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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08年,“次贷危机”的范围逐渐扩大。同年9月15日雷曼兄弟的破产,标志着“次贷危机”正式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根据IMF 2009年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的数据,全球因为金融危机损失近4.1万亿美元,其中美国的损失超过2.7万亿美元。直到今天,我们仍无法确定全球经济是否已经完全走出了金融危机的泥沼。这次危机虽然给全球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伤害,但也给了全球各国一个建立更安全、稳健和有效的金融体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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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德-弗兰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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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美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多个法案,包括《住房和经济恢复法案》和《紧急经济稳定法案》,这些法案的主要目的在于救助金融机构,稳定资本市场,防范更大范围的危机。但这些方案都是临时性的,随着金融危机逐渐被控制,更全面、更深刻的改革也开始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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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签署了全面金融改革法案《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被认为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议案,反映了美国政府对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提供了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的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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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核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和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该法案提高了对资产证券化及衍生品信息披露的要求,填补了对这些产品以及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和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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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和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其中,有重要意义的一点是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在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2)防范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风险。建立全新的系统风险监管框架,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纳入美联储的监管下,美联储成为“超级监管人”;引入“沃尔克法则”,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自营交易业务;规定在极端情形下可以对某些原来被认为是“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算。(3)加强对证券化及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提高对证券化产品和衍生品的透明度及信息披露。以资产证券化为例,该法案提出风险自留要求,明确评级机构的责任并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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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中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及其他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确保消费者在使用这些金融机构的服务时能够得到的信息是可靠的;(2)修正高管薪酬和内部治理结构,给股东在高管薪酬上提供更多的话语权,增加和扩大SEC监管的权利和范围;(3)大幅增加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要求提高评级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度,增加评级机构的责任,努力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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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多德-弗兰克法案》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到,尽管大众之前普遍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引发这次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但是随着金融危机调查以及认识的深入,这一观念得到了改变:资产证券化本身是中性的,能够转移或分散风险并且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金融危机是多方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监管不力(存在多处监管空白、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忽略弱势群体的利益等)和金融机构盲目追逐利润(滥发信用、滥用衍生品及证券化和不负责任地推销等)才是本次危机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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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这种对资产证券化认识的深入,欧美政府只是加强了监管部门的职能,对一些高风险的交易进行限制,而不是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封杀。全球资产证券化市场从2009年开始逐步回暖,而我国也在2012年宣布重启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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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农场保险管理局(Farmers Home Administration,简称Fm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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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 第三节 中国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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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正式开始于2005年,但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开始探索学习国外的证券化模式,并且有过一些成功的实践案例,给后来资产证券化之路提供了极有裨益的经验和指引。自2005年至今,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已经开展到第三次,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之路正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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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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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资产证券化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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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追溯到1992年。当时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以地产开发后的销售权益为担保发行了三亚地产投资券,集资开发三亚地产。从下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三亚地产投资券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但是它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些重要特征,因此可以认为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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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地产投资券的交易结构具备一般资产证券化的一些重要特征,比如发起人将未来收益权(销售权益)证券化,引入资产管理人(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汇通国投)及外部担保(汇通国投承担担保责任)等。但是缺少了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SPV,因而没有完全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另外,该交易中政府的重度参与也淡化了证券化的市场特征。但不可否认,三亚地产投资券是我国迈出的资产证券化探索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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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我国成功开展了一系列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中远集团航运收入资产证券化、中集集团应收账款证券化、广深珠高速公路未来收益资产证券化。这些项目具备一些重要的共同特征,包括在海外设立SPV,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也在国际市场发行,信用评级、承销等工作也由海外机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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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离岸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外汇管制。目前我国还没有实现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但是融得的资金以及本金利息的偿还都是外汇,收入却可能是人民币(比如广深珠高速公路未来收益资产证券化),并且资金主要用途可能也在国内。第二,汇率风险可能导致计划融得资金与还款金额之间的不匹配。换句话说,由于汇率变动可能产生计划外的成本。第三,国内金融机构获得项目经验较少。因为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参与机构多为外资机构,中资机构并没有积累到相应的项目经验。因此,离岸资产证券化比较适合跨国公司。尽管如此,中远集团等三个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成功实践,还是为我国后来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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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央行牵头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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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7年,我国金融业经历了巨大的变化,逐渐从最初“大一统”的金融格局建立起以国有金融为主的完整体系。但是,以银行为主的国有金融机构在整个资本市场中仍一枝独秀,占据绝对地位,也积累相当巨大的系统风险。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银行转移系统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方式。但在我国是否可行当时还没有进行系统性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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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央行和建设银行开始着手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当年年初,人民银行首次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研究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拉开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展开的序幕。同年9月,建设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关于发行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请示》。随后由政府牵头,银行为主和其他金融机构相互合作的方式,开展了一系列探索研究工作。2001年《信托法》推出后国内基本具备了设定SPV的法律环境,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重新提出了与国际资产证券化通行做法更为贴近的法案。2004年年底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共同报请国务院批准实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2005年4月20日,人民银行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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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走停停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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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开始于2005年,至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并非一帆风顺,其中第二阶段由于全球金融危机而被紧急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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