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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保证和抵质押仅仅为贷款发生风险提供了一种事后补偿机制,能否贷款的依据永远是第一还款来源,对担保缓释风险的作用要采取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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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在现实中面临追偿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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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额抵押物处置难。2012年11月,A银行审批同意对某商贸集团汽车城项目发放经营性物业支持贷款1.8亿元,期限6年,按年等额还款,抵押物为该汽车城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中土地使用权面积1.6万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外部评估价值2.85亿元。A银行经评估测算,汽车城出租收入在贷款期内可覆盖贷款本金的65%,剩余贷款本金需要通过借款人综合经营收入补足,借款人除为汽车经销商提供经营场所外,还经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编织品和汽车、摩托车零配件贸易等。2014年8月,借款人因自营贸易业务萎缩、前期过度扩张、过度融资等问题,无法偿还到期贷款,其在各家银行的贷款相继逾期欠息,其中A银行未偿还贷款本金1.5亿元。A银行在多次清收处置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法院审理后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款项由A银行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后,A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该抵押物的面积较大,价值较高,法院先后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了三次拍卖,但均未能成交,从而使清收处置工作陷入比较被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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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长期租赁关系阻碍企业处置押品。2012年7月,B银行审批同意对A公司发放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用于其生产经营周转,以该公司自有的一家酒楼作为抵押。该笔贷款到期后,B银行同意在维持原抵押方式的情况下对A公司续贷,期限1年。2013年9月,A公司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A公司自然人股东陈某的好友)签订租赁合同,租期15年,租金5500万元一次性给付给A公司。2014年7月,B银行贷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到期贷款,导致B银行贷款形成不良。此后,由于租赁关系存在,导致B银行多方处置该抵押物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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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银行贷款的主要抵押物为土地房产。但在当前经济下行、资产贬值的大背景下,企业的投资意愿减弱,银行处置不良债权的难度加大,特别是当抵押物的面积或价值较大时,能够接盘的企业或个人较少,容易导致抵押物流拍。此外,当抵押物评估价值高于银行债权时,难以物抵债,往往造成处置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对于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当借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时,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使得银行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再如,当前借款人通过故意设置长期限的租赁关系,阻挠银行处置抵押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在申请拍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时,由于长期限租赁关系的存在,导致拍卖成功率大大降低,或使抵押物在拍卖过程中价值大幅缩水,严重影响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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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被担保企业牵连导致违约。2013年6月,A银行对某化工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发放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由其下游企业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互保关系,化工公司为B公司担保8000万元)。化工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但由于被担保企业B公司经营情况恶化,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和欠息,被贷款银行起诉,并对其资产及账户进行查封冻结。由于化工公司为B公司担保,各家银行担心化工公司受到牵连,纷纷对其收贷,该公司及关联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被扣收约2亿元左右,导致其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停止,贷款最终形成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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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人通过刑事报案干扰银行债权民事审判。当借款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涉及民间借贷或其他经济纠纷涉嫌诈骗时,为避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可能运用刑事手段干扰银行债权的实现。一是在银行向法院提起实现债权的诉讼阶段,担保人恶意向公安机关报案,待公安机关以涉嫌经济诈骗等刑事犯罪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立案侦查后,担保人要求法院中止审理,以此拖延金融债权的民事审判进程,趁机转移财产。二是借款人涉嫌经济诈骗,法院判决借款人合同诈骗后,担保人以刑事判决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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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人名下财产被他行查封造成追偿难。2013年7月,A银行向某生物制药公司发放9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9个月,由某服饰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4月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且保证人不愿履行代偿责任。银行遂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查,保证人名下土地、房产、股权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因保证担保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A银行贷款面临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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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信贷经理被判违法发放贷款担保企业脱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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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温州市锦泰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光学)向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温州分行申请贷款,该行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分别于2012年3月、5月、6月和8月向锦泰光学合计发放了共7000万元贷款,由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四处房产作为抵押,并由温州三杉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杉光学)为该笔借款中的部分金额提供担保。此后,针对该笔贷款衍生出两份金额不一致的担保合同,平安银行存档的担保合同金额是4600万,而保证人三杉光学则称该合同系平安银行客户经理姚杰伪造,三杉公司留存的担保合同金额只有2600万。2012年8月,三杉光学总经理陈某以姚杰篡改担保金额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3月22日姚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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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姚杰案一审判决书[(2014)温龙刑初字第719号],当地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杰于2012年2月6日在向三杉光学确认担保金额为2600万元后,又以需要空白合同备用为由向三杉光学索取盖有其印章的空白合同及股东大会决议。后被告人姚杰未经担保人三杉光学同意,擅自将担保金额2600万元篡改为4600万元,将篡改后的担保金额4600万元填进空白的担保合同及股东大会决议,并手写了一份担保金额为2600万元的担保合同加上最后一页盖有三杉光学印章的空白合同拼凑成一份担保合同传真给三杉公司用于搪塞。经鉴定,涉案金额为人民4600万元的担保合同为先朱后墨。检察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姚杰在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过程中未履行审查调查职责,调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调查报告中称锦泰光学下属关联企业温州市新科自动化有限公司、温州市上课喽教仪有限公司均经营状况良好,而该公司事实上并没有实际经营行为;(2)调查报告中称锦泰公司没有诉讼纠纷,而锦泰光学及其法人董某在申请贷款前有标的额为1900万元的诉讼纠纷;(3)未审慎审查贷款用途和抵押物是否先于抵押。锦泰光学所称贷款用于支付货物,而实际上,锦泰光学提供的货物购销合同均没有实际货物交易。被告人姚杰于2012年5月份在没有核实董某提供的抵押物——瓯江路外滩公寓2幢901室是否先于抵押的情况下,擅自发放2000万元贷款再补办抵押手续,而涉案房产已于2012年4月被法院冻结,不可能再办理抵押手续;(4)未审慎审查信贷资料,盖有三杉光学和法人吕某签名的同意书在锦泰光学更名为锦泰集团后,用于继续担保的盖章及签名经鉴定均系伪造,并非三杉光学的真实意愿,而被告人姚杰并未向三杉光学核实。被告人姚杰在明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对锦泰光学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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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杰否认了对其的有关指控,其辩护律师提出:(1)三杉公司留存的2600万元保证合同系传真件,目前证据无法证明传真件系姚杰书写、传真或姚杰让他人传真,存在三杉光学为免除担保责任而自编自导的可能性;(2)本案贷款于2012年2月发放,起诉书认定的2600万元的担保合同应于2012年5月形成,属事后无关事实;(3)签订担保合同的在场人员的证词均不相同,存在矛盾。证人吕某(三杉光学法定代表人)证明手写2600万元合同和其余空白合同(时间为2012年2月),如果吕某证言属实,则与已查明2600万元合同于2012年5月之后拼凑而成矛盾。因此,书证4600万元保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2600万元保证合同系原告伪造;(4)姚杰已通过浙江法院网查询相关的涉诉讼信息,不属未尽审慎审查职责。姚杰在调查报告中已注明上课喽、新科公司没有生产行为,授信审批也予以确认。关于贷款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姚杰采取了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尽职调查,付款也是直接付给合同相对方,故姚杰已履行尽职、审慎的调查职责。综上,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宣告被告人姚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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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当地法院一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姚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后,姚杰不服上诉,2016年1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终审宣判,虽然二审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并未提及尽职调查问题,但仍驳回姚杰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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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新网报道,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表示,因姚杰案及“先刑后民”规则,该行被迫中止了对本笔不良贷款的回收,抵押物不断跌价,保证企业代偿能力衰退,已拖欠近千万元利息,银行收款维权行动举步维艰。该行在向温州市政府提交的报告中坚称:“据现有资料表明,姚杰在整个贷款发放中并未发现违反法律”,并认为该案其实是该笔贷款的担保人三杉光学以刑事报案的方式恶意逃避担保责任。该行向财新网记者表示:“该案是担保企业报的刑事案,案件罪名成立与否,与我行贷款合法有效性息息相关,(姚杰罪名)一旦成立,担保企业可能脱保,银行损失数额巨大。”该行透露,姚杰案发后,当地银行业内确实发生了诸多担保企业效仿报案、滥用“先刑后民”规则企图逃废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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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信贷实践中常用的担保方式主要为前三种,本文重点探讨银行贷款涉及的保证、抵押和质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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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估偏差率=(评估价值-复核价值)/复核价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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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温州信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二审维持原判》,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6-01-31/100905548.html,2016–01–3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判决书》,开放法律联盟网,http://openlaw.cn/judgement/5d5149a709874973afbf87f005e18734,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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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第22章 押品管理的核心是选得好、估得准、押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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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品一般包括金融押品和实物押品。金融押品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备付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实物押品主要包括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前者主要采取质押的方式,后者主要采取抵押的方式。押品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的偿还,对抗第三人,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等三个方面。押品管理的核心是要做到“选得好、估得准、押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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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押品好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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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押品一般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权属要清晰。押品的权属应清晰明确无争议,且手续要件完备。二是价值要稳定。押品的价值应比较容易认定,且贷款期间的价值波动性较小。有些押品如古董、字画、瓷器、知识产权等价值均不太容易认定,且市场价值波动很大,通常认为不是好的押品。三是流动性要好。押品应有活跃的市场,比较容易找到交易对手,且处置成本较低。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合格的抵押品必须要有客观的市场价值,要有良好的市场流动性,能满足法律上的可实施性,并经常性监控和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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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原则,信贷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简单实用的关于押品好坏的经验判断:即一般认为金融押品好于实物押品,土地房产好于机器设备,商业用地好于工业用地,通用设备好于专用设备,传统押品好于新型押品(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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