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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51 洛克大大扩展了执行权,这使他的自然法学说所引起的麻烦成了一个焦点问题。[305]每个人作为自然状态中软弱的执行官,都服从自身的必然性。在洛克的《人类理解力研究》一书中,对这种服从有更全面的讨论。此书和《政府论》(1690)同时出版,但洛克承认自己的作者身份。[306]在《论人类理解力研究》中,洛克不时以自己的名义指出,可证明的道德科学是可能的,它能够像数学那样无可辩驳,比牛顿的自然哲学更科学(IV.3.18,12.10)。但是,他实际上并没有证明过这种科学。他对此稍做讨论后便停了下来。如果为了完成这种证明而转向《政府论》,人们不会得到满足,而是会看到一团乱麻,甚至是对这种证明之可能性的抵制。因为,假如《政府论》的原则不是得到同意的统治的话,那么它就什么也不是。然而同意意味着选择的可能性,而科学的证明是否认这种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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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53 洛克在《人类理解力研究》中认为,“道德上的善恶,……不过是指我们的自愿行为符合或违反法律,而善恶是由立法者的意志和权力为我们规定的”(II.28.5)。使善恶产生实效的,是立法者的奖励和惩罚,洛克把它们归结为快乐与痛苦。他采用这种享乐主义前提,所以他的道德观,与基督教和“古代异教徒哲学家”的前提不同,将获得一种基于实效的批准。古人提倡品德不需要批准,为它本身而进行实践即可;另一方面,基督教的道德观依靠不可见的批准,例如良知和来世的奖惩,它是没有实效的(I.3.5—8)。而以在现世获得快乐和避免痛苦为目的的品德,则是有实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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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55 洛克的享乐主义既支持他的道德观,反过来也得到了他的经验主义的支持。洛克认为,单纯的快乐与痛苦(以及另一些感官体验)这种“简单观念”是真实而充分的,把简单观念集合在一起的“复合观念”则是令人生疑的综合。其原因在于,简单的观念是真实的,但是其中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比另一个更真实,所以没有哪一个是根本的。我们看不见作为整体的事物;我们在建构复合观念时,没有任何来自于感官或自然的有关何为根本的指引。例如,“人”这个概念是一个复合观念,所以必须不借助于任何有关何为人的本质或特征的观念来加以领会,因为我们所知道的仅仅是我们观察到的简单性质,而且它们是平等的。道德观的目的是幸福,洛克把它理解为快乐,或至少是不舒服感的消除(II.21.42—44)。由于最高的快乐是最复杂和令人生疑的,所以不是它们,而是寻常的快乐,为我们提供着我们所能达到的终级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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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57 因此,道德观是可以证明的,因为它有着痛苦和快乐的现实基础。每个人的幸福都是他自己所独有的;不可能给出共同的或具体的人类定义。由于幸福只出现在片刻之间,所以每个人的幸福是短暂的,他作为一个跨越时间的个体的真实性或确定性是成问题的。“自我”——对它的维护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处于关键位置——因他的道德哲学而消散于真实但短暂的感觉印象之中。马基雅维里的“单独一人”的原则被推向极端,个人在这里变得与他自身分离,几乎消失在非人格的事件之中,这些事件转瞬即逝,以至于不可能属于他。这些幸福的片刻是真实的,恰恰是因为我们没有选择它们。我们遵循着三种法——神法、公民法和名誉法(law of reputation)——得到它们。洛克没有说明其中哪一个或它们的哪一种组合构成了他的可证明道德观。它们都不是自然法,没有一个因为它本身或因为它是理性的而得到服从。名誉法是古代哲学家的品德,它被洛克现代化了,并且赋予它附加的诱惑力和批准证书。在《人类理解力研究》一书中,道德观看来就是追求幸福,或在快乐和避免痛苦中追求一个人的自然而必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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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59 但是当我们走出《人类理解力研究》的领域[307],进入洛克匿名发表的《政府论》时,我们看到了不同的景观,它以自然法、权利和同意的学说为特点。它们似乎提供了一种道德观,它不是由必然性强加的,而是以它本身作为目的而被选择的。自然法似乎是可以违反的,因此它只是人的向导,而不是强加于他们的。从这个角度看,权利是人所特有的,它需要人的一种固定不变的本质;同意即使不反映对人类理性的无条件的骄傲感,也反映着人的理性成分的满足,是对人运用理性之自由的肯定。我们应当注意到出现在《政府论》中的强大的执行官的道德含义。这里所描述的道德观,不可能仅仅是法制精神或服从法律,因为它来自于在必要时违反法律的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社会是一个需要当作机体加以维护的“政治机体”(《政府论》II.93,131),它所包含的个人,需要用热情的捍卫而不是冷静的算计加以保护。因此,《政府论》中的道德似乎不是可以证明的,它根本不是个人的,也不是必然的。执行权通过提醒我们有可能忘记的必然性,对同意进行了限制;同时,它又通过执行权的自由裁量,提醒我们不要忘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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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61 为了让道德观生效,洛克降低了它对我们的要求,允许我们的快乐和痛苦决定我们的义务。但是,他似乎认识到我们从自由中得到的骄傲感的价值,所以又赋予了我们必须行使的权利、我们必须保护的自我。奇怪的是,在《政府论》中使自我消散于片刻的幸福之后,他在《人类理解力研究》中好像又采用了自我的骄傲的视角,它非常类似于我们在霍布斯那儿看到的民主的虚妄。但是,洛克不但允许这种虚妄表现在建立政府的行为上,而且允许它表现在使政府对人民的意见负责的实际体制中。这种见识也是为了使道德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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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63 可以把自我保存理解为追求幸福的手段,因为要想得到幸福,你一定得活着才成。但是,为了保存自我,必须愿意用幸福去冒险:在实践中,必须把自我保存以及有助于保护我们生命的自由,视为目的本身。换言之,生命与自由必须成为目的。当洛克把我们置于原始的自然状态时,他用必然性向我们高贵的道德和宗教观大泼冷水。他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像我们乐于认为的那样高贵。但是,当他建议我们建立公民社会时,他请我们对必然性做出回击,为此他必须保留我们有良好的自我看法的热情。他让我们正视我们在自然状态下可能的作为,以此打压我们的自负,然后,为了使我们摆脱这种状态,他又必须重新吹捧这种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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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65 洛克的道德观——如今也是我们的——包含着对立的和补充的因素。为了打消狂热的宗教抱负,用对私利的合理计算取而代之,洛克描述了一种可以证明的道德观,根据这种道德观,我们完全致力于顺应我们的必然性。采取这种观点,我们将会发现,在生活中尊重必然性,做我们必须做的事情,别去从事冒险事业,符合我们的利益。这种优秀品质观,与不接受人类必然性至上地位的古典时代和基督教的观点,当然是截然相反的,然而它也不同于马基雅维里式的品质。马基雅维里式的品质热中于按必然性抢先行动,但是它也为机遇的必然性或命运留出空间。马基雅维里让这扇门开着,使他的君主能够自由地从事冒险事业,并由此得到荣誉和耻辱;不管他能否提供可证明的道德观,事实上他没有提供。因此,同推出一种科学的、普适性的、确定的从而也是(尽管有些奇怪)更人道的方案的洛克相比,对他来说优秀品质有着更具连贯性的活力。洛克没有让人民任凭君主摆布。但是,为了摆脱同君主的荣耀相伴随的残酷,他危险地面对一种有弊端的可能性,即人们感觉不到挑战,有可能陷入消极和依附,心甘情愿地接受一种制度(政治的或道德的)的奴役,假如不是一个君主的奴役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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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67 洛克似乎意识到了这种危险,我们可以称之为科学的无风险性的危险。所以他采取了相反的措施,让他们鼓起自己的勇气,运用他们对自由的爱,奖励他们的勤劳。然而他无法摆脱一种道德困境,它导致了在消极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积极捍卫自己的自由之间的冲突。我们今天听到的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和义务论的自由主义之间的辩论,便反映着这两种因素的恶化而不是合作。义务论的自由主义者要求,任何人都能反对多数甚至公共利益,行使他的个人权利。功利主义者要满足利益,而不考虑他们要满足其利益的另一些人的意见,从而把自由公民变成了消极的受益人。这两种倾向通常都没有走向极端,而是经常看到它们不和谐地相处,甚至在深思熟虑的哲学教授那儿也是如此。一种理论的愚蠢,通常受着另一种理论的愚蠢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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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69 为了给自己的道德观留出空间,把从政治生活中排除神启作为理性的主要任务,洛克让精明审慎发挥作用(《人类理解力研究》IV.17.1—5,19.14)。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所谓精明审慎,就是以整体的眼光评价具体事务的理性。洛克却把精明审慎一分为二,一方面是追求个人利益,另一方面是主张自己的权利——它们既是一体的,又是分立的。行使起来有可能毁灭社会的任何权利,洛克都没有认可,他把王牌交给了执行权,允许它在保护整个社会(实即多数)时采取违反个人权利和现行法律的措施。他也把王牌交给多数,使他们在他的宪政失败时,享有反抗暴政的权利——虽然他没有授予单纯的个人以表达权。另一方面,他对自由之运用与勤奋品质的强调,为利益观补充上了信仰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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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71 但是,当今天听到那些可视为洛克式道德主义者的人辩论时,人们有可能得出结论说,他把精明审慎分成权利和必然性的做法,使他让它们相互承认的权宜之计失效了。我们现在受到的教导是,主张我们的权利,不考虑利益,或追求我们的利益,不考虑权利;我们的意见受到鼓励,于是变得冥顽不灵;我们的自我保存意识得到允许,于是变得不讲原则。在洛克看来,权利和必然性被财产权的约定结合在一起,按这种约定,劳动的需要因勤奋的品质而得到满足;按这种约定,每个人的权利取决于所有其他人的权利。[308]可是我们的经验表明,洛克的约定是无法遵守的。尽管洛克呼吁保护作为一个整体的财产权,然而你的财产不会像我的财产一样服务于我的利益,更能说明问题的是,与捍卫财产相比,侵犯财产可能更容易激发我的勇气。所以,洛克的安排既经不住康德的分析,也容易受到马克思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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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73 洛克的宪政体制致力于保护财产,它是指包括生命和自由在内的广义的财产。虽然它要求为自由的实践、在必要时为捍卫个人的生命注入政治热情,但是它还致力于维护它自身之外的另一些东西,因为它是代表制的。它既要促进自身的目的,又代表着社会成员和他们的目的。相应地,它总受到用心不专一的困扰。这种宪政体制不是部分赋予整体以形式这种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统治”,而是被分成了两种权力(既然第三种权力,即联合的权力,已被合并到执行权之中),它们都不对整体负责。[309]立法机构能够精于思考法律,却不能采取行动;执行官能够采取行动,却不能改变既定的、始终有效的法律。在实践中,行动的权力也许能够吸收立法机构的深思熟虑的能力,尤其是在执行官拥有立法否决权的情况下。执行官将由此获得一种能力和惯例,着手于“宏大而艰难的事业”。不过这是汉密尔顿的用语(《联邦党人文集》72),不是洛克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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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75 洛克强调执行权的多功能性和应付紧急状态的性质,把规定意图的任务留给了至高无上的立法机构。所以他为立宪制政府设计了一个分裂的大脑。它的分立的权力尚不是相当独立的“机体”,能够拥有独立的意志;这是我们从孟德斯鸠那儿才能看到的东西。但在洛克这里,宪政体制或政体已经不再像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那样,被比作个人的灵魂。不错,洛克宣布立法“是赋予国家以形式、生命和统一性的灵魂”(《政府论》II.212;另见239),但是执行官拥有额外的特权(countervailling prerogative),这两种权力被交到了不同的人手里。洛克所说的“灵魂”,是指提供活力的原则,而不是提供指导的原则。人不能仅从他们的天性中获取自身的养料,而是必须在欲望和必然性之间分配他们的注意力。拒绝亚里士多德的“统治一切的王权”的代价,便是对整体的责任感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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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80 驯化君主 [:1703378186]
1703379381 驯化君主 八 执行权的中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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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83 随着霍布斯尤其是洛克的影响日渐扩大,“执行权”在十八世纪成了一个常用的概念。甚至像乔纳森·斯威夫特这样的作家,虽然他的政治学与他们几乎毫无瓜葛,也醒目地使用这个概念。在《论雅典和罗马的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纷争与不和》(A Discourse of the Contests and Dissensions between the Nobles and Commons in Athens and Rome,1701)一书中,斯威夫特开篇即做出这样的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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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85 众所周知,一切统治中皆存在着一种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力,它天然地和原发性地处于整体之中,无论其执行部门位于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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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89 但是,他马上又描述了一种亚里士多德式或波里比乌斯式的混合国家,一个人、少数人和多数人的自然而合理的要求,在这个国家里取得和谐——这非常不同于洛克的执行官,他是由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中的执行权推导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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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91 同时,大卫·休谟的托利主义(Toryism)——不同于斯威夫特的托利主义,它完全没有凭借古人——为更具有洛克特点的执行官留出了位置。他在评论英国政府时说,“每一个政府中的执行权完全服从于立法权”[310],并且得出了洛克式的结论,执行官需要通过所谓的王位的影响力,或通过向议员赏赐官职和薪俸的做法——国王利用这些手段能够根据自己的偏好参与立法——获得非正式的力量。[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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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93 另一个托利党人博林布鲁克,是所谓乡村党的首领,他或是拒绝这种诱惑,或是没有提供它。博林布鲁克抨击这种做法是腐败行为。在与他的对手、宫廷派的辉格党人的论战中,他提出了划分我们今天所熟知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学说。他认为,立法权要在英国宪政体制的所有三个分支中进行分配,而执行权要留给国王,司法权要留给贵族。博林布鲁克想利用这种相当简单的设计,阻止王位的影响力破坏议会,因此他强调三种权力在做出各自的决定时彼此的独立性,同时也论证了它们在维持相互控制中的相互依赖。执行官的暧昧地位由此而被否定;博林布鲁克断言,就宪政体制的正确运行而言,任何秘密的、非正式的或准宪政的权力(subconstitutional power),都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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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95 博林布鲁克在后来的一本著作中,塑造了一个理想的爱国者君王(Patriot King),他将主持一种受到公众监督的宪政,为了使其正常运行,不必进行任何利益的操纵。[312]博林布鲁克为他本人的党派提出的权力分立方案,历来被引述为孟德斯鸠的深刻分析的一个来源,因为他使用了同样的术语,三个部门的独立性(tripartite independence)的概念也是两人所共有的。孟德斯鸠在1729年,即他发表《论法的精神》差不多二十年以前,曾经造访英国,当时他们两人确曾过见过面。[313]不过,把博林布鲁克视为孟德斯鸠的一个来源,也只能从回溯的角度来讲,鉴于后者的成就,这就像地理学家可以把浩荡的密西西比河追溯至一条涓涓细流一样。孟德斯鸠的丰功伟绩的真正来源是他本人,以及另一些比博林布鲁克更伟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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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97 但是,孟德斯鸠的伟大功绩并非一目了然,他在今天的名声,主要是建立在他同权力分立原则的关系上,他声称自己发现而不是发明了这种学说。他也因一种古朴的——或者不如说,一种独具一格的——高雅风格而闻名。他是一个比休谟深刻得多的哲学家,可是他在现代哲学史上并未占有同等的地位。不过原因倒是挺简单,他的哲学十分低调。他没有宣告旨在成为道德和政治的独立基础的重大“哲学”原理,例如笛卡尔的“我思”(cogito)、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洛克和休谟的经验主义。孟德斯鸠的哲学是政治哲学,因为他允许它展现于不同民族的政治、道德和风俗之中,在他的著作中,这些民族是作为相同的角色而出场的。他的哲学是政治哲学,但既不是探究最佳政体这种古典意义上的政治哲学,也不是霍布斯和洛克的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哲学,后者是要建立一种有着明确正当性的政府。事实上,《论法的精神》是一部最全面的现代政治学著作,在涉及的范围和复杂性上,除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以外,超过了古往今来的所有著作。[314]它的事例的范围涵盖整个世界直到作者的时代为止的全部历史,它的辉煌的表述,展示出一种深邃的洞察力和同情的眼光,以及一种知道如何赏析另一些民族而又不陷入相对主义的世界主义,一种绝没有陷入犬儒主义的世俗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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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399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开始便指出,哲学家的角色是借助于道德法则“告诫”人们不要忘记自己,立法者则是利用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人们回到他们的义务上去(I.1;参见洛克,《人类理解研究》II.28.7—11)。这一审慎的宣示,对哲学家和立法者做了区分,同时又把他们联系在一起。按孟德斯鸠的观点,哲学家不是通过把他们的法律原则放入自然法,为立法者立法,而是通过把法律的每一部类作为整体来思考,以此把他们的法的“精神”呈现出来。他把法理解为制定并得到执行的法,这让我们想到马基雅维里的“verita effettuale”(实效),即效果或结果显而易见的事实。马基雅维里的哲学也没有受到赞赏,因为它没有被阐述为哲学,而是包含在对存在于实际政体而非哲学乌托邦中的制度和法律的解释之中。但是,马基雅维里有着明确的政治原则,即用“一个人自己的双臂”在现世获取荣耀。这一原则使他能够或不得不去提倡一种有关优秀品质的新观念,它有时很暧昧,有时咄咄逼人、不讲道德。孟德斯鸠没有这样的原则;相反,他有一种非原则(non-principle)——一种温和中庸的精神,它提醒人们防范简单化原则招致的极端主义(V.14,VIII.8,XI.4,XXI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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