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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72 〔171〕见本章注〔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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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74 〔172〕《武宗实录》卷之八三,正德七年正月庚午:“初司礼监太监张永奏,洪武、宣德、弘治等钱暨历代旧钱,例得兼行,但内无官给,外无征收,上下违隔,致令民间以二折一。”《续文献通考》卷之一一,正德七年:“户部覆准榜谕,军民人等,不分远近钱样大小,但系囫囵铜钱,每七文作银一分,不许以二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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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76 〔173〕《明会典》嘉靖六年:“又令晓谕京城内外行户人等,今后除私铸新破铅铁等项,首官易买不用外,但系囫囵中样旧钱,每一百四十文,准银一钱,与洪武、永乐等钱随便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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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78 〔174〕《太祖实录》卷之八六,洪武六年十一月丙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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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80 〔175〕《续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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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82 〔176〕《续文献通考》卷一一《钱币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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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84 〔177〕《宪宗实录》卷之二一〇,成化十六年十二月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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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86 〔178〕同上卷之二一二,成化十七年二月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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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88 〔179〕《名山藏·钱法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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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90 〔180〕《孝宗实录》卷之一九七,弘治十六年三月戊子:“工科左给事中张文陈铸钱事宜,谓铸钱之费,每岁一万,费银十两。……异时官铸盗铸相乘,恐又患其太多。往年专用旧钱,民犹私铸,今盛行鼓铸,是使之乘机作伪。……陛下诚能躬行节俭,以先天下,无三冗之费,有九年之积,则钱虽不铸,自可足用。”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北直中》论到大名府的田赋志时,也认为自弘治以后,国势渐衰,人民负担加重,户口日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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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92 〔181〕陆容《菽园杂记》卷一〇:“洪武钱民间全不行,予幼时尝见有之,今后不见一文,盖销毁为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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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94 〔182〕《孝宗实录》卷二九弘治二年八月甲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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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96 〔183〕董谷《碧里杂存》:“吾乡自国初至弘治以来,皆行好钱,每白金一分,准铜钱七枚,无以异也。但拣择太甚,以青者为色上。正德丁丑,余始游京师,初至见交易者皆称钱为板儿,怪而问焉,则所使者皆低恶之钱,以二折一,但取如数,而不视善否,人皆以为良便也。既而南迁,则吾乡皆行板儿矣。好钱遂搁不行。不知何以神速如此。既数年,板儿复行拣择,忘其加倍之由,而仍责如数,自是银贵钱贱矣,其机亦始于京师。”陆深《燕闲录》:“予少时见民间所用皆宋钱,杂以金元钱,谓之好钱。唐钱间有开通元宝,偶忽不用。新铸者(按指私钱)谓之低钱,每以二文当好钱一文,人亦两用之。弘治末,京师好钱复不行,而惟行新钱,谓之倒好。正德中,则有倒三倒四,而盗铸者锋起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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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098 〔184〕《武宗实录》卷之八三,正德七年正月庚午:“时私铸之弊,岁久难变,至有以四折一,恶烂不堪者回倒四亦盛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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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100 〔185〕《日本一鉴·铜钱》条之注:“《宋史》铜钱乾文大宝。《元史》遣商持金来易铜钱图书。私铸司罢铸已久,惟用中国古钱。每钱一文,价银四厘。向者福建龙溪地方私自铸钱市之,彼重中国之钱,不计龙溪之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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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102 〔186〕明嘉靖刊本《新宁县志·食货·钱法》:“国初行洪武通宝时,设铸钱厂于郡城,新会民多为冶工,因窃其范法。自是本县蚝涌曹冈之民,咸铸伪钱,与真钱混行,每千文易好钱三百,有司累禁不能止。今其俗犹在,时与新会民交通,载往交趾广西,或下海售之。近来邑治钱法颇通,所用多旧钱;每银一两,易钱一千。大略同于新会,与广城少异。然其中亦间有蚝涌伪钱相混。但民多能识别之者,故其钱本邑视他处反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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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104 〔187〕《明会典》(嘉靖三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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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106 〔188〕《世宗实录》卷之八三,嘉靖六年十二月甲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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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108 〔189〕《明史·食货志五》:“(嘉靖时)先是民间行滥恶钱,率以三四十钱当银一分,后益杂铅锡,薄劣无形制,至以六七十文当银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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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110 〔190〕《世宗实录》卷之一四九,嘉靖十二年四月丙子:“孙锦《条陈畿辅事宜》……一、定钱法,直隶奸民巧为薄小铅烂等钱,立为道三、道四、折五、折六、折七等名,致钱法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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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112 〔191〕《燕闲录》:“嘉靖以来,有(倒)五、六至九、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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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114 〔192〕《明书》卷八一《食货志》嘉靖二十三年御史阎邻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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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116 〔193〕《明史·食货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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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118 〔194〕《明史·食货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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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710120 〔195〕《明史》卷二一四《靳学颜传》:“隆庆初……应诏陈理财,凡万余言。言选兵、铸钱、积谷最切。其略曰:……臣又睹天下之民皇皇以匮乏为虑者,非布帛五谷不足也,银不足耳。……独奈何用银而废钱?钱益废,银益独行;独行则藏益深,而银益贵,货益贱,而折色之办益难。豪右乘其贱而收之,时其贵出之,银积于豪右者愈厚,行于天下者愈少。……计者谓钱法之难有二,利不仇本,民不愿行。此皆非也。……诚令民以铜炭赎罪,而匠役则取之营军,一指麾间,钱遍天下矣。至不顾行钱者,独奸豪尔。请自今事例、罚赎、征税、赐赉、宗禄、官俸、军饷之属,悉银钱兼支。上以是征,下以是输,何患其不行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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