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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银行监管体系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如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整体的抗风险能力评估不足,流动性风险计量方法的缺失和监管不足,市场风险尤其是交易账户下新增风险的资本计提不足和监管缺失,VaR方法的固有缺点和压力测试方法的亟待应用与完善,公允价值等会计准则的度量和建模以及跨境监管等。巴塞尔委员会也集中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一系列修订文稿(见表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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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下的修订:资本要求的提高和风险模型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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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当前的实施重点,也是金融危机后修订的重心所在。围绕着第一支柱下资本约束这一主要内容,巴塞尔委员会主要从监管指标的角度、资本质量和规模的角度、流动性监管的角度和风险计量模型这4个角度对监管标准和实施方法进行深化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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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金融危机爆发以前,资本充足率监管一直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灵魂所在,而其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并不良好。以雷曼为例,倒闭前的雷曼根据传统监管指标是相当安全的:资本充足率高(到2008年中期,雷曼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流动性充足(2008年第3季度末,“流动性池”中仍有420亿美元流动储备,现金资本在剔除长期资金需求后富余150亿美元。从其长期资本来看,2008年6月达1 600亿美元)。这也是很多分析者在2008年8月仍然认为雷曼不会发生重大危机的原因。因此人们开始思考单一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否真的可靠,而“高杠杆率”一直被认为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杠杆率的加大意味着以股本形式存在的资本相对减少,大大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演变为系统性风险。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已将杠杆率设定为风险资本要求的可靠的补充措施,基于适当的评估和校准,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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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监管资本的要求更高。金融危机暴露了现行的8%资本充足率要求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不能弥补银行目前面对的各类风险,以及银行一级资本的质量下降等问题,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资本监管的修订主要体现在资本质量的要求和覆盖范围的扩大上。修订要求一级资本中的普通股权益的质量和一致性要提高,二级资本进行简化,取消三级资本,同时要提高资本的透明度。金融危机中,表外风险和衍生交易相关的风险暴露成为导致不稳定的关键因素,因此除2009年7月发布的关于交易账户和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计提的改革措施以外,巴塞尔委员会在12月中旬的文件中还提出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监管。在对资本规模的把握中还需要防范由于资本监管带来的顺周期问题,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引入反周期的资本充足制度,在经济上升阶段增加缓冲资本,而在经济衰退中减少缓冲资本等逆周期方案来予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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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流动性监管地位的提升。现任巴塞尔委员会主席韦林克于2009年3月指出,资本是银行系统稳健运行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但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还包括对于流动性的监管。资产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也将成为衡量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的修订主要是建立适用于国际活跃银行的全球流动性最低标准,包括覆盖30天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一个长期结构化流动性比例。该框架还包括一套监测指标以帮助监管当局识别和分别单个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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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风险衡量模型的补充和改进。VaR模型一直由于其严格的正态分布假设和对尾部风险估计不足的缺点受到批评,但也由于其清晰易懂的优点在实践中备受青睐。在此次金融危机中,VaR模型对小概率危机事件的损失估计不足,并由此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压力测试方法被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引入,并将其作为VaR方法的重要补充,要求将其作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必不可少的部分。另外在衡量交易账户的新增风险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新增风险计提(IRC)方法的设计原则和指引,但其具体做法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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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支柱下的修订:宏观审慎监管的引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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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中的大量实例表明,即使银行拥有了充足的资本和流动性,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文化,目前的危机依然有可能再次发生,所以第二支柱的修订也相当重要。对第二支柱的修订主要表现为强调宏观审慎监管,以及促进监管水平的提高、监管范围的扩大和激励机制的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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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更为强调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强调监管水平和标准的提高。一方面体现在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对系统性风险的衡量和预警,关注宏观审慎监管,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监督机构在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沟通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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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监管覆盖面的扩大。金融机构通过结构性投资工具和衍生产品等影子银行体系来逃避监管,被认为是造成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从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到日益重要的流动性风险,再到新型的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实现清晰的监管边界和监管范围的延展就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关注重点之一。其中对于整体系统性风险的把握、强调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下一步各国监管当局努力的重点,目前巴塞尔委员会还正在评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附加资本、流动性和其他监管措施的必要性,以降低这些金融机构导致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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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激励机制的改进。对于激励机制的改进主要在于薪酬政策的设计,如何建立与银行的长期目标相一致的薪酬机制在金融危机的反思中得到了广泛关注。薪酬政策的设计不仅应该避免对不合理的风险承担行为提供激励,更应该在薪酬决策中充分考虑风险管理,实现薪酬发放、风险度量和风险结果在目标上的一致。这就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在风险管理和薪酬机制决策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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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支柱改进的核心把握,关键还在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引入,这就要求监管者将更大范围内的金融稳定作为监管的目标而不是只关注于单个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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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柱下的修订:信息披露要求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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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风险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透明度不够,误导了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加剧了市场波动,同样也是金融危机反思中日益形成的共识。为指导市场的披露行为,巴塞尔委员会对于第三支柱的相关修订突出银行对于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责任,目前正在积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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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资本质量,要求一级资本的所有构成必须完全对外披露,并披露缓冲资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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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流动性风险的状况,要求定期公开披露其风险状况和管理方面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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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于证券化、表外风险暴露和交易账户下的信息披露要求给予了详细的指引,以降低资本市场业务给银行资产负债表带来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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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对于银行的薪酬发放也需要更加清晰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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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些修订内容的实施时间来说,并不一致。第二支柱下的相关原则要求立即实施,而第三支柱及第一支柱下交易账户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修订要求于2010年底之前实施,对于其他第一支柱和总体框架的改进则给予了较长的过渡期,要求可以从2012年起逐步实施,但是允许有10~20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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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修订看监管理念和模式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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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本身的演变过程就体现着国际金融监管理念的变化,从传统的行政审批监管到旧资本协议下的标准化方法监管,进而发展到新资本协议下金融机构具有更大选择灵活性的内部模型监管方法。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新资本协议的修订体现了监管理念和模式新的变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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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管理念的演进: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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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中蕴藏的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大,但微观审慎监管体系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衡量,对银行的顺周期性行为无能为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标志着微观审慎监管占据了监管活动的主要重心,在此次以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为主要特点的金融危机爆发后,系统性风险和宏观审慎监管原则被广泛提及,国际监管机构和各国监管当局也逐渐将监管的重心从微观审慎转移到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的结合上来。巴塞尔委员会对于第二支柱下风险评估的修订、对跨境监管的监管指引、模型中系统风险因子的引入以及对宏观压力测试的研究都是其对宏观审慎监管开始高度重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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