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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每月(季度、半年)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表计算一次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不得连续×次高于×%;或直接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在任一时点均不得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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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借款人付息债务总额(含银行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信托等非标融资,下同)与上年(季度、半年、最近12个月)营业收入的比率。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在任一时点的付息债务总额/上年(季度、半年、最近12个月)营业收入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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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借款人付息债务总额与EBITDA(即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的比率。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在任一时点的付息债务总额与EBITDA之比不得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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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限制最大财务杠杆比率(即全部付息债务与净资产的比率)。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在任一时点的付息债务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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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定最低债务偿还比例(即EBITDA与未来一年内到期长期付息债务的比率),该条款主要针对长期债务。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固定资产贷款本息前,借款人每一年度的EBITDA与未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付息债务之比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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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制合并负债总额与合并净资产的比率。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集团过度扩张,提高净资产对负债的保障程度,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在任一时点合并负债总额与合并净资产之比不得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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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直接限制借款人增加付息债务。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增加任何付息债务。该条款对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情况约束较大,银行在使用该条款时,通常是针对借款人付息债务较重的情形,或针对由本行独家承贷的固定资产贷款,且通常会比较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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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限制借款人重复融资条款。为防止借款人以同一项目作为融资平台,重复向多家银行融资,对多家银行均拟介入的竞争性项目,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该项目对外融资总额最高不超过某一数额,否则即视为借款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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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借款人降低资产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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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流动性是影响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为保证借款人的短期偿债能力,必须有足够的流动资产。限制借款人降低资产流动性的主要条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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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最低流动比率要求。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每月(季度、半年)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表计算一次流动比率,借款人流动比率不得连续×次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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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最低应收账款周转率要求。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不得低于×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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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最低存货周转率要求。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存货周转率不得低于×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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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确最低流动资产周转率要求。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借款人流动资产周转率不得低于×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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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借款人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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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主要是通过现金清偿的,因此,债务总量应与销售收入或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量和净流量保持一定的配比关系。限制借款人现金支付的主要条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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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销售收入对付息负债的最低保障要求。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在任一时点的付息负债总额/上一年度(或最近12个月)销售收入不应大于×%(制造业参考值为100%),或借款人在任一时点的短期付息负债总额/上一年度(或最近12个月)销售收入不应大于×%(制造业参考值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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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对付息负债的最低保障要求。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付息负债总额不应小于×%(制造业参考值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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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销售归行额对本行贷款的最低保障要求。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借款人每年在本行归集的销售收入不得低于本行融资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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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确最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要求。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借款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不得连续×年为负值(通常针对中长期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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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借款人资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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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资本支出将会减少其现金或实物资产。由于投资回收期通常较长,且不确定性较大,减少现金将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减少实物资产将影响借款人经营创现能力,进而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该类条款主要适用于已知借款人的投资计划,也可作为一般性条款对借款人的资本支出行为进行限制。限制借款人资本支出的主要条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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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兼并收购和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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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对外股权投资、兼并收购和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一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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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未清偿本行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必须一直从事当前的主营业务,或某项业务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比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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