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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乾元元年敕长安、万年两县,各备钱一万贯,每月收利以充和雇。时……二县置本钱配纳质债户收息以供费。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敢劾治。民间有不取本钱,立虚契,子孙相承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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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元和十一年八月……右御史中丞崔从奏,前件捉钱人等比缘皆以私钱添杂官本,所防耗折,裨补官利。近日访闻商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广求私利。可征索者自充家产,或通欠者证是官钱。非理逼迫,为弊非一,今请许捉钱户,添放私本,不得过官本钱。勘责有剩,并请没官。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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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唐会要》卷八八《杂录》:“(开元初)五千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输四千二百,兼算劳费,不啻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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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开元十八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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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新唐书》卷一三二《沈既济传》:“建中二年,诏中书、门下两省,分置待诏官三十,……权公钱收子赡用度。既济谏曰,今日之治,患在官烦,不患员少……今置员三十,大抵费月不减百万,以息准本,须二千万得息百万。配户二百,又当复除其家,且得入流,所损甚甚。今关辅大病,皆言百司息钱毁室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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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会昌元年……六月河中晋绛慈陉等州观察使孙简奏准赦书节文,量县大小,各置本钱,逐月四分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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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太平广记》卷四三四引《原化记》:“贞元中苏州海盐县有戴文者,家富性贪,每乡人举债,必须收利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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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唐会要》卷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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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唐令拾遗》:“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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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通典》开元二十五年令:“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听贴赁及质。”文中诸田指口分田、永业田等,可参阅加藤繁著《唐代に于ける不動産質に就いこ》(《东洋学报》十二卷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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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宪宗元和四年闰三月:“魏征玄孙稠贫甚,以故第质钱于人。平卢节度使李师道请以私财赎出之。上命白居易草诏,居易奏言,事关激劝,宜出朝庭,师道何人,敢掠斯美。望敕有司以官钱赎还后嗣,上从之。出内库钱二千缗,赎赐魏稠,仍禁质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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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太平广记》卷一六五《廉俭·阳城》:“城之为朝士也,家苦贫,常以木枕布衾质钱数万,人争取之。”《李娃传》:“天宝中,……他日娃谓生曰,与郎相知一年,尚无孕嗣,常闻竹林神者报应如响,将致荐酧求之可乎。生不知其计,大喜乃质衣于肆,以备牢礼,与娃同谒祠宇而祷祝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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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新五代史》卷五三《慕容彦超传》:“在镇尝置库质钱,有奸民为伪银以质者。主吏久之乃觉。彦超阴教主吏夜穴库垣,尽徙其金帛于佗所而以盗告。彦超即榜于市,使民自占所质以偿之。民皆争以所质物自言,已而得质伪银者,置之深室,使教十余人日夜为之,皆铁为质而包以银,号铁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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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资治通鉴》胡三省注:“民间以物质钱,异时赎出,于母钱之外,复还子钱,谓之僦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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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旧唐书》卷一八三《武承嗣攸暨妻太平公主传》:“籍其(太平公主)家,财货山积,珍奇宝物侔于御府,马牧羊牧田园质库,数年征敛不尽。”《全唐文》卷七八会昌五年:“如闻朝列衣冠,或代承华胄,或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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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唐会要》卷八八:“长安元年十一月十三日敕,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仍令州县严加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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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唐令拾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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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唐语林》卷一《德行》:“杜太保宣简公,大历中,有故人遗黄金百两。后三年为淮南节度使,其子来投,公取其黄金还之,缄封如故。”《旧五代史》卷五八《唐书·赵光逢传》:“同光初……尝有女冠寄黄金一镒于其家,时属乱离,女冠委化于他土。后二十年金无所归。纳于河南尹张全义,请付诸宫观,其旧封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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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会昌解颐录·牛生》:“牛生自河东赴举……至菩提寺……僧喜曰,晋阳常寄钱三千贯文在此,绝不复来取。某年老,一朝溘至,便无所付,今尽以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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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全唐文》二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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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周书》卷二二《柳庆传》:“(太祖时)有贾人持金二十斤,诣京师交易,寄人停止。每欲出行,常自执管钥。无何,缄闭不异而失之。谓主人所窃,郡县讯问,主人遂自诬服。庆闻而叹之,乃召问贾人曰,‘卿钥恒置何处?’对曰,‘恒自带之。’庆曰,‘颇与人同宿乎?’曰,‘无。’‘与人同饮乎?’曰,‘向者曾与一沙门再度酣宴,醉而昼寝。’庆曰,‘主人特以痛自诬,非盗也。彼沙门乃真盗耳。’即遣吏逮捕沙门,乃怀金逃匿。后捕得,尽获所失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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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太平广记》卷二三引《广异记·张李二公》:“唐开元中有张李二公同志……天宝末,李仕至大理丞……张……谓李白:‘君欲几多钱,而遂其愿?’李云:‘得三百千当办己事。’张有故席帽,谓李曰:‘可持此诣药铺,问王老家张三,令持此取三百千贯钱,彼当与君也。’……明日……遂持帽诣王家求钱。王老令送帽问家人,审是张老帽否?其女云:‘前所缀绿线犹在。’李问张是何人。王云:‘是五十年前来茯苓主顾,今有二千余贯钱在药行中。’李领钱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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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郑还古《续玄怪录·杜子春传》:“杜子春,周隋间人,少落魄,不事家产。……投于亲故,皆以不事事之见弃。方冬衣破腹空,徒行长安中……有一老人策杖于前,问曰:‘君子何叹?’子春言其心。……老人曰:‘几缗则丰用?’子春曰:‘三百万则可以活矣。’……于是袖出一缗曰:‘给子今夕,明日午时俟子于西市波斯邸,慎无后期。’及时子春往,老人果与钱三百万,不告姓名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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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温庭筠为宣宗时(9世纪中叶)人,《乾子》已亡佚,但其中提到柜坊的《扶风窦乂》一篇为《太平广记》卷二四三所引。原文如次:“尝有胡人米亮,因饥寒,乂见辄与钱帛,凡七年不之问。异日又见亮,哀其饥寒,又与钱五千文。亮因感激,而谓人曰:‘亮终有所报大郎。’乂方闲居,无何,亮且至,谓乂曰:‘崇贤里有小宅出卖,直二百千文,大郎速买之。’乂西市柜坊锁钱盈余,即依值出钱市之。书契日,亮与乂曰:‘亮攻于览玉,尝见宅内有异石,人罕知之,是捣衣砧,真于阗玉,大郎旦立致富矣。’乂未之信,亮曰:‘延寿坊召玉工观之。’玉工大惊,曰:‘此奇货也。攻之可得腰带銙二十副,每副直钱三千贯文。’遂令琢成,果得数百千价。又得合子执带头尾诸色杂类。鬻之又计获钱数十万贯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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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唐大诏令》卷七二乾符二年南郊赦文:“自今以后,有入钱买官,纳银求职,败露之后,言告之初,取与同罪,卜射无舍。其钱物等并令议官送御史台,以赃罪收管。如是波斯番人钱亦准此处分。其柜坊人户,明知事情,不来陈告,所有物业,并不纳官,严加惩断,决流边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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