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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来说,假如一对英国夫妇在法国生了一个儿子,这个儿子应该算是哪个国家的臣民呢?可以肯定,他不是英国的臣民,因为他必须经过批准才能得到这一权利。他也不是法国的臣民,因为如果是的话,他的父亲作为英国臣民怎么可以随便把他带走并对他进行教养呢?又假如,这个儿子离开法国,或者对法国作战,我们可以单单因为他出生在法国就认为他是叛逆者吗?显然,无论是基于政府本身的实践还是基于正当理性的法则,一个孩子生来并不臣属于任何国家或政府。在他成年以前,他必须接受父亲的管教;成年以后,他便是一个自由人,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愿意服从的政府,自己愿意加入的国家。既然一个在法国出生的英国人的儿子可以有自由,可以这样做,那就说明,他的父亲是英国的臣民这一点对他并无约束力,他也不受他的祖先订立的任何契约的约束。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无论他的儿子生在何方,都应拥有同样的自由。因为,子女的自然义务不受王国或国家的限制,所以,子女的出生地并不会影响父亲对子女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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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父亲作为一个国家臣民,可以把某些条件附加在他所拥有的土地之上。如果儿子想继承父亲的这份地产,父亲就能以此迫使儿子服从土地所属的这个国家。因为这份地产是父亲的,他可以随意处置或附加条件。然而,这一点通常会引起人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误解:既然国家不允许有人分裂它的领土,也不允许非本国人民拥有该国的领土,一般来说,儿子就只有成为他父亲所处社会的一个成员,才能继承他的财产;这样,他就像那个国家的任何其他臣民一样,立即使自己从属于那个业已建成的政府。造成这一误解的原因在于,人们没有注意到这一事实:生来就受制于某个政府的自由人,只是因为他们的同意使自己成为某个国家的成员,而这种同意是各人在成年后各自分别表示的,而不是大家一起表示的。这就容易给人造成错觉,即似乎这种同意根本没有表示过或者没有必要。因此,有人会断言他们自然就是臣民,如同他们自然就是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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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不能“创立一个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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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反对意见认为,一切人由于受制于旧政府,就“不能自由和随意地联合起来创立一个新政府,或者说不能创立另一个合法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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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想问一问,为什么世界上产生了那么多合法的君主专制政府呢?根据这种观点,当今世界上就只能有一个合法政府。如果有人据此能够向我证明,任何时代有任何一个人,自由地在这个世界上创立了一个合法的君主专制政府,那么,我当然就须向他指出,另外有十个自由人同样可以自由地联合起来创立一个任何形式的新政府。不言自明,如果一个生来就受另一个人统治的人可以拥有这种自由,以致有权建立另一个新的君主专制政府去支配别人,那么,每一个生来就受另一个人统治的人也可以拥有这种自由,从而成为另一个新政府的统治者或公民。依照他们自己的那个原则推导出来的结论就是:要么人们不论出生情况如何都是自由的,要么全世界只有一个合法的君主、一个合法的政府,二者必居其一。这样一来,那些否认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人就不必再费口舌,他们只需告诉我们哪一个是全世界唯一合法的君主就足够了。当他们指出来后,我深信,全人类都会毫不犹豫地同意服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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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文的论述足以回击他们的反对论点,同时也证明那个观点使他们自己陷入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但是我仍要进一步揭示这一观点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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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还说:“每一个人生来就是他的父亲或君主的臣民,因此他终生都将处于臣服和忠顺的永久束缚之下。”但是,很明显,人类从未承认或思考过任何这种天生的臣服状态,即未经自己的同意就使自己受制于某个人,对这些人和他们的继承人表示臣服。因为,不论是在宗教历史中还是在世俗历史中,都不乏这样的事例,那就是人们从他们生来就受的统治权中,从养育他们的家族或社会中退出,不再服从,而在别的地方创立一个新的政府。通过这样的方式,在人类历史初期产生了为数不少的小国家。并且只要有发展的空间,这种小国家的数量还要不断增加,一直到较强的或较幸运的国家吞并了较弱小的国家为止。而此后,大国又会分裂成许多较小的国家。这一切都是父亲统治权的反证,证明了最初政府的起源并非基于父亲自然权利的世代传袭。如果第二种反对意见成立,世界上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小国家。如果当时的人们没有脱离家族和任何性质政府的自由,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创立一个新政府,从而组成一个新国家,那么现在就只能有一个统治全世界的君主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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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从古至今的世界的实践。现在,人们虽然生来就处于有既定法律和固定政府形式的国家之中,但是同那些生在自然状态中并过着无拘无束生活的人相比,人类的自由并没有受到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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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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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然状态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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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自然状态中的人如前文所说的那样自由;既然他是自身和自己的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一样平等,且不受任何人的支配,那么,为什么他愿意放弃他的自由呢?换言之,为什么他愿意抛弃这个自由王国,而甘愿让自己受制于其他权力的统治和控制呢?我认为,答案很清楚: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么多的权利,但那种享有是不稳定的,随时有受别人侵犯的危险。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每个人都同他是平等的,并且大部分人又不能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总而言之,自然状态存在着许多缺陷。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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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既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对一切有理性的动物来说,自然法浅显易懂。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心存偏见,也由于对自然法缺乏研究而茫然无知,因此不太愿意承认自然法是对他们有约束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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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权威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在自然状态中,既然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是偏袒自己的,因此感情用事和报复心态很容易使他们超越法律的范围。人们也可能对自己的事情过分热心,同时,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的态度又会使他们对于别人的事情过分冷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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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凡是遭受非法侵害的人,只要自己有能力,都会用武力来纠正他们所受到的损害。这时,被惩罚者的反抗,又往往会使这种惩罚行为发生危险,而且时常使那些试图执行惩罚的人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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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治社会产生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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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享有种种权利,但这种自由也使人们处在充满着恐惧和持续不断的危险的状况中。由于自然状态有上述种种缺陷,才使得人们愿意脱离自然状态。留在其中的情况既然不好,他们很快就被迫加入政治社会。所以,我们很少看到有多少人能长期在自然状态中共同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人有惩罚别人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的财产遭受损失。我在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人的生命、特权和产业,也即广义上的财产。这就促使他们寻求政府制定法律的庇护,以便保护他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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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这种惩罚权力的行使也不能是随意的,而必须按照政治社会一致同意的规则,或按照他们授权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起源,政府和政治社会本身产生的缘由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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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们加入政治社会必须放弃的两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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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状态中,个人除了有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还拥有两种权力。第一种权力,就是在自然法允许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根据这个对全体都适用的自然法,全人类都是一个集体,组成一个自然社会,并使自己区别于其他一切生物世界。要不是一些人的堕落、腐化和罪恶,人类本来没有必要再组成一个政治社会,没有必要从这个庞大的自然社会中分离出来,通过明文的契约去结成较小的和各自独立的组合。第二种权力,就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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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加入一个私人的,如果我可以这样叫的话,或特定的政治社会,联合成一个国家,使他区别于其他人时,他就把上述两种权力全都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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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第一种权力,即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他人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交给政治社会,由政治社会根据保护他和其他人的要求,制定法律来规定和限制这种权力。政治社会的这些法律,还在许多场合限制着他基于自然法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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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第二种权力,即处罚犯罪的权力,也完全交给政治社会,并且根据政治社会的法律所需要的程度,运用他的自然力量来协助政治社会行使执行权。这时他已经处在一个新的状态之中,他既可以从同一社会中其他人的劳动、帮助和交往中享受到许多便利,又可以享受社会的整个力量的保护。因此,单单是为了保存自己,他也应该根据政治社会的幸福、繁荣和安全的需要,尽量放弃他的自然权利。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公道的,因为政治社会的其他成员也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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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政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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