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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基金经理必须遵守的限制和准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基金经理可以在市场中使用的投资工具实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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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某种产品、发行人、特定证券类型等可以有的风险敞口大小也是有限制的,所以当基金经理有能力买入一家公司的股票时,该基金可能存在对任何一只股票的持有不能超过基金总值的15%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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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是一些投资限制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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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3号指令(UCITS II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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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指令(The Product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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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指令扩大了在1985年指令下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的范围和类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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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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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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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基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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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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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追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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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可转让证券”的定义已经被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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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和公司内等同于股票的其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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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和其他形式的证券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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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权利可通过认购或交换的方式获得任何可转让证券的其他可流通证券(Negotiable 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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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定义不包括用于有效投资组合管理(Efficient Portfolio Management)的技术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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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限额(Aggregate Lim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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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令对每种金融工具实施单独的投资限额。这些单独的投资限额之和不能超过UCITS基金净值的20%或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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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投资工具的总额不得超过UCITS基金净值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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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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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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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同一主体发行或达成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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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投资工具的总额不得超过UCITS基金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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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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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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