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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闻、教育、医疗等职业制度的腐败给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些职业群体是黑格尔所说的那种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公民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本应是体现现代社会“集体良心”(涂尔干语)的主要场所。涂尔干把职业或行业集团看成是能够在原子个体和权力国家之间进行道德中介的主要社会群合形式,这些现代“行会”的制度对于将个人凝聚为相互信任、相互认同的道德群合是极为关键的,这些由“(共同)利益、思想和感情形成的群体,它们可以对其成员有道德影响”。38如果连职业群体都不能坚持职业道德,避免普遍腐败,那么公民社会建设岂能不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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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本身并不能自动成为社会之善。信任有时反倒可能被用作一种权力控制和欺骗的手段,如君王的“用人不疑”。信任匮缺向人们提出的问题往往不是要不要信任,而是要什么样的信任。只有弄清楚信任应有的价值内涵,才有可能把信任引往美德和社会之善的方向。在今天的中国,影响人们社会和日常生活的普遍信任匮缺不仅涉及多层次的公共权威,而且更涉及一般的活动和人际关系,如购物、服务、提供或接受帮助、熟人来往、邻里相处、单位人事关系等。信任匮缺不仅是一种“缺乏”,而且更是一种对人的生存心理的侵蚀。凯恩指出,拒绝信任对人有异化作用。不信任令人焦虑、恐惧、疑神疑鬼、惊慌不安、愤世嫉俗、冷漠绝望、与世隔绝。在人际交往中,不信任使人总是从坏的动机揣摩别人的行为,戴着阴谋论的眼镜看世界,觉得到处充满敌意,暗藏杀机,遍布陷阱。39这样的不信任反倒为任何凌驾于制度秩序之上的权力运作提供了当然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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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宏观层,还是在中层,再好的制度秩序,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契约和合同,不同于卢梭所说的那种以人的自由为本的“社会契约”。实际契约只有体现了自由契约的实质价值(即个人独立而自由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才具有正义性。那些带有强迫性、欺骗性和控制目的的制度秩序是没有正义价值的。坚持人在制度中的个人责任,不以制度之名随心所欲,从实质价值上来帮助制度实现它的承诺,这些都是每个制度中的个人所能够,也应当发挥的积极作用。起到了这些作用,制度中的个人就能帮助一般人增强对制度的信任。信任制度不只是指可以预测制度可能怎么对待我们,而且更是指相信它会善待我们。如果我们可以预测一个制度会压迫我们、排斥我们,那么这种预测是不能称作“信任”的。只有当我们相信一个制度是正义的,是体现人对人的善良意愿的,我们才会真正信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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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增订版) 第十二章 保护弱者、道德习俗和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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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深刻社会正义危机的首先是道德资源的匮乏,而不是物质资源的匮乏。休谟说过,分配正义是既不充分富足,又不极端匮乏的社会所特有的问题。在物质充分富足的社会里,财产会成为多余无用的东西,人们的所有需要都能得到充分满足,用不着再谈正义。在极端匮乏的社会里,侵占别人财产不再算是一种罪过,正义问题不得不搁置起来。1社会正义不只关乎物质资源,而且还关乎“关爱”这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社会正义在人们的关爱既不太多又不太少的时候才有意义。如果一个社会中人人极端关爱别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那么这个社会早已超越了正义的水准。相反,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人人极端冷漠自私,互相仇恨残害,人不为己,天诛地灭,那么这个社会也就不可能再懂得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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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漠自私并不单纯是个人道德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与政治和经济体制有关的制度性排斥问题。由制度所造成的公民权利不平等、贫富悬殊、官贵民贱、城乡差异、有权者恃强凌弱,本身就渗透着冷漠自私。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引发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冷漠。越来越多的人会问,本该由社会和国家来关爱的弱势人群为什么偏要由我来照顾?社会都不管的事,我管有什么用?而普遍的道德冷漠反过来又恰恰在容忍,甚至助长已经十分恶化的制度性排斥。在这种情况下,重视道德冷漠,关注保护弱者的公共意识不仅有社会自我建设的意义,而且还能从公共生活价值和公共道德习俗来促进经济、政治制度改革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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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生活在排斥性制度下的人们其实也并非是本质冷漠自私。冷漠自私只是他们对待“外人”、“与己无关者”或“陌生者”的生活态度。对“外人”自私的人可能对“家人”并不自私。人们往往以双重标准对待自私问题。绝对顾己不顾他是不对的,但是顾及了亲近自己的人(家人、亲朋、熟人、同事、同派、同党等),而不顾其他人,尤其是不顾“陌生者”,则没有什么不对。人们觉得人有亲疏之别,只有对亲近者才须负有“特殊责任”。博克说:“早在正义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之前,人已经在只为自己人打算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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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只为自己人打算还远远不是社会正义。只为“自己人”打算的责任观会限制人们对社会正义的关心,因为社会正义涉及的是现代社会的所有成员,包括许许多多程度不同的“陌生者”。正如伊格纳季耶夫(M. Ignatieff)所说,现代社会的模式不是古代的雅典、罗马和佛罗伦萨,而是19世纪的曼彻斯特、纽约和巴黎。城市的公共生活形成了“陌生人的亲密关系”特有的“新型认同”。新公共生活发明了新公共场所,“那些大道、公园、博物馆、咖啡馆、街车、路灯、地铁、轻轨车和公寓。这些平凡的公共场所为陌生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友爱亲近提供了机会”。3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自己人”和“邻人”的关系扩大了,“在国家范围内建立社会福利……那是把邻人群体的大门向任何愿意加入的人们敞开”。4社会正义的对象不仅包括与我们有特殊关系的人,也包括对我们来说是“陌生者”的人们。社会正义要求我们对这两种人承担同一种具有公共生活意义的责任,这个责任就是保护“易受伤害者”(the vulnerable)意义上的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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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弱者和道德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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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往往被抽象地界定为“分内应做的事”。尽责任就是主动承担,自觉自愿地去做这样的事。这样看责任,强调的是实现自我道德意志的自律。然而,在公共生活中,我们对他人尤其是陌生者所承担的责任,尽管涉及道德自律,但更体现为一种人际相互关系的伦理约束。我在公共生活中负责任,指的并不只是我的行为听从我自己的道德命令。我负责任指的是我知道我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都会有影响他人的后果。我做什么,怎么做,不做什么,并不只是当我个人心目中的“好人”,而且还会旁及别人。我应当避免有伤害别人后果的行为,否则我的行为就会违反公共生活规范,招来众人的道德责备,损害我自己的名誉,破坏我自己的信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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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容易受到我行为伤害的人,对我来说就是弱者。“社会弱者”并不只是一个用所谓“客观”经济或社会指数就可以限定的观念。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成为弱者,因为每一个人在一定人际关系中都可能成为易受伤害者。避免伤害弱者,保护弱者,是与每一个人有关的公共生活道德规范,并不只是社会中的一些人(强者)对另一些人(弱者)自律性质的仁慈或同情。每一个社会中都有一些人比一般人更容易受到伤害的弱者,社会因此也就对这些特别弱者负有特别的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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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伤害,强调避免人际伤害的道德观在中、西传统的道德习俗(conventional morality)中都有所体现。例如,在许多道德传统中,乘人之危都被视作最为人不齿的行为。那些由于身体条件或者经济、社会或政治原因而特别容易受伤害的人们,如儿童、老人、妇女、穷人,最容易遭受别人的欺侮、侵犯、剥削和利用。对这些弱者有伤害行为的人,即使没有触犯法律,也会受到公共谴责。在公共人际关系中,不只是做什么(有行为)有可能会造成对他人伤害,不做什么(行为缺席)也有可能会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如果你在沙漠里遇见一个没水喝的人,你又有多余的水,那么,由于你能决定是否给那个人水喝,那个人成为一个仰仗于你的弱者。给不给他水喝,你都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找到辩解。但是,如果你对眼前的弱者无动于衷,那么他就会因你的无行动而受到伤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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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的弱者、贫困者、受权势欺侮者、残废者、年老无助者,造成他们伤害的往往不只是某些个人的行为或无行动,而更是集体的无行动。越容易受直接伤害的人们,越可能因他人的冷漠旁观而受伤害。马丁·路德·金说:“造成我们时代最大的罪恶的是大多数人的袖手旁观,而不只是少数人的残忍行为。”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着这样一段话:“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直奔我而来,却已经没有人能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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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和政治权力不平衡的社会中,人们尤其容易因残忍行为和集体袖手旁观而受伤害。海律(P. Hallie)写道:“残忍是一种权力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强者成为伤害者,弱者成为被伤害者。……我(从对纳粹的研究)认识到,要想消除残忍,就得从不平衡的权力关系中解放出来。受伤害者要么变得强大起来,对抗伤害者,以改变权力关系;要么就从这一关系中出逃,争得自由。”6凡·维克(R. N. Van Wyk)指出,保护弱者有五种途径:一、拒绝伤害他者;二、从权力的不平衡关系中解救被害者;三、帮助重建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家庭等等的体制,让“受伤害者强大起来”,阻止权力悬殊的发生;四、形成新的社会道德习俗,让人不利用自己的优势去伤害弱势者;五、对侵害弱者的人予以惩罚。7这五种途径中的第一种是可以由个人来独立完成的,其余四种都必须依靠集体行为和社会环境改变来完成。伤害涉及制度性的社会正义(第二、第三和第五种途径),同时也与整体社会的道德习俗(第四种途径)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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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不同意义的道德习俗。第一种是描述性的,指的是任何具体社会中实际存在的道德习俗。第二种是规范性的,指的是符合某种更高道德原则的道德习俗。以这个道德原则为标准,一些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习俗(如男尊女卑、门户等级)其实是不道德的。道德可以是个人性质的,也可以是集体性质的。个人性质的道德提升一个人的品行和人格,集体性质的道德善化公共生活的人际关系。道德习俗主要是一种集体性道德。保护弱者可以成为评价实际道德习俗是否道德的标准。以保护弱者来衡量现有的道德习俗,就是要求在公共生活的各种人际关系中不伤害弱者,要求每个人都在公共生活中担负起保护弱者的责任。要求消除对弱者的伤害,正如马格利特所说:“并不需要任何别的道德理由。阻止残害本身就是道德行为,就是道德合理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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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弱者的责任观和“意志论”的责任观是不同的。意志论的责任是一种个人自觉自愿担负的义务。我尽什么责任,如何尽责任,对谁尽责任,都由我自己决定。我尽责任,为利他人,更是为实现我自己的意志选择和决断。保护弱者的责任则是一种对自我行为后果的公共道德意识。我尽什么责任,如何尽责任,对谁尽责任,是由我参与其中的公共生活决定的。在公共生活中,我做了违反习俗的事,就算我自己不觉得羞愧,我也会受到众人的责备。从根本上说,维持道德习俗的是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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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生活中,每个人的责任不仅包括做什么(关爱、帮助别人),还包括不做什么(不伤害、不羞辱等)。保护弱者的责任观特别强调从反面的公共生活经验(伤害、羞辱、不尊重、背叛和无信任等),去设想一种与它不同的公共生活。马格利特论述“正派社会”,就是从正派社会中每个人都不羞辱别人的原则出发的。由于公共生活是由各种可能对弱者造成伤害的人际关系所构成,我尽保护弱者的责任是我参与公共生活的基本条件,并不以我是否自愿接受这个条件或者是否能从中得到个人良心平安为前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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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系公共生活的不只是每个社会成员平等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如纳税、服兵役、遵纪守法等),而且还因为他们有共同遵守的道德习俗。正如凯克斯(J. Kekes)所说:“好社会有凝聚力,能长治久安,主要是因为社会成员在如何相互对待,什么样的生活算得上好,什么是利,什么是害等问题上有相当的共识。这种共识的基础就是共同价值和体现共同价值的道德习俗。道德习俗使得人们对彼此的行为可以有合理的期待……可以彼此信赖依靠。正因为如此,他们之间才有社会维系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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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维系社会的习俗道德有实在道德和规范道德之分。有的实在道德虽能起到维系社会的作用,但未必符合规范道德的原则。保护弱者原则所起的作用正是衡量实在道德是否真的具有道德性。例如,男尊女卑和官贵民贱都可以是实际起作用的道德规范,但不符合保护弱者的习俗道德原则。可以说,凡是存在的社会都有某些习俗道德在起作用。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习俗道德,反之亦然。习俗道德对于社会性质既然有如此密切的关系,强调保护弱者更应成为社会和公共生活道德秩序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处处保护弱者的群体中,人们不仅有归属感,而且有一种符合道德原则的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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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生活中的道德习俗能为人们判断个人行为的对错提供是非标准,“我们说一个人是否正派,用的就是习俗道德的标准,用同样的标准,我们判断哪一种行为需要道歉,哪一种道歉可以接受或者不可以接受”。11习俗道德基本上只限于公共生活,它并不是道德的全部,“它不包括私人道德,不要求尽超义务的责任,无须涉及社会关系之外的关系,也不能指导人如何应对道德危害或极端情况。习俗道德是日常生活的道德。按照它生活就是正派,违反它就是不正派”。12在极端情况下,或者当个人或集体遭遇到道德危机的时候,如“文革”时期,习俗道德往往就会失去作用。例如说谎是一件违反正派社会习俗道德的行为,但在极端情况下,当人不说违心话、不说假话便不能生存的时候,不说谎也就不可能再有现实道德约束。所以凯克斯说:“暴政下或崩溃中的社会是没有习俗道德的。”这样的社会不一定马上就会崩溃,“因为暴政可以靠压迫来维持,崩溃的过程可能很长。但是,在没有道德习俗的社会中,是不可能有称得上好的生活的”。13这样的社会也不可能是一个正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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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称得上道德的公共生活必须有一些基本的道德习俗。每一个社会的具体道德习俗都会有它自己的特征,因此,不可能对习俗道德的具体内容一概而论地作普遍规定。每个社会的习俗道德都非常具体,而且与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凯克斯列举了一些当代美国社会中的习俗道德,用以说明习俗道德和日常生活的关系。“父母对子女负有责任,答应了的事情不做到,就要道歉;政治家以公共身份说话时不得撒谎;胜者对负者不要得意洋洋;不要吹嘘自己的才能;游手好闲地生活是不对的;凭良心是对的;不应虐待动物;父亲不应与子女发生性行为;不应以暴力解决分歧;一个人的意见再不受欢迎,也应当让他发表;诬蔑竞争对手是不对的;借东西先得。征求别人同意;不应嘲笑有残疾者;善意的谎言是允许的;不应公开对敌人幸灾乐祸;故意残害是错的;对朋友应该忠诚;应保护别人的隐私;勇气、诚实和公平是好的,相反则不好。”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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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道德包含着公共生活行为的价值判断,大多数的习俗道德并非由明文规定,做的时候也是习以成俗。正是因为如此,习俗道德才成为公共生活中与人们日常行为最为相关的是非规范。习俗道德的作用在于为社会提供必不可少的价值共识和群体道德凝聚力。习俗道德束缚和限制的合理性会随时代和社会变化而变化。因此,一个社会的习俗道德总是在调整、在变化的(如性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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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习俗道德,主要是从防止人际关系中的伤害和保护弱者来着眼的。习俗道德的意义决不只是局限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正确行为”,“如果习俗道德仅限于此,那么一个社会就太谨小慎微了,太可怜了”。15如果没有像保护弱者这样的根本伦理原则,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习俗难免会沦为一些因循守旧的陈规陋习,对于不断改善和更新公共生活则是弊多利少。以保护弱者为根本伦理原则的习俗道德,它为正派社会提供的不仅是当今日常生活的具体规范,而且更是这些规范今后发展和改变的基本方向。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基本的人际关系维系形式,这些维系形式的道德合理性也应当从保护弱者这一基本伦理原则来理解。这些日常人际关系维系形式中最重要的有四种,那就是承诺和信任、契约关系、职业道德和友谊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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