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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放宽了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政策及限额核定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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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推出了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统一了中外资企业账户管理政策,允许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原有的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账户限额,同时,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核定地区总限额,对有特殊情况的境内机构,允许外汇分局在地区限额范围内对其账户限额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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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根据跨国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管理特点,对非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适当放宽,采取试点的方式,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试行。2004年8月,在试点取得较好的政策效果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推广该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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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总体部署和现有金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在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调剂境内外汇余缺;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这标志着,跨国公司境内外成员公司间外汇资金的运用取得了政策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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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1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即日起放弃单一盯住美元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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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调整对境外企业融资担保方式,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此举有利于推进中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同时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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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和浦东新区政府联合对外发布“浦九条”,支持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其中包括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以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进行集中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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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跨国公司借助离岸账户进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方案实施细则》公布,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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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外管局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以防范汇率风险。外管局通知称,为促进外汇指定银行完善汇率风险防范机制,决定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政策,自7月1日起,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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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07年5月21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3‰扩大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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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取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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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为配合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严格管理短期外债规模,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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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6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共54条,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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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滨海新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的批复”,简称“滨海七条”,其中制定了多条具体外汇管理的操作措施,如:有序放开新区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等相关规定,进一步促进新区开发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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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数字时代的网络金融服务 六、与组织模式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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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财务公司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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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财务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资金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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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可申请设立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一种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一个合法的金融运作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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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8年4月,我国财务公司机构数为82家,涉及30多个行业,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企业。截至2006年底,财务公司资产总额8581亿元,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财务公司有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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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06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除了不能从事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跨境投资业务外,几乎可以开展涉及银行、保险、投行等领域的所有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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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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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最新修改并发布的《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相关细则,申请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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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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