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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对支付机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号令的要求,支付机构有义务采取各种手段减少利用其平台开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和银行一样,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些经济纠纷的发生往往不受支付机构的控制,个别比较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彻底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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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合法经营过程中,由于客户原因造成的一些资金纠纷,只要银行没有违规行为,则很容易规避此类风险。在网络支付服务中,跨地域业务比较常见,个别司法机关在跨地区办案时,而未查清事实情况下随意冻结或处理支付机构生产运营的资金与账户,给支付企业及其客户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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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支付企业通过民事诉讼手段保护合法利益时,往往因支付业务无纸化、电子化的特点而导致举证障碍。又因为司法部门对支付业务不完全了解,额外增加了支付企业的诉讼资金与时间成本,许多支付机构对采用法律诉讼手段保护自身合法利益显得有心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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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格意义上讲,支付机构作为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体,其客户资金应该和银行一样,不得在合法授权以外被查询、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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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方面,有必要至少以国务院条例形式确立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可以考虑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支付机构的法律问题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规范针对支付服务业务的司法行为,切实保障支付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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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电子支付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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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的手段,它的每一次交易活动都涉及多方参与者,包括参与交易的双方、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银行、税务部门、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机构,每个参与者都要承担一定的信用责任。它们需要在一个完善的诚信环境下进行交易,但建设这种环境不是单靠电子商务活动的某一参与者具有诚信意识就能解决的问题,这种诚信环境和机制需要社会各方长期共同的努力才能建设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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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务院已经原则上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中国征信行业立法奠定了基础,但是其他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尽快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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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现行的相关立法,出台3部信用法律规范:《信用信息公开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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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依法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予以惩罚,加大失信行为所要担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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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电子商务配套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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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在电子商务背景下需要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在《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特点,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留有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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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环境和交易特点,建立电子交易法律和制度、电子支付制度、信用卡制度等。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一是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问题,需要研究制定《电子合同法》;二是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需要参考国际经验,研究制定《电子货币服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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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电子商务下的税收、电子商务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支撑。用电子支付的方式开展跨境支付服务,也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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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革命:互联网时代的第三方支付 附录A 京、沪、深、杭第三方支付发展比较及对上海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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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城市就成为国民经济中生产和消费最集中的地理空间。城市既是现代工业经济的兴盛之源,也是当代服务经济发展的繁荣之地。步入信息化社会以来,城市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城市,更成为信息社会充分发育、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经济社会转型开风气之先的活力之地,对引领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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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依托城市经济,服务于城市和区域经济,辐射并带动更大范围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我们选取北京、上海、深圳、杭州(京、沪、深、杭)4个较有代表性的城市,探讨如何更好地让“小支付、大金融”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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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深、杭4个城市第三方支付发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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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京、沪、深、杭4个城市的第三方支付发展,既需要浏览速读,比较各城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发展差异;也需要深耕细读,找出这些差异背后深藏的脉络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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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特别是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是IT与互联网融合的产物,也是牵涉面最广、最基础层面的经济活动之一。为此,我们从第三方支付发展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经济发展以及政策制定等方面,对4个城市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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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发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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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概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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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上海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在4个城市中综合实力最强(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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