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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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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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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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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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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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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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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20
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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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样的规定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但是在有限合伙中,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而言,本来就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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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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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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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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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不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有规定,或者是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法律却赋予了有限合伙人这项权利,只不过这项权利受到合伙协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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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份额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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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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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比普通合伙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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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份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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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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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份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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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44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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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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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伙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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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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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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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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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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