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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总税务司致各口岸”,1932年2月15日,见“关于中国走私和缉私工作的一般事项,1911-1932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20362,载《中国与西方》,第2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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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总税务司致巴闰森(P.G.S. Barentzen)”,1934年12月1日,载“关于上海走私和缉私工作的一般事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1)/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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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海关缉私第12号通知”,1933年11月22日,见“关于中国走私和缉私工作的一般事项,1935-1948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20364,载《中国与西方》,第2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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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江海关25号令文”,1932年8月20日,载“在上海设立缉私科”,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1)/17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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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王化民:“沿杭州湾一带的走私”,附在“江海关令文”后,1935年6月12日,见“关于上海走私和缉私工作的一般事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1)/20403,载《中国与西方》,第23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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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王化民:“1935年5月1日致江海关税务司的备忘录”,王化民:“沿杭州湾一带的走私”,附在“江海关令文”后,1935年6月12日,见“关于上海走私和缉私工作的一般事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1)/20403,载《中国与西方》,第23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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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王化民:“1935年5月1日致江海关税务司的备忘录”,王化民:“沿杭州湾一带的走私”,附在“江海关令文”后,1935年6月12日,见“关于上海走私和缉私工作的一般事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1)/20403,载《中国与西方》,第23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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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江海关致总税务司署的呈文”,1935年6月12日,王化民:“1935年5月1日致江海关税务司的备忘录”,王化民:“沿杭州湾一带的走私”,附在“江海关令文”后,1935年6月12日,见“关于上海走私和缉私工作的一般事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1)/20403,载《中国与西方》,第23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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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白立查:“缉私科税务司关于中国北方情况的报告”,1936年5月,载“边境检查站缉私备忘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679(9)/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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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关于调查局的文件,参见《中国与西方》,第269-28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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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富乐嘉致梅乐和”,1931年10月9日,见“潮海关半官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32370,载《中国与西方》,第14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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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许礼雅致罗福德”,1934年11月8日,见“潮海关半官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32370,载《中国与西方》,第1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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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米茨(Muets)致梅乐和”,1931年7月20日,见“江海关半官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32225,载《中国与西方》,第1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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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一般信息”,载“缉私部门:一般事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27761。关于海关舰船列表,见“长度总体40米以上的海关舰船列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27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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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总税务司致东方汇理银行经理”,载“缉私贷款”,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2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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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海关总税务司通令第4241号”,1931年,“为通告行政院决定海关缉私界程定为十二海里”,见“海关总税务司通令,1930-1931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26910,载《中国与西方》,第1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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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930年设立缉私部门”和“从贸易报告中摘录的有关新部门发展的情况,1931-1936年”,载魏尔特:《中国近代海关历史文件汇编》,第7卷,第326-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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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截止1937年前海关缉私舰队的发展备忘录”,1946年8月26日,“关于缉私舰队的整体考量”,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27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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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海务巡工司致江海关5687号令文”,1934年12月18日;袁挺的报告是一个附件,见“关于走私和缉私工作的整体考量”,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20363,载《中国与西方》,第2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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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奚里满致华善(Walsham)”,1931年3月6日,见“关于走私和缉私工作的整体考量”,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20326,载《中国与西方》,第2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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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奚里满,对“备忘录”的评论,1931年2月14日,“奚里满致华善(Walsham)”,1931年3月6日,见“关于走私和缉私工作的整体考量”,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20326,载《中国与西方》,第2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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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关于前海关缉私舰队的发展备忘录”,1946年8月26日,载“关于缉私舰队的一般事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27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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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海务巡工司函”,1934年12月8日,见“关于走私和缉私工作的整体考量”,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20363,载《中国与西方》,第2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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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白立查:“中国海关缉私工作回顾”,1933年8月15日,载魏尔特:《中国近代海关历史文件汇编》,第7卷,第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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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海关总税务司通令第5307号”,1936年7月7日,见“关于走私和缉私工作的整体考量”,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卷宗号679/20364,载《中国与西方》,第2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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