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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层面上说,只有不超过一定额度的存款才在保险范围之内(从1950年开始是10000美元)。1960年,参保的存款只占参保银行存款总量的57%。然而,从表16中可以看出,实践中几乎没有银行破产的记录。这说明,实际上所有存款都得到了有效的保险。破产银行数量的减少不一定是因为同时期银行管理质量的大幅改善或者监管机构效率的提高;也不是因为又增加了一个监管机构,尽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设立表面上看加强了对参保州立银行的监管和检查。它主要反映了其他两个因素:第一,尽管“坏”银行的数目并没有减少,但是如果它们参加了保险,就很少会破产;相反,它们会被重组,换上新的管理层,或者被好银行兼并,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担与贬值资产有关的损失责任。第二,小储户已经意识到即使银行经历金融危机,他们的存款也可以收回。这就防止了由于一家银行破产导致其他银行发生“挤兑”,进而可能导致一家“好”银行停业的现象。因此存款保险其实是降低了保险范围内破产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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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初的银行破产造成了大规模的损失,由此催生了联邦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至少到1960年为止,成功实现了至少一个世纪以来银行改革追求的主要目标,即防止银行业危机。公众对银行兑现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和由此导致的公众对以通货形式持有财富的需求增加,导致了或很大程度上加强了这种危机。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下,银行挤兑只有在危机早期公众信心得到恢复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解决。否则,银行就不可避免地会实施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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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奥德利奇瑞兰法案》和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都试图通过使银行有能力将其资产转化为额外的高能货币,用来满足储户对通货的需求,以此来解决流动性问题。目的是一旦发生挤兑或类似情况,在不采取强令银行歇业或统一实施支付限制的情况下,直接满足客户的提款需求。《奥德利奇瑞兰法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得以实施,并获得了成功。20世纪30年代初,联邦储备体系却没能成功地控制住局面,但我们看到,如果当时它适当地运用了自身的权力,那么那场危机就有可能避免。但是,联储在运用它的权力时,只是反复试图拖延最终危机的发生,当危机最终来临时,它比任何前期的危机都更加严重,影响更加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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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存款保险试图通过消除挤兑的最初原因——对存款转化为通货能力的信心的丧失——来解决问题。从1934年起,尽管通货存款比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参阅第9章到第11章),但是再没有发生过1934年以前那样短期内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一直是流动性危机和银行业危机的标志。而且也很难相信,在可预见的未来,通货存款比率还会发生如此严重的短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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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这样,如果货币存量由于某种原因出现持续、大规模的下降,如同1929-1933年那样,那么它对银行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很可能会导致许多银行破产,从而耗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现有的储备资金。然而,1929-1933年货币存量的下降很大程度上是与最初的银行破产相关的。货币存量的下降其实是银行破产导致的结果,因为破产对存款通货比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联邦储备体系也没能通过大幅增加高能货币来抵补这一比率的下降。如果1930年就存在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话,它很可能会阻止1930年年末存款通货比率的最初下降以及一连串后续事件的悲剧性结果,包括货币存量的剧烈下降。当然在今天,货币当局在面对存款通货比率的剧烈下降时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更适当的应对措施。因此,即使不存在联邦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危机一旦爆发,可能也不会加剧。联邦存款保险的存在即使没有消除,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对货币当局适当应对措施的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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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在前几章看到的,银行业危机只有在严重萧条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并且它即使不是导致温和的萧条逐步恶化的首要原因,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这种萧条。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认为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银行结构方面的一个重要变化,并且对货币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事实上比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意义更为重大。[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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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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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斯福新政时期,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体系中发生的其他变化不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立影响那么深远,因此我们只对其进行大致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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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联邦储备体系成员银行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允许莫里斯计划和互助储蓄银行加入。关于建立分行的法规有所松动,不再要求国民银行承担双重责任。禁止商业银行建立投行性质的附属机构,限制商业银行和投资公司之间实行连锁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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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民银行券被转化为财政负债。财政部采取了一些措施使它们退出流通。发行该类票据的条例在1935年8月1日被废除,当时拥有流通特权的两只美国长期债券也被赎回。[19]截至1935年8月,国民银行券的流通量下降到6.5亿美元。从那时起,它一直在稳定地下降;即使如此,1960年年底,记载的流通量仍有0.55亿美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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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禁止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息,并且规定银行对定期存款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联储委员会规定的成员银行的该类利息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参保非成员银行规定的该类利息。禁止成员银行作为非银行贷款人的代理人在股票市场中以担保贷款的形式处置资金。[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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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银行史上,以下观点被一再提出:支付存款利息会导致银行之间“过度”竞争,这会“迫使”银行为了增加收入以支付利息,而把准备金降低到理想水平之下,并且从事高风险的投资和借贷。禁止银行支付利息的建议不断出现。[22]《1933年银行法》禁止成员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息,《1935年银行法》又禁止其他参保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息。其中部分是因为1933年之后,人们更强烈地希望对经济活动进行立法规范,部分则是因为这样一种观点——在我们看来,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20世纪30年代初的银行业危机源自股票市场繁荣的大量交易,以及银行作为直接的贷款人和其他人的代理人参与股票市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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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息的一个结果就是,银行间存款的重要性大大下降了——这些活期存款的利息曾经是最普遍的,利率也是最高的。对于成员银行而言,1933年年底其在国内银行的存款余额占其在联邦储备银行存款的76%。到1937年年底,这一比例下降到49%,1948年下降到28%。从那之后,曾经上升到大约50%。除此之外,该禁令产生的影响直到最近几年才愈发显著。20世纪三四十年代,银行资产收益率很低,以至于银行需要向储户收取服务费,也就是说,活期存款利率本质上是负的,因此活期存款的固定价格高于活期存款的市场价格。事实也是如此。银行开始通过改变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以及向储户提供特殊服务来开展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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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期存款利息率的限制[24]尽管在最初受到了商业银行的欢迎,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这越来越成为它们与其他机构,特别是储蓄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竞争存款的障碍,因为后者可以支付更高的利率(参阅第12章)。这些利率限制在很长时间内并没有生效。然而在它们生效后,却发生了诸多不连续的变动,这导致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变动十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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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存款的减少,加上禁止银行作为非银行贷款人的代理人向股票市场投放资金,使得银行的担保贷款大幅下降,也使得短期同业拆借市场作为二级储备投资工具的重要性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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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联邦储备体系结构及其权力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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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银行法》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名为联邦储备理事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通过解聘前任非正式成员重组了委员会;提高了委员的薪酬并延长了委员的任期;重组了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使其由7名联储委员会的成员和5名联邦储备银行的代表组成,取代了《1933年银行法》关于委员会由12名储备银行主席组成的规定。[25]此外,该法案取消了储备银行以自己的账户买卖政府债券的权力,除非得到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明确许可或直接授意。[26]这一措施在《1933年银行法》中有所体现,在《1935年银行法》中落实。这些措施承认并加强了联邦储备体系的权力从储备银行向华盛顿转移的趋势。同样的措施还包括要求联储委员会和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保存并公开其采取的措施以及动机的完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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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储备体系权力的扩大比其内部的结构变化更为重要。联储委员会和储备银行很自然地把联邦储备体系没能阻止1929-1933年大萧条和银行业危机归因为其权力不够,而不是它如何使用自己的权力。它要求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并急切地要接受它们。其中第一个措施发生在银行业危机之前,即我们前面讨论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该法案放宽了联邦储备券的可接受担保物的范围,并允许以任何资产为抵押向成员银行紧急预付款项。《1935年银行法》中其他扩大了联邦储备体系权力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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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了委员会改变准备金要求的权力。1933年,在《农业调整法案》的《托马斯修正案》中,规定该项权力仅在总统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紧急权力使用。在《1935年银行法》中,这项紧急权力获得了永久授权,不再需要总统许可,准备金要求的变动范围最低限为1917年6月法案规定的最小百分比,最高限为这个百分比的两倍。[27]准备金要求的另外一个变动是规定政府存款也需交纳准备金。还有一个条款,允许将“应收”项目从总活期存款中扣除,而不是仅从“应付”项目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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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了联邦储备银行的贷款权力。《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允许紧急贷款预支的部分被放开,并且成为永久规定。它授权储备银行以任何其满意的担保在任何需要的时候向其成员银行贷款,该行为只受到委员会法规的约束。作为联邦储备信贷基础的合格性理论于是寿终正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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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委员会对成员银行支付的定期存款利率规定上限。该项权力在《1933年银行法》中已经有所规定,在《1935年银行法》中被重申,并将相同的权力赋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用来约束参保的非成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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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员会规范银行和经纪人为其客户购买和持有记名证券提供的预付贷款。这一权力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得到确认,委员会因此对成员银行和非成员银行在股票上的贷款(条例U)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在股票和债券上的贷款(条例T)提出了保证金要求。[28]委员会对20世纪20年代后期的股票市场投机倍感忧虑,并且试图使用“直接施压”的方法对股票市场信贷和其他信贷进行区别对待。这最终导致了委员会获得了前述权力。此后还出现了其他旨在控制信贷特定用途的权力——特别是,对购买消费品和房地产的信贷控制,但事实证明这两者都只是临时权力。我们在后面会再次提到信贷控制(参阅第9章和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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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储备体系获得的这些新的权力,跟它已有的权力一样,可以分为三种:货币政策工具,主要作用是使委员会控制货币数量;信用政策工具,主要作用是使委员会控制贷款的价格和使用;[29]银行监管工具,主要作用是使委员会对银行运作进行监管。当然,我们使用“主要”这个词,说明三者之间没有严格清晰的界限,每项权力都可能会对货币数量、贷款的价格和使用、银行运作产生影响。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贴现是联储最初的主要货币性权力;考虑到银行业,于是又增加了改变准备金要求的权力。合格性要求是最初的主要信贷控制权力;新增加的权力包括对证券信贷的控制,以及后来对消费品和房地产的信贷控制;此外,赋予储备银行以任何满意的担保向成员银行提供贷款的权力,使得最初的合格性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失效了。最初的主要监管权力包括银行检查、联邦储备体系准入的要求,以及对于联储体系的作用的最初想法——准备金要求;新增加的权力包括对定期存款利率的控制、对担保贷款占银行资本金和公积金比例的控制,以及禁止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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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银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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