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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为前期由双方共同控制的依据。形式上的依据包括:①双方股份相同;②双方董事会席位相同;③重要管理岗位方面双方控制程度相当,FD方面担任法定代表人且选派财务负责人,GK方面担任总经理及其他管理职位;④2003年章程规定的“特别条款”,证明了FD方面在财务控制方面对GK方面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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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依据包括:①尽管FD方面陈述,前期GK方面在实际经营中起主导作用,但总体上GK方面仅有提议权,而无单方决策权;②事实上GK方面在任何重大问题上均需与FD方面协商一致;③早期合作的有关设计、技术、场地、商标等来自FD,在合作之初,显然FD居于主动地位,特别是截至目前FD拥有的商标对于DK公司的发展仍然影响较大[10];④自成立至今DK公司生产资质沿用FD方面资质,产品目录属于FD名下,在相关行业统计中亦归属于FD系列,业内大多将DK公司相关产品视为FD品牌组成部分;⑤FD方面在行业中具有优势地位,对DK公司管控状态具有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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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辅助或分析性依据:①鉴于前期合资协议、章程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或其他日常经营管理文件主要证明双方共同控制,以股东事后陈述来证明前期GK方面的实际控制,似乎缺乏足够的证明力或说服力;②增加董事、修改章程之后纳入合并报表,比较合理的解释是经过谈判、争取而在形式上增加控制,此后的实际控制恰恰证明前期不属于GK方面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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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为前期由GK公司实际控制的依据。形式上没有明显依据,不过,FD方面推选财务负责人并约定相关“特别条款”,并不等于FD方面控制了合营公司财务政策,财务负责人只是负责实施公司财务政策,而非决定公司财务政策,相关“特别条款”也仅是财务内控制度的具体体现而已。同时,总经理X长期获得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授权(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可以视为GK公司控制力的辅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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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依据主要包括:①FD方面对于事实状态的全面陈述:如前所述,FD方面确认,前期GK方面“全面负责DK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DK公司的战略部署、发展规划、分红派息、经营(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等)、财务预决算、对外投资、高管提名和任免等重大方面起主导作用”;尽管FD陈述中,其对于GK方面的董事会提议、分红提议的支持通过具有限定条件,但从实质理解,所谓的限定条件,例如,“只要有利于公司发展”“在FD公司现金流正常情况下”,并无实质约束,总体上可以理解为FD方面完全认同GK公司前期对于DK公司的实际控制;②从公司治理结构、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角度看,事实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部分权力重叠,经营层实际履行了董事会相当部分的职能。例如主导了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决定了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决定了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负责制定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实际行使了法定代表人职权,等等,构成GK公司控制的部分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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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辅助或分析性依据,主要有:①FD方面2010年年底之前股权一直相对GK方面较弱,因为FS公司尽管属于FD公司“业务单元”,但并非全资子公司;②GK方面董事、高管的稳定性较强,GK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代表X身兼股东代表、董事和核心高管三重身份,GK方面的董事主要为执行董事(FD方面则为非执行董事),而且在公司股权比例、公司治理结构、日常经营运作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GK方面增加董事席位比较合理而且比较符合实际。原因是,在董事结构变化之前即已由GK方面控制公司,董事席位增加前后公司控制方式并未发生变化;③DK公司的核心部件皆由GK公司供应,2010年年底GK方面把所属价值约10亿元资产(包括下属相关股权和资产)整体纳入DK公司,DK公司下属主要子公司如YK销售公司(利润占比约50%)等由GK方面主导运作;④从报表使用目的或体现报表可比性角度,认定前期控制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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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PO申报的角度,不同的判断可能会影响具体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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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前期由双方共同控制。在会计处理上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事项。其影响是:①可能被认为属于“非同一实际控制权人下的业务重组”,即公司主营业务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最早在2014年(合并3年后)方可申报;②假定不被认定为上述非同一实际控制权人下的业务重组,由于2010年度体现较大投资收益,最早在2012年一季度方可申报。另外,目前律师已出具法律意见,认为DK公司前期实际控制人为GK公司,这与会计处理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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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前期由GK公司实际控制。GK公司对DK公司自成立至今均构成实际控制,在会计处理上将前期权益法核算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其影响是:不涉及报告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最近会计年度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收益的问题,所以不影响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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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有关事实、规定、分析观点等,项目组讨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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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前期由GK公司实际控制相对积极,相关会计处理会更加符合报表使用目的。IPO申报时间不受影响,但从监管审核的角度来看,认定实际控制的依据可能不尽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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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前期共同控制比较保守,鉴于会计上的非同一控制合并并不必然等同于事实上的业务重组。就GK公司实际情况而言,并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业务重组情形,因此GK公司可在2012年申报,但不排除由于前期共同控制的会计判断导致监管部门相关质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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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就本项目IPO申报需要而言,以DK公司自始即纳入合并报表为最优选择,但不排除自2010年年末开始纳入合并报表作为次优方案而进行IPO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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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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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此处虽然针对发行人控制权问题,但不妨参照用于判断DK公司2010年前后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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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此处规定虽然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问题,但是在发行人下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问题的认定上,律师意见对于监管部门或应具有类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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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商标不仅影响实际控制的认定,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商标对于有关产品和所处行业的重要意义,考虑到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利益保护的监管理念以及资产完整、经营独立、避免业务竞争等申报条件,商标事项进而可能构成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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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笔记 要不要“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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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是投行项目尽职调查或财务核查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财务粉饰、操纵乃至造假的重灾区。会计准则只是笼统地讲,收入确认的标准主要是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管理与控制不再保留,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收入与成本可以计量,或者劳务进度、成本可以确定,等等。实践中,各个行业乃至每家企业都有其具体情况,在收入确认问题上只能具体分析。对于一些“敏感”收入,投行和会计师多从专业谨慎原则出发,不会轻易“认账”,而究竟要不要确认、确认多少、确认在什么期间,往往进行一番相关事实的考证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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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YH公司前期尽调中,我们曾经建议“核查公司2010年相关收入确认情况(如2010年12月有关光伏电站业务收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个建议主要针对下属子公司YY公司的一笔收入,考虑因素有,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偏弱(利润规模、每股收益、销售利润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偏低),2010年销售利润率与前后年度相比稳定性不足,或者公司业绩波动性过大,2010年度进行股份支付会计调整可能导致亏损,2011年可能实现较高利润,具有合理盈余管理余地,等等。对此,会计师方面提出了如下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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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YY公司与湖北HT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3968.96万元。设备款约定分3年四期支付。付款进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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