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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1反映了过去10年中基金董事薪资惊人上升的情况,一般来说,他们的薪资都会高于巨型工业企业董事的薪资将近20%。后者最终要为公司的管理负责,而基金董事则主要只负责雇用公司来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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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另一个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权力的例子里,它们尽量减少信息充分披露的程度,而充分的信息披露曾是基金业品质的证明。基金不再需要报告它们的董事所持的基金份额数,只需报告持有的金额,最高为10万美元或更多。所以,如果一个持有100万美元基金份额的董事出售了899 999美元的基金份额,只留下100 001美元来继续持有,那么基金持有人不可能知道这个变化。为什么证券交易委员会允许共同基金与其他公众持股公司不同,并能免于完全披露董事持有的基金份额,这依然是个谜。同样,SEC也未要求披露基金高管的薪水。事情越来越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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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我们确实知道董事们往往不持有基金份额。在最大的基金集团中,可以确定的典型情况是,在154只基金中的121只里,独立董事们不持有基金份额。对于基金营销人士在过去10年中创立的新型基金,基金董事似乎特别厌恶持有其份额。这是个警告信号,它埋没在了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冗长词句中,说明那些得到基金董事批准的基金,不足以吸引他们的投资注意力。这对正在考虑投资于这些基金的投资者来说,可千万要注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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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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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治理结构造成的后果很明显。首先,共同基金持有人得到的回报率远低于市场回报率。过去的16年里,在258只专业化管理的股票型基金中,只有42只跑赢了不受管理的威尔逊5000股票指数。相对于不受管理的债券指数而言,债券型基金的表现更加暗淡。而货币市场基金要跑赢不受管理的短期利率指数,根本没戏。没有哪只基金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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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这些持续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基金费用的拖累。让我用法律术语来类比金融服务。我把“总回报-费用=净回报”这个等式叫作宪法原则,把“在有效市场中,平凡即是标准”的信条叫作成文法。在金融服务的舞台上,宪法原则不能加以修订,成文法也不能废止。它们代表了金融世界不可改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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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基金资产有了惊人的增长,但其费率也在加速上升。这种费率不断攀升的情况由来已久;实际上,它看起来似乎还会持续下去。自1924年美国基金业诞生以来,新基金的最低费率就越来越高了;在最初的60年中,最低费率从0.38%上升到了0.58%。(这些最低费率是费用清单上的最低者,通常,仅在未来基金资产规模足够大时才生效,而这一规模可能永远无法达到。平均费率显然更高,而且通常要高得多。)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增长速度提高了两倍:最低费率从0.58%升至0.72%,上升了差不多有25%。而在费率增长的同时,基金资产变成了原来的37倍,导致费用金额增长得更多。图18-1显示,在基金业历史中,基金的平均最低费率几乎翻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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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1 管理费率随时间的变化(1920—2008年,基点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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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型费用被加入到了费用结构中。最近才出现的现象是,我们还要付费给投资顾问们,让他们挑选次一级的投资顾问,而后者又因实际管理投资组合而获得薪酬。自1980年起,从基金资产中直接扣除发行费用已变得非常普遍。这些仅用于促进新基金份额销售的所谓12b-1费用,现在有60%的基金都要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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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顾问费用和新的发行费用,以及更高的基金运营费用,这些合起来急剧地提高了基金费率。举例来说,在过去的15年里,股票型基金的平均费率从1.04%升至1.55%。同期股票型基金资产从800亿美元变成了原来的35倍,达到了2.8万亿美元。股票型基金费用估计从6亿美元增长到了340亿美元,几乎增长了6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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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的利润增长得更快。虽然基金经理普遍未能跑赢不受管理的基准指数,而如今他们的税前利润率却定在了40%或更高的水平上。先不考虑营销费用的话,50%~70%的利润率无疑也是存在的,营销增加了资产,有利于基金经理,却由基金持有人承担相应的成本。如果这些利润率看起来太高,那么想想那些正在兴旺发展的金融机构,它们付高价收购投资顾问公司,无非也就是为了有权获得它们50%的收入。即使这些顾问公司出让了自己一半的收入,也能照样持续运营,大赚特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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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也以假定这些可观的利润率还会持续的价值,被出售给大型金融服务集团。这些金融集团急于实施“一站式购物”,为了收购这些基金管理公司,它们一般要付出相当于其所管理基金资产的3%~5%。比如说,一家管理100亿美元资产的基金管理公司,其价格为3亿~5亿美元,而首先创造了这些价值的基金持有人却分文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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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时,更重要的是在设定顾问费率以确定各方获得基金回报的份额时,基金管理公司的所有人,和基金的所有人在利益分配上有明显的冲突。这是共同基金业面临的中心议题,基金董事们有责任予以解决。我相信,如果基金董事试图事奉两个主人,那么他们就不能公平地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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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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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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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普通股票型基金的费率从1983年的1.04%升至1997年的1.55%,在足足上升了50%后,终于稳定下来,并有所下降,到2008年平均为1.3%。但基金费用的总金额还在继续飙升。股票型基金的总成本,1981年估计为6亿美元,十几年前为300亿美元,而2008年估计高达430亿美元左右。总体来说,对于持续跑输股票大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群体而言,付给它们的钱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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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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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资公司以投资顾问而非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来组织、运作和管理时,或当投资公司不受充分独立的监督时,国家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都将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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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话都是法律条款,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序言中有明确陈述。该项立法的精神清楚地表明“基金持有人必须优先”。很显然,没有任何条文表明,公司应该同时服务于两个主人:一个是拥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另一个是控制基金的投资顾问。很难想象,在共同基金业中,法律的字面意义或其精神有任何一个得到了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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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至今尚无任何正式的抗议声出现。实际上,投资公司协会的《投资公司董事指南》(Introductory Guide for Investment Company Directors)重点关注的是相当琐碎的行政事务,而忽略了关于基金控制的主要议题。该《指南》明确接受了目前的外部管理公司的理念。虽然它也承认董事的职责是对基金业绩进行持续评估,但它没有提到业绩的比较标准,也未说明基金费用对基金回报的影响,或是其他可行的治理结构。该协会的官方立场是:基金董事是基金业的“监察人”,这已经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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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的《基金董事指南手册》(Fund Director’s Guide Book)重申了这一基调。它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声称,基金非关联董事的角色是“独立监察人”,被授予“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首要责任”。这已接近于建立一个有价值的标准了。但《手册》接着却纠缠于无数董事会需要考虑的技术性和细节性的问题,未触及问题的核心:投资顾问对基金事实上的控制,会导致基金持有人不堪费用之重负;而顾问所得回报之高,令大多数其他公司相形见绌;缺乏评估基金业绩的明确标准;基金董事会可以连招呼也不打就撤掉外部的管理组织机构,进而雇用自己的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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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真的是专心照顾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监察人吗?在考虑共同基金业治理结构有效性时,这是必须要回答的核心问题。不断上升的基金成本和落后于市场的回报率记录、糟糕的董事会结构,以及董事会成员基金份额持有量的稀少,都表明监察人实在不够警觉。独立观察家们已开始表达他们对情势的担忧了。沃伦·巴菲特以其一贯的尖锐措辞发表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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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独立董事们一点也不独立。《1940年投资公司法》为独立董事做出这些规定,是基于独立董事会成为代表所有投资者的监察人的理论。总体来说,1940年以来,独立董事们的行为,就是为来自管理层的每一笔交易盖上橡皮图章——不论管理层是好是坏,抑或漠不关心,更没协商费用削减等问题。很久以前一个律师说过,在挑选董事时,管理层找的是西班牙长耳狗而非德国短毛猎犬。我要说,他们确实找到了不少西班牙长耳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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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须多言,大家都知道,西班牙长耳狗可不是凶猛的、极具攻击性的护家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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