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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185 1.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外商投资公司,但不得是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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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187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股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必须符合《公司法》对出资财产和出资方式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83条的规定,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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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189 (三)股权出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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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191 1.需要评估: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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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193 2.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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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195 ①公司设立时,按照股权投资者认缴的注册资本登记,投资人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的出资,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股权出资不适用于设立一人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但适用于投资人对被投资的一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一次性足额缴付。个人对于该解读持保留意见,根据第2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不应该为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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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197 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相比,《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较为严格,主要是为了缩短投资人在实际缴纳出资前,同时作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股东的期限,减少投资人滥用双重股东身份,利用同一股权进行多家公司投资的风险,实际上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在实际缴纳前可以对N个公司出资。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为两年(投资性公司为5年),即在缴纳首次出资之后,其余资本金应在2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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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199 三、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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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01 (一)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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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03 1.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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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05 2.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股东变更登记情况;(2)股权的评估情况;(3)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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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07 (二)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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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09 1.股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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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11 (1)以有限公司股权出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投资人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取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征求其他各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方可以股权进行出资,否则其他股东可申请法院宣告出资无效。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则依照其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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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13 (2)以股份公司股权出资:出资股权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经证券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将其在股权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的股东;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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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15 (3)手续资料: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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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17 2.被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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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19 (1)公司设立时:①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②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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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21 (2)增加注册资本时: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公司的,因为股东不属于登记事项,只需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和章程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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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23 (3)手续资料: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办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且不具有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等作出承诺。②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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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25 四、继续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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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27 (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与之前试点省市颁布文件的适用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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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29 1.与之前试点省市颁布的股权出资规范性文件相比,《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出资人、可用作出资股权的范围、股权出资登记程序、具体需要提供的登记资料等方面有些许调整和差异,《办法》本身未明确在其生效后,之前试点省市颁布的股权出资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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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31 2.依循法理,《办法》相较于之前试点省市颁布的股权出资规范性文件具有优先的规范效力;从实践角度讲,为客户提供股权出资事宜的法律服务时尤其是对于涉及不同省市工商登记管辖条件下的股权出资项目,应事先征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资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实际,结合《办法》的规定,为客户股权出资事宜提供务实、高效的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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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233 (二)《办法》对股权出资比例的限制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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