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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考虑到一个健康稳定的城镇化将带来政府未来收入的稳定增长,以及出于提升公共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债务融资未尝不是一种好的财政融资方式。比如国际上广泛流行的城镇化融资方式——市政债,形式上是金融市场融资,但本质上是政府财政利用金融市场筹措资金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最终偿还取决于城镇化水平提升带来的财政能力增长。财政发行市政债等既有利于更充分地利用城镇化过程中的未来收入,也有利于利用金融市场对地方政府举债形成有效监督,激励地方政府通过改善信用状况降低融资成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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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税收和举债外,另一个重要的政府融资方式是土地融资。土地既是城镇化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也是城镇化红利的集中体现。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价格上涨,本质上是城镇化过程中人口、产业集聚、商业繁荣带来的土地价值增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城镇化过程,必然表现为土地产出增加和地价增值的过程。相应地,政府利用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融资,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差别只是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利用方式上。例如,有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对城市存量住房征收房产税,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间接、渐近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是在征地基础上的土地“招拍挂”模式,是一种直接出让土地一次性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做法,这一块收入在政府预算中列入基金预算,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主要部分,目前已占到地方政府性支出的一半左右,成为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支出的重要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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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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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融资中的市场融资,既指采取发债、募股等市场化的融资形式,更指最终还款来源于使用者付费和私人投资。换言之,城镇化融资方式上政府(财政)融资和市场融资的本质区别,并不在于是否采取了市场化形式,甚至也不是融资主体,而是由谁最终偿还这些融资,即城市基础设施最终是否由使用者付费或付费多少,是政府(财政)融资和市场融资的主要区别。实践操作中,借助科技发展,一些原先难以有效识别的公共消费主体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由政府赋予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主体一定的收费定价权,乘上预测的使用量,就可在大致明确当前建设项目资金回报率基础上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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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更多借助金融市场、使用者付费等市场化融资方式并非偶然。一是金融市场融资能够将城镇化红利产生的未来收入平移到当前使用,从而有效突破现有财政收入不足的困局;二是金融市场融资能够使用未来收入逐步分期偿还当下债务,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设施融资成本的代际分担,更好地体现“谁受益、谁负担”公平原则;三是金融市场能够更有效评估风险和发现价格,不仅对债务主体的财务可持续性有更高要求,而且对债务主体有更强的信息披露要求,能够借助透明度监管和市场化定价波动,强化融资的风险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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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的是,随着城镇化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健全,财政融资和市场融资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更多的城镇建设融资方式是政府与市场、财政负担与使用者付费的结合——公私合作。即在考虑城镇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和未来的投资收益基础上,通过政府和私人投资的合作和管理,可在城镇化建设中引入民间资本并强化竞争,从而在更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赢利目标,开拓城镇化建设的融资渠道和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普惠城镇化发展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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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72年,美国经济学家瓦勒斯·奥茨(Wallace E. Oates)在《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通过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奥茨分权定理”,即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因此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物品,那么由下级政府提供则效率会更高。也就是说,公共服务职责应尽可能下放到能够使成本与利益内部化的最小地理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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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转型:融资创新与改革 城镇化融资机制有效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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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效的城镇化融资机制,不仅可以依托城镇化自身发展获取大量资金,而且具备有效的约束机制,避免过度或超前的城镇化建设,保障城镇化的质量和可持续性。统筹融资效率和风险约束,以下三个方面可作为城镇化融资机制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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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效率上的激励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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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上的激励相容是指外部制度设计要与执行者的自我激励相一致。具体到城镇化融资,主要是两条:一是事权主体与融资主体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即谁花钱、谁借钱、谁偿还,明确举债主体和跨期的偿债责任,这样融资主体的融资可得性和偿债激励就能保持一致,就会形成举债的自我约束;如果事权主体和融资主体分离,比如目前的融资平台、政府花钱模式,融资主体的融资激励和融资约束就会分离,作为城镇化事权主体的地方政府就希望过度负债。二是事权与偿债资金来源保持一致,即城镇化融资的偿债来源主要依靠城镇化自身“红利”的释放,比如公共服务改善带来的产业、人口集聚和土地增值等,这样融资可得性就能和公共服务的改善挂钩。比如财产税(房地产税)作为国外市政债的一项重要偿债资金,其税源多少就直接与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改善程度有关,这样理论上地方政府就会尽可能将市政债资金用于改善所在地的公共服务。相反,如果是大量依靠与城镇化水平关联度较弱的所得税、增值税甚至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偿债,就会出现事权与税源的分离,融资主体就不会有足够动力改善城镇化质量。除财产税外,一部分具有使用者付费功能的公共事业(供水、供电等)之所以可由社会资本提供资金,同样是基于税源(收入来源)和事权改善相一致的激励相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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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成本负担上的代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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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城镇化融资必须解决好收益与成本的对称问题,即“谁受益、谁负担”。享受所有收益却不愿意承担任何成本,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城镇化领域涉及的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权,大都具有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的特点,客观上容易产生“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代际负担不公平问题,这类问题在以往主要通过税收为城镇化建设融资的做法下尤为突出,金融机制特别是资本市场长期融资机制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即借助长期负债能够将城镇化的未来收益集中提前到当前使用,再分期逐步偿还。也就是说,通过合理融资机制将未来现金流进行折现融资,使得城镇化融资的财务成本在时间轴上平移,从而实现财务成本分担上的代际公平。但如果预算制度不支持资本市场的长期融资机制,则仍可能产生扭曲。比如,目前我国地方财政并不编制独立的跨年度资本预算,实际上,这就在预算制度上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埋下了隐患,资本市场本应具备的财务负担代际分摊功能就得不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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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风险外部性的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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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古语说明了约束机制的重要性。缺乏明确的约束机制,经济运行中难免会出现效率低下问题。由于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任何金融市场融资机制都会产生一定的外部性风险,长期融资更是如此。城镇化融资一方面具有长期融资可能带来的期限错配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其融资主体(地方政府)的特殊性,外部性风险也很大。如果没有必要的制度和市场约束,地方政府具有强烈的负债最大化动机,融资风险的外部性就很容易转化为债务主体的预算软约束,既会增大风险,也会挤出民间投资。经济学上解决外部性问题主要是通过必要的机制设计,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比如环境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就依赖了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使环境恶化这一外部性风险有效转化为环境主体的内部成本。财政联邦制国家实行的地方政府破产或债务重组制度,同样是有效的外部风险内部化机制。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国地方政府不能负债的预算法规定,主要也是基于对风险外部性的担心,需要通过健全约束机制有效隔离外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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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转型:融资创新与改革 城镇化融资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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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看,城镇化具有未来收入基础,融资与建设应该是一个互惠互利、相互约束的过程。但一些地方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不仅出现“病城、乱城、鬼城”等“城市病”,而且融资风险也日益暴露,地方融资平台管理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土地融资在凸显城市地价的同时也推高房价,城镇化应有的积极效应大打折扣。这些现象固然与一些地方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急功近利有关,但从根本上看,是没有坚持城镇化进程与融资可得性相互促进的基本取向,违背了城镇化融资多元化、市场化、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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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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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述城镇化融资的基本要素出发,城镇化项目——融资对象在竞争性、排他性上有一定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城镇化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对公共产品特征明显的城镇建设项目,主要由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项目建设资金主要从稳定、规范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中安排。对公共产品特征不明显,产品具有较大可选择性和替代性城镇建设项目,以市场为主展开经营和投资,主要由非政府资本参与投资。对具有一定的准公共产品特征的城镇建设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和市场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吸收非政府的营利性投资参加,激活民间资本介入城镇建设,形成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格局。国际经验也表明,无论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国家,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来源都较为丰富,既有税收、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收入,也有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的项目收益,还可以此为保证发行市政债或类似债务工具融资,融资机制大都具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的多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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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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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原理上看,城镇化本质上是各类基本要素在空间上的配置和集聚。城镇化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关键是消除阻碍各类要素自由流动的壁垒,完善要素定价的市场化机制,创造一个有利于资源向高效率地区流动的竞争机制。从这一基本原理出发,城镇化融资机制的市场化,就是城镇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相应地,政府在城镇化融资中的作用,主要是弥补市场失灵,提供一些根据市场原则无法提供,或按市场原则提供严重妨碍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而不是大包大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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