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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44 A银行在审查本笔业务的过程中,发现本笔业务存在以下问题和风险因素,进而否决了本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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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48 1.发行人负债扩张,资产增长主要由负债推动。发行人建工集团2015年末资产总额较前年末增加了102亿元,增幅146%;资产增长主要由负债推动,负债总额较前年末增加了87亿元,增幅213%;其中银行融资增长86亿元,增幅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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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50 2.发行人收入增长与资产增长不匹配,资产扩张的效果欠佳。发行人2015年末的资产总额较前年末增加102亿元,增幅146%;但2015年的营业收入较前年仅增加27.6亿元,增幅仅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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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52 3.发行人的经营对银行融资的依赖过大,但负债增长并没有带来有效资产的同步增加。发行人2015年末的银行融资余额较前年末增长86亿元,同期发行人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合计增长69亿元,存货增加15.51亿元。发行人承接的市政工程项目较多,受工程垫资和货款回笼延迟等因素的影响,企业资金链条紧张,201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85亿元。发行人不得不通过大规模向银行举债,解决大量资金被上下游客户占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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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54 4.发行人过度融资,偿债压力过重。截至2015年末,发行人的银行融资余额达到113亿元,超过其2015年全年99亿元的营业收入,债务负担过重。同期借款人的固定资产仅为1.1亿元,大量资产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形式存在,上述三项合计余额达94.4亿元,存货余额为26.7亿元,上述资产的质量如何,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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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56 5.保证人与发行人同属建筑施工企业,且与发行人存在互保关系,本笔业务的保障措施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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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58 [1]实际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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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64 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第六部分 担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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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66 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是目前国内银行信贷最主要的风险缓释措施,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二还款来源,它为借款人违约后提供了一种事后补偿机制,以降低借款人的违约损失率。合格担保和抵押可有效地缓释信用风险,改变银行信贷的风险轮廓,进而降低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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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68 但是,担保作为借款人的违约补偿机制是有局限的,银行要辩证地看待担保的作用,不能把宝押在第二还款来源上而放松对借款人及第一还款来源的要求。本部分着重讨论了担保的优点及缺点,抵押、质押和保证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以及如何设立财务限制条款和保护性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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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74 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第21章 不能把宝押在保证和抵质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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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76 保证、抵押和质押[1]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二还款来源,它为借款人违约后提供了一种事后补偿机制,以降低借款人的违约损失率,合格的保证和抵质押有助于缓释风险。但银行信贷也要辩证地看待保证和抵质押的作用,认识到其作为借款人违约补偿机制的局限,不能把宝押在保证和抵质押上而放松对借款人及第一还款来源的要求,贷款能否发放的主要依据仍是第一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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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78 保证和抵质押是《巴塞尔协议III》认可的最主要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之一。合格的保证和抵质押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降低其违约倾向和违约概率,另一方面在借款人违约后,通过处置押品和追索保证人,可以降低借款人的违约损失率。保证和抵质押通过影响借款人的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可以降低贷款风险和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III》也明确表示,对同样的交易,使用合格的保证和抵质押等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后的资本要求,一定比未使用风险缓释技术的资本要求低。也就是说,合格的保证和抵质押一定有助于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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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80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抵押和保证贷款分别约占贷款总额的30%和25%左右,抵押和保证是缓释贷款信用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但从银行近年处置不良贷款的情况来看,抵押贷款的受偿率大多集中在30%~70%之间,少数情况下受偿率为20%以下,受偿率达到70%以上的寥寥无几;保证贷款面临代偿难的问题,好客户担心损害关系,差客户又没有代偿能力,保证贷款的受偿平均不到20%,部分保证人先于借款人出问题,银行的受偿率甚至为0。在贷款发放时看似足额有效的保证和抵押,实际到处置时受偿率却很低。过去几十年教训表明,保证和抵质押是不良贷款重复发生的根源之一。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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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82 首先,是银行因为保证和抵质押因素接受了不合格的借款人。当银行过分关注押品价值和保证人经济实力等第二还款来源时,往往会降低贷款准入门槛。以内保外贷最为典型,境外贷款机构因为有境内银行的担保,其实是不关心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这就加大了境内担保银行对境内反担保人和押品的依赖。过于看重保证和抵质押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由于借款人的质量不高,其不能还款的可能性就较大。一旦借款人违约,银行只能追索保证人和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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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84 其次,贷款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押品价值都可能发生不利变化。一是国内银行发放贷款时普遍存在高估押品价值及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倾向。如某银行统计的2014年押品价值评估偏差率约为30%[2]。一般认为,评估偏差率超过20%即为评估重大差异,但该行统计的同期评估偏差率高于20%的业务笔数占已审核业务总量的50%,其中对部分押品价值的高估超过100%,个别贷款的押品评估价值甚至是其实际价值的3倍多。押品从贷款发放时就不足值,给贷款银行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押品价值高估的原因主要来自借款人、评估机构以及银行自身,借款人出于降低违约成本的需要,有虚增押品价值的强烈动机;评估机构为争取业务违背职业道德,常常迁就委托方(借款人)高估押品价值的要求;银行特别是基层行出于短期业绩考核需要,往往会忽略押品价值高估所隐含的风险。二是银行贷款发放后,在整个贷款期间,借款人、保证人和押品的状况都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例如,在贷款期间,抵押物由于实体性损耗和功能性损耗,其价值呈衰减趋势,同时由于政策调整、需求变化、技术更新、城市规划变化等因素,也都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抵押物的经济性损耗加快,资产呈贬值趋势。同时,在经济下行期间,保证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朝不利方向变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在贷款发放时看似可靠的保证和充足的抵质押,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呈衰减趋势。三是贷款出现风险处置押品时,需要快速变现,往往较难找到交易对手,或需折价处理,且还要付出处置成本,往往导致押品价值进一步衰减。同时,当借款人违约追索保证人时,即时的代偿要求往往会使保证人的经营陷入困境,从而也难以实现有效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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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86 再次,国内银行对第二还款来源的管理远远滞后于第一还款来源。目前国内银行对借款人的管理是相对比较完善的,有关行业、区域、产品政策,以及客户准入、评级、授信和贷后管理等制度办法,主要都是针对借款人的,但对保证人和押品的管理与对借款人的管理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各家银行之间的管理水平很不平衡,有些银行对保证人和押品的管理还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如贷后检查很少关注保证人和抵质押物的状况,未对押品价值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定期重评,押品管理不符合严格的风险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等。由于押品价值和贷款价值在贷款存续期内都是变动的,《巴塞尔协议III》特别强调对押品的动态管理,包括对金融押品的盯市管理和实物押品的定期重估,以保证押品市值在任一时点都可以覆盖债权金额。由于目前国内银行对第二还款来源大都未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造成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押品不能覆盖债权金额时,银行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即时要求借款人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追加抵押物或更换保证人等,从而造成保证和抵质押不能有效保障银行债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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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657488 最后,保证和抵质押在法律上的可执行性较差。《巴塞尔协议III》特别强调保证和抵质押在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强调当借款人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银行可即时地对押品进行清算、强制转让或收为己有,但目前国内的法律环境尚不支持银行采取上述措施。借款人违约后,银行要想处置抵押物往往还需要经历漫长的法律程序,司法和执行的链条过长,直接影响了抵押物的及时处置及变现,增加了银行的持有成本,这也是造成违约贷款回收率较低的重要原因。实际上,现实中的抵押物处置往往还会涉及更加复杂的因素,比如,处置抵押物往往需要通过法院、评估公司、拍卖行等机构,这些参与主体往往会从自身利益考虑,以各种方式影响抵押物的处置价值。借款人债务违约后牵涉的各类商业纠纷,也常常导致银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难以落到实处。如借款人一旦经营恶化无力偿还债务,平时各类隐形的债权人就会迅速浮出水面,借款人的供应商、表外债权人、民间借贷债权人都可能会对借款人的资产提出索偿权,并反复查封抵押物。即使好不容易实现了抵押物的处置,如果抵押物存在借款人欠税、拖欠职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或涉及民间借贷等因素,也会使银行在抵押物处置价值的分配上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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