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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58 社会中的弱者、贫困者、受权势欺侮者、残废者、年老无助者,造成他们伤害的往往不只是某些个人的行为或无行动,而更是集体的无行动。越容易受直接伤害的人们,越可能因他人的冷漠旁观而受伤害。马丁·路德·金说:“造成我们时代最大的罪恶的是大多数人的袖手旁观,而不只是少数人的残忍行为。”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着这样一段话:“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直奔我而来,却已经没有人能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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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60 在社会和政治权力不平衡的社会中,人们尤其容易因残忍行为和集体袖手旁观而受伤害。海律(P. Hallie)写道:“残忍是一种权力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强者成为伤害者,弱者成为被伤害者。……我(从对纳粹的研究)认识到,要想消除残忍,就得从不平衡的权力关系中解放出来。受伤害者要么变得强大起来,对抗伤害者,以改变权力关系;要么就从这一关系中出逃,争得自由。”6凡·维克(R. N. Van Wyk)指出,保护弱者有五种途径:一、拒绝伤害他者;二、从权力的不平衡关系中解救被害者;三、帮助重建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家庭等等的体制,让“受伤害者强大起来”,阻止权力悬殊的发生;四、形成新的社会道德习俗,让人不利用自己的优势去伤害弱势者;五、对侵害弱者的人予以惩罚。7这五种途径中的第一种是可以由个人来独立完成的,其余四种都必须依靠集体行为和社会环境改变来完成。伤害涉及制度性的社会正义(第二、第三和第五种途径),同时也与整体社会的道德习俗(第四种途径)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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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62 有两种不同意义的道德习俗。第一种是描述性的,指的是任何具体社会中实际存在的道德习俗。第二种是规范性的,指的是符合某种更高道德原则的道德习俗。以这个道德原则为标准,一些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习俗(如男尊女卑、门户等级)其实是不道德的。道德可以是个人性质的,也可以是集体性质的。个人性质的道德提升一个人的品行和人格,集体性质的道德善化公共生活的人际关系。道德习俗主要是一种集体性道德。保护弱者可以成为评价实际道德习俗是否道德的标准。以保护弱者来衡量现有的道德习俗,就是要求在公共生活的各种人际关系中不伤害弱者,要求每个人都在公共生活中担负起保护弱者的责任。要求消除对弱者的伤害,正如马格利特所说:“并不需要任何别的道德理由。阻止残害本身就是道德行为,就是道德合理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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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64 保护弱者的责任观和“意志论”的责任观是不同的。意志论的责任是一种个人自觉自愿担负的义务。我尽什么责任,如何尽责任,对谁尽责任,都由我自己决定。我尽责任,为利他人,更是为实现我自己的意志选择和决断。保护弱者的责任则是一种对自我行为后果的公共道德意识。我尽什么责任,如何尽责任,对谁尽责任,是由我参与其中的公共生活决定的。在公共生活中,我做了违反习俗的事,就算我自己不觉得羞愧,我也会受到众人的责备。从根本上说,维持道德习俗的是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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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66 在公共生活中,每个人的责任不仅包括做什么(关爱、帮助别人),还包括不做什么(不伤害、不羞辱等)。保护弱者的责任观特别强调从反面的公共生活经验(伤害、羞辱、不尊重、背叛和无信任等),去设想一种与它不同的公共生活。马格利特论述“正派社会”,就是从正派社会中每个人都不羞辱别人的原则出发的。由于公共生活是由各种可能对弱者造成伤害的人际关系所构成,我尽保护弱者的责任是我参与公共生活的基本条件,并不以我是否自愿接受这个条件或者是否能从中得到个人良心平安为前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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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68 维系公共生活的不只是每个社会成员平等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如纳税、服兵役、遵纪守法等),而且还因为他们有共同遵守的道德习俗。正如凯克斯(J. Kekes)所说:“好社会有凝聚力,能长治久安,主要是因为社会成员在如何相互对待,什么样的生活算得上好,什么是利,什么是害等问题上有相当的共识。这种共识的基础就是共同价值和体现共同价值的道德习俗。道德习俗使得人们对彼此的行为可以有合理的期待……可以彼此信赖依靠。正因为如此,他们之间才有社会维系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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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70 前面提到,维系社会的习俗道德有实在道德和规范道德之分。有的实在道德虽能起到维系社会的作用,但未必符合规范道德的原则。保护弱者原则所起的作用正是衡量实在道德是否真的具有道德性。例如,男尊女卑和官贵民贱都可以是实际起作用的道德规范,但不符合保护弱者的习俗道德原则。可以说,凡是存在的社会都有某些习俗道德在起作用。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习俗道德,反之亦然。习俗道德对于社会性质既然有如此密切的关系,强调保护弱者更应成为社会和公共生活道德秩序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处处保护弱者的群体中,人们不仅有归属感,而且有一种符合道德原则的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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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72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习俗能为人们判断个人行为的对错提供是非标准,“我们说一个人是否正派,用的就是习俗道德的标准,用同样的标准,我们判断哪一种行为需要道歉,哪一种道歉可以接受或者不可以接受”。11习俗道德基本上只限于公共生活,它并不是道德的全部,“它不包括私人道德,不要求尽超义务的责任,无须涉及社会关系之外的关系,也不能指导人如何应对道德危害或极端情况。习俗道德是日常生活的道德。按照它生活就是正派,违反它就是不正派”。12在极端情况下,或者当个人或集体遭遇到道德危机的时候,如“文革”时期,习俗道德往往就会失去作用。例如说谎是一件违反正派社会习俗道德的行为,但在极端情况下,当人不说违心话、不说假话便不能生存的时候,不说谎也就不可能再有现实道德约束。所以凯克斯说:“暴政下或崩溃中的社会是没有习俗道德的。”这样的社会不一定马上就会崩溃,“因为暴政可以靠压迫来维持,崩溃的过程可能很长。但是,在没有道德习俗的社会中,是不可能有称得上好的生活的”。13这样的社会也不可能是一个正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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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74 任何称得上道德的公共生活必须有一些基本的道德习俗。每一个社会的具体道德习俗都会有它自己的特征,因此,不可能对习俗道德的具体内容一概而论地作普遍规定。每个社会的习俗道德都非常具体,而且与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凯克斯列举了一些当代美国社会中的习俗道德,用以说明习俗道德和日常生活的关系。“父母对子女负有责任,答应了的事情不做到,就要道歉;政治家以公共身份说话时不得撒谎;胜者对负者不要得意洋洋;不要吹嘘自己的才能;游手好闲地生活是不对的;凭良心是对的;不应虐待动物;父亲不应与子女发生性行为;不应以暴力解决分歧;一个人的意见再不受欢迎,也应当让他发表;诬蔑竞争对手是不对的;借东西先得。征求别人同意;不应嘲笑有残疾者;善意的谎言是允许的;不应公开对敌人幸灾乐祸;故意残害是错的;对朋友应该忠诚;应保护别人的隐私;勇气、诚实和公平是好的,相反则不好。”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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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76 习俗道德包含着公共生活行为的价值判断,大多数的习俗道德并非由明文规定,做的时候也是习以成俗。正是因为如此,习俗道德才成为公共生活中与人们日常行为最为相关的是非规范。习俗道德的作用在于为社会提供必不可少的价值共识和群体道德凝聚力。习俗道德束缚和限制的合理性会随时代和社会变化而变化。因此,一个社会的习俗道德总是在调整、在变化的(如性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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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78 重视习俗道德,主要是从防止人际关系中的伤害和保护弱者来着眼的。习俗道德的意义决不只是局限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正确行为”,“如果习俗道德仅限于此,那么一个社会就太谨小慎微了,太可怜了”。15如果没有像保护弱者这样的根本伦理原则,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习俗难免会沦为一些因循守旧的陈规陋习,对于不断改善和更新公共生活则是弊多利少。以保护弱者为根本伦理原则的习俗道德,它为正派社会提供的不仅是当今日常生活的具体规范,而且更是这些规范今后发展和改变的基本方向。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基本的人际关系维系形式,这些维系形式的道德合理性也应当从保护弱者这一基本伦理原则来理解。这些日常人际关系维系形式中最重要的有四种,那就是承诺和信任、契约关系、职业道德和友谊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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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80 二、公共生活秩序的道德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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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82 除非能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上述四种日常人际关系形式并不具有本质的道德合理性。这就像法律只是一种维持秩序的形式,并不一定具有正义本质一样。在现代公共生活中,我们并不是为凝聚力而坚持凝聚力,为社会维系而主张社会维系。我们坚持主张的是合乎道义的凝聚力和维系。承诺、契约、职业行规、朋友关系都可以用作控制别人的手段,因而成为特殊的伤害方式。我们所说的承诺、契约、职业规范和友谊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获得道德合理性的。第一,它们体现了自由理性个体的自律。一个人自由地选择对自己的某种约束,因而实现了一种更高的自由。第二,它们体现了不伤害弱者的责任。这两种道德性并不相互矛盾,它们对承诺、契约、职业规范和友谊的解释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从与公共生活的关系来看,不伤害弱者的责任应当更为重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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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84 1.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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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86 承诺往往包含特别的责任,这是因为别人往往不得不指望承诺者履行承诺,因而处在一种相对于承诺者来说是易受伤害的弱者位置上。履行承诺的公共道德意义不只是某人表现了言出必行的品质,更在于他在可能伤害别人时不伤害别人。许多特殊的个人关系,如家人、夫妻、亲朋好友,都是建立在特殊的承诺关系上的。在这些关系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背弃承诺都能造成很大的伤害,因为承诺把他们放置到一种相互指望、相互依赖的关系之中。在公共生活中,人们越是相互信任,对承诺的依赖就越明显,易受伤害的程度也就越大,守诺的责任当然也就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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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88 私域生活和公域生活的承诺对象虽然不同,但道德责任却没有什么不同。古丁(R. E. Goodin)指出,在社会一般人的关系中,承诺是由于涉及他人才负有道德责任的。如果你履行不履行承诺与他人无关,不影响他人对你的指望,那么这个承诺就没有公共道德的意义。相反,只要别人对你有指望,或者不得不指望你履行承诺,而你又知道这一点,你就对他们负有道德责任。这种责任和你对亲近者负有的责任具有同一种道德性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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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90 承诺是一种协调人行为的社会机制,它的作用是降低人行为的不确定性。承诺是用你自己的名誉为抵押来向别人保证。你把这么宝贵的东西抵押给别人,是让他确信你一定会照你的话去做。因此,在承诺的时候,你让别人对你的行为有了期待。17承诺的道德意义在于,别人因依赖于你而成为弱者一方的时候,你以信守承诺保护弱者。密尔就此写道:“一个人用自己的承诺……鼓励别人指望他会继续某一种行为,造成别人的期待……让别人把人生的一部分希望寄托在这种想法之上。他对别人因此负有一系列的道德责任。”18庞德(R. Pound)为了强调承诺的特殊性,甚至把承诺和契约作了区分。他认为,承诺是一种远比契约重要而可靠的保证。承诺本身就是一种不容置疑的允诺,无须再用契约形式加以规定。需要用契约来规定的承诺已经算不得是承诺。从本质上说,承诺和契约不是一回事。契约的前身是“人质和誓约”,“最早的人质总是捆绑着押解给对方”,可以说是极形象地告诉人们,履行契约并不总是心甘情愿的。19而承诺则不同,它无须以条文规定为形式,它存在于人和人自然形成的相互信用关系之中。同样,一个国家的政府如果真有信用,它对人们的承诺并不只限于天天登在报纸上的那些事情。任何一件政府分内该做,但又做不到的事,都会给无数的人造成许多伤害。以任何理由破坏国家和社会的制度(如宪法规定)也是如此,因为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负有道德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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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92 2.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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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94 契约关系常被解释为意志行为的结果,人们签订契约是他们自觉自愿的事,他们接受自己参与设置的限制,表现的是一种更大的自由。但是,应该看到,契约关系中往往包含着并不对等的权力优劣关系,处于劣势的那一方因此成为容易受到强势一方伤害的弱者。所以,执行契约的道德责任意义不在于强势者表现得“说话算话”,而在于他不利用另一方的劣势去伤害他。这样看待契约关系,社会就有责任站在契约关系中弱者的一方。古丁正是从这样的立场来剖析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劳资关系的。这种劳资关系的特点是,当工人有权利,并能够以组织工会同资方形成有抗衡作用的契约关系时,工人仍是弱者一方。在工人没有保护自己的权利和手段时,他们的弱者地位更是显而易见。古丁认为,这时候的劳资双方合同甚至不属于“契约”的范围,它只是一种变相的“主奴关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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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96 即使在工会和资方力量似乎对等的关系中,工人也容易受到伤害。首先,工人必须通过工会才能与资方谈判,“工人高度依赖工会领导的行为和决定,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工会领导人便对工会负有特别的责任。在工会成为摆设,工会领导人由上级指派的情况下,对工人造成伤害的责任当然就另有属主。即使工会能够有效“协议契约,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的时候”,国家也会订立意在保护工人的政策,因为“国家并不信任集体合同就能充分保障工人的健康和安全”。21国家应当就工人工作时间限制、劳动安全标准、最低工资待遇作出种种限制资方的具体规定。国家的这些政策是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因为即使在工人自己愿意降低工资、劳动条件标准的情况下,国家也不能允许资方这么做。劳资双方的契约所涉及的不只是双方各自的“心甘情愿”,而且更是不能让弱者一方受到伤害。否则契约就毫无道德价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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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898 3.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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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900 职业道德涉及的是专业人士和依赖于他们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说,在专业人士和他们的服务对象(客户)之间存在的并不是一种契约或准契约关系,因为双方的协议能力和依赖协议结果的程度并不均等。贝尔斯(M. D. Bayles)是这样分析此间的关系的:首先,专业人士的知识强过他们的服务对象。专业人士长期训练的专门知识不是服务对象所能相比的。第二,客户有种种直接顾虑,如健康、官司、财经问题,而专业人士的顾虑不能跟客户相比。第三,在决定是否结成关系上,专业人士比客户自由。专业人士可以自由决定不接受某些客户,他们完全可能有别的客户。但客户则很难另找别的专业人士。22威史群(R. Wessestrom)指出:“专门职业只要存在,就会有这种不平等的关系。至少在某些方面,专业人士总是凌驾于客户,而客户则总是依赖于专业人士。”23正是由于客户对专业人士的依赖,专业人士才对客户负有特殊的责任。这一责任的道德意义不是体现为专业人士单方面的“敬业精神”,而是体现为他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多么容易伤害别人,而不伤害别人又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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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902 不同的专门职业人士和客户之间会有不同程度的不对等关系,所能造成的伤害也会有程度的差别。即使在同一种行业中也是如此。例如,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就有在学校和个别家教辅导的不同。后一种情况的个人与个人依赖就比前一种情况明显。一般来说,教师伤害学生(误人子弟)没有医生伤害病人(误人性命)来的明显,却各有各的严重性(非道德性)。在招生(包括“招硕”或“招博”)时,学生的易受伤害性就更大,一个是否录取的决定,足以影响一个学生的一生。在师生关系中,学生甚至不是接受老师的“服务”,而是把他的前途“委托”给老师。委托比服务更需要信任。贝尔斯指出:“在受托关系中……弱者依赖强者,所以更不能不信任强者。由于一方比另一方占优势位置,他对另一方便负有特殊的责任。”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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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904 在一般社会中,专家的委托人身份最明显的是医生和律师。这两个行业是职业道德规定最详细、最具体的。威廉斯(B. Williams)就此写道:“律师和医生有职业道德的详细规定……因为(法律诉讼)当事人和病人最需要得到保护。”25在政治不自由、法治不健全的社会中,律师行业不可能形成像医生行业的那种职业规范。许多法律委托关系中的当事人会因为政治原因而不能完全信任受托人,受托人也不可能把保护委托人当作他行为的唯一目的。所谓的“自由市场”也可能侵蚀职业道德。健保市场化就是一个例子。如果医疗保健产业化,把医疗照顾当作商品“出售”给病人,不付钱不给货,那就必然会侵蚀医疗行规原有的一条最基本的规范,那就是无论病人的经济支付能力如何,医生对他都必须救死扶伤,尽到最大的保护弱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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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906 4.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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