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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此外,《1933年银行法》规定,成员银行如果过度使用银行信贷“来投机性地持有或者交易股票、房地产、商品或用于其他任何与合理的贷款使用不相符的目的”,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对于不合作的银行,储备银行有权终止其“使用联邦储备体系的信贷便利”。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规定每个区的“单个银行以股票担保的贷款所代表的资本和公积金比例”。成员银行如果不听从官方警告,继续增加该种贷款,储备银行就会要求这些违规银行立即还清其以自有银行券为抵押的储备银行的90天贷款,并停止其再贴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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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L.W.Mints, A History of Banking Theor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5,pp.141,185,209,234235.这个建议早在联邦储备体系建立之前就提出了——当时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之间还没有明显的区别——该建议主要禁止对银行间的账户余额支付利息,此账户余额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随时根据需求取出。在《1933年银行法》的讨论中以下观点被再次提出:无论活期存款是否是银行间账户余额,都反对对其支付利息。从O.M.W.Sprague(History of Crises Under the National Banking System, National Monetary Commission,1910,p.21)得到的引言很好地总结了反对对存款支付利息的一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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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利息支付的银行不能保证大量的储备,同时也无法运用吸收到的资金获得利润。特别是当这种资金的积累只是暂时性的时候,情况尤其如此。多余的贷款供给压低了利率,同时,当利率下降时,银行需要借出更多的资金,甚至贷款利率会降到与银行吸收资金的利率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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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是寻求“卡特尔”权力的私人集团的典型观点:例如,在20世纪30年代支持控制医药行业准入的观点认为,收入过低的内科医生可能会作出“不道德”的行为。例如,参阅A.D.Bevaln, The Overcrowding of the Medical Profession, Journal of the Association of Medical Colleges, Nov.1936,pp.377-384;Milton Friedman and Simon Kuznets, Income from Independent Professional Practice, New York, NBER,1945,p.12;以及注释[18]中引用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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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与否,都没有改变银行家使用资产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动机,这里收益的定义既包括非货币部分又包括货币部分。禁止付息只是一种政府强制性的固定价格协议。如果这项禁令有效,如果它在最初增加了现存银行的收益,如果银行业可以自由进入,那么效果可能变成通常情况下的公开市场效应:会存在比没有此禁令时更多的银行,每一个都只能发挥部分功能,并且竞争将使最初的超额利润消失,直到在银行领域技术和资本的投资收益和在其他领域相同为止。由于银行业不可以自由进入,因为要得到银行监管部门的许可,结果很可能是上述情况与完全禁止进入情况下的预期结果的折中:银行股票拥有更高的市场价值,对投入的技术和市场价值每一美元资本的回报也更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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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述结论假设银行无法规避该禁令,但银行至少可以通过改变向存款者提供的服务数量来部分地规避这个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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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的禁令生效之后,出现了另外一个支持禁令的理由。在临时的存款保险计划中,计费基础只是受保存款;在提出的永久性计划中,计费基础是存款总额。城市银行抱怨说,在永久性的计划中,这样的做法会造成对小的乡村银行的补贴,因为城市银行的总存款相对于其保险存款来说大得多,而乡村银行的总存款相对于其保险存款来说大得不多。之后人们注意到,由于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银行费用——主要是城市银行的费用——的降低,抵消了其由于计费基础改变而增加的成本。(Banking Act of 1935,Hearings before a subcommittee of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Banking and Currency on S.1715,74th Cong.,1st sess.,1935,part 1,pp.29-30;part 2,pp.433,49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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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规范定期存款利率的联储委员会Q条例规定,如果州立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对定期存款支付的最高利率低于联储委员会的规定,则这些州内成员银行支付的定期存款利率的上限就是相对较低的州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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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名称的改变标志着实权最终由储备银行转移到联邦储备委员会。在此以前,储备银行的首席执行官都是银行总裁(governors),该头衔通常授予中央银行运作的执行者。只有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行政领导才能被授予此职位并被以此相称。其他的成员只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成员,并没有被授予职位。从此以后,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成员在正式称呼上与实际中都是总裁(governor),银行的执行领导成了主席(p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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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Marriner Eccles, Glass议员坚持财政部部长不应该再作为当然成员:“‘当我是财政部部长的时候,’Glass说,‘……我对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影响力很大,并且……自从财政部部长对联邦储备委员施加过多影响时……我就经常怀疑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我认为他不应该在委员会里。’”(Beckoning Frontiers, New York, Knopf,1951,p.216)Eccles说Glass议员并没有反对货币监理署署长的当然委员资格,但是财政部部长Morgenthau很生气,因为是他的一个下属而不是他将成为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一员,因此为了平息其怒气,货币监理署署长的当然委员资格也被废除了。如同我们在第5章已经看到以及在第10、11章将看到的那样,财政部不需要实际的委员会代表资格就可以对委员会行为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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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联邦储备银行的首席执行官在《1935年银行法》中第一次被任命为主席(早期称为总裁),而不是董事会主席(又称为联储代表)。每个银行的董事会选举主席和第一副主席都要经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同意。从1942年开始,储备银行中每年选举出的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五个代表必须是储备银行的主席或者副主席。自从《1935年银行法》之后,联储代表监管联邦储备券发行的作用大大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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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根据《1933年银行法》成立的,由所有储备银行的总裁组成。在银行发生紧急情况时,它有权在一定范围内用自身账户购买政府债券(Federal Reserve Board, Annual Report for 1933,p.302)。Harrison试图说服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根据《1935年银行法》组建)采用类似的条款,但没有成功。在第一轮投票中,他的动议以6
:5通过,包括所有的银行主席和一个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成员投票赞成(那时只有6个委员会成员;从1955年开始才变成7个人)。动议最终在一场平局投票中失败,因为那个委员会成员改变了他的投票,虽然他仍然支持该动议,但他认为该动议不应该在没有得到广泛支持的情况下实施(Harrison, Miscellaneous, Vol.Ⅳ,letter, dated Jan.19,1937,Harrison to Eccles;also Harrison, Open Market, Vol.Ⅳ,minutes of meeting, Jan.26,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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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5年银行法》制定的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章程,委员会中的银行代表不能服务于选举他们的那些银行,也不能听从这些银行的指挥。Eccles说:“公开市场委员会应该完全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储备银行只能通过一个咨询委员会才能参与决策,银行不知道委员会下一步要做什么,但是有机会通过委员会发表自己的意见”(Harrison, Notes, Vol.Ⅶ,July 16,1936;Vol.Ⅶ,Mar.5,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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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禁止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中的银行主席向其董事泄露会议内容。Eccles说:“由于储备银行拥有政府债券,因此来自这些银行的董事不应该掌握任何可以使其所在银行受益的信息”(ibid.,Vol.Ⅶ,July 16,1936)。他说他并不认为所有董事都会利用职权,但“在国会中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多”。Harrison为“联邦储备体系委员会对储备银行官员和董事的钳制”而感到痛心(ibid.,Nov.12,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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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48年8月国会授予委员会提高《1935年银行法》中规定的最高准备金率的临时权力(活期存款可提高4个百分点,定期存款可提高1.5个百分点)。该权力于1949年6月30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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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7月委员会被授权将库存现金作为成员银行的储备。1959年12月,中央储备银行和城市储备银行库存现金高出活期存款2%、乡村银行库存现金高出活期存款4%的部分,可以计入储备。事实上,1960年8月25日,乡村银行的这一比例变为2.5%;1960年9月1日,中央储备银行和城市储备银行的这一比例变为1%。从1960年11月开始,所有的库存现金都被算做成员银行储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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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7月通过的法案要求联储委员会在3年之内消除中央储备城市的等级制。截至1960年12月1日,中央储备城市和储备城市的准备金要求没有任何区别,存在了近一百年的中央储备城市等级制度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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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7月,委员会允许私人银行在中央储备城市和储备城市中持有更低准备金的权力也被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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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最初只有“买空”证券交易才适用保证金制度。1937年11月1日,委员会将卖空也划入保证金规定的范围内,卖空的保证金为50%,买空的保证金从55%降低到40%。内战之后,买空和卖空的保证金要求得到了统一。到1936年4月1日,变化的保证金比例得以固定,保证金要求随着证券价格的上升在限定范围内上升。从那时起,保证金要求变成了价格的一个固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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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Warburton提到了相同的差别,称其介于“货币控制”和“贷款控制”之间,参阅“Monetary Control under the Federal Reserve Act”,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Dec.1946,pp.5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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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All-Bank Statistics, 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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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此处故意没有说明收益之间应该如何比较,即是以收益率还是以收益之差(利差)作比较。关于用哪个指标来判断资产相对吸引力的变化更为合适,是一个公开的问题,对此并没有一致的看法。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是一刀切的:有时候这个指标更合适,有时候那个指标更合适,尽管基于我们现有的目的,利差看起来更合适一些。幸运的是,对我们讨论的时期而言,如何回答这个问题没有任何差别。除了现金资产(参阅注释[32]),利差和相对收益率的主要走势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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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单独根据利率得出的观点可以解释其他资产但是不能解释现金资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相对于在银行资产组合中重要性上升的其他资产而言,对现金资产的偏好没有变化。相反,我们认为确实发生了这样的变化,相应改变了供给条件,从而大大提高了现金资产在银行资产组合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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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中现金资产的收益从一个较小的正值跌落到零。这个正值来自银行间账户余额支付的利息。其他资产收益与现金资产收益的比例从一个有限数上升到无穷。然而,其他资产收益和现金资产收益之间的利差作为一个整体毫无疑问减小了。因为银行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而言,不重复计算的总现金资产(即高能货币持有量)的收益始终为零,所以现金资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的收益比保持不变,而利差却下降了。因此,供给变化使得以现金形式持有的资产比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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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应该注意到,客户贷款利率与表35的其他利率不一样,它不是市场利率,也许是这个原因使得误差更大。此外,贷款的其他因素(如抵押条件、借款人补偿账户的规模等)可能比市场利率贷款的变化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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