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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晚清以来的立宪改革中,所谓“议会派”、“立宪派”、“地方自治派”,其实也就是“封建派”,因为这种所谓立宪思想的基础便是清初的顾炎武、黄宗羲等人所倡导的“封建论”。而这一思想的实质,就是要求王朝国家通过“放权让利”,以换取地方势力和社会精英的支持,维护自身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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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晚清的“立宪派”、“封建派”不同,毛泽东属于“郡县派”,1973年8月5日,毛泽东在与江青谈话时说,历代有作为、有成就的政治家都是法家,他们都主张法治,厚今薄古。接着,毛泽东念了新写的《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业要商量。祖龙魂死秦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熟读唐人封建论,莫从子厚返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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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这首诗放在美国历史的语境里,那么毛泽东所倾向的就是“联邦党人”,即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那一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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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主持制定的1954年宪法,与1787~1788年在费城通过的美国宪法具有相同的宗旨:为了避免新生的国家重新陷入一盘散沙,必须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扼制地方和精英势力的分权,无论这种分权采取的是“封建”(封疆建储)、经济和财富独占还是议会专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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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与美国的宪法都规定了军事、外交、财政税收和信用权的统一,使“人民”成为唯一的主权者,而地方和精英势力则必须受到“唯一主权者”的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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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国宪法中,工农构成了“人民”的主体,这是因为他们是革命和国家建设的主要承担者,中国军队由工农子弟构成,是捍卫国家独立与安全的基石。中美两国宪法也都设置了常备军和民兵制度,为的就是杜绝军功贵族阶层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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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联盟的制度设置当然也汲取了苏联宪法的特点,但以少数民族自治制度代替单一加盟共和国制度,则是对苏联宪法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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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与苏联宪法的另一个重大不同在于,毛泽东认为:法治不等于民主,无产阶级专政也不等于国家专政。而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就是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者和国家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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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作专政呢?简而言之,如果说集权是中央政府的统治,民主是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那么“专政”则可以说是承载真理或者“天理”的阶级的统治。而毛泽东说,真理和“天理”总是在劳动人民那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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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毛泽东这样说:许多事情,最好是发动群众组织自己处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靠政府包办不是好办法,政府只宜根据群众要求从中协助,做自己能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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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主张法治、推崇法家,但是毛泽东的法治思想绝非照搬外国、照搬西方,而是根植于中国的大地,是中国历史传统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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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法律根植于个人利益。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说:正是为了防止利益彼此冲突的个人之间的混战,正是为了调解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方才需要法律和“立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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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西方式的法治体现了“公安”的逻辑:国家以垄断暴力的方式,把冲突与斗争限制在“合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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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毛泽东并不认同这样的形式主义法治逻辑。他认为:法律不是个人利益的体现,国家也不是平衡利益集团的工具,在毛泽东看来,法律应该是最广大的劳动人民利益的体现,特别是他们求平等的意志的体现。劳动人民求平等的意志就是“天理”,而“天理”大于“法”,因此,他方才说“造反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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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毛泽东看来,一旦政府眼里无人民,人民心中便无政府。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信约”随之解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而法治的实质无非是规定哪种反抗是“合法”的,哪种斗争是“非法”的——如此一来,也就几乎难以避免这样的潜在判断:“革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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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一个叫西德尼·里滕伯格的美国青年来到中国,他遇到了一件令他终生难忘的事:一个喝醉了酒的美国士兵,故意驾车撞死了一位名叫李木仙的中国女孩,结果,法庭却判决他只需赔付26美元。事后,女孩的父亲却又退回了6美元,因为这个可怜的父亲以为,按照中国的惯例,这6美元是经手此事的“法官老爷”必须收取的“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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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旧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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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尼·里滕伯格的中文名叫李敦白,他是毛泽东的朋友,也是第一个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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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敦白如今已经94岁了。他说:之所以永远不能忘怀这件事,就是因为在1949年之前的中国,这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在旧中国的法律制度下,老百姓命如草芥。他之所以还要讲述这件事,是因为它告诉我们,什么是“革命”,毛泽东发动的革命究竟改变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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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它,就是为了提醒中国人民记住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革命,而经历过这样一场伟大革命的人民,势必任何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经历过伟大的中国革命的人民,不应该以眼前的任何成就而骄傲和沾沾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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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敦白之所以不能忘怀这件往事,更是因为他坚信:为了对抗那个腐败、不公、人如草芥的旧世界,就像“天理”不能被忘记一样,毛泽东和他的革命思想就不能也不应该被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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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只有了解中国的世界观,方才能理解毛泽东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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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世界观有三个基本构成因素,一是作为文明世界的“天下”或者“天理”,二是作为政治世界的王朝、国家和法,三是作为实体的“民”或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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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近代西方和日本不同的是,在中国世界观的构造中,“民”或者人民的意志高于王朝或者国家,而与“天下”和“天理”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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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成更为通俗的说法,所谓“天理”也就是宇宙发展的规律,而在毛泽东看来,这个规律就是面向平等的永无止境的变化与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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