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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信用评级,是金融市场识别债券风险并据此定价的重要依据。由于市政债发行主体和资金使用方向的特殊性,信用评级方法与普通公司债有所不同。评级机构对一般责任债券的信用评级,既包括发行人总债务结构,可获得的地方税、转移支付等偿债收入,也包括发行人坚持稳健预算政策的能力和财政纪律,以及发行人所处整体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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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5–2 国外市政债风险评级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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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CRISIL(标普在印度的公司)在市政债评级方面的主要指标,地方政府至少需要编制、披露简要完整的资产负债表与详细的现金收支表,才能建立类似评级指标体系。此外,CRISIL还重点关注利用债务进行资产投资(CAPEX)的比例,如果过高,则表明内部资金产生率不足和过度依赖外部债务融资。相比而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无论是债务项自身还是发债主体信息披露都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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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债评估方法 重要参数指标 目前是/否可行 是/否统计 是/否披露 法律和行政因素 经济基础 有效行政区域 √ 人口和人口增长 √ √ 税收权力 √ 区域内存贷质量 √ √ 税收征管能力及欠税处理经验 × 工业用电量 √ √ 中央政府补助转移 √ 工业用水量 √ √ 借债能力 × 销售税征收 不适用 不适用 以政府收入承诺偿还债务的能力 √ 财产转让的印花税征收 不适用 不适用 人均收入 √ √ 经济基础 机动车数量 √ √ 人口因素、土地范围 √ 电话网络需求 √ √ 工业活动水平 √ 银行存款增长 √ √ 商业活动水平 √ 税基的多样性和弹性 √ 当前财政状况 √ * 扩大税收覆盖范围的可能性 × 税收收入/总收入 √ * 人均收入的水平 √ 非税收入/总收入 √ * 本级税收/总收入 √ * 财政状况 本级收入/总收入 √ * 评估政府会计报告质量 × 中央政府补贴/总收入 √ × 分析政府盈余/赤字 √ 财政盈余/赤字 √ * 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增长因素 * 盈余/总收入 √ * 征纳效率,债务人分析 × 非债务资本收入/资本支出 × × 对中央政府补助和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 * 资本支出/总支出 × × 主要公共服务支出 √ 总盈余/赤字 × × 过去/预计债务偿还需要 严重欠缺 税收征收率 √ × 过去/预计债务偿还保障倍数 严重欠缺 偿债比率 严重欠缺 × 流动资产 × 债务明细(来源、条款、利率、偿债安排) 严重欠缺 × 预测收入/支出增长 严重欠缺 利息保障倍数 严重欠缺 × 管理评估 组织机构的架构和责任划分 √ 市场机构运营 系统性和程序性:信息化程度 √ 主要公共服务支出/总支出 √ × 项目管理能力 × 工资薪金支出/总支出 √ × 政治环境管理 × 人均供水量 √ √ 加强资源管理采取的措施 × 初级教育的人均支出 √ √ 对支出采取的控制措施的程度 × 医疗健康服务的人均支出 √ √ 注:√-中国具备;*-部分具备;×-不具备 资料来源:OECD,2008,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In Pursuit of Risk Sharing and Value For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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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约束的重要机制,对保护投资人利益发挥了关键作用。以全球最大的美国市政债市场为例,过去30年,穆迪、标普、惠誉三大评级机构评级的市政债累计超过55 000家,这期间共发生2 339起违约,但这些违约绝大多数被信用评级及时预警,给予级别下调或展望关注提示,投资者不仅能在市场交易中适时捕获价差对冲风险,而且能据此及时跟踪地方政府债务重组状况以维护相关权益(见图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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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债发行的市场约束,还与其个人投资者占大头的投资者结构有关。以美国为例,与公司债等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有所不同,市政债中个人投资者占比高达44%;其次为共同基金,占比为28%,而共同基金主要投资人也是个人,由此可见个人投资者是市政债投资的主力。个人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实际上放大了市政债违约的外部性风险,也由此增强了对发行人的约束。这一投资者结构的形成主要源于两个因素,一是税收激励,二是选民制约。税收激励上,1986年国会通过《1986年税收改革方案》,对市政债税收政策做了调整,商业银行的最高边际税率由46%下调至34%,个人最高边际税率由50%下调至28%,后者低于前者,加之同时取消了银行持有市政债的资本利得税减免政策,导致银行持有市政债的数量明显下滑,而个人投资者通过共同基金和理财工具购买的市政债比例大幅上升。选民制约上,许多州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发债须得到有关机构甚至全体居民授权,例如加州规定只有2/3的选民投票通过,州政府才可发行一般责任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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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美国各州债券的标普评级(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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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圈代表评级遭到上调,框代表评级遭到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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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用1表示)AA+(用2表示)AA(用3表示)AA-(用4表示)A(用5表示)A-(用6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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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S&P R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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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转型:融资创新与改革 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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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财政纪律和市场约束,但违约风险仍不可避免,相应的风险处置机制同样不可或缺。比较而言,OECD国家对违规行为的处置原则是分别对待,相对温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历史上有过教训,对债务违约特别是违反审慎财政制度的行为有严格的惩罚措施。比如,2000年巴西颁布的财政责任法规定,如果政府官员在债务、赤字和工资支出上限等方面违反了财政制度,将会受到罚款、弹劾、不能再度当选,甚至最高可达四年的刑罚。[18]具体而言,违约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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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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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无法完成债务契约某类要求(如无法付息)、申请破产之前,可与债权人、托管机构、评级机构、债券保险人等协商解决。比如,美国《破产法》第九章规定,对一般责任债券的偿付危机,如果是暂时性或技术性的,地方政府可与债权人直接协商,达成延期或豁免协议,以帮助债务人有更长时间改善财政状况。在此期间,地方政府可通过压缩支出、扩大税基、提高税率或收费比率、发行新债自我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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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府介入及接管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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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我补救没有效果,上级政府就会直接介入,或委托专门管理机构接管地方政府财政。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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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监管机制。以美国为例,宾西法尼亚州市政金融恢复法案或47号法案(ACT47)规定,一旦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州政府需要出资设立一位ACT47协调人。ACT47协调人需协同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治理并与债权人协商。密歇根州也有类似治理方案,当市政府或学区出现财政危机时,由州政府指定的应急经理充当市政府首要负责人和立法人,并且仅有应急经理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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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市政体控制机制。有时地方政府财政情况仅靠监督机制根本无法改善,此时可以使用控制机制。例如,纽约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1975年纽约市财政危机时共同介入,制定了债务重整计划,并调整了公务员薪酬、养老金计划和税率。同时,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设立了市政协助公司以纽约市的名义发行债券,并设立金融控制局监控纽约市的一切金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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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人制度。以美国为例,接管人包括项目接管人和衡平接管人。项目接管人通常由破产法院指定,用来保障破产后地方政府的部分项目设施的运行。比如,在杰佛逊县(Jefferson)破产案中,联邦巡回法院就指定了一位接管人负责当地污水处理事宜。衡平接管人通常也由法院指定,但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权力不仅限于特定项目,而其实际是整个地方政府财政的接管人。比如,密歇根州在采取应急经理机制之前,其Wayne县的巡回法院就让衡平接管人接管了Ecorse市整个市政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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