分别表述为“理性”(rational)和“社会性”(social)的区别。一个人在决定是否与他人合作,是否信任他人时,必须预估他人是否会回报他的合作。这种理性的信任是出于利益自我保护的需要,一种“在决定是否行动前作出的风险考量”。28思考型信任还往往会考虑到信任对象是否有信用,这就需要对他以往的行为或其他有关情况有所了解,所以“信息”对它颇为重要。思考型信任是工具性的,信任有需要达到的目的,并为这个目的服务。并不是所有的信任都可以用个人利益意识或考量来解释。许多信任是习惯或社会训练的结果,例如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信任,社会传统观念所形成的信任(真命天子、救世领袖、父母官、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和由意识形态灌输所造就的信任。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的信任建设,自由的承诺和信任与思考型信任关系相对比较密切,但并不自动与习惯型信任相抵触。与自由理性所抵触的是那些逼迫的承诺和被利用或玩弄的习惯型信任。思考型信任所构成的并不是一种纯功利性的、急功近利的相互利用关系。信任是一种长久而稳定的秩序。当今中国社会中许多“没有人情味”的现象,如做生意宰生又宰熟,一锤子买卖;人与人之间一起争端就打官司,动不动弄成冤家仇敌;同事、朋友甚至亲戚间为一点利益翻脸不认人;等等,都标志着在中国传统的信任基础正在瓦解,而新的信任基础则尚未能建立。一个社会的普遍人际关系越短暂,越急功近利,就越不可能结成一种长远性的互利认同关系。而公民社会则恰恰是后面这一种性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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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任的发展阶段,信任可以分成阻遏型、知识型和认同型三种。第一种是基于利益考量的信任。平时并无交往或很少交往的人在一起做一件事,以“契约”或“合同”来增强或表示彼此的信任。这是一种以惩戒为基础的信任,信任可维持的程度与惩处背信的打击决心和能力成正比。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往往不是不想违约(破坏信任关系),而是不敢违约。第二种是基于知识的信任。它所依靠的不是惩戒违约的威慑,而是对有关人员的了解。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或机构、组织等)有了长期的了解,或者有长期合作交往,觉得能预见他未来的行为,便会对他有信任。在这种信任关系中,长期交往、行为一贯和鲜有劣迹是关键。第三种是基于认同关系的信任。在这种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往往有一种一体性联系,你的利益就是我的利益,你的要求就是我的要求,彼此可以有效地代表对方。这种信任不仅见于夫妻、兄弟和父母子女这样的天然一体关系中,而且也见于一些以自然关系为象征的社会群体和组织关系中(如拜把子兄弟、帮会甚至某些形式的现代政党)。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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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契约”和“合同”关系不同于卢梭所说的“社会契约”,区别正在于前者缺乏后者的自由意识。当今中国社会中绝大多数的契约和合同关系依靠的正是外在法规力量的维持。这种维持力量带有强制性。把民主社会秩序看成是一种“社会契约”,强调的正是自觉而非外力的约束。强大的外力,如严刑酷律、官僚制度甚至国家暴力,固然能设立和维持某种社会秩序,但这样的制度并不能解决社会信任的根本问题。现今一面不断“加强法治”,一面恰恰出现了普遍的信任匮缺,正说明这个问题。信任与单纯的遵守契约条文不是一回事。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信任往往正是契约或合同形式之外的那些合乎情理的东西。同样道理,以信任为基础的社会契约,它用以维系人际关系的也是那些被称为“常理”的东西,其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会被写进法令或规章中去。甚至可以说,法令规章越森严周密,越说明一个社会的信任机制出了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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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的信任机制的转化和发展,可以同时以上述三种信任形式进行。新的社会信任会同等重视以惩戒、知识和认同为基础的信任方式,但更积极地帮助知识型信任和促进公民社会认同的信任。公民身份优先于其他任何群体成员身份(性别、职业、党派、种族、宗教等)。公民间信任的基础是公民政治价值及公民的普遍权利和义务。以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由于信息还不充分畅通,知识型信任的转化面临相当大的阻力。而形成公民认同信任的阻力则来自狭隘的民族主义。因此,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将民族主义转化为宪法爱国主义。宪法爱国主义特别明显地体现为信任和民主秩序的关系。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国的许多认同型信任都与公民社会建设无关,例如民粹主义、地方主义、哥儿们义气、帮派团伙、黑社会关系等。这些认同关系有的强调绝对服从,有的依赖利益勾结,它们和强调自由、平等、理性、个人尊严的公民认同是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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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任的制度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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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希曼(A. O. Hirschman)说过,信任是一种特别的资源,人世间唯有这种资源越利用越丰富。30人们相互信任的机会越多,维持信任关系的时间越久,也就越相互信任。长久的、具有稳定性的信任机制往往体现为社会不同层次的制度,它们可以分为宏观的、中层的和微观的三个层次。强调信任的制度性决不是要取消个人在信任中的作用。恰恰相反,强调制度和重视个人作用是一致的,因为正如泰勒和克莱默所理解的那样,制度三层次中的微观层次实际上已经涉及了个人因何信任或不信任的心理原因。31现今中国社会中的一些个人信任或不信任的特征应当与整体社会政治的大制度以及多种具体社会中层领域制度的现状联系起来考虑。宏观和中间层次制度的信任机制都涉及民主社会秩序以及它的承诺和信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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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宏观的层次上,社会的整体制度对社会其他层次的信任形式和特征都有重大影响。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复合的承诺和信任关系。在民主宪政的国家里,人民将权力托付给政府,政府是以承诺维护所有公民的权利、增进他们的福祉、保护他们的民族国家利益等来取得他们的信任的。一旦人民认为政府因政绩或其他问题没有能充分遵守承诺,他们就可以停止他们的信任。至少从理论上说,公民和他们的公仆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横向关系。但是,在专制权力的国家制度里,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之间则是一种纵向的等级关系。君主或者其他形式的专制权力以国家的名义包管人民的一切需要和福利,这是一种父权式的承诺,条件是人民无条件地奉献绝对的信任和忠诚。在自上而下的等级结构中,每一个占位者都只对他的顶头上司负责。他向上司承诺忠诚,只要得到上司的“信任”,他便能保住位置。上司的信任比他在这个位置上的实际能力更重要。在这种承诺和信任的关系中,“背信”指的不是不尽职守,而是“背叛”上级。更为严重的是,背叛上级也就是背叛整个权力集团,这种背叛行为会使当事人受到最严厉的组织惩罚,那就是被当作“叛徒”。组织惩处“叛徒”残酷无情的程度胜过“敌人”,这种对“背信”的报复方式是严密权力等级和个人效忠关系所特有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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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权力结构通过一级级的中层制度和体制向社会中延伸。宏观和中层制度间有联系,但也有区别。中层制度和体制除了受最高权力的集中控制之外,还受到具体社会活动领域、行业、职业等专业规则的影响,所以中层制度往往表现出独立性。专业领域或行业中的信任往往不只是建立在权力上下级关系上,而是有它们自己的信任标准。密希拉曾分析过这样四种行业信任标准:能力、公开、关爱和可靠。33以一个校长、系主任或一个公司经理为例,他首先必须有能力、有真学历、好阅历、研究专长、办事经验等。他还必须诚实、按规章办事、不徇私舞弊等。他还必须关心体贴下属,为大家办事,不只为自己升官发财而专走上层路线。他更需要有好的人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诚信可靠。中层制度的这些信任标准可以保证每个单位体制中最大程度的真诚交流和有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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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的和中层的制度,它们是否值得信任,它们的信任基于何种权威形式,都会影响微观层次上的信任,也就是个人的心理层次上的信任。在个人层次上,“(信任的)心理分析关心的是人们为什么信任,他们的信任度因何下降或加强”。34社会中人们信任程度降低,出现信任匮缺的问题,一般与两个原因有关。第一是社会大环境中的制度可信性大幅下降,受影响的中层制度几乎遍及所有的行业、职业或社会活动领域,如经济、商贸、教育、医疗等。第二是社会腐败严重,腐败现象不断在社会上曝光,一般人见怪不怪,对信任抱普遍的怀疑或犬儒态度。35这两个正是造成社会普遍信任匮缺的原因。日常生活中许多微观层次上的失信现象,如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弄虚作假、利欲熏心、渎职违法,其实都与某种中层制度腐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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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层制度腐败中,对社会个人信任度心理摧残作用最大的,是那些本应与主持社会正义最有关的领域,如司法、新闻、教育等。在这些制度中,信任问题最后还会落实到个人,因此而见出个人责任的重要。强调制度落实到个人就是强调制度由个人所构成、所运作。再好的制度也不能保证自动良性运作。这就形成了制度和个人不能偏一的特点。在职业或行业制度中,程序越公开,标准越明确,人们对它的信任度也就越高。以高等教育制度为例:“大学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学生和教师的社团,或者说,一种‘学问的行会’(guilds of learning),比起与大学有联系的教会来,大学的起源和从业人员都更民主。”36现代职业都是从先前的职业行会发展而来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行会所特有的个人与行业集体互动的关系。例如,入行必须接受行业训练,加入专门职业必须有专业资格。入行还必须由行内有地位者的引荐和一般在行人的认可。所以,在申请教授的时候,要有名人的推荐信和经过以教授为主体的招聘程序。所有这些入行手续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筛除“不值得信任”的候选人。入行是个人对行业的承诺,承诺遵守它的规则,维护它的尊严。接受入行则是行业对个人的承诺,承诺他在行内的权利和应得的关照。行业与社会的承诺和信任关系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在行者个人对行业的承诺,才有行业对社会的承诺,有行业对在行者的信任,才有社会对行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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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的制度应当比传统行会更具民主性质,正如萨森所说,“形似行会的现代职业,与它们的古代前身相比,其特点是有职业宗旨和标准。从历史和职业逻辑来看,讲究职业标准都具有民主意义。职业标准化降低了(古代行业的)不确定性和保密性,让更多的人可以了解技术或认知技能。因此,那些先前因行业保密而被排斥在职业特权之外的人们尤其欢迎职业标准化”。37现今中国的某些现代职业不但没有用它们应有的民主意义去正面影响社会,反而变成了一种利益特权,与政治和经济特权沆瀣一气,成为社会非正义的另一种来源。这些职业和行业的信任机制出了毛病,除了职业制度本身的原因(如从业人员入行的程序和标准、有关业务水平、个人操守和职业道德的行内监督等)之外,有制度而不遵守,或者钻制度的空子,以制度之名破坏制度,更是一个问题。在经济利诱和人与人赤裸裸利益交换的情况下,这个问题还可能更为严重。这些问题是不可能单靠完善制度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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