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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788 1社会福利企业从政策上来讲,不存在任何境内首发上市的障碍,现已经有20多家类似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社会福利企业境内首发需要集中关注两个问题:(1)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是否合规以及是否会持续;(2)公司的赢利能力是否对享受的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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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790 2关于福利企业认定。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福利企业认定标准的权威性依据来源于民政部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基本条件是:(1)必须安置一定数量和一定比例的残疾员工。(2)必须规范地聘请残疾员工。(3)必须为残疾员工创造合适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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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792 3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2)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需要重点关注的一点是,2007年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很多企业在解释该问题时,对报告期内财务指标根据新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测算,以佐证公司在不存在重大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依然有较强的赢利能力。这方面可以以海亮股份案例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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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794 4如果企业税收优惠占比并不是很高,则企业无须作过多解释,如果占比很高,如有的企业某个年度竟然占到70%以上,那么就需要作出解释,其思路简要总结如下:(1)如果公司没有税收优惠也符合首发上市条件;(2)公司赢利能力越来越强,对税收优惠的依赖逐步下降,最好在报告期内就已经体现出这种优势;(3)国家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短期内不会改变,企业也会积极采取措施保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不变。这样的解释很有意思,虽然一方面要着重解释不存在依赖,但另外一方面还要保证未来不能轻易少了这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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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796 【思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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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798 一、关于福利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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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00 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福利企业认定标准的权威性依据来源于民政部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依据该《认定办法》,我们理解,认定福利企业应把握如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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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02 1必须安置一定数量和一定比例的残疾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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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04 (1)申请福利企业前一个月实际聘请的残疾职工的绝对数量不得低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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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06 (2)申请福利企业前一个月实际聘请的残疾职工的相对比例不得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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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08 2必须规范地聘请残疾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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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10 (1)企业必须与每位残疾员工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须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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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12 (2)企业在申请福利企业前一个月向每位残疾员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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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14 (3)企业在申请福利企业前一个月为每位残疾员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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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16 3必须为残疾员工创造合适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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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18 (1)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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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20 (2)企业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须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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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22 (3)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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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24 二、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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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26 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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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28 1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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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30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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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32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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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34 (2)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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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36 (3)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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