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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生活秩序的道德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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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能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上述四种日常人际关系形式并不具有本质的道德合理性。这就像法律只是一种维持秩序的形式,并不一定具有正义本质一样。在现代公共生活中,我们并不是为凝聚力而坚持凝聚力,为社会维系而主张社会维系。我们坚持主张的是合乎道义的凝聚力和维系。承诺、契约、职业行规、朋友关系都可以用作控制别人的手段,因而成为特殊的伤害方式。我们所说的承诺、契约、职业规范和友谊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获得道德合理性的。第一,它们体现了自由理性个体的自律。一个人自由地选择对自己的某种约束,因而实现了一种更高的自由。第二,它们体现了不伤害弱者的责任。这两种道德性并不相互矛盾,它们对承诺、契约、职业规范和友谊的解释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从与公共生活的关系来看,不伤害弱者的责任应当更为重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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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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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往往包含特别的责任,这是因为别人往往不得不指望承诺者履行承诺,因而处在一种相对于承诺者来说是易受伤害的弱者位置上。履行承诺的公共道德意义不只是某人表现了言出必行的品质,更在于他在可能伤害别人时不伤害别人。许多特殊的个人关系,如家人、夫妻、亲朋好友,都是建立在特殊的承诺关系上的。在这些关系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背弃承诺都能造成很大的伤害,因为承诺把他们放置到一种相互指望、相互依赖的关系之中。在公共生活中,人们越是相互信任,对承诺的依赖就越明显,易受伤害的程度也就越大,守诺的责任当然也就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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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域生活和公域生活的承诺对象虽然不同,但道德责任却没有什么不同。古丁(R. E. Goodin)指出,在社会一般人的关系中,承诺是由于涉及他人才负有道德责任的。如果你履行不履行承诺与他人无关,不影响他人对你的指望,那么这个承诺就没有公共道德的意义。相反,只要别人对你有指望,或者不得不指望你履行承诺,而你又知道这一点,你就对他们负有道德责任。这种责任和你对亲近者负有的责任具有同一种道德性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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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一种协调人行为的社会机制,它的作用是降低人行为的不确定性。承诺是用你自己的名誉为抵押来向别人保证。你把这么宝贵的东西抵押给别人,是让他确信你一定会照你的话去做。因此,在承诺的时候,你让别人对你的行为有了期待。17承诺的道德意义在于,别人因依赖于你而成为弱者一方的时候,你以信守承诺保护弱者。密尔就此写道:“一个人用自己的承诺……鼓励别人指望他会继续某一种行为,造成别人的期待……让别人把人生的一部分希望寄托在这种想法之上。他对别人因此负有一系列的道德责任。”18庞德(R. Pound)为了强调承诺的特殊性,甚至把承诺和契约作了区分。他认为,承诺是一种远比契约重要而可靠的保证。承诺本身就是一种不容置疑的允诺,无须再用契约形式加以规定。需要用契约来规定的承诺已经算不得是承诺。从本质上说,承诺和契约不是一回事。契约的前身是“人质和誓约”,“最早的人质总是捆绑着押解给对方”,可以说是极形象地告诉人们,履行契约并不总是心甘情愿的。19而承诺则不同,它无须以条文规定为形式,它存在于人和人自然形成的相互信用关系之中。同样,一个国家的政府如果真有信用,它对人们的承诺并不只限于天天登在报纸上的那些事情。任何一件政府分内该做,但又做不到的事,都会给无数的人造成许多伤害。以任何理由破坏国家和社会的制度(如宪法规定)也是如此,因为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负有道德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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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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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关系常被解释为意志行为的结果,人们签订契约是他们自觉自愿的事,他们接受自己参与设置的限制,表现的是一种更大的自由。但是,应该看到,契约关系中往往包含着并不对等的权力优劣关系,处于劣势的那一方因此成为容易受到强势一方伤害的弱者。所以,执行契约的道德责任意义不在于强势者表现得“说话算话”,而在于他不利用另一方的劣势去伤害他。这样看待契约关系,社会就有责任站在契约关系中弱者的一方。古丁正是从这样的立场来剖析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劳资关系的。这种劳资关系的特点是,当工人有权利,并能够以组织工会同资方形成有抗衡作用的契约关系时,工人仍是弱者一方。在工人没有保护自己的权利和手段时,他们的弱者地位更是显而易见。古丁认为,这时候的劳资双方合同甚至不属于“契约”的范围,它只是一种变相的“主奴关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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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工会和资方力量似乎对等的关系中,工人也容易受到伤害。首先,工人必须通过工会才能与资方谈判,“工人高度依赖工会领导的行为和决定,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工会领导人便对工会负有特别的责任。在工会成为摆设,工会领导人由上级指派的情况下,对工人造成伤害的责任当然就另有属主。即使工会能够有效“协议契约,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的时候”,国家也会订立意在保护工人的政策,因为“国家并不信任集体合同就能充分保障工人的健康和安全”。21国家应当就工人工作时间限制、劳动安全标准、最低工资待遇作出种种限制资方的具体规定。国家的这些政策是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因为即使在工人自己愿意降低工资、劳动条件标准的情况下,国家也不能允许资方这么做。劳资双方的契约所涉及的不只是双方各自的“心甘情愿”,而且更是不能让弱者一方受到伤害。否则契约就毫无道德价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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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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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涉及的是专业人士和依赖于他们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说,在专业人士和他们的服务对象(客户)之间存在的并不是一种契约或准契约关系,因为双方的协议能力和依赖协议结果的程度并不均等。贝尔斯(M. D. Bayles)是这样分析此间的关系的:首先,专业人士的知识强过他们的服务对象。专业人士长期训练的专门知识不是服务对象所能相比的。第二,客户有种种直接顾虑,如健康、官司、财经问题,而专业人士的顾虑不能跟客户相比。第三,在决定是否结成关系上,专业人士比客户自由。专业人士可以自由决定不接受某些客户,他们完全可能有别的客户。但客户则很难另找别的专业人士。22威史群(R. Wessestrom)指出:“专门职业只要存在,就会有这种不平等的关系。至少在某些方面,专业人士总是凌驾于客户,而客户则总是依赖于专业人士。”23正是由于客户对专业人士的依赖,专业人士才对客户负有特殊的责任。这一责任的道德意义不是体现为专业人士单方面的“敬业精神”,而是体现为他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多么容易伤害别人,而不伤害别人又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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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专门职业人士和客户之间会有不同程度的不对等关系,所能造成的伤害也会有程度的差别。即使在同一种行业中也是如此。例如,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就有在学校和个别家教辅导的不同。后一种情况的个人与个人依赖就比前一种情况明显。一般来说,教师伤害学生(误人子弟)没有医生伤害病人(误人性命)来的明显,却各有各的严重性(非道德性)。在招生(包括“招硕”或“招博”)时,学生的易受伤害性就更大,一个是否录取的决定,足以影响一个学生的一生。在师生关系中,学生甚至不是接受老师的“服务”,而是把他的前途“委托”给老师。委托比服务更需要信任。贝尔斯指出:“在受托关系中……弱者依赖强者,所以更不能不信任强者。由于一方比另一方占优势位置,他对另一方便负有特殊的责任。”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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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社会中,专家的委托人身份最明显的是医生和律师。这两个行业是职业道德规定最详细、最具体的。威廉斯(B. Williams)就此写道:“律师和医生有职业道德的详细规定……因为(法律诉讼)当事人和病人最需要得到保护。”25在政治不自由、法治不健全的社会中,律师行业不可能形成像医生行业的那种职业规范。许多法律委托关系中的当事人会因为政治原因而不能完全信任受托人,受托人也不可能把保护委托人当作他行为的唯一目的。所谓的“自由市场”也可能侵蚀职业道德。健保市场化就是一个例子。如果医疗保健产业化,把医疗照顾当作商品“出售”给病人,不付钱不给货,那就必然会侵蚀医疗行规原有的一条最基本的规范,那就是无论病人的经济支付能力如何,医生对他都必须救死扶伤,尽到最大的保护弱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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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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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生活中,友谊并不只是指私人朋友之间的密切关系,友谊指的是一个不断让陌生人加入“我们”的过程。这个“我们”也就是维系公民共同体意识的“团结”(solidarity)。达尔梅厄(F. R. Dallmayr)将此强调为民主公共政治的主要特征之一。他指出,称作公民团结模式的友谊有这样三个特征:首先,这种友谊不是指平常意义上的“亲密”(intimacy)或“亲近”(familiarity)。友谊不是称兄道弟,而是“君子之交淡如水”,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淡淡的友情”。亚里士多德所用的“淡淡”正是“watery”一词的“如水”。第二,友谊也不一定是什么高调的“团队精神”、“共同目标”或“合作伙伴”。友谊是人们“彼此相互尊重,特别是尊重彼此的差别”。第三,友谊尤其不是那种基于敌我对立的朋党关系。友谊允许冲突和分歧,但目的是达成妥协和一致。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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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生活中的公众友谊是像欧克肖特(M. Oakeshott)所说的那种“探测同情”,“那些与(公共)政治相一致的社会关系,无论是习俗还是制度……都是既融洽又不融洽。它既可以是显见的联系,也可以是尚未充分显现的(人际)同情”。公共生活就是找到并确立这种同情,让它成为维系社会关系的纽带。27欧克肖特所说的这种友情也就是公民间的团结关系。在最早的共和理想中,友谊就是一种公民美德。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将友谊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有用的友谊,交朋友是因为彼此可以相互帮忙。第二种是享乐的友谊,朋友彼此因相同的兴趣、背景和爱好而快乐相处。第三种是道义相合的友谊。朋友间不仅有相同的道德信念,即所谓“志同道合”,更是因为朋友彼此尊重对方的道德信念。信念不同者照样可以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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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第三种友谊对现今民主公共生活政治仍有启发意义。达尔梅厄指出,公共生活的目的并不是要达到“万众一心”,而是“学习进入”一种可以允许多种分歧但却具有某些基本道义原则的友谊关系。这种多元一致的关系甚至可以超越国界,成为全球人类和平共处的方式。28许多人的友谊都只是建立在小范围的特殊亲密关系之上。阿伦特认为这种朋党式的友谊只会有害于公共政治。29同样,达尔梅厄也强调,近在身边的友谊应当增进我们对不熟悉人群的兴趣,并对他们产生一种“美好陌生”的情感。只有这样,友谊才真正具有拓展共同体人群的意义。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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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特殊关系还是在普遍公民关系中,友谊或团结的关键都是信任。友谊的信任关系就如同真正承诺所给予的信任一样,并不需要有盟誓的形式。友谊的形式化(如结拜兄弟、宣誓结为同志等)常常是因为结谊人先已下意识地有了互不信任,因而才有盟誓约束的需要。同样,如果人与人失去信任,无须绝交,也就结束了友谊。公民团结更是如此,认同不认同一个公民群体,都不需要有“加入”或“退出”的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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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的道德责任是和信任联系在一起的。友谊的道德责任是保护因友谊关系而变得易受伤害的人。朋友是相互靠得住,在危难情况下不会相互背叛、不会相互出卖的人际关系。尼克尔(K. D. Naegele)说:“友谊的最重要特征是信任……信任就是信赖于人,变得依赖于人,变得易受人伤害。”正是“朋友之间的那种相互易受伤害,才形成了友谊的那种相互责任”。31朋友间特别有机会相互帮助或相互伤害,“人们在朋友关系中比在任何别的关系中都更具充分的相互了解。袒露自我意味着最大的易受伤害。……再没有比伤害朋友更容易的伤害了”。32友谊关系本身就是建立在相互放弃戒备,以真诚换取真诚的基础上的。朋友关系“形成了一种结构性的期待、投入和责任。……对朋友我们可以信赖不能信赖其他人的事情”。33密尔说:“很少有别的伤害可以大过朋友的背叛。”我们习惯信赖并充分信赖的朋友,“在朋友有难时袖手旁观或者甚至落井下石,这是一种(道德)罪行”。34朋友对朋友的伤害不只是将朋友间的秘密告诉那些专找材料残害人的人(如“文革”中的相互揭发),而更在于这是一种“出卖”行为。即使卖友不是为了求荣,只是为了求生,出卖造成的心理伤害也会大大超过肉体折磨、经济损失等有形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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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契约、职业道德和友谊都可以由小范围特殊人际关系逐渐扩展为具有公共社会意义的普遍人际维系形式。在公共社会中和在小范围特殊人际关系中一样,禁止伤害弱者具有其他道德禁令无法替代的根本原则意义。人们越是普遍容易受到某种伤害,这种伤害就越对公共生活具有普遍的道德危害性。公共生活中的谎言就是这样一种具有普遍伤害力的行为。我们只有知道了真实情况,才能减少对他人和外界条件的依赖,降低易受伤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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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话对人的社会生存环境具有普遍的重要影响,这使得说谎成为道德之恶,也使得禁止说谎成为一道严格的道德命令。禁止说谎可以普遍降低人们因不知实情而可能受到的伤害。谎言破坏信任,不仅伤害个人,而且会伤害整个集体秩序中的每一个人。谁在法庭上有誓约时说谎,谁就会危害到整个法律审判制度,因而伤害到每一个依靠法律制度维护正常生活秩序的人。因此,禁止说谎不只是保护个人,而且也是保护一个好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同样,我们重视像承诺、契约、职业规范和友谊这样的人际关系形式,也是因为保持这些人际关系形式的道义性对维系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具有普遍的重要性。如果这些基本人际关系失去了它们应有的保护弱者意义,变成了纯功利的利用或者控制关系,那么,受到损害的就不单单是某一些人,而且还将是失去了人际保护机制的整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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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宽容和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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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道德习俗的道义基础应当是保护弱者。保护弱者也是调整和改变现有道德习俗的根本伦理原则。调整和改变道德习俗是为了能不断减少现有习俗道德可能在人际关系中造成的伤害。例如,天主教社会有不得离婚的道德习俗,这可以理解为是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因为以前妇女在经济上极无保障,因此这一道德习俗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弱者(妇女、儿童)不受强者(男人)的欺凌遗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就业结构和人权意识的改变,“不得离婚”这一社会规束的道德合理性就发生了变化,它也需要调整和改变。从可变性来看待习俗道德涉及社会的宽容问题。正如凯克斯所说:“主张习俗道德应当与宽容相结合,但宽容又应当与社会的总体福祉相一致。……坚持习俗道德是因为违反习俗道德会造成伤害,但是坚持习俗道德又常常会伤害到违反者。”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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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习俗道德其实是坚持一种特定的群体生活方式。这种性质的生活方式,正如马格利特所指出的,必然包含对与它不同生活方式的不接受。这种不接受可能表现为合理的“批评”,也可能表现为有伤害性的“排斥”。36在承认宽容价值的社会中,宽容所涉及的总是道德习俗中最具有争议的部分。道德习俗中有的部分涉及无条件的“禁止”,如杀人、抢劫、强奸、偷盗等。有的部分涉及可能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如子女不赡养年老的父母、不守信用、不良生活习惯等。还有的则涉及本身就存在争议和歧见的公共生活问题,这是道德习俗中最有争议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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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一般被当作一种基本的公共生活伦理,一种实现个人选择和社会多元的公共行为,但在碰到具体问题时,往往并不如此简单。例如,对司空见惯的办事送礼保持沉默,这种“克制”算不算宽容?异性恋者对同性恋者既嫌弃又“不干涉”,这种态度算不算宽容?对世界恐怖主义暴行置身事外地表示“理解”,这算不算宽容?有商家雇女大学生穿扮成“文革”时的女红卫兵,哗众取宠,推销商品,对此视若无睹,算不算是宽容?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时,宽容不再是一种现成的道德态度或行为模式,它本身成为一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公共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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