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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借贷法》,想要获取授权部门的同意书,需提供最终形式的招股说明书复印件,通常不再需要其他文件。正式发牌阶段将以在《集合投资基金法》下颁发许可证或在《借贷法》下获取同意书为止。通常来说,许可证(或同意书)将受制于一个或多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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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量程(Timesc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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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过程中每一阶段的执行时间取决于一系列变量,因此完全准确地指出具体时间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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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授权部门收到了能得出观点的所有必要信息,委员会建议在初次审查阶段允许授权部门在两周左右的时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回应,特别是对于那些新来泽西岛的基金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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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件审查阶段,自授权部门收到完整的申请表格和草稿文件,到发布任何可以作为详细审查结果的评论,允许有四周左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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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上两个阶段,授权部门耗费的时间通常都能被很好地控制在上文指示的时间范围内,特别是对于仅受制于《借贷法》的基金申请。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花更短的时间也是有可能的。如果收到通知,授权部门通常会尽力达到任何合理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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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有的基金类型,正式发牌阶段需要的时间通常为2~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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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全部指引的详情可以在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网站(www.jerseyfsc.org)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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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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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监管影响的例子是UCITS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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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例子是关于基金的借贷和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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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例证摘自《2006年对基金管理的指引》(The 2006 Guide to Fund Management)的附录,它可以在“国际金融法律评论”网站(www.iflr.com)上找到。这篇文章是关于在爱尔兰注册基金的借贷,而这里谈论的借贷和投资限制可能不同于其他司法管辖区以及其他基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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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类型、借贷和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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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适用的借贷限制取决于其是否是可转让UCITS,如果它不是UCITS,则它的目标投资者是非UCITS投资者。在爱尔兰注册的受管制的投资基金大概有960个,其中有300多个是UCITS。剩余的非UCITS基金又分为以下几种:200多个被授权为零售基金,130多个被授权为专业投资者基金(Professional Investor Funds),200多个被授权为合格投资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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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目标投资者越没有经验,基金的借贷能力越受到限制,投资限制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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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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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ITS是分散投资的开放式投资基金,其目标必须是将从公众处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可转让证券。这些可转让证券包括股票、其他等同于股票的证券、债券、证券化债务、货币市场工具、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以及流动金融资产(在12个月内到期的存款、标准衍生品和特定场外交易的衍生品)。UCITS是开放式的工具,通常投资者有权利要求至少每两周能赎回他们的份额一次。UCITS是建立在欧盟UCITS指令下的投资工具,该指令根据1989年和2003年欧盟UCITS条例,在爱尔兰被执行并成为法律。一旦UCITS被某一欧盟成员国授权,受制于特定通知要求,将不能禁止其向任何其他成员国的公众出售或推广其基金份额。除此之外,指令对基金出售的投资者类型也有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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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ITS基金的借贷权力是受限制的。其借贷不可以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且必须是短期形式。出于业务目的,它最多可以借贷其资产净值的10%来投资房地产,但这么做时,该UCITS的总借贷额不能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5%。如此,借贷权力就很少被用到,因为借贷必须是暂时的,且不可调节;同时,UCITS的大多数投资都是具有流动性的。然而,如果UCITS不想被强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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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其资产来为那些基金赎回筹措资金,这些流动性工具便有了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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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UC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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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非UCITS基金的借贷限制取决于目标投资者是谁。通常来说,借贷不可以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5%,且基金的招股说明书中必须披露基金想要使用杠杆调节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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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基金是作为专业投资者基金向市场推广的,则金融服务监管局(The Financial Regulator)可以应要求不受25%的借贷限制。为了取得作为专业投资者基金的资格,基金必须达到12.5万欧元(或其他币种的相同金额)的最低初始认购金额,且必须向专业投资者出售。实际上,如果满足了最低初始认购要求,即满足了所有要求。金融服务监管局通常允许专业投资者的基金杠杆比例为其资产净值的100%,当然也有批准过的案例表明,可使用的杠杆比例高达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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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基金是作为合格投资者基金发起的,则金融服务监管局会自动不使用25%的借贷限制。为了取得作为合格投资者基金的资格,基金必须达到25万欧元(或其他币种的相同金额)的最低初始认购金额,并向合格投资者出售基金权益。合格投资者是最低资产净值(不包括主要住宅和家庭用品)至少为125万欧元(或其他币种的相同金额)的自然人,或者拥有(或可供)用于任意投资的资金至少为2500万欧元的任何机构,以及其本身就是合格投资者的受益所有人。该基金没有法规施加的借贷限制,因此对于杠杆也没有任何潜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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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总结了金融服务监管局对基金目标投资者类型施加的主要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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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非UCITS)监管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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