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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62 一个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对于无论规模有多大或者如何高度相关的私营银行,都实施允许其破产的政策——正如我们对雷曼兄弟所做的那样(在破产法庭上见, 伙计!)。许多道德风险的支持者认为这是非常有效的方法,但是,没有监管机构有权这么做。毕竟雷曼兄弟之后发生的事情,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看到的,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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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64 另一种方法是确保没有公司的规模能够扩张到“大而不倒”的程度。这种观点得到了一些知名人士的支持,其中包括英国央行行长金恩(Mervyn King)先生,他在2009年6月的演讲中说到,“如果一些银行被认为是‘大而不倒’,那么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的话来说,就是它们的规模太大了”。几个月后,美联储前主席伯南克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在10月份的美联储会议上,当被问到如何看待英国央行行长金恩先生的观点时,他说他更倾向于“一个不损害多功能跨国(金融)公司经济利益的方案”。在中央银行行长彼此以礼相待的语境下,这句话大致可以翻译为“我认为金恩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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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66 我更赞同伯南克的观点。虽然“保持小规模”的观点具有吸引力,但是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都会面临一些主要问题。从短期来看,基于历史的原因,美国和其他国家已经存在很多“大而不倒”公司了,所以我们仅仅宣称不允许任何公司变得“大而不倒”是不可行的。我们面临的实际操作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在何时、用什么方法拆分已经存在的“大而不倒”公司。在金融体系仍然动荡不定的2009年,这种做法似乎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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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68 当然从长期来看,我们是历史的创造者,迫使金融巨头拆分的确是可行的。但当考虑到大型跨国集团开展的是多种金融业务时,这种做法还可行吗?伯南克认为,有太多的例子证明这是不可行的。比如,让通用电气、IBM、苹果等大型公司通过中等规模的银行来处理业务现实吗?或者他们愿意将业务交给像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瑞银集团(UBS)、桑坦德银行(Banco Santande)这种银行吗?答案不言而喻。再者,美国几乎在各个行业都有巨头,即使是零售业也有沃尔玛。那为什么不能允许金融机构存在巨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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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70 第三种解决“大而不倒”问题的方法,就是美国金融改革关注的方式:给大型金融机构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问题的关键是“大而不乱”(即便倒掉也不至于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而非“大而不倒”。因此,一个可行的方法是消除混乱,提供稳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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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72 完成这个目标的许多方法,都可以被归为“决议机构”,监管机构可以动用这种权力来接管和处理这些公司的破产问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已经建立了一个有效的方法来解决小银行破产后的问题,但是,除了几乎是被完整收购的美联银行和华盛顿互惠银行之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从未在全球大型银行中使用过这个方法,更不用说对贝尔斯登、雷曼兄弟这样的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了。因此,不管这些金融机构是否是银行,我们都需要一个新的决议机制,来处理所谓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问题。但是,这个决议机制是怎样的呢?具备法律和金融相关知识的人进行长时间地思考后才能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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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74 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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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76 一旦开始思考决议机制,你就会意识到这是比将破产合法化更广泛和深入的问题。我们总是要等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濒临破产时才干预吗?早一些干预难道不好吗?系统性问题可能出现在任何一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濒临破产之前。正如我们在抵押贷款危机中看到的那样:在人们担心花旗集团和美国银行的安全性之前,次级抵押贷款的系统性风险早就存在了。谁会被当作抵押贷款机构,比如新世纪金融公司?还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比如美国国家金融服务公司?当危机到来时,任何人都处于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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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78 这些想法让改革者开始思考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政府机构负责管理金融蓝图,一旦发现潜在的危害可能在不利的情况下成为系统重要性因素,就应该马上采取行动。许多改革者认为我们需要这样一个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机构,这就是系统性风险管理帮助我们的地方。早在2005年就出现了这样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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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80 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以及建立在其上的众多证券,构成了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因此,你可能认为存在一个对其进行审慎监管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事实上,你会明显地看到过去对这些银行机构的监管存在很大缺陷,大量的高风险抵押贷款在没有联邦政府监管的情况下被非银行机构借贷。我们显然应该对这些贷款的安全性进行调查,如果我们这样做了,监管者肯定会注意到可疑的AAA评级——这些都是评级机构对贷款安全性作出的评价结果。但是,银行资产负债表肯定不包括这些高风险集中的资产。另外,除非系统性风险管理者完全没有认真查看,否则应该早就察觉到某家保险公司(例如美国国际集团)发售的信用违约掉期合约占其业务的比重过大,也应该早就察觉到这家公司并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些与事实不符的做法告诉我们,其实我们本可以阻止某些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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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82 虽然对建立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但至少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思考。首先, 怎样去识别和定义系统性风险?(事实上, 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次,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在系统性风险出现时仅仅发出警报的监控组织,还是一个在发出系统性风险警报的同时有权采取行动的监管组织?最后,由谁承担这些任务?美联储、一些新的公司,抑或是某些机构共同分担?对这三个问题至今我们还没有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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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84 提高资本金比例和流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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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86 这次金融危机暴露了国家监管系统的众多不足,一个明显的重大缺陷就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过高,资本金比率过低。[2]美国对大型国际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结合了国际(巴塞尔协议)标准,而对其他金融机构则采用国家监管准则。金融危机过后,大家似乎已经就提高监管标准达成了共识,但还是存在不少操作层面的问题:(1)资本金比率提高到多少?(2)基于监管的目的,什么样的资产可以被看作监管“资本”?(3)美国是应当等待国际对巴塞尔协议达成共识,还是按照自己的步伐行进?这些都是老生常谈的问题,虽然熟悉却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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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88 然而,这里至少还存在一个在此次危机前并非金融监管重点的新问题:流动性要求。我们从金融危机中得到的另一个惨痛教训是:流动性不足和资本金不足对金融机构来讲都是致命的。事实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很模糊而且容易混淆。说到这个问题,难道贝尔斯登、雷曼兄弟和美国国际集团的创始人(股东)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流动性不足吗?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此改革者很快将新的流动性要求作为金融系统监管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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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90 但是,提高流动性和资本金要求会降低银行的利润率。如果银行的杠杆率为15︰1,那么资产中1%的利润会带来15%的资本回报。但是,如果杠杆率降为10︰1,同样1%的利润只会带来10%的资本回报。假如银行被迫大量持有像国债这样的高流动性、低收益率的资产,它的资产平均回报率将会下降——这仅仅是一个算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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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92 2009年,受危机影响的银行纷纷尽最大可能在资产负债表上增加资本和流动性资产,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使它们的杠杆率降低,流动性增加。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在市场中的恐惧情绪消散后,银行就会厌恶高资本和高流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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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94 自营交易与沃尔克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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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96 市场中存在一种流行但不一定准确的说法:商业银行的自营交易是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这是真的吗?这个问题的答案与自营交易的定义有关。如果我们采用“银行用自己的账户频繁买卖资产”这一传统的定义,会发现并没有相关证据表明自营交易会使大型商业银行陷入危机,而且小银行也几乎很少进行自营交易。但是,如果我们将自营交易定义为“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大量拥有自己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担保债务凭证”,毫无疑问,自营交易会让他们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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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098 受人尊敬的前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尔克认为,自2009年起,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护的银行,无权使用储户的钱进行具有赌博性质的高风险投资行为,因为这些可能的损失最终会由纳税人埋单。因此,沃尔克法则(Volcker Rule)包括: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护的商业银行,应当远离自营交易。相应的,像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这些进行大量自营交易的金融机构是没有资格获得政府救助的。这些法则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的相关部分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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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100 沃尔克认为,让纳税人承担银行的交易损失不仅有失公平,还会形成一种“正反都是我赢”的可怕的激励机制:赢了可以增加银行管理层和股东的收益,而如果损失大到使银行濒临破产,损失则将由纳税人承担,这就是人们所说的“道德风险”。这些观点都来自我们尊敬的沃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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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102 但是,在沃尔克法则中还存在一些非常实际的操作层面的问题。比如,在具体情况下,监管者如何区分银行自有账户的自营交易和为客户进行的做市商交易?他们如何区分赌博式的套期保值是否被公众接受?[3](只有了解了银行的整个投资组合,才能进行判断。)如果自营交易被从严格监管的商业银行中剔除,它将去向何方?是去监管较弱的投资银行?还是去完全没有监管的对冲基金?那样会使金融系统更安全一些吗?如果一个拥有巨大交易账户的大型非银行投资机构濒临破产应该怎么办?像雷曼兄弟那样让它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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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104 自营交易:在看到的时候,你能鉴别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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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106 当设计对自营交易的监管限制时,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主要是:如何区分银行是为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还是基于其他目的(例如做市商或服务客户)进行交易。也许你会说,这很简单,判断是银行还是消费者的资金处于风险之中即可。这种方法是正确的,但还不够具体。当设计对自营交易的监管限制时,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主要是:如何区分银行是为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还是基于其他目的(例如做市商或服务客户)进行交易。也许你会说,这很简单,判断是银行还是消费者的资金处于风险之中即可。这种方法是正确的,但还不够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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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108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家银行作为交易商在星期一获得一个客户订单,要求买入次级抵押贷款的担保债务凭证中价值1 000万美元的信用违约掉期(简称BS-I)。但是这是一个交易冷清的市场,此时银行没有找到一个卖方。为了完成交易,银行暂时扮演交易中卖方的角色,把信用违约掉期卖给客户,而事实上可能到了星期四,银行还没找到真正的卖家。这对客户来讲构成了做市商交易吗?我想是的。但是,银行在BS-I中的信用违约掉期有4天的空头头寸,这使银行自己的资金处于风险当中。只拿这4天来讲,这个过程看起来像银行的自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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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27110 我再举一个例子:当银行扮演做市商的角色时,假设银行已经成功地为一些证券找到了合适的买方和卖方,因为它没有直接参与交易,因此在此次证券交易中它是没有风险的,也就不会卷入自营交易。但是,如果现在有一个客户想卖掉证券,而手边又没有直接的买家,银行会拒绝这笔交易吗?或者银行会作为买家使用自己的账户进行这一交易,然后希望尽快进行平仓?在后一种情况下,银行从事的是自营交易吗?如果银行总是不能平仓会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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