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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这些“执行”[227]的含义是指一个超常的执行官,由于其惩罚的职能,必须从政治上理解他,他不限于贯彻法律。执行的行为确实使法律得到服从,所以从一般意义上说,它们也服从法律。但是,执行法律对于政治目标来说是不够的,法律为了确保自身得到落实,一定要接受非法的帮助。这就是马基雅维里为何不打算像我们追随孟德斯鸠所坚信的那样,让司法职能独立。在马基雅维里看来,像我们现代世界这样让法官和政治家保持距离,使两者的精明都受到了禁锢:法官看不到他们的判决发生了什么作用,政治家也无法左右自己的政策,使其顺利产生预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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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和外交事务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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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执行行为不再明确地服从法律和正义,技巧便成了处置各种紧急事态的一种普遍可用的手段,而不仅是用于实施法律的紧迫时刻。这种紧急状态很容易因国内图谋不轨的野心而发生,也很容易从外交事务的突发性危险中产生,为了应付它们,需要有人代行巨大的权力。亚里士多德的五种类型的王权之一是战争的将领,然而他是一个官员,亚里士多德说,他是根据法律进行统治(《政治学》1285a4,1286a3)。相反,马基雅维里赞扬罗马在紧急状态下,“当弊端在一个国家滋长或不利于国家时”(《论李维》I.33),设立独裁官的做法。这是“把权力交给一个人,他不必征询任何人即可做出决定,不必做出任何请示即可执行他的决定”。[228]马基雅维里否认独裁官的权力有害,或如一般人所说的那样,它是给罗马带来暴政的原因。独裁官不仅在罗马共和国受到外来威胁时非常有益,而且——马基雅维里在这里颠倒了道德基础——在“扩张其帝国”时也十分有益。如我所说,正是马基雅维里,与古代作家对罗马独裁官制度的贬低相反,夸赞这种制度;他最先领悟到了它的现代后裔。[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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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马基雅维里利用惩罚克服了法律的实施难以接受非正义的必要性这一问题,同样,他也利用外交事务,从讨论任何关心自身事务的国家都会出现的紧急状态,转向对有着帝国野心的国家刻意寻找或作为借口制造出来的紧急状态的讨论(参见《论李维》III.16)。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对外交事务只有简单扼要的讨论,而马基雅维里的《论李维》却有一半篇幅讨论外交事务,在《君主论》中,这种讨论的篇幅至少也不相上下。波里比乌斯对外交事务着墨甚多,而且他似乎支持有帝国倾向的罗马共和国。不过,波里比乌斯在比较罗马的帝国主义和斯巴达的中庸精神时,持一种开放的态度,他认为推行帝国主义的人是在做出一种选择,而不是对必然性的反应(VI.50.3)。马基雅维里在引用波里比乌斯时,也做了同样的比较(《论李维》I.2,6),他的结论毫不含糊:由必然性所决定,选择是行不通的,只能支持帝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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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畏惧取代正义成为政治的基础时,对获取的限制也随之放松,政治科学由此承担起了这样的任务:向君主解释必须如何获取和维持国家,向共和国说明必须如何克服腐败和进行扩张。一定要让政府明白,要像对待臣服的外国人那样对待自己的人民,所用手段虽然未必恶劣,但它不是信任和正义。[230]能够使国家长久生存的引人瞩目的处决,同独裁官执行其扩张国家的决定的权力一起,显示着马基雅维里对政治生存能力的一种新的重视。古典政治科学假设所有的政体是在循环运动,而且注定要灭亡,它根据政体的行为表现,而不是其生存的长短来判断它们——这正是波里比乌斯讨论的要点。马基雅维里放弃了这种循环观,采取一种实用主义观点:国家想必会臣服于治理更佳的邻国,而不会在孤独中忍受它们自身的弊病(《论李维》I.2)。他的新的内部政策为对外政策的优先性提供了正当性(或由后者为它提供正当性),而这两者都要依靠一种扩张性执行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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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具有普适性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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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最佳政体是古典政治科学的主题,然而马基雅维里认为这种政体并不存在。他宣称,根本就不存在构思最佳政体所需要的有关自然正义的知识,甚至在言论中也不存在。因此,政治不能由有关最佳政体的观念来引导。马基雅维里对这种“想像中的共和国和君主国”(《君主论》15)表现出鄙夷不屑的态度,并且他在别处也说,消除人类事务中的任何一种弊端,不可能不带来另一种弊端(《论李维》I.16)。他宣称,他要了解的是实际的政体及其表现,而不是它们在自称最佳政体、自称完美、自称能够促进共同福祉时所使用的言辞。这些说辞为任何政体提供独特的性格;它们一直被古典政治科学所重视,将其当作能够加以提炼而成为判断标准的意见。[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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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谈及政体(在《佛罗伦萨史》中有两处,见II.11,32)的马基雅维里,放弃了古代对六种政体的划分(参见《论李维》I.2),他按照罗马人的传统,采用了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的划分(《君主论》1)。可是,在采用这种划分时,他没有接受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之间相互以不屑的态度表达出的对立。对于共和主义对“君主称号”和“国王称号”的典型的憎恨态度,以及君主对民治政府变幻无常的表现的鄙夷,他只是轻描淡写(《论李维》I.58,II.2)。他还用“共和国中的君主”(princes in the republic)和“公民的君主政体”(civil principality)这些说法,使这种区分变得模糊不清,这意味着共和国需要君主,君主政体也可以被视为共和国。共和国和君主国具有趋同性,因为对它们的判断不是根据它们有关品质和正义的相互对立的主张,而是遵循一个惟一的标准:这种主张的“实际的真实性”——它们获取荣耀和维护安全的能力。根据这个标准,各种政体的夸大其辞的声明,被归结为它们产生明显的有益效果的能力,而不是被严肃地当作构成最佳政体的可能要素。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所提供的好处,不包括生活在共和国中比生活在君主的统治下更荣耀,反之亦然。简言之,在马基雅维里看来,政府的形式从任何意义上说都不是统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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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马基雅维里虽然谈到共和国中的“优秀品质”和“美德”,他却没有说过“共和主义优秀品质”(republican virtue),按照这种品质,献身于作为一种形式或政体的共和主义,是与共和国的益处有着明确区分的。[232]他确实表现出偏爱共和政体而不是君主政体,然而谨慎地做了限制:共同福祉“假如不是在共和国,是看不到的”(《论李维》II.2)。然而,共和国的共同福祉不会扩及它的邻国,因为被共和国所征服,无异于最严厉的奴役形式,虽然确实不是普遍的形式,因为它是多数对少数的压迫。马基雅维里说,在共和国,一切事情“都是为了它的目的而执行的”,而对于君主最有帮助的事情,经常有害于城邦(《论李维》II.2)。但是,对于这种言论,必须用他的另一种言论加以平衡:他赞扬“更仁慈的”君主切萨雷·博尔吉亚,因为这个人知道如何把自己的执行[处决]局限于“寥寥无几的事例”,这不同于那些意图良好的共和派的佛罗伦萨人,他们的宽宏大量伤害了皮斯托亚的全体人民(《君主论》17)。比政体更重要的是隐藏在政体背后的君主和人民的两种不同的“性情”或“天性”,在共和国和君主国都能看到它们:君主的支配的欲望,和人民不受支配的欲望(《君主论》献辞,9;《论李维》I.5;《佛罗伦萨史》III.1)。成功的统治需要审慎地对待这两种性情,而无论是采用君主政体还是共和政体的形式,都能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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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也许会说,优势是在共和国一边,因为马基雅维里不是说“共和国比君主国有着更强大的生命力,有着更长久的好运”(《论李维》III.9)吗?这里也没有提到共和国更讲法纪,当然也没有谈论(与《论李维》II.2的言论相反)共同福祉。共和国的生命为何更长久呢?共和国能够受益于多样性的环境,因为它们能够拥有多样化的公民,而不是只有一个君主。但是,假如它们的制度中不包括独裁官的职位或类似的安排,使它们能把执行的责任交给一个具备最符合时机之要求的品质的人,那么由于它们那种人所周知的迟缓的决策(《论李维》I.34),它们的制度(或“秩序”)有可能使它们无法利用这种多样性。独裁官制度既是一种“秩序”,又不是一种“秩序”。马基雅维里先是说,使控告得到执行(这需要一个独裁官或一个类似的人物)是有益的,因为这种执行不必求助于私人或外来势力,即可“正常”发生(《论李维》I.7)。后来他又赞扬罗马共和国建立了独裁官制度,以便在遇到“重大事情”、正常程序将造成拖延(《论李维》I.49)或需要一个人不必征得同意即可做出决定时(《论李维》I.33),能够立刻执行。马基雅维里在这些话中表明,假如不用“反常的范式”对正常的“范式”定期进行更新,共和国的“秩序”就会受到腐化,它的权力就会衰败。反常的范式不会毁灭共和国(《论李维》I.7,34),恰恰相反,它对于它们是必不可少的(《论李维》I.18,II.16),这种范式的登峰造极的表现,便是前面提到的“引人瞩目的、极端的”(《论李维》III.1)和“令人难忘的”执行[处决](《论李维》III.3)。这需要掌握“不同寻常的权力”(《论李维》III.1),它“不必依靠激励你果断执行[处决]的任何法律”(《论李维》III.1)。可见,正常“秩序”的更新,要依靠不时诉诸反常的“范式”,它使共和国长久,其实是为它提供了永世长存的前景(《论李维》III.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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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守法和不法之间的区分——由于这种区分,共和国能够与君主统治的随意性相比较并感到自豪——便被转化为一种从正常到反常的连续体,它允许或要求共和国为了长存而放弃守法。为此,它们自身必须与君主政体相结合;罗马共和国是“无数最优秀的君主”组成的一个连续体(《论李维》I.22)。在马基雅维里看来,它的长久的生命力归功于罗马人把共和政体与确保迅速执行的君主国结合在一起。然而人们也大可以说,君主政体为了能在必要时迅速更换君主,也可以同共和政体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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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亏了执行的必要性,政治的内在机制不是由其外表所决定的。维持公民的忠诚、使其把怨恨指向他们的敌人、使政体相互有别的对立形式,不再构成真正的政治分类。无论马基雅维里对共和政体和君主国的最终评价是什么,他没有挑起共和主义或绝对专制主义的争端。他分析他所发现的政治争论,不认为它们是有关定义最佳政体的主张。甚至在开始分析之前,他就假定政治中的人并不清楚自己在谈论什么。他们公开表达的关切,在他们的言辞中被夸大了,像我们今天的政治科学家经常做的那样,他对这些言辞不屑一顾。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被马基雅维里的非正规的“新范式和新秩序”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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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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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摩西一样,当一个政府自称仅仅是个执行人时,内部人便自称是在接受外在权威的命令。但是,既然执行需要一个“果断的执行人”(《论李维》III.1),内在机制将在没有这种命令的情况下由它本身的首创精神所驱动,当它发现有必要时,它会产生令人难忘和震惊的执行。马基雅维里的执行官的统治,不是平时可以看到的政府,它不像亚里士多德的政体那样,政治形式展示其政治性格,政治表象大体上跟政治实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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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执行者并非完全不可见,因为不给人造成印象,进行统治是不可能的,所以它不能总把自己隐藏在另一种权威背后。统治的内在机制必须在不同寻常的时刻现身,此时它是令人难忘的,因为行动是出人预料的——通过震撼人心的执行[处决],使人们记住他们为何需要政府,假如不服从,他们将得到怎样的统治。只有在这个时刻,政治的实质才与表象相一致。正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当原始的畏惧表现为政治的第一驱动力,以及当它走过正常的过程时,政府才表现为人格化的必然性,让人们记住自己的起点。甚至在其最强大、最令人难忘的时刻,政府也是以执行人的角色为人们采取行动。人不像他们在古典政体中被认为的那样,遵照他们所选择和认可的原则进行统治。相反,他们是受着一个君主的统治,他周期性地提醒他们,必然性比原则更强大。因此,良好的效果在政治中比尊重原则更有用。统治的间接性存在于一个事实之中:必须让我们每个人都熟悉这种必然性(见《兵法》VI,p.348a),因为我们通常总是抱着应当如何处理事务的自鸣得意的党派成见。政府既不是统治者的选择,也不是强加于被统治者的,而是向每个人揭示——不是从高处——他身上最强大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是向他揭示他最好的一面是什么。“良好效果”有着双重含义,它既指造成良好后果的效果,也指这种效果本身。为了产生这些效果,统治必须具有依靠自身采取行动的暧昧性,虽然说到底它的行动是代表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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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的习性不是统治的欲望,而是不受统治的欲望,但是人民必须受到统治。这个难题决定着一个政治问题:如何统治人民,而又不让他们产生他们受人统治这种难以忍受的感觉?为了做到这一点——马基雅维里不怀疑,对于这件事以及他所揭示的另一些难题,他自有“药方”——他在自己的基本战略中采用了一条人类感情的公理:“人们遭受的伤害和不平,若不是出自别人,而是他本人心甘情愿的选择,则其伤害要轻得多。”(《论李维》I.34)自虐为何要比受人虐待的伤害更小呢?自愿承担的税赋,要比上面强加的税赋更容易得到心甘情愿的同意。所以,政府应当努力使它的索取,尤其是它的惩罚,看起来是由那些拿钱的人和受惩处的人造成的,是遵照他们的吩咐,或是得到了他们的同意。因此,人们虽然绝对不可能实行自治,不可能没有君主作为他们的“首领”为他们效力,而且严格地说,民主政体是不可能的,但是一切统治,不论是共和制还是君主制的统治,必须向人民发出诉求。这就是罗马的控告权的优点所在,它使人民负起定罪和执行的责任(《论李维》I.7)。所以马基雅维里不但向共和国,也向君主国建议,要采用一般性的民主政策,要依靠人民而不是依靠少数人(《论李维》I.49,55,58;《君主论》20)。这显然同亚里士多德的一般而言有着贵族特点的政策和他对最佳人物的王权的诉求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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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于人民,不是着眼于他们的优秀天性或公正性。倒不如说,这是让他们参与他们十分无知的必然性的手段。在谈到瑞士的军队时,马基雅维里夸奖它的“通常由另一些士兵”处罚士兵的方式(《兵法》VI,p.345a),因为假如你不想让人袒护或同情罪犯,那就让他实施惩罚,既然他是惩罚的“执行人”,与惩罚来自于别人相比,他对惩罚就会有不同的看法。军队中的执行的另一个事例清楚地表明,法律和司法跟政治问题无关。迦太基军队中一队叛军的首领,命令杀死来自那支军队的使者和他们抓获的俘虏,这种“处决[执行]”将使他们“残酷而果断地”对付迦太基人(《论李维》III.32)。可见,共同参与“犯罪”和共同参与惩罚罪犯,有着同样好的效果。两者都是军队加“害”于自身,这种伤害要比君主本人或以他的名义实施的伤害轻得多。如我们所知(见《论李维》III.49),马基雅维里从惩罚罗马军队时采用的十杀一制度,总结出了惩罚“众人”的正确方式,让那些有罪但未受到惩罚的人看到未来。他们虽然没有受到惩罚,然而正是由于逃脱了惩罚,他们大体上管束住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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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基雅维里说,抱着找一个不偏不倚的法官这种徒劳的愿望,把执行惩罚的权力授予一个外国人,是错误的(《论李维》I.7;49;《佛罗伦萨史》II.25)。外国人只会利用这种执行为自己攫取权力。也不应当把它授予少数人,因为“少数历来是少数的侍从”(《论李维》I.49)。我们还知道,执行应当被用来对付少数人,打掉其嚣张气焰,消除嫉妒心(《论李维》III.1,30;《佛罗伦萨史》II.22)。可以震慑少数,让多数铭记不忘。再说一遍,执行绝对不是人民的自发行动,他们更愿意忘记这种必然性;为了采取行动,必须引导人民,或是给他们一个“首领”(《论李维》I.57)。但是人民喜欢动感情,所以能够用勇敢的行动打动他们(《论李维》I.53),罪恶滔天的行为也不会打消他们的偏爱(《君主论》8,9)。在任何政体中,他们都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间接统治的强大执行官的天然盟友。[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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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机立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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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造成强烈的印象,执行必须出人意料。马基雅维里在称赞梅迪齐家族的乔万尼和洛伦佐时,指出他们的执行迅速快捷(presto)(《佛罗伦萨史》VII.6;VIII.36)。我们今天用“果断”和“活力十足”来赞扬执行官的“主动精神”,这些词语是对这种当机立断效果的写照,它以突然中断惯常的(或正常的)过程而令我们难忘。马基雅维里喜欢的一个说法,“一不做二不休”(ad uno tratto),便是对这种情形的描述。只要一不做二不休,强大的执行官就能彻底改变局面,让众人的眼睛转向一个打破局面并重整旗鼓的人。人们认识到不能依靠惯常的东西(这让人想到,罗马人可怕的十杀一“范式”是一种碰运气的措施。《论李维》III.49),所以他们必须寄望于那个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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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令人难忘的突然打击,君主更新了他的权威,也使他本人成为一个新君主,因为得到更新的权威是一个新的君主。他的个人权力没有消失在他的法律和他的常规做法之中,而是再次成为可见的权力。他的行动,假如表现出足够的抱负,能够取得“它本身的伟大”,让批评变得鸦雀无声(《佛罗伦萨史》I.前言)。例如,在对付皮斯托亚的乱党时,软弱的佛罗伦萨人不知如何遵循干脆干掉首领这种第一位的、最安全的方式:“这种执行[处决]既伟大又慷慨。”(《论李维》III.27)它的慷慨之处在于不杀死所有的人(《君主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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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段转述李维的话中,马基雅维里认为每个君主和每个共和国都应细细品味。他在这里说,当拿不准别人要做什么时,不易找到借口;但是,一旦拿定主意,做出了必须“执行”什么的决定,那就不难找到借口了(《论李维》II.15)。一定要使言辞与行动协调一致,而不是让行动和言辞协调一致,为此首先要采取行动,让别人面对新的局面。罗马人在必要时设立独裁官的制度,便折射出这种立刻执行的优点(《论李维》I.49)。但是马基雅维里在这里超越了对必然性做出反应的范围,他实际上建议为别人制造必然性。他在同一个地方(《论李维》II.15)说,迟缓的深思熟虑总是有害的,尤其是搞阴谋的时候,此时的危险要比执行更危险(《论李维》III.6,p.200b)。执行阴谋的危险部分地来自于气馁的人(《佛罗伦萨史》VII.34),然而可以通过加快执行的步伐加以避免,让懦弱的人来不及受到良心的困扰(《佛罗伦萨史》II.32;《论李维》III.6,p.208a)。其实,马基雅维里提供了搞阴谋的两个实例,在阴谋家对阴谋对象下手之前,先要对阴谋同伙搞阴谋。这些阴谋家被告知,他们必须加入反对暴君的阴谋,不然就向暴君揭发他们的叛逆罪!(《论李维》III.6,p.204a)。简言之,执行者要利用“刻不容缓的必然性”(《论李维》III.6,p.206a),也就是说,让人来不及思考或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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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基雅维里的执行官最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的地方,莫过于这种当机立断的特点。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体至高无上的成分是慎思的成分,虽然慎思不等于迟缓,但是迟缓这个意义上的慎思,却是谨慎意义上的慎思的首要因素。因此慎思的成分被选择出来,授权它通过各种可能的形式化规定采取行动,而这些形式化规定的一般目的,至少是要通过施加一定的规矩,延缓鲁莽的人类意志,从而干扰我们的欲望和罪恶。[234]马基雅维里的看法完全相反,他把慎思解释为决断(在他那个时代的用法中,“diliberazione”有着“慎思”和“决定”的双重含义),所以,好的慎思变成了导致决定的慎思,而好的决定是果断的(《论李维》II.15)。“果断”是一种需要根据事实去了解和解释的品质,当机立断虽然不同于审慎,它却是审慎的必要补充,就像促成了服从、使审慎具有实效的意志力的表现一样。马基雅维里的执行官打破了亚里士多德十分看重的形式化规定——它们也是现代宪政体制的形式化规定。他由此使创立共和国成为可能,他就是这样来解释罗马人的作为的,他们没有受到过度谨慎的迟缓行动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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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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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当美国国会的某个委员会召开“执行会议”时,它是秘密进行的。我们已经谈到过在马基雅维里对罗马独裁官这一职务的讨论中执行和隐秘性之间的关系,他的执行不仅不征求同意,甚至不咨询任何人的意见(《论李维》I.33)。假如执行需要让人吃惊,那么隐秘性对于执行来说显然是不可缺少的。不言而喻,令人吃惊不是令人愉快的启示,而是一种险恶的事情。执行的行为是何等险恶,可以从一个事实中看出,在《论李维》一书中,“执行”一词出现最密集的地方,是篇幅甚长的讨论阴谋的一章,即第三卷第六章(全书出现了六十次,其中有四十次出现在这一章里;如果算上相关的第三卷第一章和第三章,则是四十九次)。马基雅维里在他的主要著作中,只有一次谈到执行法律(《佛罗伦萨史》VII.3),却多次谈到执行阴谋(《论李维》III.6,pp.201b,210a;《佛罗伦萨史》VIII.5;《卡斯特鲁齐奥·卡斯特拉卡尼传》,p.757b);他对阴谋的论述,完全是围绕着执行这个主题展开——在实施之前、实施过程中和实施之后。如我们所知,为阴谋保守秘密的办法,就是加快执行阴谋(《论李维》III.6,pp.204a—b;《佛罗伦萨史》II.32)。由此,这种执行便把执行的两种含义完全结合在一起:“杀死”和“实施”,因为只有杀死阴谋的对象,阴谋才算得到了执行。几乎不必补充说,阴谋的执行是在极端非法的情况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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